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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01:50  浏览:81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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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级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镇政发〔2006〕114号)精神,为鼓励各省级开发园区加大投入,加快建设,重视创新,提升功能,更好更快地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专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其中70万元用于奖励开发园区直接从事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和规划建设的有功人员,130万元用于支持海内外领军型人才(团队),开展投资创业。

第三条 开发园区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审核,科学管理,择优奖励,公开透明,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以综合计分方法对开发园区进行考核奖励。

(一)考核指标和计分。

1.实际到位外资占当地比重比上年提高10个百分点得5分,超过10个百分点,每个点加1分;每引进一个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大项目得5分,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1亿美元(含5000万美元)得10分,注册资本1亿美元以上的得20分;开发园区实际利用外资在全省排位比上年进档10-20位(镇江新区进档5位以上)得10分,进档20位以上(镇江新区进档10位以上)得20分。

2.基础设施投入完成5亿元-10亿元得10分,10亿元以上得20分。

3.万元GDP污染物排放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得5分,超过5个百分点每个点加1分。

4.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耗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得5分,超过5个百分点每个点加1分。

5.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提高2个百分点得2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个点加2分。

6.项目按镇江市开发园区发展总体规划和省级开发园区总体规划落户得10分,按时间和要求完成控制性详规编制的加5分。

(二)奖励标准。按得分进行奖励,每10分奖励10000元。

第五条 对各开发园区引进的拥有发明专利的海内外领军型人才(团队),给予一次性创业津贴50万元,并按财政分成比例由市、区两级共同分担。

第六条 考核奖励项目的确认。

成立镇江市开发园区考核小组,由市外经贸局牵头,市发改委(重大项目办)、经贸委、财政局、科技局、建设局、环保局、统计局、国土局、规划局、人事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在各开发园区自评申报、有关部门统计确认的基础上进行联审会办考核确认。

(一)实际到位外资,以商务部确认数据为准。

(二)引进大项目,由市外经贸局负责统计,市发改委(重大项目办)确认。

(三)开发园区实际到位外资在全省排位,以省外经贸厅统计排名为准。

(四)基础设施投入,由市外经贸局负责统计,市建设局确认。

(五)万元GDP污染物排放量,由市外经贸局统计,市环保局确认。

(六)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耗量,由市外经贸局统计,市统计局、经贸委共同确认。

(七)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市外经贸局统计,市经贸委、科技局共同确认。

(八)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由市发改委、外经贸局、规划局、国土局共同确认。

(九)完成控制性详规编制由市规划局、国土局共同确认。

(十)领军型海内外人才(团队)及其投资创业项目,由市人事局、科技局共同组织确认。

(十一)所有数据有统计来源的,均以市统计局数据为准。

第七条 镇江新区利用外资的考核奖励按市政府与其签订的开放型经济目标责任书考核,其他指标的考核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专项奖励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

(一)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年终经市考核小组考核确认后,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市外经贸局、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拨付申请,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兑现。

(二)领军型人才(团队)创业津贴。年终由开发园区提出申请,经市考核小组审核确认后,提出扶持资金拨付申请,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给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



附件: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一)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单位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实际到位外资占当地比重

园区到位外资数
园区所在辖市区到位外资数
百分比







引进

大项目

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5000

万美元
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1亿美元
注册本1亿美元以上







实际到位外资在全省排名

上年排名
本年度排名
进位数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二)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基础

设施

投入
实际投入数(亿元)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附:上报时请附实施项目一览表。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三)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万元GDP

污染物

排放量
GDP(万元)
污染物

排放量
比重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四)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工业

增加值

能源

消耗量
工业增加值
能源消耗量
比重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五)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

(万元)
工业

总产值(万元)
比重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六)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项目按

规划落户
项目

总数(个)
符合

规划数(个)
不符合

规划数(个)






控制性

详规编制情况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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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4月11日 生效日期1980年4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对方国家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四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赞比亚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黄   镇                 查库利亚
   (签字)                 (签字)

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

农业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



  农农发[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农垦)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海南省三亚市、陵水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的管理,促进南繁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的管理,促进南繁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繁,是指秋冬季节到海南省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种子生产和种植鉴定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南繁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农业部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成立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农业部主管副部长和海南省主管副省长担任,成员由农业部、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南繁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和管理南繁工作。

  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南繁工作方针和南繁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南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在海南三亚设立国家南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南繁办”),负责南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国家南繁办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实施并监督落实;

  (二)协调解决南繁基地的治安、用地、用水、用电和隔离区等事宜;

  (三)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南繁植物检疫、种子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事项;

  (四)联络、协调南繁单位之间及南繁单位与所在市县的关系,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五)研究提出南繁事业发展的建议;

  (六)完成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南繁基地设立南繁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南繁单位的联络、协调和管理工作,配合国家南繁办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南繁基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南繁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农业、公安、水务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有关乡镇负责人为成员。

  南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及海南省有关南繁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内南繁隔离区、委托生产(繁殖)合同、租地合同、劳务合同、用水用电等纠纷,维护南繁正常秩序;

  (三)协调解决本辖区内南繁基地的治安问题,保护南繁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完成国家南繁办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南繁基地所在乡(镇、场)应当设立南繁管理办事机构,协助县(市)南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本辖区南繁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国家南繁办或本省(区、市)南繁管理机构办理南繁登记备案。国家南繁办与各省(区、市)南繁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交流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办理植物检疫手续;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规定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从事农业转基因植物品种研究、试验和生产的,应当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南繁人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流动人口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南繁基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南繁用地、用水、用电及南繁物资。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和邮政部门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和收寄南繁产品,优先安排运输和邮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国家南繁管理经费由农业部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国家投资建设的南繁基地,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确定地租指导价,优先支持科研育种、种植鉴定等工作。

  第十八条 在南繁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部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 年9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和海南省人民政府1997年9月27日印发的《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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