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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09:37  浏览:99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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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已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解决经济纠纷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
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现有仲裁机构应当依照仲裁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组建,到1995年9月1日仲裁法开始施行时未重新组建的,可以存续至1996年9月1日止;新的仲裁机构由直辖市、省与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需要设立仲裁机构的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
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建立中国仲裁协会。落实上述规定,时间紧迫,又涉及许多复杂的问题,需要通过试点,进行探索,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统一规范、统一部署。为了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工作,先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州市、西安市、呼和浩特市和深圳市试点。这7个城市要抓紧研究现行仲裁制度转为仲裁法规定的新仲裁制度所涉及的问题,如仲裁机构的设置、仲裁员的聘任以及仲裁委员会的组成、章程、登记、财产和经费等问题,
提出解决方案。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市政府负责同志亲自抓这项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办)牵头,司法、工商等部门和贸促会、工商联参加。
二、为了保证使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工作依照仲裁法的规定统一规范,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确定由国务院法制局牵头,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司法部、国家工商局、贸促会、全国工商联参加,研究有关问题,提出具体规范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审查同意后,统一部署。为此,由
国务院法制局在适当时机召开试点城市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工作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的工作分两步进行,先进行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工作,在此基础上再筹建中国仲裁协会。中国仲裁协会的筹建准备工作可以早一点开始,也由国务院法制局牵头,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司法部、国家工商局、贸促会、全国工商联参
加,主要是研究如何建立中国仲裁协会、草拟协会章程和仲裁规则等问题。
四、除上述7个试点城市外,其他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需要设立仲裁机构的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要认真学习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研究提出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意见,送国务院法制局。在总结试点经验并研究各地方提出的意见的基础上,由国
务院作出统一部署后,依法需要设立仲裁机构的市再按照统一规范着手重新组建仲裁机构。
本通知请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



199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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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政府


哈市府办发〔2004〕185号

关于印发哈密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哈密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经2004年哈密市第三次政府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哈密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公众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监督作用,维护人民群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规划水平,加强规划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密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凡在哈密市规划区内的各项规划设计及各项建设工程、住宅小区、大型工业项目等均须进行规划公示,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
第四条:公示内容
1、城市总体规划方案、近期建设规划、专业规划、分区规划的编制或调整结果。公示内容为上述规划的全套图纸(1:5000—1:25000)说明书与简介(简介应说明主要设计依据、立意、规划特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2、大型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工程、市民关注的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公示内容为上述选址项目现状地形图(1:500)、介绍项目概况、污染评价、环境要求、总平面图。
3、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公园、道路、广场绿地规划方案、面积3公顷以上的详细规划方案(包括居民小区规划、单位庭院规划)。具体内容为上述城市设计、详细规划方案的区位图(1:5000—1:20000)、总平面图1:100—1:1000)、绿化种植设计图(1:100—1:1000)、效果图,规划简介,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4、单项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位置、主要技术指标(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总平面图、效果图。
5、住宅小区:建设开发单位、设计单位、工程位置、主要技术指标(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日照间距、绿地率、容积率等)、规划图。
第五条:公示办法
1、在哈密市规划网站定期发布公示项目。
2、在规划局门前采用布告方式公布建设项目。
3、大型建设项目、总规及详规、重要地段城市设计、城市雕塑定期在媒体上公布。
4、所需公示的规划项目以《哈密市建设工程公示牌》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牌由规划局统一监制和监督使用,公示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公示牌应于建设工程开工前立于工地现场醒目位置,便于监督检查,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除。
第六条:公示时效
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公示期为30日;重要地段城市设计、详细规划或重要公共设施、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及城市雕塑公示期为30日;建筑工程、住宅小区公示期应与建设期一致。
第七条:措施保障:
1、成立城市规划公示制度领导小组,加强对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督促,并协调解决公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对于建设单位未按项目公示内容建设的,市规划管理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公示意见的收集与处理
1、意见收集:在规划局设立固定意见箱及固定电话,由专门科室、专人收集整理。
2、意见落实:将收集到的意见汇总到局办公会议研究处理,若有必要可邀请专家、规划监督员及群众代表参与研究。经研究采纳的意见由相应科室督办落实。
第九条:对市民有价值的参与建议,应充分考虑,其中对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明显作用的建议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公民可依法对建设工程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划的建设项目可向规划管理局举报,监察队将给予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聘请社会各界代表和部分市民为城市规划监督员。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哈密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3〕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八月十二日



长沙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大力实施“兴工强市”战略,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工业十大标志性工程的实施意见》(长办发〔2002〕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是为了鼓励、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参与工业十大标志性工程和其他工业企业投资,培育和壮大优势企业和支柱产业,推动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 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是市政府设置的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原则,用于扶持列入工业十大标志性工程的龙头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市财政设立科目,实行专项管理。

第四条 技术改造引导资金坚持突出重点,集中投入,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受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扶持的单位和项目。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由以下来源组成:

(一)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亿元;

(二)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投资收益;

(三)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捐资;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重点支持体现“质量、品种、规模、效益”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八条 凡列入市级工业十大标志性工程的龙头企业和市20户重点民营工业企业以及其他重点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均可申请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的扶持。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使用资金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有关的批文;

(四)银行的贷款合同;

(五)单位上年度会计报告;

(六)申请资本金投入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有关文件;

(七)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经委提交申请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由市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二)市工业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扶持项目、资金投放形式及其金额的建议;

(三)市工业协调小组审定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建议;

(四)市经委根据市工业协调小组确定的资金使用方案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协调小组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式和额度办理相应的手续;

(六)每年3月20日前由申请资金单位报送相关资料,市工业协调小组在4月30日前审查完成,市财政局于5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分两次到位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扶持方式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投入的方式:

(一)资本金注入:技术改造引导资金以资本金方式注入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开发高新技术产品而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支持的,可通过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和项目合作,也可采用引导周转资金的方式。

(二)贴息或垫息:对市工业协调小组批准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银行贷入资金,可进行一定数额的利息补贴或在一定时间内垫付一定数额的利息。

第十二条 引导周转资金使用期限和使用费。本引导周转资金每次使用年限为1—3年;其资金使用费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为了确保引导资金的安全,引导资金使用单位在与市技术进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引导资金使用合同前,必须依法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三条 接受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建立预算和决算制度。市经委及市财政局应及时了解项目的立项、实施情况,参加项目的鉴定、验收,认真把好项目的预算、决算关。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应当冲减项目的财务费用;获得的资本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以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专项资金,由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持有并行使管理权,其管理使用情况由市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扶持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保证按时归还,对不按期归还引导资金的使用单位,取消其今后享受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扶持的资格。

第十八条 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项目承担单位,责令其全额交回已下拨或已借入的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扶持的资格。对因项目资金管理不善或挪作他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资金的数额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市工业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市工业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年中、年末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工业协调小组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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