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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41:18  浏览:92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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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47号文件转发煤炭工业部《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订本细则。
一、地方煤矿的办矿原则
地方煤矿(包括省、地、县、社、大队五级煤矿),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的原则,从当地工农业发展的需要出发,充分发挥各级办矿的积极性,为农业服务,为“五小”工业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地方煤矿的建设,要贯彻革新、改造、挖潜的方针,走
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由小到大、由土到洋、成群配套、形成矿区、选择重点、建设基地的路子,大力发展地方煤炭工业。
二、矿井开发的审批权限
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煤炭矿井的开发,由省煤炭局统一规划:适合大、中型矿井开采的煤田,要划归大、中型矿;适合开办小型矿井的煤田划给地、县、社办煤矿。对过去考虑不全面的规划,要进行修改。
1.地方煤矿的审批权限:
开办和停办地方煤矿以及改变井田范围的矿井,须经省煤炭局审批。
除具备省计委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省煤炭局批准的矿井设计,列入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所建设的矿井以外,其余已经开办的地方煤矿矿井,要补办办矿手续。
审批程序,先由各办矿单位提出申请报告,逐级上报,经地、县煤炭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煤炭局履行审批手续。
申请报告要附表,其内容包括隶属关系、开办时间、矿井地点、销售对象、煤炭品种、质量、地质条件、勘探程序、地质储量、开采范围、开拓方式、采煤方法、设计能力、历年产量、安全条件、矿井机电装备、交通运输、供电、劳动定员以及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等。并附地质地形图、
储量计算图、地面工业广场布置图、井巷工程平面图等。
2.社队煤矿的审批权限:
凡是有煤炭资源的县、社,都要办矿,有条件的生产大队也可以办矿。社队煤矿以社办为主。没有煤炭资源的,经过有关部门的统筹规划,也可以到邻近有煤炭资源的县、社去办矿。严禁私人办矿。
开办和停办社队煤矿,一般须由社队提出申请,送县(市、区)煤炭和社队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批。报省、地、社队企业局和省、地煤炭主管部门备案。
在地、市属煤矿和煤田范围内,开办社、队煤矿,须报请地、市煤炭主管局审批;在省属以上煤矿的煤田范围内,开办社队煤矿,须报请省煤炭局审批。
三、正确处理煤矿之间的井田边界关系
1.凡在国营煤矿已经开发的井田技术边界范围内,开办的社队煤矿乱采乱掘,影响大矿安全或在国家已经规划开采的煤田内乱采乱伐的,一律停止生产,并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进行调查,适当处理。
凡在国营煤矿已开发的井田技术边界的临界开办社队煤矿,按《煤矿安全生产试行规程》要求,留够保安煤柱,确保安全;并划定开采范围,进行开采。
2.国营煤矿之间发生的井田边界纠葛,按隶属关系报煤炭主管部门处理。凡涉及到两个地(市、州)间关系,报省煤炭局处理。
3.在已开办有地方煤矿的地方,需建设大中型煤矿时,要给原有小煤矿留出一定的开采范围和储量,让其继续办下去。如需地方煤矿搬迁另建新矿时,应在大中型煤矿基本建设计划中,给予补偿(不包括改变隶属关系的矿井)。凡不具备批准手续的概不补偿。
四、技术改造
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条件好的和比较好的地方煤矿进行技术改造,做到高产、稳产、安全、长寿,是发展地方煤矿的重要途径,是个长期的方针。
1.列入技术改造的地方煤矿必须要有可靠的地质资源。对地质情况不清的矿井,不能列入改造、扩建项目。地方煤矿的地质勘探工作,在省煤炭局地质勘探公司安排有缺口时,省计委对一些重点地方煤矿的地质勘探工作纳入计划,由省地质局承担。
2.矿井技术改造的具体要求,按照一九七八年省经委、省财政局、省煤炭局联合颁发的《四川省地县煤矿技术改造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五、安全生产
所有煤矿都要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地方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试行规程》,社队煤矿必须执行《小煤窑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1.今后新建、改造矿井必须按《规程》和《规定》的要求进行建设,凡达不到要求的,不准交付生产。现有煤矿凡安全装备和设施达不到《规程》和《规定》要求的煤矿,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应做出规划,制订切实可行措施,限期解决。地方煤矿所需的资金由地县和煤矿自筹,所需
物资由各级计委统筹安排,专用设备由省煤炭局组织供应。
2.产煤地区要根据产量大小和煤矿多少以及安全条件,成立救护中队或小队。产煤二十万吨以上的县成立小队;年产九万吨以上地县煤矿成立半脱产或脱产的救护小队。这些救护队要考虑合理布局,分片负责的要求,进行设置。以防为主,防救结合,搞好小煤矿安全生产。
地县救护队开支由地县安排解决。
六、办矿资金
地方煤矿基建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省基建投资和省、地、县各级机动财力,不虽部分申请国家补助。
社队建设煤矿的资金,主要是由社队自筹,不足部分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
地方煤矿列入各级的基建项目,所需资金、设备、材料等由各级计委纳入计划,归口各级煤炭主管部门随项目下达,集中力量打歼灭战。
七、物资供应
1.国务院147号文件指出“所需专用设备,由各省、市、自治区组织本地煤矿机厂和其他机构厂定点制造,逐步做到自给”。根据这一精神,我省有计划地扶持几个矿机厂,定点制造专用设备、配件和非标准设备。所需材料由省计委、物资局纳入计划,由省煤炭局安排制造和供应

2.地方煤矿基建项目的设备,凡是批准列入成套项目的,由省成套局供应。
3.地方煤矿生产维修材料(包括开拓延伸工程),仍按现行物资供应体制执行。要推广坑木代用,降低消耗。因煤矿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万吨煤钢材的供应标准出要逐步增加。在材料安排上,把生产维修和开拓延伸工程同时兼顾起来。
八、更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地方煤矿实行在生产成本中提取二元五角更改资金的规定继续执行。现根据国务院147号文件要求,地方煤矿更改资金使用范围已扩大很多,原有更改资金的提取已不能满足需要,影响煤矿的生产发展,为了保证矿井的正常接替,维持简单再生产,所提更改资金,在确保开拓延伸、
安全措施、小型技措和小型设备更新项目开支后,再安排其他的项目。根据煤矿生产的特点,更改资金提留比例,仍按省计委、财政局、煤炭局川(73)31号文件执行,由地方煤矿留成的资金,用于当年的安全措施、小型技措、小型设备更新;地区煤炭主管部门集中调剂使用的资金,
用于开拓延伸,矿井技术改造等。要专款专用,其他部门不得挪用,切实管好用好。
社队煤矿更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范围,参照国营煤矿的规定,由县社队企业局制定办法。并指导煤矿自提自用的资金管理和安排。
九、加强煤矿管理
地方煤矿分别由各级主管部门实行产、供、销统一管理。社队煤矿归社队企业局管理。
地方煤炭工业管理机构,在体制改革中解决。目前,各级都要加强对煤炭工业的领导,配备精干人员,提高企业和技术管理水平,加快煤炭工业生产建设发展的速度,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197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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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7〕16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三亚市农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引导农村村民节约使用土地,合理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上建房的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建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违章建筑的查处。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权属纠纷的调处和建房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协助市综合执法局对村民的违章建筑进行制止和查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的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持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
第七条 农村建造住房应当与旧村改造、危房改造相结合,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八条 农村村民住房原则上一户一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房,容积率不得大于1.25,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家庭人口较多的(≥5),每增加1人,建筑面积可增加30平方米,但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18平方米。密度的大小由各区、镇规划建设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房按照严格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一)国家建设、垦区移民、征地搬迁、灾毁等需要建房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改造、危房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三)居住面积少于规定面积、住房有困难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证,需要建房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建房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建房:
(一)没有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
(二)已有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将原有住宅改作其他用房后造成住房困难的;
(四)宅基地有纠纷的;
(五)已确定为建设用地征用范围的;
(六)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农村村民持村民委员会证明、家庭户口薄、身份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向所在区、镇规划建设所提出书面申请;
(二)填写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审批表;
(三)区、镇规划建设所对申请情况进行审核,作出审批意见;
(四)区、镇规划建设所应收到建房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定结,不能办理的应该说明理由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凡在三亚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区、镇规划建设所审批后,应报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不属于三亚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经镇规划建设所批准后即可建房。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报建,免收报建费用。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竣工后,应当进行质检验收,并取得区、镇规划建设所颁发的质检验收合格证。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积范围内建房,超出宅基地面积建房或建筑容积率超出批准要求的,超出部分视为违规建筑,按违章建设处理。
第十八条 各区、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建房实行监督、巡查管理,并建立农村村民违规建房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房竣工后,应当在90天内向区、镇规划建设所申请办理房屋登记,区、镇规划建设所审查后定期将农民的申请统一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备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办理房屋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一)农村村民申请房屋登记审批表;
(二)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申请人家庭户口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区镇规划建设所或者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房文件;
(五)房屋工程质检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免收房屋登记费,只收证本费。属于中介机构收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房屋,国土部门在办理农村宅基地确权时,按现状对建房情况予以注明记载。
第二十三条 村民弄虚作假或以欺诈手段获取宅基地建房的,按违章建设处理,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本市有关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建设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卫生部关于对原处方含有犀牛角和虎骨的中成药改变成份和更改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对原处方含有犀牛角和虎骨的中成药改变成份和更改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1993年11月25日)


为贯彻落实国发(1993)39号《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取消犀牛角和虎骨的药用标准,凡处方内含有犀牛角和虎骨的中成药标准,均停止执行。
2.严禁生产、销售含犀牛角和虎骨的中成药。
3.取消犀角粉、虎骨胶等单方制剂。
4.处方中含有犀牛角和虎骨的中成药,犀牛角以水牛角或水牛角浓缩粉代替;在人工虎骨尚未研制成功前,内服药中的虎骨暂以等量豹骨代替,非内服药中的虎骨则将虎骨去掉,不用代用品。
5.原处方中因含有犀牛角和虎骨,名称中有犀角(或犀)和虎骨(或虎)字样的中成药,去掉犀角和虎骨成份后,为便于管理,统一更改名称(见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据此核发批准文号,尽快通知生产企业。
附件1:含有“犀”或“犀角”字样的中成药名称更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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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药 名 更 改 药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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犀角化毒丸 清热化毒丸
犀角解毒丸 清火解毒丸
犀角紫草丸 清热紫草丸
犀角地黄丸 清热地黄丸
犀羚解毒丸 西羚解毒丸
犀羚解毒片 西羚解毒片
犀羚感冒片 西羚感冒片
犀羚丸 西羚丸
犀羚片 西羚片
犀羚散 西羚散
犀黄丸 西黄丸
牛黄犀羚丸 牛黄西羚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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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含有“虎”或“虎骨”字样的中成药名称更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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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药 名 更 改 药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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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骨酒 壮骨酒
虎骨参茸酒 壮骨参茸酒
参茸虎骨酒 参茸壮骨酒
参茸虎骨药酒 参茸壮骨药酒
虎骨木瓜丸 壮骨木瓜丸
虎骨木瓜酒 壮骨木瓜酒
虎骨木瓜片 壮骨木瓜片
虎骨药酒 壮骨药酒
虎骨追风酒 壮骨追风酒
虎骨追风药酒 壮骨追风酒
安阳虎骨药酒 安阳壮骨药酒
特种虎骨酒 特种壮骨酒
虎骨膏 壮骨膏
麝香虎骨膏 麝香壮骨膏
伤科虎骨膏 伤科壮骨膏
追风虎骨膏 追风壮骨膏
虎骨麝香止痛膏 壮骨麝香止痛膏
虎骨止痛膏 壮骨止痛膏
虎骨镇痛膏 壮骨镇痛膏
虎骨百痛丸 壮骨百痛丸
天麻虎骨丸 天麻壮骨丸
杜仲虎骨丸 杜仲壮骨丸
麝香虎骨丸 麝香壮骨丸
参茸虎骨丸 参茸壮骨丸
田七虎骨丸 田七壮骨丸
虎潜丸 壮骨丸
健步虎潜丸 健步壮骨丸
龙虎丸 壮骨龙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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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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