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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2:52:02  浏览:96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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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建设银行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管理界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将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航时报告总行。
1990、1991年总行核定下达的地方基建储备贷款和清欠注入的地方基建储备贷款仍在原科目核算,今后由总行下达回收计划逐年收回。

附件:《建设银行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建设的需要,促进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贷款对象。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的发放对象是建设银行用信贷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凡列入国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贷款计划、信贷计划的建行建贷项目,均可向建设银行申请建贷项目储备贷款。多种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所需储备资金,根据“谁投资,谁储备”的原则,
按建设银行基建贷款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给予安排。当年竣工投产的建贷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二条 贷款用途。建贷项目储备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国家重点大中型建贷项目当年到贷下年度使用的需要安装设备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材料的款项。小型建贷项目根据储备贷款规模和资金等情况适当安排。
第三条 贷款条件。建贷项目申请储备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已正式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贷款计划和信贷计划的建行建贷项目。
2.需要安装设备设备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批准的设计文件所附的设备清单,并已签订订货合同,当年到货当年不能安装的国内设备;材料集备系指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国家重点项目工程建设所需的主要材料,并已签订订货合同。
3.所需的储备资金必须是建设单位积极动员内部资源后不足的部分。
第四条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借款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贷款计划、信贷计划、设计文件和设备(材料)的订货合同以及动员内部资源等情况,于年初填写“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申请书”(附式一),并附“建贷项目储备贷款计划表”(附式二),向经办行申请贷款。
“建贷项目储备贷款计划表”由经办行审查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的基建贷款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分行)。分行审查后,按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分项目编制“建贷项目储备贷款汇总计划表”(附式三),并附借款单位“建贷项目储备贷款计
划表”,于每年三月底前上报总行信贷部、计划部各一份。
总行根据当年建贷项目储备贷款发放能力,审查平衡后,重点、大中型项目对分行按项目下达年度贷款计划;小型项目“切块”下达贷款计划。分行根据总行批准下达的贷款计划和项目实际用款情况,对经办行下达贷款计划或贷款指标,经办行据此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
手续。
第五条 贷款管理。建贷项目储备贷款在信贷计划中采取“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国家重点、大中型项目按项目管理,每年由总行按项目核定发放数和回收数。
小型项目实行“切块”管理。总行每年在信贷计划中对分行核定年末余额增减指标,分行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要求自主安排,周转使用。
发放建贷项目储备贷款所需信贷资金由各分行自行筹措解决。
第六条 贷款期限与利率。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贷款利率一年期年利率为8.64%,两年期年利率为9%。并按季结息。
第七条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按建总函字(90)第416号文《关于印发〈贷款管理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的流动资金类借款合同文本格式签订;贷款本息根据借款合同规定和银行结息日期,按时从基建投资和储备贷款户或借款单位其他存款帐户中扣收。贷款利息不予
挂帐。
第八条 贷款的使用与监督。经办行应根据有关规定逐笔审查发放,借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用途和批准的计划支用贷款,不得用储备贷款扩大工作量,弥补投资缺口或挪作他用。如发现挤占挪用,对挤占挪用部分罚息50%,并限期纠正,限期不改的,贷款银行可以提前收回部分或全
部贷款。各分行应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按规定时间向总行报送“建贷项目储备贷款情况报告单”(附式四)。
第九条 建贷项目储备贷款在“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科目内核算。
第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申请书
年度
建设银行 行:
我单位今年基建投资计划 万元,其中建行基建贷款计划
万元,根据设备(材料)订货情况,今年需要支付为下年度储备设备(材料)款
万元,除其他投资解决相应储备外,特向你行申请建贷项目储备贷款
万元。
请审核

借款单位:(公章)
负 责 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建贷项目储备贷款计划表

借款单位:(公章) 金额单位:万元
┏━━━━━━┳━━┳━━┳━━┳━━━━┳━━━━┳━━━━━━┓
┃设备材料名称┃单价┃数量┃金额┃订货日期┃到货日期┃预计安装日期┃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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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 ┃ 本年储备资金 ┃ ┃
┃动员内部资料用于储备┣━━┳━━━━━━━━━┫经办行审查意见 ┃
┃ ┃总额┃其中:申请建贷储备┃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1.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号 本年基本建设贷款计划额 万元,其
中建贷 万元。
2.为下年度储备设备应按台(套)分别填列。
3.本表由借款单位编制一式三份,送经办行审查签署意见后,经办行
留存一份,上报分行一份,退借款单位一份。

附件:建贷项目储备贷款汇总计划表

分行:(公章) 年度 金额单位:万元
┏━━━━━━━━┳━━━━━━┳━━━━━┳━━━━┳━━━━━┓
┃ 借 款 单 位 ┃本年基本建设┃其中:建行┃本年储备┃其中:申请┃
┃ ┃ 计划投资额 ┃ 基建贷款 ┃总 额┃ 建贷储备 ┃
┣━━━━━━━━╋━━━━━━╋━━━━━╋━━━━╋━━━━━┫
┃ 合 计 ┃ ┃ ┃ ┃ ┃
┃一、重点项目 ┃ ┃ ┃ ┃ ┃
┃二、大中型项目 ┃ ┃ ┃ ┃ ┃
┃三、小型项目小计┃ ┃ ┃ ┃ ┃
┗━━━━━━━━┻━━━━━━┻━━━━━┻━━━━┻━━━━━┛
说明:
1.本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汇制,于每年三月底
前报总行信贷部、计划部各一份。
2.本表按部门(行业)分项目填列。
3.小型项目只填列新增数。

附件:建贷项目储备贷款情况报告单(季报)

分行(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 项目名称 ┃ 合同签 ┃合 同┃ 贷款起 ┃ 合同借 ┃年 初┃
┃ ┃ 订日期 ┃金 额┃ 止日期 ┃ 款利率 ┃余 额┃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续表
┏━━━━━━━━━━━━┳━━━━━━━━━━━━┳━━━┳━━┓
┃ 本年发放贷款 ┃ 本年回收贷款 ┃ ┃ 备 ┃
┣━━━━┳━━━━━━━╋━━━━┳━━━━━━━┫期末贷┃ ┃
┃累计发放┃其中:本季发放┃累计收回┃其中:本季收回┃款余额┃ 注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1.本表由分行按部门分荐目于二、三、四季后10日内报总行信贷部。
2.本表只填本金,不填利息。



199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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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1〕85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深入推进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现制定《省国土资源厅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办法》,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省国土资源厅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风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监督员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员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督员队伍作用,及时发现纠正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使国土资源工作更加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不断提升国土资源系统管理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员一般从人大、政协、新闻单位、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基层干部等社会各界中聘请。

  第三条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2、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关心了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3、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设;

  4、敢于监督,敢说真话,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

  5、热心政风行风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督工作需要,本人自愿。

  第四条监督员的聘任由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会商相关单位同意后,报厅主要负责人审定。凡经聘任的监督员颁发聘书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证》。

  第五条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对有违法违纪行为、无故不参加相关活动、不履行监督员义务,或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监督员的,可予以解聘。到期未续聘的,视为自然解聘。换届或离开监督员岗位的,应及时将原监督员工作证交回聘任单位。

  第六条监督员的监督内容、范围与活动方式:

  (一)监督内容

  1、监督行政执法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建议;

  2、监督行政收费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设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收人情费、搭车收费、白条收费和违规使用票据行为的建议;

  3、监督廉洁从政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吃、拿、卡、要”等行为的建议;

  4、监督文明服务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人员“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行为的建议;

  5、监督勤政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对服务事项“压办、拖办”效率不高或衙门作风的建议。

  (二)监督范围

  聘任的监督员监督范围为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活动方式

  1、监督员正确行使其调查权、监督权、评议权,可采取走访、调查、座谈、明查暗访、实地察看等以及不违背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的途径和方式开展监督工作,一般以暗访为主;

  2、各市、县(市、区)组织明查暗访时可邀请省厅聘请的政风行风监督员参与;

  3、政风行风监督员跨市交叉检查由省厅统一组织。

  第七条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员的权利

  1、参加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政风行风监督检查活动;

  2、对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3、根据聘任单位的安排和要求,参加政风行风民主评议、问卷测评、调研等有关活动;

  4、督促相关单位开展政风行风整改;

  5、反映本人对改进国土资源系统政风行风的意见和建议;

  6、参加或列席聘任单位组织的有关政风行风建设会议、学习和培训等活动;

  7、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监督员的义务

  1、学习、了解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

  2、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反映、传递基层干部群众对国土资源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3、发现、纠正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反馈情况;

  4、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宣传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创造国土资源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

  5、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实事求是;

  6、遵守保密纪律;

  7、办理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监督员的组织管理

  (一)组织管理机构

  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监督员的日常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并设联络员,专事监督员的联络工作。

  (二)主要任务

  1、确保与监督员联系渠道的畅通;

  2、每年至少组织1至2次监督员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开展学习交流、培训工作,并面对面征求意见,研究工作,及时向监督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3、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监督员开展调查研究;

  4、不定期地采用电话联系、登门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与监督员及时开展情况交流;

  5、做好监督员意见、建议的转办、督办和反馈工作;

  6、为监督员开展检查活动做好联络和保障工作,对系统内单位或个人不自觉接受监督员监督的行为,进行调查,并酌情处理;

  7、加强与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争取各方的支持。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湘税征字[1987]43号


  第一条 根据《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向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和购买发票,并接受监督和管理,非经税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印制和销售发票。

  第三条 一切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及其他收入,都必须开具印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作为收入凭证;付款方必须取得印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作为支出凭证。

  第四条 本省发票分工商企业发票、个体工商户发票、临时经营发票三大类。市、县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若干小类发票。

  (一)工商企业发票适用于一切企事业单位。国营企、事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可以自行设计专业发票,但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到指定印刷厂印制,经税务机关验收并办理领用手续后方能使用;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校办工厂、知青劳动服务企业、街办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工商企业发票,一般不许自行设计。

  (二)个体工商户发票分限额发票和非限额发票两种。一般应使用由省税务局规定限额的发票;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帐、制健全的个体户,可使用非限额发票。

  (三)临时经营发票适用于包括集市贸易在内的一切临时经营业务。由税务机关或其委托代征单位的专门人员保管和填开。

  第五条 凡印制、购买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有专人保管和填开;建立专用帐簿,登记印、购、用、存变动数量和起讫字轨号码,随同会计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领、用、存结算表。

  发票只准本单位(个人)自己使用。

  第六条 银行、保险、邮政、电讯、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国营企业本身使用的非专业发票,及其附属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发票,应向当地税务机关购买印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

  第七条 由税务机关指定承印发票的印刷厂,应设专帐分户登记印制、发出数量及字轨起讫号码。发票应指定专门车间印制,并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发票、发票监制和清理销毁废票。

  第八条 发票只准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所在地使用,不准带到外地使用。到外地从事经营活动,凭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到当地税务机关领用发票。

  第九条 收款收据只能作为资金往来结算凭证,不准代替发票使用。

  凡未印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单位领导不得签字报销,财务人员不得付款。

  第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按《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归湖南省税务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同《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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