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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57:33  浏览:81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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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大连市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软贷款)项目顺利实施,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偿还软贷款,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辽宁省政府签订的《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开发性金融软贷款合作协议》和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大连市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软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批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市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阶段目标,软贷款主要用于基础设施、支柱产业和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建设项目,实现预期效益,保证还本付息,减少银行和财政风险。

  第三条 将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与国家开发银行的融资优势相结合,对软贷款实行统一规划,科学决策,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软贷款项目要按照项目单位和使用方向,严格划分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经营性项目软贷款由用款企业负责偿还,公益性项目软贷款由进行申报项目的同级政府负责偿还。

  第五条 经营性项目采取政府导向、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大连融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达公司)作为市政府指定的融资平台与项目单位,要依照市场原则和有关法律建立明晰的投资和被投资关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大连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软贷款的组织、管理和领导机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和资金管理办公室。融达公司作为市政府指定的融资平台。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 负责确定软贷款项目;

  (二) 负责审定软贷款使用和管理相关办法;

  (三) 协调、处理软贷款使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的职责:

  (一) 负责组织软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软贷款项目的规划、选择、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 起草软贷款项目管理相关办法;

  (三) 负责向领导小组推荐项目;

  (四) 对经领导小组审定的软贷款项目,向融达公司下达《拟申请使用开行软贷款项目通知书》。

  第九条 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的职责:

  (一) 起草软贷款资金使用和管理相关办法;

  (二) 负责软贷款使用的规划和协调;

  (三) 负责审批软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向融达公司下达《开行软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方案批准通知书》;

  (四) 负责对软贷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 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软贷款的运用情况,并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协调有关事项。

  第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市分行(以下简称开行)的职责:

  (一) 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及评审手册要求,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推荐项目,并对项目进行核,向融达公司下达《使用开行软贷款项目批准通知书》;

  (二) 按照《项目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软贷款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融达公司的职责:

  (一) 制定和参与制定软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方案;

  (二) 负责软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监管和组织偿还;

  (三) 负责向项目管理办公室、资金管理办公室和开行上报软贷款执行情况。

  第三章 软贷款借入

  第十二条 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项目的成熟度,分期、分批借入软贷款。

  列入年度使用软贷款计划的公益性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大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

  (二) 按规定完成必要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三) 符合开行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项目建设资金基本落实;

  (四) 最终债务人明确、偿债资金来源已落实。

  列入年度使用软贷款计划的经营性项目,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

  (一) 借款人或被投资人连续三年以上盈利(新建项目有较好盈利能力);

  (二) 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 不拖欠政府债务;

  (四) 借款人或被投资人向融达公司提供与贷款额度相应的直接抵押、相关收益权利质押或经融达公司认可的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单位提出的使用软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拟列入年度计划,上报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分批次审查项目管理办公室上报的项目,通过的项目由项目管理办公室向融达公司下达《拟申请使用开行软贷款项目通知书》,融达公司向开行提出贷款申请,并送交开行审核。同时,项目管理办公室通知项目单位向资金管理办公室和融达公司上报软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的初步方案及相关资料,融达公司牵头制定软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五条 开行依据审批程序对项目进行审核批准后,向融达公司下达《使用开行软贷款项目批准通知书》。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办公室对融达公司上报的软贷款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向融达公司下达《开行软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方案批准通知书》。

  第十七条 依据开行下达的《使用开行软贷款项目批准通知书》和资金管理办公室下达的《开行软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方案批准通知书》,融达公司与开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融达公司与开行签订的《项目借款合同》,向项目单位下达项目资金计划,融达公司据此与项目单位签订有关资金使用合同。

  第四章 软贷款使用

  第十九条 融达公司按开行规定设立专户用于软贷款提取,并按开行的有关规定和经过批准的软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发放和支付软贷款。

  第二十条 融达公司、项目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软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方案使用软贷款,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方案,由融达公司报资金管理办公室和开行审批,其中,需调整提款计划的,项目单位要提前一个月向融达公司提出申请,融达公司审核后报资金管理办公室和开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需要招投标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软贷款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要在资金管理办公室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办理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多头开户、转户存储。

  第二十三条 为节约建设项目的财务费用成本,项目单位除人工费用的支出使用支票外,其余工程款要尽量使用承兑汇票等结算工具支付采购款。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因各种原因发生关闭、破产、合并、改制等对项目单位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事先征得领导小组和开行的同意,重新落实偿债责任后,方可办理相关事项。

  第五章 软贷款偿还

  第二十五条 融达公司设立偿债准备金专户,按时存入偿债资金,保证偿还本息。

  第二十六条 融达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主要是回收的资金、分红、股权和债权转让收入、处置变现抵押或质押资产收入及政府偿债补贴。

  第二十七条 属于全市性重大公益性项目由市政府负责偿还,转借到县(市、区)的贷款由县(市、区)政府出具承诺函,不能及时偿还时,由市财政通过结算扣款偿还债务。

  第二十八条 对经营性项目,按照由项目自身收益还本付息的原则办理,融达公司在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时,应明确项目收益权划转和资产抵押、质押等保证措施。

  第二十九条 融达公司不能及时向开行偿还软贷款时,市政府通过调度资金给予垫付或对其进行补贴还贷,并通过处置、变现抵押或质押资产偿清垫付资金。

  第三十条依照借款合同,可以提前还款。在保证还贷的前提下,经领导小组和开行同意,回收资金可以周转使用。

  第六章 软贷款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划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融达公司、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向资金管理办公室上报财务报表;软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更改用途,更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软贷款项目竣工决算要按有关程序组织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报送资金管理办公室、项目管理办公室和融达公司。

  第三十四条 资金管理办公室可以会同项目管理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对融达公司和项目单位软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对软贷款使用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单位,资金管理办公室向领导小组建议中止对其继续发放或提前收回软贷款。

  第三十六条 开行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独立审计。对于开行在日常信贷管理中需要的数据、材料,融达公司、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保证及时提供。

  第三十七条 资金管理办公室、融达公司要开展软贷款项目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建立软贷款的项目档案。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融达公司的日常运作费用,采取每年按贷款余额的01%收取管理费解决。

  第三十九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和资金管理办公室及融达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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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与大韩民国就韩国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中国 韩国


关于我与大韩民国就韩国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7年5月28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国务院:
  我与大韩民国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就“九七”后大韩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换文达成协议。现送上韩方照会(英文)影印件和我方复照(中文)副本,请予备案。韩方照会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        大韩民国就韩国在香港
          特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二百一十五号来照,内容如下:
  “大韩民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十一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予保留”的规定。
  考虑到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的精神,并出于加强大韩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的愿望,大使馆谨代表大韩民国政府进一步建议,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之日起,大韩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大韩民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注意到大韩民国在澳门执行领事职务的情况,并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日起,大韩民国继续执行该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大韩民国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大韩民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应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五、本协议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双方在此日期前完成本协定生效必须的所有国内法律及宪法程序,并通知另一方。
  本协议用中文、韩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遇有解释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此建议,大使馆谨提议本照会及外交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上述建议的复照将被认为构成两国政府间关于此事的一项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大使馆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于北京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发放生活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发放生活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松政办发〔200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
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是完善我市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重要内容。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3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推进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一)企业范围。2003年12月31日前,即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前,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
  (二)人员范围。上述企业中于1995年12月31日前,即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前,经县(区)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在2006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未享受任何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包括与原企业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从审批下月起,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要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困难的,各地可根据实际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比照本方案执行,5年以后的新退休人员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可按当地低保标准一定比例逐年适当递减。
  二、申报、审批、发放程序 
  (一)申报。符合领取生活费条件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企业存在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统一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以下简称企业所在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已经废业的企业,由退休人员本人持居住地街道证明材料到原企业隶属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1.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
  (2)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和个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
  (3)符合申领生活费条件的名册。
  (4)申领生活费人员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档案。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已退休人员本人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职工档案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所在县(区)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正式审批的动用工手续。
  (3)已办理的退休手续。
  (4)街道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审核。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申报企业和个人提交的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核认定。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由当地民政部门委托退休人员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四)报批。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具备申领生活费资格人员,要登记造册,报当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办公室批准,同时报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五)发放。当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当地完善城镇社会体系试点办公室批准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名册为其本人发放《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领取证》,并从批准的下月起以企业所在地低保标准为其本人按月发放生活费。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证》实施年审制度,对领取生活费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已死亡人员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生活费,已死亡人员名单要及时反馈给同级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再由市里统一汇总后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生活费领取证工本费和社会化发放手续费,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三、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筹集落实,对发放确有困难的地方,可以提请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资金管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当地民政部门“低保金支出户”,并设“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专户,在支出户内分账核算。民政部门实行专人负责、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对省补助资金按规定发放后有剩余的地方,经当地民政、财政部门同意后可转作低保补助资金使用。
  四、组织领导和分工
  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必须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合理调配资金,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强化监管机制,保证生活费发放工作有序进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此项工作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部署实施。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经委(经贸委)、工商等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搞好衔接,合力推进生活费发放工作。按照省里要求,市里成立松原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成员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社保局等部门,日常工作由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办公室承担。
  (二)明确责任,搞好分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健全发放生活费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责任,搞好分工协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据政策对申报领取生活费人员进行资格认定;经委(经贸委)负责对企业是否具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能力进行认定;民政部门负责生活费发放、相关资料汇总、报送以及制定资金计划和报批等工作;财政部门参与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资格审核,负责筹集和落实所需资金,并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资格进行认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企业和个人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认定;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申领生活费人员相关资料的申报等工作;各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所涉及的相关数据资料的整理、存档、建库及报送。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操作,加强管理。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在操作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要把好审核、发放关,准确认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缴费能力,认真审查申报手续,把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发放范围,同时要防止扩大范围;要把好管理关,建立动态管理网络,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责任。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上报、反馈。
  (二)筹措资金,确保发放。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决不能发生拖欠。各地要积极借鉴乾安县试点经验,要抓紧完成摸底测算工作,落实资金来源渠道,争取尽早实施,确保今年全面施行。
  (三)落实政策,鼓励参保。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要采取措施,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可以比照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最迟从建立职工个人账户时间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试同缴费年限。
  (四)搞好宣传,强化监督。各级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维护群众利益摆在首位,搞好政策宣传,增加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透明度,让群众充分了解和掌握政策,维护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举报、监督。要积极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制定相应预案,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维护社会稳定。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健全有关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动态管理,杜绝虚报冒领,防止资金流失。对虚报冒领生活费的人员,要全额追回资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人员,要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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