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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00:11  浏览:9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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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10〕2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寒冬季节即将来临,流浪乞讨等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处境更加艰难。为及时应对严寒等灾害性气候,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特别是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灾害性气候应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始终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时刻注意天气变化和灾害预警,密切关注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安危,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应对工作。要主动适应社会和群众需求,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服务意识。要打破常规,对陷入困境、居无定所、流落街头的各种生活无着人员积极施救,帮助其解决临时生活困难,确保其安全过冬。


  二、积极开展“寒冬送暖”专项行动。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针对灾害性气候,迅速组织开展“寒冬送暖”集中救助专项行动。以车站码头、繁华地区、地下通道、桥梁涵洞等生活无着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为重点,加大巡视和救助力度,重点做好夜间巡视救助。要积极劝说、引导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接受救助,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人要及时安排护送,对精神病人、危重病人要先救治后救助。对不愿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人员,要提供必要的御寒物品和详细的求助方式。


  三、不断加强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卫生、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协作,组织多部门工作组和救助小分队,联合开展集中救助专项行动。要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群防群助网络,多开辟一些临时避寒场所。要充分调动公益慈善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参与救助服务的积极性,开展形式多样的街头主动救助。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救助渠道、办法和电话,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四、认真做好站内服务和管理。各救助管理机构要不断创新救助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完善内部管理,加强规范化建设。要全面落实工作值班制、领导带班制、首接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和跟踪检查制。实行24小时服务接待,对求助人员和电话,要热情对待,及时办理。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辟专门区域,开放服务设施,实行开放式救助服务,方便求助人员受助。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落实民生放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将救助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具体办法,精心组织实施。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救助服务网络,保障救助经费落实到位,强化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基本权益。


  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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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瑞士侨民李亚溥辩护权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瑞士侨民李亚溥辩护权问题的意见

1951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本年10月13日发部欧字第(51)1605号来函收悉。关于瑞士侨民李亚溥隐匿盗卖物资一案可否准其聘请辩护人代为辩护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则上可以允许,至于辩护人究应如何产生以及其他具体办法,可俟你部邀集有关部门开会商讨时共同研究。
专此函复,即希查照

附:外交部关于请研究是否给予犯罪外侨辩护权问题的函 1951年10月13日 发部欧字第(51)160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查天津市瑞士侨民李亚溥隐匿盗卖物资一案,业经天津市人民法院初步侦询完毕,即将开庭宣判罪刑。唯因该案系外侨一般民刑案件,该外侨系建交国家侨民,其驻北京使馆业已提出可否准彼聘请律师代为辩护的问题,故在审判程序上是否应该给予该外侨以辩护问题,亟应决定。
天津法院意见,认为我国现在尚无辩护士制度,且尚无法律明文可资引用,院方可充辩护士人材亦同缺乏。此为问题的实际困难的一方面。
在另一方面,如果考虑到辩护权问题,在世界各国(包括苏联及人民民主国家在内),一向均被重视,并被认为基本人权之一,故如我们在普通民刑案件的审判程序上不按照国际惯例行事,则帝国主义者可以发动反动宣传,诬蔑我蔑视人权,其结果将在国际上发生对我不利的影响,故又似有开始建立此一制度之必要,此为问题的另一方面。
究应如何之处,拟请贵院研究,提出初步书面意见,由我们加以整理后,再邀各有关部门商讨决定。即此函达,尚希见复为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单位《永州市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政办发〔2008〕23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单位《永州市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联制定的《永州市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实现企业工资分配民主决策、劳资双赢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类企业要根据本办法精神,创造和完善自身条件,积极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家协会要加强对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立足企业工资分配的制度转换和机制创新,认真总结工作中的成绩和经验,不断扩大实施范围,确保工作全面推进。



二OO八年七月七日



永州市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市总工会 市企业家协会 市工商联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建立企业工资分配自主决定机制,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公司法》、《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含义和适应范围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资集体协商适用于所有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
  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不属于工资集体协商的范畴。
  二、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守的原则
  1、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进行管理的原则;
  2、协商双方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公平合作的原则;
  3,协商双方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不得采取过激行为的原则,使职工工资水平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增长。
  三、工资集体协商的依据、准则
  1、《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2、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必须符合当年公布的全市工资增长指导线的要求;
  3、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年公布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4、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5、当年发布的永州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企业人工成本水平;
  6、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1、工资协议的期限;
  2、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3、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加班、加点工资标准;
  4、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职工保险、福利方面的待遇标准;
  5、职工工资发放的时间和支付办法;
  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及其权利和义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据法定程序产生。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人数按照对等的原则确定,一般每方为五至十名,具体人数根据企业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双方自行商定。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工会主席和推荐的代表组成,其产生由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或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推荐产生。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尽快成立工会或先成立工会筹备组,由筹备组组织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代理人;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企业首席代表应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代理人。
  协商双方也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担任首席代表。
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协商执行主席。
  协商代表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赞同权和陈述权,有权要求对方提供协商会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因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占用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享受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待遇。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协商代表应积极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知识,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协商代表有带头执行工资协商规定的义务,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本职工作的义务,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技术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六、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除国家有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足以影响原工资协议的执行外,工资集体协商一般采取一年一次定期谈判制。
  工资集体协商经过协商准备、协商谈判、审议、签字、登记和公布六个程序。
   1、协商准备
  协商谈判前一个月,协商双方应搜集、整理、分析与调整工资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数据,初步确定谈判意向,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听取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意愿和要求。双方可就协商中将要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先期交流,互通有关情况,为正式协商做好准备工作。
  2、协商谈判
  谈判开始,可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由企业代表介绍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提出企业单方面确定的谈判意见。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可协商指定记录员,对协商情况进行详细书面记录,协商代表不得担任记录员。协商中出现有争议的重大原则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终止协商过程,终止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也可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有关各方协商处理。
  3、审议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根据平等协商提出的修改、补充意见,对起草的工资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由企业方制作工资协议文本(草案)。协议草案文本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未获半数以上通过时,职工代表有权要求重新协商。
  4、签字
  工资协议文本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5、登记
  工资协议签订后,应在7日内将工资协议文本及全部附件一式三份,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如发现工资协议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可指令双方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登记。工资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经过15日,协商双方未收到《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6、公布
  工资协议生效后,双方应于5日内将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采取张贴、通告等形式予以公布,在全体职工监督下,双方共同履行。
职工和企业双方可在工资协议实施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
  七、工资协议的效力
  依法签订的工资协议受法律保护,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工资协议签订后,双方负有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八、工资协议的监督检查
  为保证工资协议的全面履行,签约双方以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应对已生效的工资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应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将工资集体协商履行情况作为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双方因履行工资协议发生的争议,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九、本办法对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协议的有关内容未做规定的,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试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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