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人事部关于享受一九九八年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审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52:55  浏览:82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事部关于享受一九九八年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审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享受一九九八年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审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一九九八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 等 人被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名单附后)。根据《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政府特殊津贴每人五千元,一次性发放,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管理办法。自从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以来,全国已有13.26万多位专家获此殊荣,这对宣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爱岗敬业、钻研科学技术,对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反响。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五大精神的贯彻落实,给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带来不少新变化新要求;政府特殊津贴工作的深入开展,也碰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研究解决。各地要认真调查研究,改进管理办法和管理措
施,努力把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和特贴专家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要进一步发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作用。特贴专家是我国专业技术队伍的优秀群体,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他们在业务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在继续关心和改善他们工作和生活条件的同时,引导教育他们保持荣誉,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技术水平,
培养和带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实现科教兴国战略、推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四、请接到本通知后,速派人持厅(司、局)介绍信到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领取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并尽快将证书和津贴发到专家手中。



1999年4月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重大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重大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制度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7〕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重大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区县、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泸州市重大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有关精神,创优发展环境,提高我市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推动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决定》(泸委发〔2007〕5号)和《关于开展集中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实施意见》(泸委发〔2007〕21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泸州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暨重点建设领导组根据《泸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泸市府发〔2006〕15号),按照相关程序确定的项目。
第三条市委、市政府成立的泸州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暨重点建设领导组是我市重大投资项目的协调服务机构,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工作职责是:
(一)具体行使对全市重大投资项目的总体协调、跟踪服务、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牵头承担全市重大投资项目的规划、储备、筛选、汇编,年度目标任务的安排,及项目实施情况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
(三)负责泸州市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奖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重大项目投资者设立“绿色通道”并提供优质服务。凡属我市的重大投资项目,市重点办将为其颁发《泸州市重大投资项目卡》,项目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持卡享受“绿色通道”提供的优质服务。
“绿色通道”优质服务内容:为重大投资项目提供快速、高效、便民的服务:一是特事特办,加快办理;二是简化程序,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三是缩短时限,各审批环节的办理时间按现行时限的标准尽量进行压缩;四是需要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项目,市重点办要指定专人跟踪服务,协调配合,直至办结手续。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我市出台的一系列投资优惠政策,各级规划、财政、国土、电力、交通、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用地规划、资金拨付、电力供应、物资运输、供水、供气等配套条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优先考虑,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相应指导和高效服务。
第六条市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各种财政性资金时,要充分体现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倾斜和支持。
第七条市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的条件下优先满足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保证用地指标的落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市重大投资项目用地原则上按全国统一制定的最低价格供地。
第八条收费单位在向项目业主按政策收费时,必须出具有效的收费文件及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低限标准执行。
第九条市重大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涉及的有关部门要负责做好项目的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等外部配套工作,协助项目业主做好生活物资供应和施工区域的社会治安等工作。
第十条由市重点办牵头,通过网上、会议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重大投资项目信息,争取多种信贷资金支持,吸引外资和民间资金的投入。
第十一条改革和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实行联合年检制度,扩大免检范围,对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的年检一律取消。规范对重大投资项目的行政检查,同一部门不得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多次重复检查,对同一事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检查。
第十二条规范各种收费行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重大投资项目摊派、索要赞助,以及要求支付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各种费用;不得干预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和强制要求接受指定服务;不得强迫参加学会、协会等组织和收费性质的会议、培训、考察、检查评比活动。
第三章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建立协调服务机制
(一)市重大投资项目的日常协调服务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遵照下列规定执行:
1.国家、省在泸重大投资项目的日常协调与服务,由市重点办、市级相关部门和相关区县政府负责;
2.市重大投资项目中市属项目的协调与服务,由市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所在区县协助;
3.市重大投资项目中区县项目的协调与服务,由区县政府负责。
(二)建立与有关职能部门的通气制度。每年的重大投资项目一经确定,由市重点办及时向项目涉及部门通报,让各职能部门提前启动服务程序。
(三)建立市委市政府领导定点联系市重大投资项目责任制度,强化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督促、协调和推进力度,为项目推进提供领导保证。
(四)对重大投资项目需协调事项,每季度定期由市重点办汇总,提请泸州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暨重点建设领导组协调解决。遇突发重大事项随时由市重点办提请泸州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暨重点建设领导组协调解决。
(五)加强与在泸投资业主的沟通。市政府每年年终召开投资者座谈会,当面听取项目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改进工作,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
第十四条建立督查通报机制
(一)市重点办每月汇总和分析重大投资项目情况,通过党政网或书面等形式送有关部门,并将市领导牵头负责的项目情况独立汇总书面送达相关市领导。
(二)市重点办将会同市委、市政府目督办每两月对项目涉及解决的问题以电话、行文等多种形式进行督办。对协调服务不力的部门,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建立目标考核机制
将市重大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考核依据为市委、市政府年初正式下达的当年泸州市重大投资项目及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其考核等级为:完成、基本完成(完成目标任务80%以上)、未完成;对各区县、市级职能部门考核等级为:优质服务单位、称职、不称职。
市重大投资项目的服务单位,年末应写出总结报告。由市重点办根据其年度分管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或服务情况、信息报送情况和协调解决问题情况、业主的反映等进行综合考评后。将考评初步意见报送泸州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暨重点建设领导组审定。并将最终结果报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目标办,作为年终目标考核依据。
第四章奖惩机制

第十六条市政府根据市重点办考评结果,对完成项目建设目标任务提供优质服务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市政府在每年的重点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金额,作为完成重大投资项目建设服务奖励资金,对为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市发改委、市重点办、市财政局提出,报请泸州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暨重点建设领导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各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在重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监管不力出现严重违反廉政建设或出现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的;
(二)在重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服务不到位、工作不尽职责,项目建设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擅自截留和挪用重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
(四)在重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单位和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将视其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置:
(一)通报批评;
(二)扣减目标奖励分值;
(三)对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应以本服务内容为依据,结合本区县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配套的跟踪服务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有关市重大投资项目服务的制度,凡与本制度相抵触的,均按本制度执行。

关于转发丽水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丽水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6〕64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建设局制定的《丽水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丽水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试行)
(市建设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房地产市场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莲都区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商品房面积预测。
  开发企业可以分批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最小应以自然幢为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时,需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并根据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的指标在网上录入相关信息。
  第五条 在商品房销售许可核准之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提供的信息,在丽水市透明售房网上进行预告。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销售许可相关信息,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楼盘坐落、房屋类别;
  (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幢数、总建筑面积、总单元(套)数、总层数以及具体房号清单;
  (三)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商品房销售示范合同文本,包括经备案的补充条款。
  第六条 正式销售前,开发企业应对拟销售楼盘的预售许可证号、基准价、楼房加价系数(包括楼层系数、朝向系数、景观系数)、销售时间、销售地点等内容在网上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三天。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统一使用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联合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开发企业需要对示范合同文本进行修订的,应当向市工商局备案后再进行网上公示。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基准价在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登记后,不得随意调整,禁止标价外随意加价,企业优惠折扣率除外。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销售基准价的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即时在网上操作系统中进行变更。
  第九条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可申请部分房源为自留房源。自留房源必须在开盘后一个月内明确其产权归属或在自留房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打印书面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签名(章)后,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即时备案。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传送商品房销售合同后,由网上操作系统自动生成并进行合同编号,同时在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显示该套商品房已销售。
  第十二条 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后,在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前,合同主体不得变更。
  预订商品房,必须使用实名制,预订时购房者或者代理人必须持购房者的有效身份证明;预订后,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主体不得变更。
  预订的商品房必须在15日内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手续;超过15日未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预订自动取销,网上操作系统商品房楼盘表内恢复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为可售房源。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当到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房管窗口申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退房手续后,方可正式解除。所退房源必须另行公开销售,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前再次网上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该商品房的坐落、幢号房号、建筑面积、附属的车库(位)和杂物间的面积,开发建设单位,单位房价和总价款,交付使用日期,销售地点、日期,报名地点、报名截止日,售楼处电话等。公告日期不少于五天。公告期间,开发企业应公开信息,便于公众查询。
  需购买所退房源的对象,统一向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房管窗口申报,公告期满后购房对象超过二人及以上的销售应以公开摇号或抽签的方式进行,由开发企业会同窗口管理人员组织销售,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
  若公告后无人报名,开发企业再确定房价应重新申报、公告。
  开发企业与该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合同的总价款等内容应与公告相一致。通过网上操作系统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备案登记办法的及其他违规销售行为的开发企业,将依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在网上公示。
  第十五条 市地理信息中心应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