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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52:28  浏览:91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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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200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实施办法》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八日
               关于贯彻市人大常委会
           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这对于强化依法行政观念,促进市级财政依法聚财、理财、用财,认真编制、执行、完成预算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有利于增强预算的法律效力,保证预算收支的严肃性;有利于规范预算管理程序,明确预算管理职权,促进财政改革,使预算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一、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科学编制市级预算
  (一)科学预测预算收入。在预算收入的编制过程中,要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和税源状况,加强与国税、地税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合理安排收入预算,使拟定的收入预算经过努力能够实现。
  (二)合理安排预算支出。预算支出的安排要体现《预算法》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要求;体现"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和财政支出改革的方向,有保有压,重点突出;体现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切实加强预算编制的基础工作,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各部门的情况和资料;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市级预算定额标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创造条件完善部门预算实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
  (四)始终坚持市级预算编制中的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不动摇。
  二、自觉接受审查监督,硬化市级预算约束
  (一)将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观念贯穿财政预算工作的始终,努力正视不足,自觉接受市人大的监督。
  (二)如实提供市级预算编制的情况和资料,为人大审查监督预算提供便利条件。
  (三)对市人大在预算审查监督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认真对待,及时整改。
  (四)对市人大审查通过后具有法律效力的市级预算,要增强预算约束,积极组织实施。
  三、认真组织预算执行,促进预算圆满实现
  (一)对市人大审查通过的市级预算,要及时分解到各征收部门,做到早计划、早安排、早落实。
  (二)加强预算执行中的协调工作。协调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均衡入库;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加强联系协调,及时沟通情况,提出措施建议;及时了解经济发展和税源变动情况,做到掌握情况、争取主动;加强税法的宣传工作,使依法纳税的观念深入人心,不断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加强对上沟通、对下协调工作,为领导了解预算执行情况提供信息。
  (三)加强预算执行中的情况分析工作。掌握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及时了解各项改革措施、国家政策及市场等因素对财政收入增减的影响,分析收入完成预算进度快慢的原因;把握财政支出完成预算情况和支出项目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把握国家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对预算支出的影响;搞好全年预算收支及平衡情况的分析预测,提出增收节支、平衡预算的政策措施;通过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为市人大加强监督提供信息,市政府指导预算执行当好参谋。
  (四)硬化预算执行中的约束。坚持做到市级预算一经人大批准,就要严格按预算执行,增强预算约束,减少预算随意性。
  (五)在预算执行中认真组织好财政收支平衡工作。
  四、努力改进工作方法,促进理财水平提高
  (一)根据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不断调整财政工作年度的阶段性目标,增强预算工作的科学性、预测性、前瞻性和程序性。
  (二)增强时间观念。按要求向人大报告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等方案,报告预算外资金情况,报送需市人大备案的有关财政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坚持做到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要求和质量报送。
  (三)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坚持依法管理市级预算收支。认真执行财政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真正做到依法聚财、依法理财、依法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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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依法行政考核,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吉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有关规定的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等活动。

  第四条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公平公开、公众参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考核体系,实行单独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考核机关和考核对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依法行政考核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审计、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政府负责对其所属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其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拟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

  (二)具体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三)提出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处理意见;

  (四)通报依法行政考核结果;

  (五)督促整改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六)对下级政府法制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九条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一)依法履行职责;

  (二)科学民主决策;

  (三)加强制度建设;

  (四)规范行政执法;

  (五)强化行政监督;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七)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第十条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机构设置,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合理界定政府部门职能和权限,有效协调所属部门职能争议;

  (二)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

  (四)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五)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健全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部门综合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

  (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八)将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

  (九)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科学民主决策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并将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四)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制度;

  (五)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十二条加强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组织起草或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重点加强有关完善经济体制、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

  (三)建立健全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法制部门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以及公布等制度;

  (四)建立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五)建立和完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工作制度和有效期、定期清理、定期评估制度,规章每隔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六)符合依法行政制度建设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规范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二)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全面实施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三)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到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有效解决随意执法、趋利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七)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八)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

  (九)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

  (十)落实“三段式”执法制度,实行说理执法和人性化执法,推广文明执法用语,禁止使用执法忌语;

  (十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配套制度。

  第十四条强化行政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报备规章,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提案;

  (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四)强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

  (五)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制度;

  (六)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七)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和执行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八)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健全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及时依法做出处理的工作机制;

  (九)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第十五条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

  (二)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

  (三)规范和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程序,便民、快速和低成本解决社会纠纷;

  (四)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严肃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

  (五)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人以上审理;

  (六)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

  (七)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八)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第十六条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都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

  (三)建立健全领导和监督机制,落实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制度;

  (四)建立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五)制定并落实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六)完善推进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七)健全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八)支持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参与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发挥其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支持和督促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九)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查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查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政府常务会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十一)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十二)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营造全社会遵法守法、依法维权的法治环境。

  第十七条考核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内容和要求,结合本地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工作重点,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并报上一级考核机关备案。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八条依法行政考核按年度实施,每年考核1次。

  第十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内部考核主要采取核查依法行政年度报告,收集、统计、核查相关数据和资料,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

  外部评议主要采取问卷调查、民意测验、专家评议、座谈访谈、网络调查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员满意度测评等方式。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类考核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开展的涉及依法行政专项检查、社会评议结果,可以直接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参考依据,一般不再重复考核。

  第二十一条依法行政考核机关按照下列步骤实施考核:

  (一)制订方案。考核机关制订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对象、内容、方式和评分标准,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下发。

  (二)收集资料。考核机关及时采集和统计考核对象依法行政的各种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分析。

  (三)组织核查。考核机关对报送的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考核对象进行实地检查。

  (四)开展评议。考核机关组织行政执法监督员或者委托社会专业机构进行评议。

  (五)确定结果。考核机关在收集资料、自查自评、组织核查、开展评议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评定,确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考核对象按照下列步骤做好接受考核准备:

  (一)自查自评。考核对象应当根据本级政府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进行自查自评。

  (二)提交报告。考核对象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形成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向考核机关提交。

  第二十三条依法行政考核采取百分制,根据考核所得分值,分为优秀、良好、较好、较差4个等次。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或者市政府表彰奖励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被中央、省、市新闻媒体作为先进典型予以宣传报道的;

  (三)考核机关依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事项为同一事项的,不累积加分。

  第二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扣分:

  (一)行政决策严重失误或者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

  (二)未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资源违法开发、环境污染及公共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民事纠纷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四)违法处置民事纠纷、突发性事件,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造成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违法行政行为;

  (六)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七)考核机关依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确定考核结果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考核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考核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l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予以答复。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七条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在行政机关内部通报,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报送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作为考察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情况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连续3年或3年以上为优秀等次的,作为省、市政府表彰依法行政先进单位的依据。考核结果为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考核对象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较差的,该考核对象在未能达到依法行政考核较好或较好以上等次之前,不得作为省、市表彰对象,也不能作为表彰对象向国家及有关部委推荐。

  第三十条考核中发现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等三省解决六十年代初期精简职工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等三省解决六十年代初期精简职工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1985年7月10日,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

我局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发出《关于印发十三个地区解决六十年代初期精简职工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资料的通知》之后,又收到黑龙江、山东、浙江三省对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被精简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现将这三个省的规定摘要印发给你们,供你们研究问题时作为内部参考,不要对外宣传。

附:黑龙江等三省解决六十年代初期精简职工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

规定
一、黑龙江省规定(黑民农字〔1984〕15号,黑财行字〔1984〕108号,1984年9月25日)
对精简当时不符合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条件,现在家庭生活困难的退职老职工,给予定期定量救济。此项经费由省专项拨款,纳入当年地方预算,在“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项下列支,这次拨款为一次性拨款,不报不拨。为使用好此款,现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对象,必须是全民所有制单位现在家庭生活困难的老职工(包括固定工和临时工)。
(二)救济标准,符合享受定期定量救济条件的精简退职老职工,家居城镇的每月救济十五元(已享受城镇定期定量社会救济费的不再变动,标准低于十五元的可以补到十五元),家居农村的每月救济十二元,医疗费不予报销。
(三)精简退职老职工中已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不再享受此项救济。
二、山东省规定(鲁劳管字〔1985〕092号,1985年4月23日)
(一)发放困难补助的范围:
限于本省全民所有制单位精简退职的目前没有固定收入的老职工。
外省精简回山东的老职工,由原精简单位按其所在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补助标准: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二十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十五元,发至本人死亡为止。
(三)补助费来源:
由原单位支付。原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支付;原单位撤销的,由接收单位支付;无接收单位的,由其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支付。此项费用,属于企业单位的列入营业外支出——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项目开支。属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列入“其他费用”项目支出。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精简的老职工,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精神,根据本单位经济情况适当补助。
三、浙江省规定之一(省委办〔1981〕24号,关于转发《平湖县采取多种形式就地解决精简下放人员困难问题》的通知,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一)对精简退职的老职工,实行定期生活补助。全民所有制单位精简的目前无固定收入的老职工,根据其困难程度,每人每月补助十二至十五元。
经费来源:属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干部、职工、公办教师,由县财政拨款给县民政局支付;属于全民所有制工厂、企业、事业(有收入来源的)单位的职工,由原精简单位支付(原精简单位已撤销或体制变动的,由主管局确定一个单位负责补助,或由主管局统一办理,在所属单位分担补助费);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厂、企事业单位精简下放的老职工,视企业经济能力,予以适当补助。
(二)有技术专长的精简下放人员,以及全家下放户的一个子女,安排进社办企业工作。
四、浙江省规定之二(82)财事字第003号,浙人字〔1982〕002号,1982年1月4日)
对今后解决精简退职回乡老同志的生活困难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本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精简回乡的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同志,目前无固定收入的,可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定期补助,一般掌握在每月十二元至十五元左右。
(二)在一九五八年前后因精简机关而退职还乡的上述两个时期入伍的老同志,其中生活困难的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三)经费来源:由原单位在预算外资金或事业收入中支付,如有不足时,也可在上级核定各单位的年度包干支出预算中酌情补助,列“其他费用”科目报销。原单位已经撤销的,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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