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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55:44  浏览:9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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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辽阳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28日辽阳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 市长
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

辽阳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村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 责任制。
第四条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村民委员会组织 实施。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 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村民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会议制度和消防安全考核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火安全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本地区的消防工作和火灾情况,制定消防工作计划;
(二)适时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火险隐患的整改;
(三)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培训;
(四)编制消防专项规划,组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五)制定消防安全公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兼)职防火安全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有关各级组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防火责任。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本级组织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工作,其职责是:
(一)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维护本级组织的消防安全。
(二)组织村民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并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村民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村民发放消防宣传资料。
(五)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
第十条各村应当建立防火档案,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第十一条乡镇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本辖区内公民和各级组织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组织和人员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必须符合防火、防爆标准。
第十三条乡镇、村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规划和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未经审核或核准的,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县(市)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乡镇、村举办大型集会和各种群众性活动前,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告知公安消防机构,并在公安消防机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各行政村可以建立义务消防队,中心镇应当建立合同制专职消防队。
发生火灾后,村委会必须立即组织义务消防队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二十条火灾扑灭后,村委会应当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封闭火灾现场,查明火灾事故原因、责任,核实火灾损失。
第二十一条对扑救火灾有功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受公安消防机构的委托,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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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办法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政府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商各单位:
为促进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办法》、《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办法》、《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管理办法》、《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和窗口人员年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九日

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2、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对办结的即办件要及时输入到即办件数据库。
二、退回件的管理
1、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的主件缺少的;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商丘市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的;
(3)申办事项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2、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但最迟不超过三天;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须出具《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ⅩⅩ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督查科申请复核,由督查科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三、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已有主件但未带来的;
(2)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非主体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
(3)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2、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由收件人出具《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ⅩⅩ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的管理。
申请事项涉及1---2个主管部门,或需经审核、现场踏勘,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办结的,均属承诺件。
2、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收件后,应及时输入到承诺件数据库,并出具《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ⅩⅩ窗口承诺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承办期间,窗口微机存盘;
(2)承诺件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如属于窗口人员无力办结的,应由受理窗口单位负责办结,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去中心窗口以外办理任何手续;
(3)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
(4)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服务对象可向“中心”督查科投诉,
五、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联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请属于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建或技改项目;
(2)服务对象的申请需经2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
2、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受理部门为该联办所涉及的成员单位;
(2)联办件实行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凡属联办件的成员单位,第一个受理的窗口单位为责任单位,除限时办结本窗口应办理的事项外,还应代理服务对象办理相关的审批事项;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及时输入到联办件数据库,并出具《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ⅩⅩ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4)责任窗口部门应立即通知各有关窗口(部门),并报中心督查科,审批责任窗口应帮助指导服务对象为联审会提供相关文件、图纸、资料;
(5)中心根据情况及时主持召开联审会,明确联办件的责任部门和相关内容,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并作出相应承诺;
(6)有关窗口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六、上报件的管理
1、上报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属于转报、上报的审批事项的,均为上报件。
2、上报件的管理。
上报件受理后,窗口单位向服务对象承诺上报的时限,并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全过程办理。
“中心”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本暂行办法由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7月9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重大经济活动专利特别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重大经济活动专利特别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0〕23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知识产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外经贸委拟定的《重庆市重大经济活动专利特别审查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重庆市重大经济活动专利

特别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推进知识产权科学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知识产权保护模范城市的意见》(渝府发〔2009〕41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财政及国有资金、涉及国有资产数额巨大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重大经济活动应当进行专利特别审查,包括:

(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重大高技术投资项目;

(二)市经济信息委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或注入资本金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三)市科委审批的重大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市外经贸委审批或备案的重大技术引进、出口项目和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五)市级有关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专利特别审查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专利特别审查一般应包括:

(一)项目所涉及的专利状况,包括专利类别、数量、法律状态、权利的存续期限等;

(二)项目所涉及的专利权主体是否是真正的权利人或合法拥有人,项目所涉及的专利是否存在权属纠纷;

(三)项目涉及的技术方案是否有相同或相似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存在,项目是否存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风险;

(四)项目所涉及的专利与他人专利之间是否存在依存或交叉关系,是否能够独立实施;

(五)项目涉及的专利与项目本身技术方案是否一致;

(六)项目涉及专利权主体对其专利权的处分是否合法、合理,有关合约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条款;

(七)项目涉及以专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或作价入股的,该专利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

(八)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经济活动管理部门在立项、备案、核准、审批等环节,应当对涉及的专利情况进行审查。

(一)重大经济活动管理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提交专利分析报告,并依据该专利分析报告对涉及专利情况进行审查,能够做出结论的,按既定程序审批;

(二)重大经济活动管理部门认为项目涉及的专利问题重大、复杂,难以做出结论的,应当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提交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专利咨询机构出具的专利分析报告,并依据该专利分析报告进行审查,能够做出结论的,按既定程序审批;

(三)重大经济活动管理部门审批项目时,依据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专利咨询机构出具的专利分析报告仍难以做出结论的,应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委托或直接委托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专利审查,形成专利特别审查报告。专利特别审查报告作为重大经济活动管理部门审批项目的重要依据。

专利分析报告一般应包括:(一)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作出的分析材料;(二)项目所涉及的专利权利证明材料及相应复印件,未授权的提交申请文件及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三)项目涉及受让或被许可专利的合同文本、专利权证明材料及相应文件;(四)项目涉及以专利权投资或作价入股的,应当提供出资或投资协议书、该专利的评估报告书;(五)与项目涉及专利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建专利特别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市内外专利和经济、法律、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

市知识产权局受项目申报单位或重大经济活动管理部门委托后,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工作组。

专家工作组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专利特别审查,并在组成专家工作组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专利特别审查报告,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市知识产权局和重大经济活动管理部门协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 重大经济活动管理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家工作组和专利咨询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实施专利特别审查时应做到客观、公正、保密,违反本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全市重大经济活动专利特别审查工作,重大经济活动管理部门具体实施重大经济活动专利特别审查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实施重大经济活动专利特别审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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