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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团员教育评议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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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团员教育评议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团员教育评议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今年八、九月间,团中央组织部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和浙江省宁波市分别召开了农村和城区团员教育评议试点工作座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和全国铁道、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负责人以及三十四个试点单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认真总结、交流了前一阶段各地团员教育评议试点工作情况,并就团员教育评议试点工作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比较一致的意见。团中央组织部负责同志分别在会上对前一阶段全团教育评议活动情况做了总结,并就下一步深入贯彻全团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全面铺开团员教育评议活动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一)

  会议认为,今年二月召开全团组织工作会议以来,各省级团委认真贯彻、落实团的十二届二中全会《关于加强团员队伍建设、提高团员素质的决定》精神和团中央关于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总体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认真部署和开展了团员教育评议试点工作,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第一、 思想统一,团员教育评议活动摆上了团的工作的重要位置。全团组织工作会议后,团的各级领导机关,把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作为贯彻党中央关于提高团员素质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团员队伍建设的有力措施,及时部署,加强领导。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福建、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等省、区、市团委和全国铁道团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团委相继召开了组织工作会议或团的建设工作会议,按照团中央的统一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和部署了本单位团员教育评议的试点工作。教育评议活动得到了各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及时批转了团委关于教育评议活动工作方案,团内蒙区委、团黑龙江省委分别与党委组织部联合下发文件,对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做出安排;中共浙江、湖北省委办公厅转发了团省委关于开展教育评议活动的意见;一些团的领导机关组织干部深入基层,加强对试点单位的具体指导,研究和解决试点工作遇到的问题,有力地推动了教育评议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二、 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为在面上普遍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为了保证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健康顺利地发展,各省级团委先期选择了一些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基层单位进行了教育评议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大多数试点单位党委批转了文件,各试点单位还通过调查摸底、组织整顿和深入进行宣传发动,为试点工作做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各试点单位把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主旨,普遍结合本单位党的中心工作和团员思想实际,开展了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活动,取得较好成效。大多数试点单位注意正确处理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中思想教育和组织处理的关系,严格掌握政策,严肃慎重地做好对团员的组织处理工作,收到了激励先进,帮助后进,教育大多数团员,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良好效果。

  会议认为,前一阶段的团员教育评议试点工作发展是健康的,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应当予以充分肯定。但是,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在思想认识上,一些团的领导机关对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列入工作的重要日程;有的地区和单位对教育评议活动从形式到内容缺乏深入了解,误认为教育评议活动还是老套套,因而对基层的工作指导不够有力;(2)一些起层团的干部对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信心不足,有不同程度的消极畏难情绪,在工作中等待上级出主意、教方法,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3)有的单位试点工作正面教育不够突出,把教育评议活动仅仅看作一次组织处理过程,工作存在着简单化倾向;(4)有的单位在对团员组织处理上把握政策不够得当,有的对团员的错误采取迁就态度;执行团的纪律不够严肃;有的组织处理面过宽,出团比例过大。这些问题,应当引起团的各级领导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二)

  会议指出,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将在全团陆续展开,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应当按照团中央的有关部署,把教育评议活动作为今冬明春团的自身建设的主要任务,从实际出发,安排好本地区、本单位团员教育评议工作,集中力量抓好落实。具体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团员教育评议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团员教育评议活动是在新形势下对团员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形式,是在国际风云变幻形势下,防止帝国主义和平演变阴谋,坚持中国共青团性质的需要;是落实党中央对共青团建设要求,在新形势下对团员进行思想教育、提高团员素质的需要;是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中更好地发挥共青团助手和突击队作用的需要。与以往的团员教育活动相比较,教育评议活动将民主评议方法引入团员教育之中,使团员自我教育、相互教育和团组织对团员的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助于团员教育的深化;同时,把对团员的教育和对团员的监督、管理结合起来,有助于纯洁组织、提高团员队伍的战斗力。还应看到,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不仅是当前提高团员素质的重要手段,而且将逐步形成制度,成为今后团员教育的一种经常形式,成为团的组织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对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团的工作和建设的重要意义,上下齐心,形成合力,将团员教育评议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

  二、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应紧密结合团员思想实际,增强教育针对性。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对团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团员意识教育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坚定团员对党和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团的基层组织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必须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党的中心工作和团员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对团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内容要生动具体,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使团员在教育活动中能够有所受益,在团员民主评议阶段,团的基层组织要以团中央提出的团员评议的五项内容为基本依据,同时联系本战线、本单位团员队伍的思想状况,进一步把评议标准具体化,使团员在评议中有所遵循。通过教育评议,一方面要使团员受到一次普遍的马克思主义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同时,帮助团员看到自己的成绩和进步,找出自己的缺点和不足,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使教育评议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三、要认真贯彻"热情爱护、严格要求"的方针,突出正面教育、辅之以必要的组织处理。"热情爱护,严格要求"是党培养教育青年的基本方针。认真贯彻这一方针,是确保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健康发展的关键。从前一段试点工作的情况看,贯彻这一方针首先要坚持突出正面教育。要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理论教育、实践教育和民主评议,表彰先进等各项活动;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评议活动的全过程。同时,要按照团中央的统一部署,严格掌握政策,妥善做好组织处理工作。做好组织处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就是要力求准确地划分团员类型,特别是要把握好经帮助能够合格团员与不合格团员的界限。经帮助能够合格的团员一般是指与民主评议团员五个方面的要求有较大差距,但能够积极参加教育评议活动,有决心克服缺点,改正错误的后进团员;不合格团员一般是指放弃共产主义信念,严重违法乱纪,丧失团员条件,在教育评议活动中拒不接受团组织的批评教育或经过批评帮助仍不改正错误的团员。对于经帮助能够合格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于这部分团员,一般应采取暂缓注册、限期改正的方式,促使其改正错误,成为合格团员。对于其中错误比较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团组织应按团章的有关规定和正常的组织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极少数不合格团员,则应严格执行团的纪律,予以劝退、除名或开除团籍。清理出团的不合格团员的数量更注意适度。

  四、认真做好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中的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工作。团员年度团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按照团中央的统一要求,这次团员教育评议不另搞团员登记,而采取对合格团员进行"教育评议活动注册"的方法。各级团的组织要将团员年度团籍注册作为教育评议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民主评议团员结束后,及时组织团员进行年度团籍注册。根据前一阶段团籍注册的情况,这次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中年度团籍注册应注意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第一,采取有效措施,搞好外出流动团员的年度团籍注册。团的基层组织,特别是农村和城镇、街道团的基层组织,要注意调查和了解本单位团员的流动情况,采取各种措施组织外出团员回本单位参加教育评议活动。凡是参加了本单位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外出流动团员,均应参加本单位的年度团籍注册。长期外出、工作单位相对稳定并在所到单位连续工作半年以下的流动团员,可在所到单位参加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第二、团的基层组织在年度团籍注册中,对于在上一年度规定的时间内未参加注册的团员,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对于因团的组织瘫痪或团组织其它方面原因而未能履行团籍注册的,团组织应允许他们参加教育评议活动并为他们办理注册手续。对于经常外出流动,与团组织联系确有某些实际困难,本人没有积极主动地与团组织取得联系,未能办理注册手续的,团组织应在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允许他们参加教育评议活动,并根据民主评议的情况,决定对其予以注册或缓期注册。对于极少数团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或其他思想方面的原因没有参加团籍注册的,团组织应视其对错误的认识程度,予以缓期注册或除名。

  五、团的各级组织要积极争取党委对教育评议活动的领导。团员教育评议是一项思想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广大基层组织要主动积极地争取党委的领导,努力把教育评议活动纳入党委的工作日程,使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始终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团的基层组织应当定期向党委汇报教育评议活动各个阶段的进展情况,听取党委的意见和要求,尤其是团员民主评议和对团员的组织处理中涉及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在征得党委同意后再进行。同时要大力推广试点中党建带团建、请党委领导给团干部和团员讲团课等好经验,注意借鉴党员民主评议工作的成功做法,提高教育评议的质量。要积极争取党委帮助解决基层教育评议活动中遇到的具体困难,为教育评议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农村团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与即将在全国开始的村级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抓住有利时机,以党建带团建,推动教育评议活动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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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版《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新版《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旅发[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修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联合制定了《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示范文本是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文本,充分体现了法律、法规的要求。示范文本规范了旅游业务中的通行概念,明确了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贯穿其中,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各地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中,要大力引导广大旅游者和旅行社使用示范文本,发挥示范文本在规范、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各地要结合本地旅游行业管理的实际,积极推行示范文本。各地要把推行示范文本的工作与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相结合,将推行示范文本作为行业监管的重要抓手和措施,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

  三、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印制、发放工作。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印制和发放示范文本,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印制和出售。

  各地对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2010-2401)
http://www.cnta.gov.cn/files/sunjing/2010.1-6/团队出境旅游合同.doc

附件:2、《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2010-2402)
http://www.cnta.gov.cn/files/sunjing/2010.1-6/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doc

附件:3、《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2010-2403)
http://www.cnta.gov.cn/files/sunjing/2010.1-6/团队国内旅游合同.doc

附件:4、《游客安全保障卡》参考式样
http://www.cnta.gov.cn/files/sunjing/2010.1-6/《游客安全保障卡》参考式样.doc




哈尔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科委 财政局


哈尔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科委 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为了扶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了加强创新基金管理,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旨在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第三条 创新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第四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创新基金来源和用途
第五条 创新基金来源:
(一)自1999年起,5年内市财政每年安排创新基金1000万元;
(二)创新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三)创新基金有偿使用回收部分;
(四)投资收益;
(五)创新基金有偿使用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六)其它基金。
第六条 创新基金的用途: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采取贴息形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贴息额度为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
(二)无偿资助: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
(三)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高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形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四)有偿使用:主要用于解决企业创新项目的临时资金困难,借款期限1-2年,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三章 资金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是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能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二)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项目;
(三)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具有创新和引进、消化、高新技术成果的能力。

第四章 创新基金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为加强创新基金的管理,组建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为非盈利性事业法人,在市科委和市财政局指导下,负责创新基金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研究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统一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并进行程序性审查;
(二)研究提出有关创新基金申请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标准,提出参与创新基金评估的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
(三)委托或者组织有关单位或机构进行创新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
(四)负责编制创新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计划,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具体负责创新基金的运作;
(五)全面负责创新基金支持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统计、监理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五章 创新基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要求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出相应的申请材料,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否则管理中心拒绝受理。
第十条 企业的申请项目必须经一个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一般应在企业所在地区,是熟悉被推荐企业及项目情况的区县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必须严肃、认真、科学、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如发现重大失误或虚假行为,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其推荐的项目。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委托或者组织有关单位或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估、评审、招标。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根据招标情况和评估评审意见,提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建议,经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审定批准后,由管理中心与企业签订合同,并据此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创新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委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审议创新基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批准创新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创新基金支持项目,向市政府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并根据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分批将创新基金拨入市科委,由市科委拨入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专用帐户,同时对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在项目申报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在项目实施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将取消或停止对其支持,追回已支持的资金,对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调研、组织专家评审、法律公证等业务开支,可按不超过当年下达专项基金总额的0.5%掌握使用,年初由管理中心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查批复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有偿使用的创新基金到期后,由管理中心负责回收,收回的创新基金滚存使用。
第十八条 各级审计机关,可按有关规定对资金、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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