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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要求解释交通安全责任统筹能否视同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的请示》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14:52  浏览:8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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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要求解释交通安全责任统筹能否视同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的请示》的意见

图务院


对《关于要求解释交通安全责任统筹能否视同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的请示》的意见


(2004年7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20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政府法制办:

你办送来的《关于要求解释交通安全责任统筹能否视同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的请示》(云府法[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对救助基金的使用和保险公司的赔偿作了规定。第九十八条对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为规定了处罚。目前国务院正在制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我们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在境内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应当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附: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要求解释交通安全责任统筹能否视同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的请示

(2004年7月13日 云府法[2004]52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针对专业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运输风险高、事故理赔数额大的特点,为了保障交通企业实现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和有效的事故理赔,我省于1993年创建了交通安全统筹制度,并成立了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统筹制度要求省交通厅原直属企事业单位按所拥有的车辆数目缴纳交通安全统筹费,用于参加交通统筹的车辆在遭遇交通事故以及受到自然灾害、旅客意外伤害等情况后的各种经济赔偿。

我省的交通安全统筹制度建立以后,在省政府的有关文件中作了“省交通厅直属企事业单位凡参加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统筹的车辆,视同参加机动车各种保险”的规定;在省政府1993年8月18日发布的《云南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中也将以交通安全统筹方式实行保险的机动车排除在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机动车范围以外。词制度一直执行至今,对我省交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了安全保障作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十七条作出了“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后,我省有关部门对参加了交通安全统筹的车辆能否视同实行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因此问题涉及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特请求国务院法制办对我省实施的交通安全统筹能否视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问题作出解释,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正确执行。

特此请示,望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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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法官教育的新任务
任鸣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这是最高法院在世纪之交之际,为适应国家经济和政治生活发展,为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我国今后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战略及各项重大工作任务所采取的又一重大步骤。
  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重要步骤,关键就是要使全国各级法院和法官统一思想、认清形势。所谓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就是全国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面对国家发展的新的形势,要有一个非常清醒的头脑,要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即要把思想认识切实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认清今后一个时期内的形势: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及我国加入WTO后的形势发展变化,调整好法院工作布局,加强对各项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对法院当前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是搞好法院工作的必要前提。有了对形势和任务全面、正确的认识,才能有正确的措施:加快审判方式、审判组织、审判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努力解决法官素质、司法水平和形势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加强对涉外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进一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人民法院工作能否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能否以公正、高效、廉洁的形象为改革和社会发展服好务,能否抓住历史契机,实现历史性转折,关键是要有一支高素质的、秉公执法的法官队伍。最高人民法院为落实新时期法院任务已明确提出了具体措施,现在需要的就是依靠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去具体落实,切实保障新时期法院任务的贯彻执行。可以说,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在当前比任何时候都迫切地摆在了法院工作日程上来。为此,《意见》中提出了四项具体要求。一是要着眼于培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进行用人制度改革;二是要强化法官自律机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监督;三是要抓好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做好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知识准备;四是要抓住关键,搞好各级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无疑,这四项措施都是为保证法官高素质,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而采取的有力手段。但是,分析我们现有法官队伍的现状,提高法官素质是难点、是关键。所以,无论从近期还是从长远看,建立起一个科学、有效的法官教育培训体系,从根本上保证法官队伍高素质的提高,就显得尤为重要。
  如何全面落实《意见》中关于法官培训的精神,探索适应中国国情的法官培训方式,迫在眉睫。从1985年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的建立,到1988年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的成立,我国法官教育培训走过了从学历教育为主到对在职法官培训十几年的历程。1997年国家法官学院的成立,更标志着法官教育培训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这个新阶段目前仍处于探索时期。随着2001年法律业大在全国范围内的结束,以大专学历教育为主的法官教育将告别历史舞台,当前及今后的法官教育培训将全面从学历教育转向岗位型、素质型法律教育。因此,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新需要,法官教育培训也要抓住契机,因势而变。应充实力量加强对法官培训体系的总体研究论证,科学规划,明确任务,尽快结束目前法官教育培训存在的“无序”状态,逐步建立起一套法官教育培训的科学体系。
  21世纪将是人才竞争的世纪。如何造就大批高素质的专家型法官人才,就是给新时期法官教育培训提出的新课题、新任务。
  法院已经感觉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压力,现在,该是自己给自己压力的时候了。






 

关于做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外经[2002]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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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缫丝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1]276号)要求,缫丝企业准产证复审工作已经结束。从2002年起,对1997、1998年发放的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进行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绢纺准产证(以下简称准产证)制作、颁发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负责,初审等有关工作由省级经贸委负责。复审工作由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会同中国丝绸协会进行。

  二、复审工作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淘汰落后能力,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的原则。根据近几年市场需求状况及《茧丝绸行业“十五”规划》要求,核定全国控制绢纺生产能力总量为60万锭。下达各地的复审核定数量(详见附件一),各地不得突破。有关绢纺企业获得准产证的条件以及对无证企业的处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6号)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缫丝绢纺准产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外经[1998]479号)执行。

  三、各绢纺企业要如实填写《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申请表》(见附件二),报地(市)级经贸委审核;地(市)级经贸委将审核情况报省级经贸委,并抄送同级丝绸协会(没有成立协会的,抄送丝绸公司,下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会同同级丝绸协会,根据国家经贸委核定的总量以及获取准产证的条件,对本地申报的绢纺企业逐一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和条件的企业统一编制准产证编号,并于5月20日前将企业名单、核定规模、准产证编号汇总表与企业所填表格一并报国家经贸委(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并抄送中国丝绸协会。

  五、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征求中国丝绸协会意见后,对经审查合格的申报企业发给准产证。

  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和丝绸协会要指定专人负责复审工作,并将联系人名单、联系电话(传真)报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和中国丝绸协会。

  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联系人:刘斌

  电话:(010)63193518

  传真:(010)63193512

  中国丝绸协会联系人:廖梦虎

  电话:(010)66180636

  传真:(010)66180637

  附件:一、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生产能力总量表

     二、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申请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一:

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生产能力总量表

                        单位:   锭

   原有生产能力
获准产证
生产能力
复审生产能力
总量计划

企业数
总能力

山西
1
5436
5436
5436

上海
1
5200
5200
5200

江苏
41
188088
130796
130796

浙江
44
266180
173100

未含备案数
24000

安徽
3
13600
13600
13600

江西
4
11840
7700
7700

山东
4
14740
10260
10260

河南
3
18100
18100
18100

湖北
3
10920
5200
5200

湖南
1
6000
6000
6000

广东
2
20680
20680
20680

广西
4
33000
22252
22252

重庆
7
40636
28836
28836

四川
5
33060
33060
33060

云南
1
2520
0
2520

新疆
1
2400
2400
2400

总计
125
672400
482620
556040


 

附件二:

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申请表

企业
名称    邮编
  
详细
地址   
法人
代表    电话    传真   
企业
性质    原准产
证号
JZC 生产能力 锭  
现有绢纺设备状况 设备型号 锭数 进厂时间 使用年限
           
           
           
主要产品产量 产品名称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主要产品质量 产品名称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三年平均
               
              
              
复审后准产证编号(由省级经贸委负责填写):JZC
地市经贸委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区、市)丝绸协会
(公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区、市)经贸委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中国丝绸协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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