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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3:34:10  浏览:9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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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货运营销工作,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优化运力资源配置,进一步深化货运改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路使用货运营销及生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FMOS)编制货物运输计划(以下简称货运计划)的初级阶段。
第三条 货运计划是对铁路货物运输的具体组织和安排,是铁路与市场相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铁路货运营销的重要内容,是制定技术计划和其它运输生产计划的依据,是铁路日常运输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运输效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 货运计划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市场为导向,组织货源,方便货主,兑现承诺;以提高运输效率、效益和管理水平为目标,开展计划运输、合理运输和直达运输;以综合平衡为手段,体现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物资运输政策,实现均衡运输。
第五条 货运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发货源,分析研究市场,开展市场营销,管理合同运量,受理和审定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以下简称订单),编制货运计划,收集装车信息,提供信息服务,充分发挥运输工具的效能,完成铁路资产经营目标,确保重点物资运输,更好地
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订单管理
第六条 订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要约和承诺,它主要包括货物运输的时限、发站、到站、发货人、收货人、品名、车种、车数、吨数等与运力安排相关的内容。订单的具体格式见附件。
第七条 订单提报
(一)托运人办理整车货物(包括以整车形式运输的集装箱)运输时,应当填写订单一式两份。与铁路联网的托运人,可通过网络直接向铁路提报。
(二)零担办理站应当做好零担和以零担形式运输的集装箱货物的整车运量预测工作,根据历年变化规律和当时货源实际情况,于每月19日前,由车站向铁路分局(含总公司和直接管理站段的铁路局)提报次月整车运量需求,具体内容包括:车站、到站、车种、车数和吨数,品名按
“零担”填报,发货人和收货人按“站长”填报。
(三)订单内容应当正确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四)托运人应于每月19日前,向铁路提报次月集中审定的订单,其他订单可以随时提报。
第八条 订单受理
(一)货运计划人员负责订单的受理与核实工作,应热情接待托运人,随时受理并认真核实订单。
(二)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车站营业办理限制,发货单位的全称与印章是否一致;是否应填写特征代码,特征代码是否正确;车种和品名是否相符;货物品名是否规范;车数与吨数是否匹配等。
(三)受理人员应当在符合条件的订单上加盖受理人员个人名章,返还托运人一份,留存一份。对不符合条件的订单,托运人应当重新提报。
(四)未联网站受理的订单,应及时递交或者电话通知指定的联网点。
(五)联网点应及时将订单输入计算机并上报。
第九条 订单审定
(一)订单审定权限,必须坚持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货运计划部门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和到港货物运输以及国家指定的重点物资运输的订单,由铁道部负责审定。
(三)第二款以外的订单的审定权限,由铁路局确定。
(四)订单审定方式包括集中审定、随时审定、立即审定和自动审定。
集中审定是指为编制次月月编计划,对每月19日前提报的次月订单进行定期审定。
随时审定是指对未列入月编计划的订单,进行随时受理随时审定。
立即审定是指对救灾抢险等必须迅速运输的特殊物资,根据受理人员输入的特定标志,由计算机系统立即赋予审定号码。
自动审定是指在规定的审定权限内,按去向、车种、车数和品类等内容组合设置自动审定条件,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赋予审定号码。
(五)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应当及时传输订单的审定结果,指定的联网点负责及时通知非联网的装车站,装车站负责及时通知托运人。
(六)审定后的订单当月有效,不准变更。对铁路原因造成的未能按时装车的订单,应在随时审定中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章 货运计划编制
第十条 货运计划编制采用集中审定订单、随时审定订单、立即审定订单和自动审定订单相结合的办法,应优先安排国家重点物资运输。
第十一条 货运计划编制规程
(一)每月19日前,铁路局向铁道部上报次月集中审定原提订单。
(二)每月19日前,铁道部向铁路局下达重点物资运输计划和计划编制注意事项。
(三)每月20日12点前,铁路局向铁道部提出次月日均装车、主要品类装车和到局别使用车建议数。
(四)每月21日17点前(逢星期六提前一天,星期日顺延一天,特殊情况另行通知),铁道部向铁路局下达次月货运计划指标,主要包括日均装车数、主要品类装车数、限制区段装车数和到局别使用车数。同时下发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和到港货物订单的审定结果。
(五)铁路局和铁路分局根据上级下达的指标和内容,结合运输实际,集中审定次月订单。
(六)集中审定的订单运量不得大于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控制数。为便于过渡时期编制技术计划,当出现审定后的订单运量小于日均装车控制数时,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应对订单运量与日均装车控制数的差数作出技术处理,发货人和收货人输入“预留”,运输特征代码输入“10”。
(七)每月25日前,铁路局向铁道部上报次月订单审定结果。
(八)对集中审定以外的订单,应根据预留运量和运输实际情况以及客户需求,进行随时受理随时审定。
(九)各级货运计划部门应独立汇总处理有关报表。
(十)货运计划的有关资料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煤炭货运计划编制
(一)对卸车量较大、重车积压矛盾突出的煤炭重点用户,应按照用户提报的需求建议,依据煤炭订货合同,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安排煤炭运输计划。
(二)铁道部负责对跨局运量较大、分界口交接困难的重点用户煤炭运输计划的综合平衡。每月20日前,铁道部向铁路局下达重点用户煤炭装车计划控制数,铁路局根据控制数具体审定重点用户煤炭运输订单,审定结果不得超过控制数。
第十三条 装车完成信息收集
每日10点前,各联网站段必须以货票为依据,将本联网点和所属的非联网装车站的前一日实际装车信息,输入计算机并上报。每日12点前,铁路局向铁道部上报前一日的实际装车信息。

第四章 FMOS生产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电子计算机和电务部门要做好FMOS的生产运行保障工作,必须将FMOS的生产值班、设备维护和技术支持等工作纳入正常生产系统管理,指派专人负责,公布值班电话,出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 各级货运计划、电子计算机和电务部门,应定期对FMOS的硬件设备和软件使用以及通道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各级货运计划、电子计算机和电务部门必须制定FMOS意外情况应急处理方案,同时必须提供软件和硬件的备用手段,确保FMOS在发生意外情况后能够迅速恢复正常和不影响正常运输生产。
第十七条 各级货运计划和计算机部门均应建立健全FMOS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利用FMOS的专用设备从事与该系统无关的工作,不得安装与FMOS无关的软件。未经部审核批准,不得实施与客户或其他系统的联网工作。
第十八条 电子计算机部门负责FMOS软件和硬件维护,包括机器设备故障维修,系统故障排除,软件版本完善和升级等。
第十九条 字典维护是全路FMOS正常运行的基础和保证,主要字典包括:站名、品名、发收货人、营业办理限制和车流径路。字典维护实行分级维护的原则,由货运计划部门和电子计算机部门分工负责。站名、品名、营业办理限制和跨局的车流径路由铁道部负责统一维护,品名中
的静载重由铁路分局负责维护,局管内的车流径路由铁路局负责维护。发收货人由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和站段负责分级维护。

第五章 市场营销工作
第二十条 市场营销是各级货运计划部门的重点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分析市场、研究市场,组织开发货源,及时提出货运产品开发和改进运输生产组织的意见和措施。应加强货源分析工作,对发到局别和主要品类别的货源货流变化等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简要分析,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
分析。要经常深入厂矿企业和货物集散地组织货源,详细了解掌握托运人的生产、供应和销售情况,按照运输市场发展趋势,不断改进货运计划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队伍建设
(一)各级货运计划人员必须强化市场竞争意识,必须学习掌握市场营销和运输组织等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不断提高政治和技术业务素质,必须学习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必须熟悉掌握FMOS的各种功能和使用方法。
(二)定期组织FMOS应用培训班和FMOS技术考试,对于考试合格者,颁发FMOS上岗合格证。各级货运计划人员必须具备FMOS上岗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对于考试不合格和技术业务不适应的人员应及时调离。
(三)各级货运计划和计算机部门负责FMOS工作的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
(四)定期举行FMOS技术比赛和业务评比活动,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信息服务管理
(一)各级货运计划部门负责对FMOS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应充分利用FMOS的功能,积极开展货运信息服务。
(二)按照有利于货运营销和客户自愿的原则,为客户提供FMOS信息联网服务。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的货运计划部门负责受理审定联网客户名单和信息交换内容,并会同计算机部门组织实施与FMOS的联网工作。

第六章 分析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货运计划部门应建立工作质量分析考核制度,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加强管理,不断提高。考核内容与计算办法如下:
(一)订单审定率
审定车数
订单审定率=-------×100%
托运人提出车数
(二)订单兑现率
装车数
订单兑现率=----×100%
审定车数
(三)装车增长率
考核期统计装车数
装车增长率=(-------- -1)×100%
同期统计装车数
(四)数据准确率
|统计装车数-装车数|
数据准确率=(1- -----------)×100%
统计装车数
(五)完成任务率
统计装车数
完成任务率=-----×100%
计划车数
注释:
1.审定车数中不含“预留”运量。
2.统计装车数为运输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
3.装车数为货运计划部门通过FMOS收集的实际车数。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
严肃运输纪律,严禁无计划装车和先装车后补计划,对违章违纪行为要及时查处。根据新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逐步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前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整车)
___________
____年__月份
提表时间:__年__月__日 --------------------------------------------
要求运输时间:__日至__日 | 发 站 |名称 略号 |
受理号码: |-----|------------------------------------|
| 发货单 |省/部名称___________ 代号_________________|
| |发货单位名称__________ 代号_________________|
| 位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
| |到局: 代号:| 收 货 单 位 |货 物 |车| |特| | | | |
|顺|---------|--------------------|-------|种|车|征|换|终| 报价 |备|
| | |到站|专用线| 省/部 | |代| 品名 |吨|代|数|代|装|到|(元/吨)|注|
|号|到站|电报| |-----| 名称 | |-----| |号| |号|港|港|(元/车)| |
| | |略号|名称 |名称|代号| |号|名称|代码|数|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 | | | |
|--------------------------------|-------------|-----------|
|供托运人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由托运人填写,需要的项目打√) |说明或其他要求事项 |承运人签章 |
|□1、发送综合服务 □5、清运、消纳垃圾 | | |
|□2、 □6、代购、代加工装载加固材料| | |
|□3、仓储保管 □7、代对货物进行包装 | | |
|□4、篷布服务 □8、代办一关三检手续 |□保价运输 | 年 月 日|
------------------------------------------------------------
说明:1、涉及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和权利,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办理。
2、实施货物运输,托运人还应递交货物运单,承运人应按报价核收费用,装卸等需发生后确定的费用,应先列出费目,金额按实际发生核收。
3、用户发现有超出国家计委、铁道部、省级物价部门公告的铁路货运价格及收费项目、标准收费的行为和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行为,有权举报。
举报电话: 物价部门 铁路部门 (规格:297×210mm)



200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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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青海玉树地震灾害发生后,由于灾区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损毁丢失,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正常的报税和认证,导致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经研究,现就有关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经稽核系统比对结果为“缺联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进行核查。属于地震灾害造成销售方不能按期报税的,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购买方出具付款凭证,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受灾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在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进行逾期认证、稽核无误的,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经稽核系统比对结果为“缺联票”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受灾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
  四、受灾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相应电子数据)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损毁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发票发售子系统采集录入失控发票数据,将损毁丢失的专用设备登记后重新办理发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四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启动农村消费,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服务农村改革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和维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加强农村市场监管既涉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搞活流通、增强消费信心、扩大内需和拉动经济发展大局,又关乎广大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启动农村消费市场、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和保障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按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要求,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厉打击不法行为,严防假冒伪劣商品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积极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加大农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农村市场秩序

  各地要突出重点商品、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集中执法力量,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着力解决农村市场的突出问题,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行动。一是要围绕农业生产资料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要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切实做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加大监管力度,突出工作重点,结合春耕、夏种、秋播等重要农时季节,着重抓好种子、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重点农业生产资料的市场监管,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者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监督检查,规范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行为。二是要围绕家用电器、建材、装饰材料等新农村建设重点商品,深入开展商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针对农村配送、送货下乡和农村集市等特点,切实加大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家电下乡“商品、摩托车和农村建材、特别是地震灾区重建所需材料等商品的监管,检查其来源是否合法、标识是否齐全、质量是否合格、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售后服务义务是否得到切实履行,确保农村商品市场规范有序。三是要围绕农村食品市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突出抓好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蔬菜、禽蛋、奶制品、副食品、烟、酒、酱油、食醋、食用盐、糕点等农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品种的整治。要以农村集市和食品店为重点,严查经销不合格食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安全。

  三、加大农村市场日常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农村市场消费安全

  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村市场日常监管工作,依法清理和规范农村市场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加强农村商品市场监管,强化日常巡查,切实保障农村市场消费安全。一是要严把农村市场主体准入关。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许可的,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审验农村生产经营主体的前置许可证明文件,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农村食品、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管。监督农村食品、商品销售者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商品合格证明和标识,如实记录食品、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积极引导农资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质量追溯、质量承诺、重要农资备案、种子留样备查公告等自律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和新“三定“方案,加强对农村食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查验农村市场食品、商品的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失效日期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加强不合格食品、商品退市监管,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责令退市和销售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对有关部门通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不合格的食品、商品,立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监督销售者停止销售、追回已售出的食品、商品,就地封存,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再次流入市场。三是加强对涉农商标、广告的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对涉农商标、地理标志的保护,加强农村市场的广告监管,严厉查处发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资商品广告和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四是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工商所和红盾护农服务站的作用。重点解决因农资引发的群体性投诉,将信用分类监管与日常巡查有机结合,完善监管档案,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录入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加强对信用监管数据的统计分析,突出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和重点经营户,切实提高日常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日常监管执法落实到位。

  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切实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各地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手段,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一是要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不合格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假使假以及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商标侵权、虚假广告、传销等各类违法行为。二是要加强案件排查和督查督办,强化对违法线索的梳理和分析,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大要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办结。三是要严格办案程序。对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规范执法行为,严肃执法纪律,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既有效惩处违法行为,又依法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商品的正常流通。

  五、加大农村消费维权工作力度,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地要加大农村12315网络和“一会两站“建设工作力度,努力将农村12315执法平台建设成为工商部门与农民群众的信息互动平台,工商部门畅通民意平台,接受农民消费者监督、听取农民群众意见平台,解决人民群众最迫切、最需要、最现实利益问题平台,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是要进一步畅通农民消费者申诉举报渠道,切实加大12315进农村、进学校工作力度,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基层工商所、红盾护农服务站的积极作用,方便农民消费者申诉举报。要健全农民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查办、反馈等工作制度,认真受理和依法处理农民消费者的咨询、申诉和举报,特别是要注意解决好涉农群体性申诉举报,切实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农民增收。二是要加大农村“一会两站“建设力度,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将“一会两站“纳入新农村基层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总体工程,倡导利用基层远程教育网等社会资源,建立12315城乡远程维权平台,为农民消费者提供便捷的维权服务。三是要加强对涉农消费咨询、申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随时掌握农村市场动态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消费警示、提示,及时进行消费引导,促进扩大农村消费需求。

  六、加大监管制度建设,切实构建农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各地要认真总结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红盾护农、农村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巩固成果,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构建农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一是要依据工商机关法定职责,紧紧围绕规范农村市场主体、农村商品质量和经营行为,大力完善农村市场主体准入、商品质量监管、日常巡查、进货查验和进货台账、不合格商品退市等监管制度,进一步健全农村市场监管执法体系。二是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引导农村商品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进货台账、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质量承诺等自律制度,进一步健全农村商品经营者自律体系。三是要加强与各级消费者协会的合作、与行业协会的协作和与新闻媒体的信息交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进一步健全农村市场社会监督体系。四是要切实加强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建设,特别是强化节日期间、春耕、夏种、秋播等农忙季节农村市场重大事故的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健全农村市场监管应急处置机制。

  七、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切实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部门协作配合,积极营造农村市场监管的良好氛围。一是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播、宣传单、告示栏等多种手段,积极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农村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农村市场监管工作成效,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农村市场监管环境。二是要加大农村消费指导工作力度,积极开展执法干部下乡、消费知识下乡和消费教育进校园等活动,帮助农民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识假辨假和消费维权能力。三是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加强与商务、农业、工业主管、质检、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信息通报,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共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

  八、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狠抓检查落实

  各地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农村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狠抓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机关一把手要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各内设机构按职责分工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以落实新“三定“、停收“两费“为契机,着力解决好监管理念转变、监管知识更新、监管能力提高等问题,根据监管需要对工商所人员、装备、监管区域等进行必要整合,充实加强农村市场监管执法队伍,保证执法力量,特别是要强化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力量,切实提高监管执法能力。二是要明确分工,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要强化农村市场监管属地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检查指导责任制、工商所辖区岗位责任制。要明确各内设机构的分工,企业注册、外资登记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市场生产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要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农民消费者的咨询和申诉举报,加强农村市场商品质量监管,依法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要依法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市场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农副产品销售者的监管,加强对农资商品的监管和检查;竞争执法、直销监管、商标管理、广告监管等机构要分别加大对农村市场不正当竞争、传销活动、商标侵权假冒、虚假广告的查处力度。纪检、监察机构要对农村市场监管执法工作进行行政监察。各职能机构既要按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农村市场监管合力。三是要强化督查指导。采取全面检查、重点督查、交叉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大督查指导工作力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加强督查,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等落到实处。

  各地要分别于2009年1月20日、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将农村市场监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分别报送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并分别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书面报送本地区农村市场监管半年工作小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如遇有重大情况,可随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总局。

  附件:农村市场监管情况统计表(略)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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