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3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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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3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3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2004年7月22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马千真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市2003年财政决算和2004年1—6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市审计局局长王耘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2003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2003年市级财政决算。
会议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重庆市市级预算监督条例》,严格执行预算,加强税收征管,确保重点支出,深化财政改革,规范预算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努力做好财政工作,全面完成2004年预算任务。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 按照《实施办法》法律责任各条款的规定, 分别予以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地貌、责令停产、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 应当处以罚款的, 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占用耕地修建坟墓、倾倒废弃物或者擅自挖砂、取土、采石、采矿等破坏土地资源的, 处以被破坏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5 元至15元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林地新建砖瓦窑厂或者擅自扩大原批准的砖瓦窑厂用地范围的, 处以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5 元至15元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种果树、建鱼塘的, 处以所占用耕地面积每平方米5 元以下的罚款。
四、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 镇) 村企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 情节较重的, 处以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五、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处以非法所得30% 至50% 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以非法所得30% 以下罚款。
六、上级机关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 处以非法占用款数额10% 至30% 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以非法占用款数额10% 以下罚款。
七、使用期满拒不交回临时用地的, 处以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5 元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以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5 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数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三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规定自1991年6 月1 日起施行。
1991年5月13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2003年8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8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市政府各部门在前两次清理的基础上,对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作了清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02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15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本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对于违反本决定的,市政府将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附件:1、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2项)
2、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5项)
附1: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2项)
一、房产局8项:
1、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
2、企业房改方案备案审查
3、城镇住宅合作社资质审批
4、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资质核准
5、城市私有房屋买卖价格同意核准
6、机关、团体购买租赁私有房屋审批
7、公有房屋租赁核准
8、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核准
二、交通局4项:
1、异地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服务业的审批
2、水运企业(含合资、合作水运企业及服务企业)更名和注销许可
3、道路货物运输线路审批
4、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审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除外)
三、文化局7项:
1、音像制品运输、邮寄
2、公益性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审批
3、发布演出广告核准
4、营业性演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或代表人及业务范围核准
5、文物经营单位经营文物收购、销售业务审批
6、设立美术品拍卖单位的审批
7、举办美术品拍卖活动的审批
四、体育局1项:
1、市级比赛审批
五、农委3项:
1、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登记审批
2、农机维修人员技术等级证
3、农机维修点技术合格证
六、旅游局1项:
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设计任务书审批
七、公安局22项:
1、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治安审核
2、按摩服务场所的设立审批
3、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核发
4、匕首佩带证核发
5、管制刀具经销审批
6、特种刀具购买证核发
7、自行车分合式牌照登记发牌
8、旧货企业、旧货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特种行业许可
9、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10、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11、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12、国有企业保卫人员上岗合格证审批和保卫机构负责人任免的备案审查
13、消防产品备案审查
14、消防产品生产、维修立项审批
15、灭火器维修许可证核发
16、进口消防产品登记注册和安装使用前的质量复检
17、消防产品审核发证
18、个人从事印刷活动特种行业许可
19、经济民警队伍的组建、撤销审批
20、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及个体工商户核准
21、租赁房屋登记核准
22、防盗安全门、保险柜(箱)生产登记
八、外经贸局1项:
1、外派劳务广告审核
九、工商局11项:
1、设置广告显示屏审批
2、核发显示屏特殊信息准播证
3、烟草广告审批、经纪人资格审批
4、合同鉴证
5、印制商标单位审批
6、核发商标单位证书验证
7、市场登记证
8、生产资料市场登记证
9、商品交易市场年检
10、粮食收购资格审批
11、核发企业设点收购粮食资格证
十、环保局2项: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审查
2、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发放和豁免审批
十一、建委14项:
1、工程竣工结算核准
2、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资格核准
3、招标申请书核准
4、招标文件审查
5、施工合同草案审查
6、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工程核准
7、工程总承包资格核准
8、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备案审查
9、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备案审查
10、地下工程竣工验收
11、施工组织设计审批
12、村镇规划区范围内临时用地审批
13、村镇住宅建设审批
14、临时占用村镇原有公共设施审批
十二、邮政局1项:
1、信封生产监制证
十三、市政公用局15项:
1、燃气工程审批
2、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
3、供热企业资质审批
4、市政建设、维护工程预算、决算审批
5、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
6、城市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及居民小区开发建设绿化配套审批
7、新建企事业单位绿化配套审批
8、燃气器具销售许可
9、医疗生物垃圾处置审批
10、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11、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审批
12、城市公交企业停止正常运营审批
13、转让出租汽车或者移作它用审批
14、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核准
15、公共绿地(包括游乐园、动物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
十四、人事局2项:
1、实行企业化管理(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审批
2、市直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审批
十五、民政局9项:
1、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审批
2、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审批
3、社会团体收会费标准审批
4、社会福利企业因合并、分离、转让而终止的审批
5、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员的残疾状况鉴定核准
6、社会福利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任、选举、招聘或罢免的备案审查
7、社会福利企业辞退残疾职工备案审查
8、社会福利募捐、义演审批
9、成立婚姻介绍所审批
十六、药监局1项:
1、从业药师从业资格初审
附2: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5项)
一、下放至县级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
1、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审批(文化局)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民政局)
二、转为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管理的审批项目11项: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由房产局转中介组织管理)
2、民房顶广告牌审批(由房产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3、改水工程设计和预算审批(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4、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5、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工程设施和工程受益范围内土地影响工程效益批准(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6、水电设备的检验(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7、单位及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理的渔业船舶的检验及核准(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8、渔业船舶的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公证检验及核准(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9、防病改水工程的验收(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10、水电工程的验收(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11、渔业船舶作业前的登记、注销登记(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三、其它2项:
1、劳动用工许可证(由审批改为备案)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