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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55:48  浏览:97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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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政发〔2004〕25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盘锦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盘锦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法律和规章,强化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的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县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管理。

2.审定本地区消防工作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3.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议事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4.制定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落实,及时修订新开发和旧城区改造消防规划。

5.负责做好城镇消防设施建设和公安消防队伍装备建设工作,保障经费投入,保证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认真解决城镇建设中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历史“欠账”;督促各部门在城镇建设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6.积极发展公安、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积极推动建立地方专职消防队,有条件的乡镇要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使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成为乡镇和农村扑救火灾的重要力量。

7.负责组织本县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积极督促教育、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有效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8.制定和完善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并组织实施,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特大火灾事故防范工作。

9.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整改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落实防范措施,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依法作出决定或协调解决。

10.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消防法规,补充和完善本地区消防法规体系,检查本地区消防行政执法情况。

11.强化执法监督,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

12.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扑救中所需物资的调配,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13.将消防工作做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总结评比。

二、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社会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管理。

2.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3.积极发展公安、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推动建立地方专职消防队工作。

4.负责组织本区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5.制定和完善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并组织实施,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特大火灾事故防范工作。

6.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整改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落实防范措施,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依法作出决定或协调解决。

7.强化执法监督,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

8.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扑救中所需物资的调配,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9.将消防工作做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总结评比。

三、市直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一)市发展计划委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制定全市消防事业建设发展总体计划。

2.负责消防基础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二)市建委消防工作责任

1.负责组织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并在城市建设中同步组织实施。

2.结合城市的改造,合理确定消防安全布局,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3.督促县政府制定落实城镇消防规划。

4.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审查工作,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消防设计规范,严把消防队伍的审批关。

5.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保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进行,并保证建设资金到位。

(三)市财政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编制消防事业费预算,落实各项消防基础建设和装备建设资金。

2.认真执行消防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并保证专款用于消防装备建设。

(四)市城建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城市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及时新建、补建市政消火栓,满足消防灭火救援的需要。

2.负责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

3.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把审批关,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市经贸委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重特大爆炸火灾事故的发生。

2.负责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培训,提高预防安全事故的能力。

3.会同消防部门负责对各类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六)市公安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公安消防机构履行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2.负责组织开展各类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3.协调督促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组织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灭火和社会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火灾事故情况的汇总工作。

(七)市消防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职责。

2.依法对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项目消防审批和验收工作。

4.严格执勤备战制度,保证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战备状态,及时救助遇险人员和扑灭火灾,最大限度降低火灾损失。

(八)市工商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严格执行前置审批各项规定,严把从业审批关。

2.依法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吊销营业执照。

(九)市文化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严格履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严把各类文化娱乐场所审批关。

2.负责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制止、纠正各类消防违章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3.负责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工作。

(十)市教育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学校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及时制止、纠正各类消防违章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负责中小学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工作,将消防知识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内容纳入学生素质教育范畴。

(十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特殊工种人员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工作。

2.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伤残人员的等级鉴定工作。

(十二)市广播电视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消防知识宣传工作。

2.负责构建消防信息传递和公示、曝光平台,做好各类消防专题的深度报道和连续性报道工作。

(十三)盘锦日报社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开辟消防宣传专栏,广泛普及消防知识,开展火灾警示预报。

2.负责构建消防信息传递和公示、曝光平台,做好各类消防专题的深度报道和连续性报道工作。

(十四)通信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建立健全传递火警、火灾和抢险救援信息的通讯设施,保证消防通讯畅通无阻。

2.负责火场通讯保障工作,保证灭火通讯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五)其他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2.在重特大火灾事故扑救期间,服从调度和指挥,积极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火灾事故的扑救。

四、企业、社团、组织、个体经营业户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全面负责本部门、本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因为消防工作的重大疏漏而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责任。

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并逐级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3.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应加强每日防火巡查,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4.保障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确保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畅通。

5.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6.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加强对专兼职防火人员、重点工种和危险部位操作人员的消防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7.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开展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8.发生火灾后,组织和引导在场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负责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9.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实行严格的半年、全年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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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

1996年11月22日,最高法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67号《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


教育部关于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的通知
教育部



为了发展民族高等教育,培养少数民族高级专业人才,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步伐,特批准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水利部等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的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具体名额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少数民族预科班,对少数民族考生降分录取,是党和政府为发展民族教育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高等学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少数民族预科班只能录取少数民族考生。
二、录取时降分幅度为20分。个别省(区),人数特别少(人口在1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考生可降80分。
三、为了保证教学质量,预科生入学后,要按照原国家教委和国家民委《关于重新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基础汉语〉、〈阅读与写作〉、〈数学〉和〈英语〉教学大纲的通知》(教民〔1996〕1号)组织教学、考核。
四、对不执行国家有关招生规定的高校,下一年减少其预科招生计划或取消其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资格。
五、教育部11所部属高校1998年招收的570名,中南林学院等6所高校招收的350名,国家民委直属高校招收的807名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已另发文,本文不再列出。
六、培养少数民族高级人才,对我国21世纪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各民族共同繁荣,民族团结、边疆稳定都有重要作用,希望各有关部门、地方和高校加强领导,切实作好此项工作。

附件:1998年高等学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名额计划

内蒙古自治区 160
内蒙古大学 40
内蒙古工业大学 40
内蒙古林学院 40
内蒙古医学院 40
黑龙江省 80
哈尔滨师范大学 80
福建省 60
福建农业大学 30
福建师范大学 30
湖北省 100
湖北民族学院 100
湖南省 600
吉首大学 200
湘潭大学 100
湖南农业大学 100
武陵高等专科学校 100
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00
广东省 80
广东民族学院 80
广西壮族自治区 720
广西民族学院 720
海南省 80
海南大学 40
海南师范学院 40
重庆市 300
四川三峡学院 50
四川畜牧兽医学院 30
重庆师范学院 40
四川外语学院 50
四川美术学院 30
重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50
涪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50
四川省 350
西昌农业高等专科学校 60
西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00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00
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60
凉山大学 30
贵州省 540
贵州大学 60
贵州师范大学 80
贵州民族学院 150
铜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40
安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50
毕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40
黔东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90
黔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30
云南省 1000
云南工业大学 200
云南师范大学 240
云南民族学院 260
曲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50
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40
玉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60
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150
西藏自治区 265
西藏大学 140
西藏农牧学院 90
西藏民族学院 35
甘肃省 80
合作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80
青海省 405
青海大学 30
青海师范大学 85
青海民族学院 130
青海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60
宁夏回族自治区 280
宁夏大学 240
固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4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20
新疆大学 105
新疆师范大学 140
新疆工学院 75
国家教委 10
大连理工大学 10
(限招新疆石油管理局少数民族学生)
林业部 30
西北林学院 30
水利部 40
河海大学 40



199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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