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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0:24:28  浏览:80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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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建设部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2月9日,国家计委、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建设厅):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近几年在住房商品化过程中出现的对住宅小区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目前,各地物业管理尚处在探索和发展阶段,竞争机制尚未真正形成,物业管理市场仍需培育、完善。鉴于此,各地物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暂行办法》的实施工作。
二、各地物价部门在核定普通建筑标准住宅小区的收费标准时,要注意从紧掌握;对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小区的公共性和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定。
三、非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地要认真规范收费行为,整顿收费秩序,防止和克服乱收费现象,努力促进我国物业管理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市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业管理市场发育程度确定。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者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 物价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充分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服务的价值补偿,也要考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定。
物价部门对核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3.绿化管理费;
4.清洁卫生费;
5.保安费;
6.办公费;
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8.法定税费。
本条第2项至第6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资损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利润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或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代表、使用人的代表协商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约定。
第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向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帐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住户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所签服务合同要求追偿。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
(五)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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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后又勒索财物应定何罪?

徐蔚敏


基本案情
2001年下半年,被告人曹某因炒股亏损而产生了绑架他人勒索巨额钱财的歹念后,找到被告人杨某、吴某、钱某,杨又找到被告人侯某,五名被告人多次预谋绑架当地富商子女勒索钱财,均因条件不成熟而未实施。后曹某又选定自称有200万元股市资金的耿某作为作案对象,五人达成了将耿骗至曹家中用捆绑、呛水等手段逼耿说出其股市资金帐号和密码后,提取现金平分的,并杀人分尸的共识,曹还多次表示控制耿某后,还可向耿某富有的女友索钱。2002年3月4日中午12时许,曹某依计将耿骗至家中,五人用事先约定的方式逼耿说出了股市帐号和密码,由曹到股市查询,曹发现耿在股市只有价值2万元的股票,遂卖出股票并更改了资金密码,五人经商议认为钱太少,决定不去提取。曹提出向耿女友勒索,其余四人均表示反对,但仍按原计划杀人后毁尸灭迹。二个月后,曹提出打电话向耿女友勒索钱财,其余四人仍不同意,后曹找人帮其打电话给耿的父母及女友,称耿在其手上,要求他们拿出50万元赎金来赎人,后因其家人报案而未得逞。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曹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其余四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曹某等人虽早有绑架勒赎的主观故意,但因故未曾实施,当选择耿某作为作案对象时,其主观故意已从绑架转化为抢劫,拟定了杀人劫财的行动方案并多次演练。作案过程中,按计划由曹去股市卖出股票,并更改密码,以便次日以假身份证提款。虽然由于帐上钱少而没有提取现金,但其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已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形,系抢劫既遂,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了抢劫罪。敲诈勒索只是曹个人的想法,而非他们的共同故意,且其余四被告人在曹某提议时坚决反对,客观上也没有参与实施,曹的敲诈勒索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过限行为,应由曹一人负责,因此曹的行为同时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曹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其余四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曹某等人使用暴力逼被害人说出资金帐号和密码后,并未实际占有耿的股市资金。不符合抢劫罪当场劫取财物的特征,因此不构成抢劫罪,其故意杀人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曹某以死者为“人质”谎称其仍活着而向死者的近亲属勒索财物,又构成绑架罪,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实行数罪并罚。其余四人无绑架勒赎的主观故意,也未实施勒索行为,故不构成绑架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曹等五人均构成抢劫罪、绑架罪。理由是:曹等五被告人具有抢劫和绑架勒赎的主观故意,在此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抢劫、绑架勒赎两种行为,具备了两个犯罪构成,应以抢劫罪、绑架罪并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曹某等五被告人均构成绑架罪。理由是:五被告人主观上有劫取耿股市资金和控制耿某向其女友勒索钱财的犯罪意图,属于一种概括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并勒索财物的行为,对其暴力逼取耿股市帐号及密码的行为不宜另定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而以绑架罪一罪处罚为宜。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曹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勒赎型绑架犯罪与敲诈勒索罪两者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并且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利。两罪在客观方面均有胁迫的行为方式,并且勒索他人的财物都不具有当时、当地的特点,其目的均是非法获取他人的财物。但两罪还有着明显的区别:⑴、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前者在侵犯公私财物的同时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则可能侵犯公民人身权,也可能侵犯公民的其他权利。⑵、取得财物的方式不同。前者是以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对被绑架人实施身体强制,强迫第三人交付财物;后者是采用威胁或要胁的手段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交出财物。⑶、两罪勒索的对象不同。前者绑架对象与勒索对象必须是不同一的;后者敲诈对象和勒索对象必须是同一人。本案中,曹等人绑架被害人耿某后,将其杀害后向第三人其父母和女友勒索钱财,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其次,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
一、 抢劫罪与勒赎型绑架罪二者极为相似,在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出台以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绑架勒赎的行为是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国外也有立法例将绑架勒赎作为抢劫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如韩国刑法典称为诱拐强盗),但二者仍有显著的区别:⑴、两罪侵犯的主要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权利,次要客体是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人身权利,次要客体是财产权利。⑵、两罪暴力、胁迫等犯罪行为的指向不同。前者暴力、胁迫的对象与劫取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人;后者暴力、胁迫等犯罪行为的指向不同。前者暴力、胁迫仅指向被绑架人,是为了绑架人质而实施的行为,对被勒索人并未构成人身威胁。⑶、两罪取得财物的方式不同。前者只能是在当场以及暴力、胁迫行为实施的当时劫取财物;后者以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索取财物,获取财物的时间不可能是绑架行为实施的当时,也一般不可能当场获取财物。
二、 本案中五名被告人出于两个犯罪故意,实施了两个罪名的犯罪行为,符合两个犯罪构成,应实行数罪并罚。
1、 曹某等五被告人具有抢劫和绑架勒赎的共同故意。五名被告人曾多次预谋绑架后勒索巨额钱财,选定耿某作为作案对象后,制定了行动方案,即将耿诱骗至曹家中,以药酒将其灌昏捆绑手脚后用水呛,逼其说出资金帐号和密码,提取股市资金或向其女友勒索钱财。五被告人均有抢劫或绑架勒赎的双重故意。尽管对向耿某女友勒赎的行为没有演练,但不能以此为由将绑架的故意排除在其主观故意之外。
2、 曹某等五名被告人实施了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抢劫行为,以及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死亡后向其亲属勒索的绑架行为。五被告人在依计使用暴力逼取股金帐号和密码后,仍将耿控制在家中,由曹某到股市查询后卖出股票,更改密码,已将耿的股市资金实际控制在手中,尽管因钱少而决定放弃提款,但五被告人已当场劫取了被害人的财物,抢劫犯罪已经完成。在曹的安排下,四被告人又积极地实施了杀人、分尸并焚尸的行为,此杀人行为系绑架勒赎犯罪中控制人质的手段行为,二个月后曹向被害人亲友勒索50万元的行为是绑架罪中的目的行为,二者均为绑架罪的实行行为。
3、 绑架行为不能吸收抢劫行为。绑架罪同时侵犯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包括两个行为即绑架他人和勒索财物的行为,只有同时具备该两行为的,方可构成绑架罪,正基于此,行为人为勒索财物,绑架他人,致被害人死亡的,我国刑法不再单独予以评价,而是作为绑架罪中的一个量刑情节予以处理,对绑架罪中的暴力行为不再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为。因此本案中,对杀害人质的行为,不再另定故意杀人罪而是作为绑架罪中的手段行为。但不能因此将在抢劫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也纳入绑架犯罪的手段行为之中。这不符合主客相一致的原则,我国刑法也未明确规定绑架行为中的抢劫行为可以被绑架罪吸收,因此,理应根据两个行为的不同性质分别定罪处罚。
4、 本案中吴某等四名被告人应对绑架勒赎行为负责。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在共同犯罪中共同故意之外独立于共同犯罪行为之外的行为才是实行过限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曹某等人主观上有先抢劫,达不到目的就绑架杀人勒索钱财的选择性故意,是二个目的。客观上,在抢劫行为实施完毕以后,明知曹已决定选择第二步方案,即杀人后以死者为“人质”,向耿某的父母及女友索取财物,还共同实施了杀害人质的行为,虽然后来四被告人因为胆怯不同意继续完成勒索行为,但勒索行为是绑架犯罪行为的延续,属于绑架整体,他们仍应对依共同故意实行的行为负责。因此,吴某等四人同样构成绑架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的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绑架罪。



作者: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徐蔚敏
通讯地址:淮安市健康东路118号
邮政编码:223001




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办发〔2001〕58号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阳泉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人
员分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机构改革中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七月十六日

阳泉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实施办法

为保证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中央、
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人员
分流实施办法。
一、人员分流安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是:按照《阳泉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
案》总体要求,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调整和
优化机关人员结构,加强职业和岗位培训,开发人才资源,使分
流人员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人员分流安排要
有利于精兵简政,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充分发挥机关各类人才
的潜能和优势;有利于机构改革的平稳进行;有利于建立一支高
素质、专业化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队伍。
人员分流的基本原则是: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
优化结构。带职分流,即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分流安排的人员保留
原职级待遇;定向培训,即对分流的人员进行市场经济发展急需
的专业知识正规培训,为走上新岗位做准备;加强企业,即从分
流人员中选调定向培训后的人员充实工商等企业;优化结构,即
通过人员的分流安排,改善机关、事业、企业基层干部的年龄结
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从而提高各类在职人员的整体素质。
二、人员分流安排的主要途径
(一)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文化程度不达大学专科以
上学历的人员,原则上应分流。
(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的,或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
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不论年龄大小工作年限满30年
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党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一律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可以提前退休。
到2001年6月30日,县级干部年满55周岁的提前离岗。
(三)择优选派一批年富力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
力、符合条件的人员,充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
或其它岗位。
鼓励和支持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创办、领办、承包、租赁各种
经济或服务实体,兴办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
等中介组织及从事第三产业。
(四)鼓励年龄在45岁以下的人员到高等院校、行政学院进
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教育或进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可先确定接
收单位,再组织学习培训。
(五)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经本人申请、
组织批准,允许党政机关中现有人员辞职。
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对擅自离岗或不服从组织安排并经教育
无效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辞退的规定予以辞退。
三、人员分流安排的相关政策
(一)这次机构改革的分流人员保留原职级待遇。分流到企
事业单位的,按所到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标准,新确定的
工资标准如低于原工资,可将其原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到单位
的工资标准。
(二)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对原已取得
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可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需
晋升或初次评审的,可参照新单位中同等学历、同等资历的人员
所具备的任职资格,直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
审中外语条件资格可适当放宽。聘任时可不受单位职数指标限制。
(三)分流到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同新单位职工一样实行养
老保险制度,其分流前的工作年限由社会保险机构确认,视同养
老保险缴费年限。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另
行研究制定。
(四)尚未按政策规定购买住房的分流人员,可按房改政策
购买现居住的住房。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可按其分流时的职务确定。
如不愿购买时,在新接收单位未安排住房前可以继续租住。
(五)参加学历教育和培训的分流人员,在学习、培训期间
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占编制,工龄连续
计算,人事行政关系由所在单位管理。学习、培训的费用按照国
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执行。对正在自费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包
括大学本科、研究生)的分流人员,从分流之月起享受分流人员
政策,其学习的费用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执行。学习和培
训结束后,由行政关系所在部门负责推荐介绍工作单位,也可自
愿到人才市场择业。今后市直党政机关职位产生空缺而需通过公
开招考录用补充工作人员时,对经过学习培训、符合职位要求的
分流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六)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少数增编或空编的机构,确需补
充工作人员时,应主要从市直机关符合岗位任职资格条件的分流
人员中通过公开竞争上岗的办法统筹补充。
有空编的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安排分流人员,已满编的自收
自支和差额补贴事业单位接收分流人员,编制部门可适当调整增
加编制。
(七)这次机构改革,在按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中,凡提前
1—2年的增加一档职务工资;提前3—4年的增加两档职务工资
和一个级别工资;提前5年以上的增加三档职务工资和一个级别
工资。
(八)机关工勤人员提前退休的,提前1—2年的增加一档技
术等级工资;提前3—4年的增加两档技术等级工资;提前5年以
上的增加三档技术等级工资。
(九)提前退休的工龄和退休费比例按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
间计算(病退人员除外)。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可按规定退休的
年限,由单位提前支付应由单位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其费用由单
位核定后报市财政列支。提前离岗的人员,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
比例缴至正常退休年龄,到龄办理退休手续时连同财政补贴部分
一次性结清。分流人员的住房公积金随其工资关系转移,涉及其
它具体问题,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十)到2001年6月30日,任正处级职务10年以上或正、
副处级职务合并任职15年以上,且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年龄
满50周岁以上的,提前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比照省有关政
策执行;任副处级职务10年以上,且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年
龄满50周岁以上的,在提前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比照正处
级提高生活待遇。
(十一) 到2001年6月30日,任正科级职务10年以上或正、
副科级职务合并任职12年以上,且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年龄
满50周岁以上的,在提前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比照副处级
提高生活待遇;现任副科级8年以上或本人职务为科员的,且工
作年限满30年以上、年龄满50周岁以上的,在提前退休并办理
退休手续后,可分别比照正科级或副科级提高生活待遇。
(十二) 对提前离岗的人员,免去现任职务,不占编制,仍由
本人所在单位管理。提前离岗人员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的
工资福利待遇,正常调资升级不受影响,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
退休手续。11:24 01-7-20
(十三) 对辞职人员,可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5年基本工资
的辞职补贴,经费由原单位向市财政申请专项划拨。辞职人员的
档案移交市人才交流部门管理,并由本人原在单位负责一次性交
清5年以上管理费用,满5年后档案管理费用由辞职人员负担。
辞职人员领取辞职补助费后,5年之内原则上不得参加行政
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公开录用。如工作特殊需要而被机关事业单
位录用,需扣除相应的辞职费。辞职人员在企业重新参加工作,
由市人才交流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辞职人员重新参加工作后,
其原有工龄可以前后合并计算。
(十四) 对新创办、领办、承包、租赁各种经济或服务实体及
中介组织和第三产业的,三年内其工资仍由原单位发给,满三年
后,原单位工资基金和工资总额即予核减。行政关系在人员分流
时即转入本人所到单位或人才市场。
对于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工商部门按规定优先办理执照登
记手续,税务部门比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照顾。本人经办企业或
实体所需经费如有困难,市财政可给予一定的支持。
(十五) 根据省委办公厅晋办发[2000]29号文件精神,凡1998
年以来(含)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到党政机关工作的,非本人原因,
不得作为分流对象而进行分流。
(十六) 本次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分流到什么单位,即按什么单
位的性质重新确定工资标准。分流到企业的,经市劳动部门审核,
按照同类企业工资标准执行。分流到事业的,经市人事部门审核,
按照同类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重新核定。对于分流到国有企业的
人员,给予不超过三年的适应期,在适应期内不得列为下岗人员,
也不得降低本人工资待遇。对于分流到事业单位的人员,在一定
的期限内也应予以适当照顾,以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十七) 凡在机构改革中因各种原因被辞退的,不得享受分流
人员的政策待遇。被辞退后的待遇问题,按照或参照国家人事部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十八) 本次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单位和范围,要严格按照机
构改革方案所界定的范围执行。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政策仅
适用于这次机构改革期间。
四、人员分流安排工作的组织实施
这次机构改革精简力度大,分流人员多、任务重,各部门、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积极稳妥地完成人
员分流工作。
(一)县级干部的分流,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安排;科级
及其以下人员的分流,由各单位负责,市人事局负责综合协调。
各部门的一把手为本部门中人员分流的第一责任人。撤销的部门
其行政职能划归哪个部门,由哪个部门负责人员分流安排工作。
(二)各部门的“三定”方案确定后,在明确留岗和分流人
员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人员分流安排实
施细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人员分流安排工作。党
群部门和政府部门人员分流安排实施细则要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和
市人事局备案核准。
(三)对分流人员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进行
理想信念教育和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正确对待个人工作岗位的
变化,服从组织安排。对暂时还未安排的分流人员,由各部门相
对集中管理,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妥善解决他们的实
际困难。
(四)认真做好工作衔接。在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期间,各
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的衔接和过渡。分流人员离开原单位、原岗
位时,要及时做好交接工作,办理好技术资料、文件、档案等方
面的移交手续,确保不泄密、不流失。要严格组织纪律和工作纪
律,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各接收分流人员的单
位,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分流人员的工作安置。
要鼓励和支持分流人员二次创业,并创造条件、开辟渠道,充分
发挥分流人员的聪明才智。
(五)人员分流工作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人员定岗和
分流工作中要坚持党性原则,严守组织人事纪律。要公道正派、
秉公办事,严禁主观武断、个人意志。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接
受群众监督。人员分流要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分流
人员和定岗人员都必须及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重大事项必
须由党组(党委)集体讨论研究。
(六)人员分流安排工作完成期限为3年,有条件的部门要
尽可能提前完成。各部门的人员分流工作基本结束后,要组织有
关单位对各部门人员定岗和分流人员安排的情况及有关政策落实
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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