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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27:50  浏览:93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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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业经九届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迳向市劳动保障局或市财政局反映。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惠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合理确定经营者的收入水平,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依据企业规模和经营业绩,以年度为单位,确定并支付经营者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
企业经营者是指企业的董事长。
  第三条 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三部分构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市直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主管单位。
  第五条 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体现多劳多得;
  (二)既有利于建立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又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采取独立的计算办法和支付方式;
  (四)加强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取消隐性收入。
  第六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经营者素质较高;
  (二)企业的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稳定,具有盈利能力(亏损企业不搞年薪制);
  (三)企业内部的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劳动工资、人事考核、财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四)企业内部具有自我监督、约束机制;
  (五)企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六)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之外的补贴,由企业继续按有关政策发放。
第二章 年薪的确定
  第七条 基本年薪。以完成年度考核指标为前提,按照实施年薪制企业职工上年度统计年报平均工资水平和企业规模大小(企业规模按国家划分标准)确定。大型企业经营者的基本年薪可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4倍以内确定;中型企业可在3倍以内确定;小型企业可在2倍以内确定。
  第八条 效益年薪。根据企业实现净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确定。考核指标包括实现净利润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实现净利润。企业必须完成财政核定的净利润基数。超出净利润基数的部分可提取3%的效益年薪。考核期末剔除客观及非正常经营因素。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必须完成财政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在此基础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效益年薪增加1万元。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第一年净利润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基数以企业实行年薪制前两年的经营状况作为核定依据。以后年度实现净利润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基数按环比增长考核。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剔除客观及非正常经营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考核期末应剔除的客观及非正常经营因素包括增值因素。
  (一)增值因素:
  1. 国家直接或追加投资增加的国有资本;
  2. 政府无偿划入增加的国有资本;
  3. 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的国有资本;
  4. 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的国有资本;
  5. 住房周转金转入增加的国有资本;
  6. 接受捐赠增加的国有资本;
  7.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债权转股权”增加的国有资本;
  8. 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增加的国有资本。
  (二)减值因素:
  1. 经专项批准核减的国有资本;
  2. 政府无偿划出或分立核减的国有资本;
  3. 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核减的国有资本;
  4. 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核减的国有资本;
  5.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核减的国有资本;
6. 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核减的国有资本。 根据实现净利润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两项计算所得之和为
经营者效益年薪。
  第九条 奖励年薪。实行年薪制企业的税后利润的40%上交财政或产权单位,按实缴数的3-5%计提奖励年薪,奖给企业经营者,不封顶。其余60%税后利润留作企业发展资金。
第三章 年薪的支付
  第十条 经营者上岗时,以基本年薪2倍的数额缴纳职责保证金。职责保证金由财政专户储存,经营者责任期满或工作变动时,经审计终结确认经营状况属实后返还本息。凡被扣减保证金,经营者继续下年度经营的,应按规定补足职责保证金。
  第十一条 经营者年薪经审计并按程序报批后,其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列入企业经营成本,奖励年薪在税后利润列支。
  第十二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按月以现金预付。
  第十三条 经营者效益年薪实行履行职责保证办法。年度效益年薪发放数额经审计后先发放 70%,余下 3 0%为履行职责保证金,任期届满后,经审计证明经营者确能全面履行职责的,全额发放履行职责保证金。
  第十四条 经营者奖励年薪在次年审计确认后一个月内兑现70%,其余30%在任期届满后,与履行职责保证金一起兑现。
  第十五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兑现要考核企业当年上交利润的情况,不交或欠交利润的企业,不能发放经营者的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并按欠缴数的3%扣减经营者基本年薪,基本年薪不够扣减的,扣减经营者缴纳的职责保证金。
  第十六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年薪的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者年薪考核和申报按下列程序进行:
经营者年薪考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报告按本办法测算经营者年薪,经董事会讨论并填报经营者年薪审批表,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除按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分配政策外,不再享受年薪以外的其他工资、福利性收入,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经营者离任审计报告结果与任期内年度审计报告不符的,以经营者离任审计报告为准进行考评。
  第二十条 经营者未完成下达的利润基数的,按不足额的 3%扣减基本年薪;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减基本年薪1万元。基本年薪不够扣减的,扣减经营者缴纳的职责保证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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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2000年9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1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此复
企业并购动因的理论分析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一、效率理论
效率理论(efficiency theory)认为并购活动可以提高并购各方的经营效率,从而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收益和福利。效率理论的基本逻辑顺序是:效率差异→并购行为→提高个体效率→提高整个社会经济的效率。效率理论可分为效率差异理论和非效率管理理论。
效率差异理论也被称为“管理协同”理论。该理论认为具有较高管理效率的企业通过并购具有较低管理效率的企业并提高目标企业的效率来实现收益的增加。比如:A企业的管理效率比B企业高,在A并购B以后,B的效率可以上升到A的程度,并购使管理效率得到了提高。B企业管理效率提高带来的经济收益不仅使该企业股东受益,同时对社会资源的利用也有积极作用。效率差异理论一般限定为并购企业具有目标企业所处行业所需的特殊经验并致力于目标企业管理效率的提高。因此,这是水平(横向)兼并的理论基础。
非效率管理理论和效率差异理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非效率管理理论可以指由于目标企业既有管理层不能充分利用企业资源达到潜在效益,而另一控制集团的并购可以使目标企业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另一方面,非效率管理理论也可以指目标企业的管理是绝对无效率的,几乎任何外部管理层都能比目标企业既有管理层做得更好。因此,该理论常常用来作为混合兼并的理论基础。
二、价值低估理论
该理论认为,当目标企业的市场价值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反映出其真实价值或潜在价值时,其他企业可能将其并购。企业的市场价值被低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企业的经营管理未能充分发挥自己应有的潜能;
2.并购企业拥有外部市场所没有的关于目标企业真实价值的内部信息;
3.由于通货膨胀造成资产的市场价值与重置成本的差异,造成企业的价值被低估。
  三、代理理论
代理问题是由于企业管理阶层和企业股东利益的不一致引起的。现代公司企业都是由职业经理阶层直接管理,股东与经理之间存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当高层管理人员持股比例很低的时候,他们会不努力工作、追求个人享受(如高档轿车、办公室豪华装修、高级俱乐部会员资格等),因为当高层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比例较低的时候,即使他们努力工作并使企业的业绩快速增长,也只能分享很少的一部分收益。但是,全体股东必须平均分摊高层管理人员追求豪华享受所付出的大部分代价,他们本人只承担其中极少的部分。特别是在大企业,由于股权的极端分散,中小股东更加缺乏监督管理阶层的动力。
代理理论对并购的解释主要有三种观点:
1.Manne于1965年提出并购可以用来解决代理问题。由于资本市场上存在并购行为,一旦企业的经营业绩不佳,就会招致被其他企业并购的命运,而并购会导致高层管理人员的重新任命。这就使得高层管理人员的领导地位始终受到威胁,进而迫使其努力工作,提高管理效率。从这个角度理解,并购减轻了股权分散带来的代理问题。
2.管理者主义。Mueller于1969年提出由于企业的规模决定管理阶层的待遇,所以管理人员都有不断扩大企业规模的欲望。因此,与其说并购解决了代理问题,不如说是代理问题导致了并购。但是,Mueller的假说在提出后即遇到挑战。Lewellen和Huntsman于1970年发现,高层管理人员的报酬和公司利润显著相关,但与公司规模的无关。
3.自负假说。继Mueller之后,Roll于1986年提出了“自负假说”(HubrisHypothesis)(“Hubris”一词原自希腊文,意思是“生气”,含有过分浮夸、过度自傲的意思)。该理论认为,企业管理阶层往往高估了自身的管理能力,在规划改造目标企业时过分乐观,以致在资本市场上大规模高价收购其它企业,最后无法成功完成对目标企业的整合,从而导致并购失败,并把财富转移给了目标企业的股东。Roll的假说在后来的实证研究中被多次验证,即当并购消息传出后,并购方股价不涨反跌。
  四、规模经济理论
规模经济是指随着生产和经营规模的扩大而出现的成本下降、收益递增的现象。人们以前认为无论是横向并购、纵向并购或者混合并购,都能提高企业规模,带来规模效益。但是,后来的研究表明,并购在迅速扩大企业规模的同时,并不一定实现规模效益,也可能导致规模不经济。
五、市场份额理论
企业并购可以减少企业的数量,也减少了竞争对手。同时,还可以增加并购企业的规模,提高其市场占有率,增强对市场的控制能力。当一个企业对市场的占有达到相当比例的时候,可能出现某种形式的垄断。这样,企业可以获得垄断利润。但是,市场份额的提高并不一定带来规模经济或提高经营效率。只有把扩大市场份额和实现规模经济或提高经营效率结合起来,我们才能承认并购在扩大市场份额中的必要性。
六、自由现金流量假说
自由现金流量是指企业的现金在支付了所有净现值(NVP)为正的投资计划后所剩下的现金量。公司经理与股东在自由现金流量的分配上存在利益冲突。如果经理将所有现金分配给股东,那股东实现了收益最大化,但经理阶层控制的现金资源减少,其在金融市场上的新的融资将会受到新的监督和制约。因此,经理阶层一般不愿意把现金派发给股东,而是通过并购扩大企业规模,以此提升自己的地位和报酬。这导致更大的代理成本。
七、多元化理论
经济学有一句名言:“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面。”这句话揭示了多元投资经营能够分散风险的道理。企业管理层实行多元化经营首要考虑的是维护自己的地位和利益。如果企业实行单一化经营,一旦该行业不景气就可能导致亏损,从而影响管理者的地位。如果走多元经营的路线,在某个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其他行业的盈利仍然可以稳固管理者的地位。因此,多元化经营可以扩大盈利的来源,降低单一化经营的风险。此外,为了能把一批优秀的员工长期留在本企业,多元化经营可以创造更多的升迁机会。最后,多元化经营可以实现企业各经营领域的客户、供应商或商誉等资源的共享。
多元化经营的实现有两种途径:企业内部积累和并购。由于企业内部积累的过程太长,能够迅速实现多元化经营的并购就成为管理者的首选。  
八、节税考虑
部分企业的并购活动可能出于节税的考虑。如果并购方盈利状况非常好,现金流量也十分充足,而税法规定兼并一家连续亏损的企业可以使应税收益减少,那么,兼并亏损企业可以减少税负。但是,这样的并购也可能给自己背上亏损企业的包袱。事实上,我国许多地方政府为鼓励优势企业并购亏损企业,都出台了税收抵免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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