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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8:20:56  浏览:81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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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0]133号

各寿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为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展业宣传

  (一)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正确宣传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不得预测不确定的利益。对投资连结类产品,可以用假设收益率向投保人解释保单价值的累积过程,但必须书面声明该收益率只是假设的,既非用以往业绩为基础,也非对未来收益的预测。

  (二)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在展业时,必须将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对投保人逐项解释清楚;在正式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三年度退保金额,并逐一说明,出具保单时应将该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表附在保单之上。

  (三)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和投保书等应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其他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

  二、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一)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签字。

  (三)严禁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代理人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投保书和签名,或诱使他人代替填写和签名。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在销售保单时必须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说明(一)、(二)的要求,凡是不符合(一)、(二)要求的投保或变更申请,必须经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补签名,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接受。

  (四)2000年11月1日前,各保险公司应当对已承保的人身险保单进行清理,办理补签名手续。在此期间内,如果本文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监护人或指定代理人认定保单非本人签名并拒绝补签,保险公司又无法证明对方已经签字或缴费的,如属于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责任,保险公司应退还全部保费,如属于对方责任,保险公司可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如无法确定责任,由保险公司和对方协商解决或诉讼解决。自2000年1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对该日之前签发的人身险保单,应视为本人签名。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各保险公司必须在展业流程中加入防止代签名的有关程序,凡是发现代理人再有代签名或误导客户代签名的行为,保险公司应当与该代理人解除代理合同。

  三、关于“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于投资连结类产品,如在犹豫期内独立帐户资产价值发生变化,则保险公司只可扣减投保人资产价值减少的部分以及变现资产的费用,不得扣减销售保单所发生的佣金和费用。

  投保书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在展业以及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也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

  四、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

  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书中以足够引起注意的方式加印“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声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决定投保之前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了包括签名要求、前三年度退保金额、犹豫期和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声明下方应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签名。

  五、关于团体业务

  (一)在团体业务中,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等于或少于8人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投保,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多于8人的,投保成员必须占团体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保险公司可以在条款或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的人数减少到团体成员总数的75%以下(不含75%)时,保险公司提前30日书面通知投保人后,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可以在条款和合同中就被保险人是否承担保费、承担保费的数额做出特别约定。

  (三)团体保险的受益人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由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四)团体保险业务的死亡给付、意外伤害给付、疾病给付、医疗给付和年金给付,应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受益人或受益人委托的代理人支付。保单上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应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除非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指定投保人为受益人,否则保险公司不得将前款规定的各项保险给付金支付给投保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在没有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与投保单位达成协议或特殊约定,将保险金支付给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指定投保单位为受益人,或同意保险公司将保险金支付给投保单位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投保单位提供有每一被保险人签字的证明。

  (五)团体保险业务的退保金、团体两全保险的满期生存给付金,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原投保人,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支付现金,更不得直接向个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

  (六)团体养老金保险业务中,保单约定的被保险人年龄必须达到国家或特殊行业规定的退休年龄。被保险人办理退休手续后,受益人才可凭投保人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以现金等形式领取养老金。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提前退休的,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后重新计算领取金额。被保险人因其他原因提前离开投保人的,必须在投保人出具有关证明后,受益人才能到保险公司按养老计划规定的比例以现金等形式领取养老金。如被保险人交纳了部分保费,则在退保时,被保险人可根据投保单位的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相应部分的退保金。

  六、关于个人业务经营

  (一)个人人身保险只能由个人投保,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作为投保人,用个人人身保险条款为个人投保。

  (二)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个人业务的保险利益给付应当支付给保单受益人,退保金应当返还给投保人。

  七、关于年金保险业务经营

  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趸领的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

  八、关于佣金和手续费支付

  除向代理人、经纪人支付手续费和佣金以外,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或其经办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支付手续费、佣金或回扣。手续费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不得支付现金,更不得向个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适当措施,在已经支付了佣金或手续费而后又发生保单退保的情况下,相应调整对承揽该笔业务的代理人、经纪人的佣金或手续费支出。

  九、关于保险公司的误导行为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不得在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的情况下,仍然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

  十、关于保单与条款相对应

  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时,必须向保单持有人发送对应的保险条款,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能够随时知道自己的权益和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

  十一、关于保险公司签章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单或批单上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不能只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或内部职能部门印章。

  十二、关于保险公司正式员工展业

  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可以承揽保险业务,但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支付佣金、手续费。严禁正式员工假冒营销员之名销售保单,再通过营销员领取佣金、手续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保险公司应立即据此规范经营行为,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保单、条款、投保书、告知书和其他宣传材料,应重新修订。

  特此通知

    

  二OOO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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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的通知

长政发〔2010〕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细则。残疾人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残疾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并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细则的人员或者单位,有权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政府委托,做好残疾人扶助有关工作,并可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对残疾人的扶助实行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为残疾人扶助工作提供帮助、资助。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对学龄前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对贫困残疾人购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给予费用补贴。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负责协调联系有关医疗机构对符合手术条件的贫困白内障患者统一组织实施免费复明手术;对贫困截肢残疾人统一组织实施免费初次安装普及型假肢。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由市、县两级财政负担。
  第六条 鼓励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就医适当减免检查、治疗等费用。医疗机构在就诊、挂号、划价、收费、取药、功能检查等服务窗口可凭残疾人证优先受理。
  第七条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学生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人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规定补助寄宿生活费。实行统一校服和统一发放作业本的,由学校免费提供校服和作业本。
  根据方便监护的原则,残疾人可以就近就便入学,不受学区限制。
  第八条 就读本市公立普高、职高、中专和中技的残疾人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由市级残联按照规定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补助,并由学校减免50%的学杂费。
  第九条 对考入国内全日制大专院校的残疾人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规定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补助。
  对参加自学考试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由市、县两级残联负担。
  第十条 残疾人学生可以申请免试与本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的体育项目。听力残疾人学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免试外语听力。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安排适合的岗位。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就业应当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在城市环境卫生、公共停车场、收费公厕等服务行业的公益性岗位中,安排不低于10%的岗位供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应当为录用的残疾人按照规定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依法减免税费、补贴经费等措施,鼓励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四条 残疾人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残疾人按要求参加文化、艺术和体育演出、集训、比赛活动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照常支付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农村残疾人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残疾人,组织或者举办单位应当给予交通费和误工补贴。误工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盲人、一级肢体和一级智障残疾人的陪护人员,参照前款规定发给交通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五条 残疾人对用人单位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需求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为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帮助。
  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档案托管服务。
  第十七条 残疾人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免除证书工本费、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并由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适当补贴培训费。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
  第十八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申请安装固定电话,安装地点与其居住地、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残疾人证免收1台固定电话月租费。
  第十九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每月免收4吨水费、8度电费、4立方米天然气费,在有限价气时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准购1瓶限价气。
  第二十条 收取残疾人家庭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照有关物价政策实施减免优惠。盲人和聋哑人申办住宅性质的宽带网,减免一次开户费。
  第二十一条 依法拆迁残疾人房屋的,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地段、楼层、住宅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给予照顾。
  房产部门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应当做到应保尽保。
  第二十二条 农村残疾人申请宅基地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宅基地并免收规划费;拆房建房的,国土资源部门免收代办服务费。
  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残疾人家庭自建自住住房的,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二十三条 无房的残疾人家庭首次购买二手住房的,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免收购买方应交的手续费。
  对农村残疾人免收房屋、宅基地权证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进行改造。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场(馆)、文化馆(室)、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公共图书馆、动物园、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场所。但举办专场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
  前款规定场所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缆车、游园车等交通工具,对残疾人减半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所免收残疾人车辆停放费。残疾人免费使用城市公共厕所。邮政部门对按平常函件寄递的盲人读物免收寄递费。公共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辟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立残疾人专用座位。
  残疾人搭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随身携带的辅助器具予以免费。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免费搭乘城市公共汽车、轮渡、地铁、轻轨等公共交通工具。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服务性场所(政府及其部门的服务性窗口、商场、医院、宾馆、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各类文化服务单位和大型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广场、公共厕所以及道路、桥梁、地下通道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禁止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单位的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设置无障碍服务窗口,并悬挂残疾人优先的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残疾人权益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办理。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对维权的残疾人免费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特殊帮助。
  第三十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本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减半收取公证费。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夫妻互相投靠、未成年残疾人投靠父母、残疾人投靠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并免收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行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范围。
  重度残疾、老残一体、一户多残等三类残疾人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仍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家庭,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护理补贴。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开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贴。
  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符合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
  第三十四条 农村残疾人、残疾人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
  第三十五条 残疾人运动员获得国际、全国、全省综合性残疾人运动会奖牌的,给予健全人运动员同等的表彰奖励。
  进入国家、省、市残疾人体育运动队常年训练的运动员,每人每年分别补助培训费8000元、6000元、4000元,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由市、县两级残联负担。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公共媒体应当无偿刊登、播出反映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广告。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不履行残疾人扶助义务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公共服务单位违反本细则,不履行残疾人扶助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的扶助办法不与其他规定重复使用,可以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

为适应电信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的规定,我部对《电信条例》所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重新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予以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届时,本通告发布之前公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不再适用。


附件: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目 录

A.基础电信业务
一、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
(一)固定通信业务
(二)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三)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
(四)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
二、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
(一)集群通信业务
(二)无线寻呼业务
(三)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
(四)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
(五)网络接入业务
(六)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七)网络托管业务

B.增值电信业务
一、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业务界定

A.基础电信业务
一、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
(一) 固定通信业务
固定通信是指通信终端设备与网络设备之间主要通过电缆或光缆等线路固定连接起来,进而实现的用户间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征是终端的不可移动性或有限移动性,如普通电话机、IP电话终端、传真机、无绳电话机、联网计算机等电话网和数据网终端设备。固定通信业务在此特指固定电话网通信业务和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根据我国现行的“电话网编号标准”,全国固定电话网分成若干个“长途编号区”,每个长途编号区为一个本地电话网。固定电话网可采用电路交换技术或分组交换技术。
固定通信业务包括: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IP电话业务、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1.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
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是指通过本地电话网(包括ISDN网)在同一个长途电话编号区范围内提供的电话业务。
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如固定网短消息业务)。
-呼叫前转、三方通话、主叫号码显示等补充业务。
-经过本地电话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本地智能网业务。
-基于ISDN的承载业务。
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本地电话网络设施(包括有线接入设施),所提供的本地电话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本地电话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是不同运营者的网络。

2.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
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是指通过长途电话网(包括ISDN网)、在不同“长途编号”区,即不同的本地电话网之间提供的电话业务。某一本地电话网用户可以通过加拨国内长途字冠和长途区号,呼叫另一个长途编号区本地电话网的用户。
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跨长途编号区的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的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的呼叫前转、三方通话、主叫号码显示等各种补充业务。
-经过本地电话网、长途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跨长途编号区的智能网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的基于ISDN的承载业务。
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国内长途电话网络设施,所提供的国内长途电话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国内长途电话业务经过的本地电话网和长途电话网,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3.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
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是指国家之间或国家与地区之间,通过国际电话网络(包括ISDN网)提供的国际电话业务。某一国内电话网用户可以通过加拨国际长途字冠和国家(地区)码,呼叫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电话网用户。
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跨国家或地区的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跨国家或地区的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
-经过本地电话网、长途网、国际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跨国家或地区的智能网业务,如国际闭合用户群话音业务等。
-跨国家或地区的基于ISDN的承载业务。
利用国际专线提供的国际闭合用户群话音服务属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
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国际长途电话业务网络,无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商不得建设国际传输设施,必须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国际传输设施。所提供的国际长途电话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提供一次国际长途电话业务经过的本地电话网、国内长途电话网和国际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4.IP电话业务
IP电话业务泛指利用IP网络协议,通过IP网络提供或通过电话网络和IP网络共同提供的电话业务。
IP电话业务在此特指由电话网络和IP网络共同提供的Phone-Phone以及PC-Phone的电话业务,其业务范围包括国内长途IP电话业务和国际长途IP电话业务。IP电话业务在整个信息传递过程中,中间传输段采用IP包方式。
IP电话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
-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国内和国际长途智能网业务。
IP电话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IP电话业务网络,无国际或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商不得建设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必须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所提供的IP电话业务类型可以是部分或全部。提供国际IP长途电话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提供一次IP电话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5.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国际通信设施是指用于实现国际通信业务所需的地面传输网络和网络元素。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是指建设并出租、出售国际通信设施的业务。
国际通信设施主要包括:国际陆缆、国际海缆、陆地入境站,海缆登陆站、国际地面传输通道、国际卫星地球站、国际传输通道的国内延伸段,以及国际通信网络带宽、光通信波长、电缆、光纤、光缆等国际通信传输设施。
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上述国际通信设施的部分或全部物理资源和功能资源,并可以开展相应的出租、出售经营活动。

(二) 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蜂窝移动通信是采用蜂窝无线组网方式,在终端和网络设备之间通过无线通道连接起来,进而实现用户在活动中可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征是终端的移动性,并具有越区切换和跨本地网自动漫游功能。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是指经过由基站子系统和移动交换子系统等设备组成蜂窝移动通信网提供的话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业务。
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包括:900/1800MHz 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800MHz CDMA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1.900/1800MHz 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900/1800MHz 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简称GSM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利用工作在900/1800MHz频段的GSM移动通信网络提供的话音和数据业务。GSM移动通信系统的无线接口采用TDMA技术,核心网移动性管理协议采用MAP协议。
900/1800MHz 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移动消息业务,利用GSM网络和消息平台提供的移动台发起、移动台接收的消息业务。
-移动承载业务以及其上的移动数据业务。
-移动补充业务,如主叫号码显示、呼叫前转业务等。
-经过GSM网络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移动智能网业务,如预付费业务等。
-国内漫游和国际漫游业务。
900/1800MHz 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GSM移动通信网络,所提供的移动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移动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提供移动网国际通信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

2.800MHz CDMA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800MHz CDMA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简称CDMA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利用工作在800MHz频段上的CDMA移动通信网络提供的话音和数据业务。CDMA移动通信的无线接口采用窄带码分多址CDMA技术,核心网移动性管理协议采用IS-41协议。
800MHz CDMA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移动消息业务,利用CDMA网络和消息平台提供的移动台发起、移动台接收的消息业务。
-移动承载业务以及其上的移动数据业务。
-移动补充业务,如主叫号码显示、呼叫前转业务等。
-经过CDMA网络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移动智能网业务,如预付费业务等。
-国内漫游和国际漫游业务。
800MHz CDMA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CDMA移动通信网络,所提供的移动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移动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提供移动网国际通信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
3.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简称3G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利用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提供的话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业务。
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的主要特征是可提供移动宽带多媒体业务,其中高速移动环境下支持144kb/s速率,步行和慢速移动环境下支持384kb/s速率,室内环境支持2Mb/s速率的数据传输,并保证高可靠的服务质量(QoS)。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包括第二代蜂窝移动通信可提供的所有的业务类型和移动多媒体业务。
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3G移动通信网络,所提供的移动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移动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设施,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设施共同完成。提供移动网国际通信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
(三)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
卫星通信业务是指经过通信卫星和地球站组成的卫星通信网络提供的话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业务。通信卫星的种类分为地球同步卫星(静止卫星)、地球中轨道卫星和低轨道卫星(非静止卫星)。地球站通常是固定地球站,也可以是可搬运地球站、移动地球站或移动用户终端。
根据管理的需要,卫星通信业务分为两类。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卫星国际专线业务。
1.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卫星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地球表面上的移动地球站或移动用户使用手持终端、便携终端、车(船、飞机)载终端,通过由通信卫星、关口地球站、系统控制中心组成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实现用户或移动体在陆地、海上、空中的通信业务。
卫星移动通信业务主要包括话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业务类型。
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组建卫星移动通信网络设施,所提供的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跨境卫星移动通信业务(通信的一端在境外)时,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转接。提供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2.卫星国际专线业务
卫星国际专线业务是指利用由固定卫星地球站和静止或非静止卫星组成的卫星固定通信系统向用户提供的点对点国际传输通道、通信专线出租业务。卫星国际专线业务有永久连接和半永久连接两种类型。
提供卫星国际专线业务应用的地球站设备分别设在境内和境外,并且可以由最终用户租用或购买。
卫星国际专线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卫星通信网络设施。
(四)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
数据通信业务是通过因特网、帧中继、ATM、X.25分组交换网、DDN等网络提供的各类数据传送业务。
根据管理的需要,数据通信业务分为两类。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包括: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

1.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
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是指利用IP技术,将用户产生的IP数据包从源网络或主机向目标网络或主机传送的业务。
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因特网骨干网络和因特网国际出入口,无国际或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商不得建设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必须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
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为因特网接入服务商提供接入,也可以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提供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利用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经营者可以建设用户驻地网、有线接入网、城域网等网络设施。
基于因特网的国际会议电视和图像服务业务、国际闭合用户群的数据业务属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

2.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国际数据通信业务是国家之间或国家与地区之间,通过帧中继和ATM等网络向用户提供永久虚电路(PVC)连接,以及利用国际线路或国际专线提供的数据或图像传送业务。
利用国际专线提供的国际会议电视业务和国际闭合用户群的数据业务属于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国际数据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国际帧中继和ATM等业务网络,无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商不得建设国际传输设施,必须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国际传输设施。

3.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
公众电报业务是发报人交发的报文由电报局通过电报网传递并投递给收报人的电报业务。公众电报业务按照电报传送的目的地分为国内公众电报业务和国际公众电报业务两种。
用户电报业务是用户利用装设在本单位或本住所或电报局营业厅的电报终端设备,通过用户电报网与本地或国内外各地用户直接通报的一种电报业务。用户电报业务按使用方式分为专用用户电报业务、公众用户电报业务和海事用户电报业务。
二、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
(一) 集群通信业务
集群通信业务是指利用具有信道共用和动态分配等技术特点的集群通信系统组成的集群通信共网,为多个部门、单位等集团用户提供的专用指挥调度等通信业务。
集群通信系统是按照动态信道指配的方式实现多用户共享多信道的无线电移动通信系统。该系统一般由终端设备、基站和中心控制站等组成,具有调度、群呼、优先呼、虚拟专用网、漫游等功能。
集群通信业务包括:模拟集群通信业务、数字集群通信业务。
1.模拟集群通信业务
模拟集群通信业务是指利用模拟集群通信系统向集团用户提供的指挥调度等通信业务。模拟集群通信系统是指在无线接口采用模拟调制方式进行通信的集群通信系统。
模拟集群通信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模拟集群通信业务网络,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必须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2.数字集群通信业务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是指利用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向集团用户提供的指挥调度等通信业务。数字集群通信系统是指在无线接口采用数字调制方式进行通信的集群通信系统。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主要包括调度指挥、数据、电话(含集群网内互通的电话或集群网与公众网间互通的电话)等业务类型。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提供调度指挥业务,也可以提供数据业务、集群网内互通的电话业务及少量的集群网与公众网间互通的电话业务。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数字集群通信业务网络,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必须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二)无线寻呼业务
无线寻呼业务是指利用大区制无线寻呼系统,在无线寻呼频点上,系统中心(包括寻呼中心和基站)以采用广播方式向终端单向传递信息的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可采用人工或自动接续方式。在漫游服务范围内,寻呼系统应能够为用户提供不受地域限制的寻呼漫游服务。
根据终端类型和系统发送内容的不同,无线寻呼用户在无线寻呼系统的服务范围内可以收到数字显示信息、汉字显示信息或声音信息。
无线寻呼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无线寻呼网络,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必须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三)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
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包括: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
1.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是指根据使用者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将自有或租有的卫星转发器资源(包括一个或多个完整转发器、部分转发器带宽等)向使用者出租或出售,以供使用者在境内利用其所租赁或购买的卫星转发器资源为自己或他人、组织提供服务的业务。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者可以利用其自有或租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在境内开展相应的出租或出售的经营活动。
2.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是指利用卫星转发器,通过VSAT通信系统中心站的管理和控制,在国内实现中心站与VSAT终端用户(地球站)之间、VSAT终端用户之间的语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传送业务。
由甚小口径天线和地球站终端设备组成的地球站称VSAT地球站。由卫星转发器、中心站和VSAT地球站组成VSAT系统。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VSAT系统,在国内提供中心站与VSAT终端用户(地球站)之间、VSAT终端用户之间的语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传送业务。
(四)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
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包括: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无线数据传送业务。
1.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是指第一类数据传送业务以外的,在固定网中以有线方式提供的国内端到端数据传送业务。主要包括基于异步转移模式(ATM)网络的ATM数据传送业务、基于X.25分组交换网的X.25数据传送业务、基于数字数据网(DDN)的DDN数据传送业务、基于帧中继网络的帧中继数据传送业务等。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的业务类型包括:永久虚电路(PVC)数据传送业务、交换虚电路(SVC)数据传送业务、虚拟专用网业务等。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经营者可组建上述基于不同技术的数据传送网,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必须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2.无线数据传送业务
无线数据传送业务是指前述基础电信业务条目中未包括的、以无线方式提供的端到端数据传送业务,该业务可提供漫游服务,一般为区域性。
提供该类业务的系统包括蜂窝数据分组数据(CDPD)、PLANET、NEXNET、Mobitex等系统。双向寻呼属无线数据传送业务的一种应用。
无线数据传送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无线数据传送网,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必须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五)网络接入业务
网络接入业务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提供的、与网络业务节点接口(SNI)或用户网络接口(UNI)相连接的接入业务。网络接入业务在此特指无线接入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
1.无线接入业务
无线接入业务是以无线方式提供的网络接入业务,在此特指为终端用户提供面向固定网络(包括固定电话网和因特网)的无线接入方式。无线接入的网络位置为固定网业务节点接口(SNI)到用户网络接口(UNI)之间部分,传输媒质全部或部分采用空中传播的无线方式,用户终端不含移动性或只含有限的移动性。
无线接入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位于固定网业务节点接口(SNI)到用户网络接口(UNI)之间的无线接入网络设施,可以从事自己所建设施的网络元素出租和出售业务。
2.用户驻地网业务
用户驻地网业务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利用与公众网相连的用户驻地网(CPN)相关网络设施提供的网络接入业务。
用户驻地网是指用户网络接口(UNI)到用户终端之间的相关网络设施。根据管理需要,在此,用户驻地网特指从用户驻地业务集中点到用户终端之间的相关网络设施。用户驻地可以是一个居民小区,也可以是一栋或相邻的多栋写字楼,但不包括城域范围内的接入网。
用户驻地网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用户驻地网,并可以开展驻地网内网络元素出租或出售业务。
(六)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国内通信设施是指用于实现国内通信业务所需的地面传输网络和网络元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是指建设并出租、出售国内通信设施的业务。
国内通信设施主要包括:光缆、电缆、光纤、金属线、节点设备、线路设备、微波站、国内卫星地球站等物理资源,和带宽(包括通道、电路)、波长等功能资源组成的国内通信传输设施。
国内专线电路租用服务业务属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上述国内通信设施的部分或全部物理资源和功能资源,并可以开展相应的出租、出售经营活动。
(七)网络托管业务
网络托管业务是指受用户委托,代管用户自有或租用的国内的网络、网络元素或设备,包括为用户提供设备的放置、网络的管理、运行和维护等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互联互通和其它网络应用的管理和维护服务。

注:模拟集群通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含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和无线数据传送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网络托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B.增值电信业务
一、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通信网络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通信网络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和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交易处理业务包括办理各种银行业务、股票买卖、票务买卖、拍卖商品买卖、费用支付等。
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指通过通信网络传送,对连接到通信网络的电子设备进行控制和数据处理的业务。
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即EDI,是一种把贸易或其它行政事务有关的信息和数据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数据,通过通信网络在有关用户的计算机之间进行交换和自动处理,完成贸易或其它行政事务的业务。
(二)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是指通过通信网络实现国内两点或多点之间实时的交互式或点播式的话音、图像通信服务。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包括国内多方电话服务业务、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和国内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等。
国内多方电话服务业务是指通过公用电话网把我国境内两点以上的多点电话终端连接起来,实现多点间实时双向话音通信的业务。
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是通过公用电话网把我国境内两地或多个地点的可视电话会议终端连接起来,以可视方式召开会议,能够实时进行话音、图像和数据的双向通信。
国内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是为国内用户在因特网上两点或多点之间提供的双向对称、交互式的多媒体应用或双向不对称、点播式图像的各种应用,如远程诊断、远程教学、协同工作、视频点播(VOD)、游戏等应用。
(三)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是指经营者利用自有的或租用公用因特网网络资源,采用TCP/IP协议,为国内用户定制因特网闭合用户群网络的服务。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主要采用IP隧道等基于TCP/IP的技术组建,并提供一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专网内可实现加密的透明分组传送。
IP-VPN业务的用户不得利用IP-VPN进行公共因特网信息浏览及用于经营性活动;IP-VPN业务的经营者必须有确实的技术与管理措施(监控手段)防止其用户违反上述规定。
(四)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IDC)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因特网或其他网络的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它应用服务。
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必须提供机房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一)存储转发类业务
存储转发类业务是指利用存储转发机制为用户提供信息发送的业务。语音信箱、X.400电子邮件、传真存储转发等属于存储转发类业务。
1.语音信箱
语音信箱业务是指利用与公用电话网或公用数据传送网相连接的语音信箱系统向用户提供存储、提取、调用话音留言及其辅助功能的一种业务。每个语音信箱有一个专用信箱号码,用户可以通过终端设备,例如通过电话呼叫和话机按键进行操作,完成信息投递、接收、存储、删除、转发、通知等功能。
2.X.400电子邮件业务
X.400电子邮件业务是指符合ITU X.400建议、基于分组网的电子信箱业务。它通过计算机与公用电信网结合,利用存储转发方式为用户提供多种类型的信息交换。
3.传真存储转发业务
传真存储转发业务是指在用户的传真机之间设立存储转发系统,用户间的传真经存储转发系统的控制,非实时地传送到对端的业务。
传真存储转发系统主要由传真工作站和传真存储转发信箱组成,两者之间通过分组网或数字专线连接。传真存储转发业务主要有:多址投送、定时投送、传真信箱、指定接收人通信、报文存档及其他辅助功能等。
(二)呼叫中心业务
呼叫中心业务是指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利用与公用电话网或因特网连接的呼叫中心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经过信息采集、加工、存储等建立信息库,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向用户提供有关该企事业单位的业务咨询、信息咨询和数据查询等服务。
呼叫中心业务还包括呼叫中心系统和话务员座席的出租服务。
用户可以通过固定电话、传真、移动通信终端和计算机终端等多种方式进入系统,访问系统的数据库,以语音、传真、电子邮件、短消息等方式获取有关该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咨询服务。
(三)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因特网接入服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因特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电话网或其它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因特网。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主要有两种应用,一是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经营者等利用因特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在线应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二是为普通上网用户等需要上网获得相关服务的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
(四)信息服务业务
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语音信息服务(声讯服务)或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
信息服务的类型主要包括内容服务、娱乐/游戏、商业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务。信息服务业务面向的用户可以是固定通信网络用户、移动通信网络用户、因特网用户或其他数据传送网络的用户。
注:我国承诺的WTO减让表中所列出的服务项目与本分类目录中的业务名称不一致时,其对应关系如下:
基础电信服务中,“移动话音和数据业务”属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国内业务中,“话音服务”、“传真服务”、“电路交换数据传送业务”含在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和固定网长途电话业务;“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属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国内专线电路租用服务”属国内通信服务设施业务。
国际业务中,“话音服务”、“传真服务”、“电路交换数据传输业务”、“国际闭合用户群话音服务”属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含在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和国际数据通信业务中;基于因特网“国际闭合用户群数据业务”属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利用国际专线的“国际闭合用户群数据服务”属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增值电信服务中,“在线信息和/或数据处理(包括交易处理)”和“电子数据交换”属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电子邮件”、“语音邮件”、“增值传真服务(包括存储与传送、存储与调用)”属存储转发类业务;“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属信息服务业务; “编码和规程转换”在目前电信网已无具体应用,故在本目录中未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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