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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56:08  浏览:81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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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建设部 铁道部等


关于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管二字[2005]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厅(建委)、交通厅(局、委)、国资委,各铁路局,有关中央企业,青藏铁路公司:

  2005年12月22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公司四公司在四川省都江堰至汶川公路董家山隧道右洞施工过程中,发生瓦斯爆炸,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伤。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这次事故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引以为戒;各地对隧道施工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瓦斯爆炸和其他自然灾害、人为事故要严加防范。

  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施工企业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着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为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严防隧道施工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中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各项要求,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设工程包括中央企业在当地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管执法,确保建设项目施工安全。

  二、要认真抓好监督检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隧道施工企业和相关主管部门在近期内要集中对隧道施工安全开展全面检查和督查,不符合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要立即停工整改。隧道工程施工必须符合通风、照明、粉尘、有害气体等作业环境标准,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按要求配备到位。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标段要下力量,严查严管,消除事故诱因和隐患。隧道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施工技术员、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必须做好现场监控和技术指导。同时,要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与当地政府相结合,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三、要进一步落实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方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各级安全监管、建设、铁道、交通、国有资产监管等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充实安全管理人员,加大监管力度。各有关中央企业及建筑施工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标准、规程,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职工培训,接受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监管,认真整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四、要完善施工技术措施,严格施工方案设计审查。各级建设、铁道、交通等主管部门和隧道建设的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等,要认真研究和掌握建设工程施工特点和规律,特别是针对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大型围堰、高宽支模等复杂工程,不仅要在项目前期做好地质条件勘察、病害评估预防、工程设计深度等工作,还要在施工过程中对可能引发事故的瓦斯爆炸、地质滑坡、片帮崩塌、支模失稳等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进行监控和分析,特别要做好瓦斯等有害气体及地表、围岩变化情况的超前预报,随时掌握动态情况,提前研究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

  五、要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铁道、交通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和标准,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市场行为,防止恶性竞争和低价中标后降低工程标准、变更设计方案、削减安全投入等行为。规范开工审批、施工过程监控和安全评价等工作,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管理,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核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对2005年年底前未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2006年3月底前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坚决撤销其施工资质证书,清理出建筑市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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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

(2004年3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科技进步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进步工作。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科技发展规划、重大科技项目立项、科研攻关、科技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决策时,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实行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每年应当召开两次以上,审议科普工作规划、计划,研究确定科普工作政策,协调本地区的科普工作。

第五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推广农业科学技术的需要,设立农业技术服务机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各类专业技术协会,引导其发挥作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示范工作,支持新技术、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培养中青年科技人才,建立各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各级财政每年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科技人才的培养。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进和鼓励学有专长或拥有科技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为本市工作。

第十条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从转让该项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直接完成该项科技成果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市级每年用于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以下简称科技三项费用)必须达到当年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1.5%以上;县(区)科技三项费用不低于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1%。

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的科技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支出中要达到1%以上。科技经费必须用于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示范、推广和科技培训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行政区域总人口每年人均不得少于0.25元安排科普专项经费,并逐年增加。科普专项经费用于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第十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由同级科技行政部门管理;科普专项经费由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和截留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普专项经费。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立项、经费使用等方面,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获得国家、自治区各类科技经费资助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十四条 市、县(区)科技行政部门对到农村推广、转化科技成果的项目,应当优先支持立项。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鼓励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科技风险投资机构。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在乡(镇)从事农业科技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科技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对科学技术进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社会的缰绳
——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蔡艺生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必须使人类活动按一定的社会的行为规范进行,通过某种社会力量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就是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社会控制有多种类型,法律是其中的一种,习惯、道德、伦理、宗教等都是社会控制的形式。“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法是一种在发达社会中被高度的专门研究过的社会控制──在这样的社会里对权力理性的和有序的运用的一种社会控制。” 布莱克曾把法与其他社会控制之间的关系概括为一个公式:法的变化与其他社会控制成反比。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的控制相对比较弱小,公共权力往往并不深入广大的乡村地区,乡村多依赖宗教和士绅,借助礼教和调解制度已足以维系秩序。整体社会秩序由“国法”和“宗法”这“二元”共同维持,两者相互承认,相互支持,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控制的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决策的确定,我国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无法可依”的时代已告结束,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正在形成。但毋庸讳言,我国由传统的人治国家向法治国家迈进的过程中,社会生活并未如这些既定的规则和秩序有条不紊的进行下去,甚至出现了“法律过剩”的现象。如果以牺牲传统来换取快速“现代化”,其实质是在摧毁文化。在摧毁自身传统的同时,法律又不能使本土接受异质土壤所生长出来的其它文化,其后果是可怕的。这就不能不让我们进行一个理性的反思。在此条件下,庞德先生所著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或许对我们有些助益。
庞德先生是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20世纪西方法学界的权威人物之一。他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是美国社会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以后,垄断资产阶级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新发展、新变化在法律思想和法律价值观方面的必然要求的较为集中的体现。他的许多观点对我国的现代法制有着或多或少的启示与助益。庞德先生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与时俱进、深具意义
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法律社会化”成为时代的潮流。法律社会化充分反映出社会价值观念的重大转变,即从强调自由到限制自由、突出个性和个人权利到限制个人人权和重视社会躲闪的转变。如果法学的对象依然与现实生活脱节,局限于现有法律制度的要素和结构分析,只是像分析法学家那样机械地注释成文法和判例法,一味地认为法仅以国家武力作为制裁,不为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提供指南或提出意见,就不能适应社会和法律实践的需要。此时,美国的法学领域也迫切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来更好地为垄断资本服务。庞德以“革新”传统法律和法学理论以适应美国社会的变化为目标,创立了社会学法学派,写出了以《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为代表的一系列著作。适应了社会和法律实践的需要,也奠定了其美国法理学权威的地位,以此为核心构成了其社会学法学理论体系,极大地推动了西方法社会学的发展。
二、结构完整,体系新颖
本书共分为四章,从第一章的“文明和社会控制”入手,论述了文明、社会控制和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强调随着文明的发展,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第2章强调了“什么是法律”,认为历史上三个完全不同的东西都曾使用法律的名称,给人们讨论“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告成了很多混乱,于是力图用“社会控制”的观念加以统一,并分析了有效法律行动的局限性,得出“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的结论。第3章“法律的任务”,论证法律的目的是正义,它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满足人们的利益,并把利益区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第4章“价值问题”,提出了法律价值的理论,强调价值问题虽是一个困难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并对当代的三种法律价值论进行分析评判,提出“真正合理的价值评价方法。”
三、兼收并蓄,富于创新
庞德法理学的思想来源非常广泛,除了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威廉·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沃德、罗斯的社会力量和社会控制学说之外,还大量汲取了欧陆19-20世纪社会科学的理论营养,如埃利希的“活法”说等理论,但对庞德法理学体系构建最关键的要属新功利主义法学家耶林的“利益说”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家柯勒的法与文明的理论。当然,作者并非盲目吸收,而是取其精华富于创新,如:针对霍姆斯提出的法的“坏人的预测”角度,庞德认为法的出发点同样可以是好人的利益要求; 针对霍姆斯把强力作为法的价值尺度,庞德认为强力必须从属于正义、安全、均衡。总之,本书充分体现了作者的作为一位法学大家应有的风度和魅力。
四、论证周到、思维严密
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庞德首先论述了法律、文明和社会控制三者之间的关系。社会控制化是庞德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 ,与一般控制论(通过信息的社会控制)不同,庞德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提出问题的,即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必须使人类活动按一定的社会的行为规范进行,通过某种社会力量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就是社会控制。他认为:“社会控制世俗化了”,所有其他社会控制的手段就被视为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范围内的纪律性权力。发达的经济秩序要求社会控制必须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等因其易变性和冲突性都不能适应这一需要。他主张把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控制 。但是,庞德在肯定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的同时,并不否定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作用,而是强调几种手段应相互配合共同起作用。用他的话说就是:“在我们生活的地上世界里,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那末它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而如果它不能再得到有组织的宗教和家族的支持的话,那末它就更加需要这些方面的支持了。
五、科学定义,翔实说明
对于什么是法律,庞德吸收了各派的某些合理成分,并力图在社会控制论的基础上将它们统一起来,他强调用社会控制的观念来统一法律概念。庞德设想一种制度,它是“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这种制度包括了前面所说的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司法和行政过程三个部分。他认为法律包括各种法令、技术和理想,包括发展和适用法令的技术、法律工作者的业务艺术。而法令又是由各种规则、原则、说明概念的法令和规定标准的法令所组成的。他认为法律与其说是一种权力不如说是一种对权力的限制。庞德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社会控制的制度或工具,这一思想本身确有新颖之处,使西方法学界对于法律概念的研究前进了一步。
六、精于理论、服务实践。
庞德认为法律的任务在于以最少的浪费来调整各种利益的冲突,保障和实现社会利益。法律是利益保障的主要机制,正如他所说:“我们主要是通过把我们所称遥法律权利赋予各种利益的人来保障这些利益的。”而利益在法律上的保障体现为法律权利。他认为经由政治组织社会所进行的社会控制的一个得要的特点,即谋求在理性的基础上并以人们所设想的正义目标而实现社会控制。”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最有效的工具,其任务就在于使人的合作本能与利己本能之间保持均衡,即不能偏向于合作本能而疏于保障个人利益,又不能放纵利己本能而使社会秩序、安全和正义遭到破坏。而通过法律保护一定的利益,这是一种在法学史上颇有深度的思想。对于法律价值,庞德列举了法学史上出现过的种种价值理论,如神学的、理性的、历史的、自由的、以经济学为基础的、从阶级斗争理论中推论出来价值尺度。他宣称:“对各种利益的承认或拒绝承认以及划定那些得到承认的利益的界限,最终都是按照一个确定的价值尺度进行的。” 作为一名学识渊博且注重实效的法学家,庞德深知社会矛盾尖锐复杂的美国社会,在其对法律价值和法律任务等进行了科学的阐述并被广泛认可后,他的思想在美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了广泛的应用。美国人认为,庞德属于这样一批学者的行列,这批学者以他们的学说,洞察力和出于理性的勇敢言行改变了美国的种种制度。 当然,白璧微瑕,作为一个资本主义20世纪的法学家,作为相关领域的少有著作,受种种条件尤其是当时历史条件和其自身立场的限制,本书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缺点:
一、 宗教的控制作用极其有限
庞德认为社会控制有组织的宗教和家族的支持。但是他在文中又认为发达的经济秩序要求社会控制必须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等因其易变性和冲突性都不能适应这一需要。这似乎存在着矛盾。对于我国而言,社会控制主要是法律和道德,至于家族和宗教是微不足道也是应该否定的。
二、 利益出发点的阶级性
法学也是具有阶级性的,庞德生于法官家庭,长期从事司法事业,属于美国的资产阶级,他的理论不可避免的是从资产阶级的利益出发是维护本阶级利益的。因此他的理论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我们要批判的吸收,取其精华而去其糟粕。
尽管如此,《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仍是美国社会学法学的重要著作,它丰富和发展了西方社会学法学的理论,而且影响了整整一代美国法学家。该书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强调法律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重视研究法律的实际效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它生动而鲜明地阐明了“法律是什么”和“法为什么”这两个法的最基本的问题,同庞德的其他著述一起,在西方世界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几乎成了美国法庭的官方学说。应该说,《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是社会学法学方面的代表作之一,在西方法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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