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教育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开展内地与香港教育交流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14:17  浏览:82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开展内地与香港教育交流若干问题的意见

教育部 国务院港澳办


教育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开展内地与香港教育交流若干问题的意见
教育部 国务院港澳办



香港回归祖国后,两地教育交流不断扩大,大学间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更加深入,中小学间的交流更富实效,各校在交流中不断总结经验,形成良好的发展势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依照“一国两制”的方针,特区政府自行管理香港的教育,因此,两地教育行政部门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为了使两地教育交流有所遵循,健康、有序地开展工作,现就两地教育交流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支持和鼓励内地的学校以爱国主义为主题,在内地为香港的青少年学生举办普通话培训班、中国历史文化研讨班,开展夏令营及其他联谊等活动,以促进香港青少年一代对祖国的认同。举办此类活动,按有关规定报批并在执行中注意把握政策。做到正面引导,不强加于人。
二、积极推动两地的中小学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教学交流,增进相互了解,互相取长补短,促进共同发展。
三、自1998年起,作为试点同意香港的大学委托内地的大学代招大学本科生(有关详细规定已发有关各校);两地的大学可继续通过校际交流的形式,互派研究生或联合培养研究生。
四、重点支持两地的大学开展校际合作。特别是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双方的大学可在相互的大学校园内联合建实验室、科研机构。有关人员、经费、研究课题及开发的项目由双方商定。涉及高科技及敏感课题的合作研究和技术开发,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在科技合作中,要做到优
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成果共享,并注意保护知识产权。
五、内地教育机构在香港合作办班或办学,开设非学历短期培训课程,应按照隶属关系,报省部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开设成人兼读(函授)、全日制学历教育、合作办班或办学,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并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备案;涉及学位教育的,由教育部征求国
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意见并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香港方面的合作者应是经特区政府认定的教育机构。审批上述合作办班或办学的上级主管部门,均应征求新华社香港分社的意见后,再进行审批。凡经批准在港合作办学、办班的单位,应遵守香港的法律法规,保证教学质量,合理收费
,不以营利为目的,严禁滥发文凭证书。
六、香港的教育机构或个人与内地教育机构在内地合作办学,参照前国家教委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执行。涉及学历、学位教育的合作办学,应按隶属关系征求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意见后审批。
七、两地大学生可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在内地或香港进行的专业实习或专业考察活动,但一般不安排香港学生在内地进行社会调查(特别是问卷调查)。
八、内地的大学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同意香港的大学根据需要在本校校园内,设学术交流联络处,其业务范围为开展教育学术交流活动,并应遵守内地的法律和校园管理规定。
九、两地的大学可互聘客座教授或授予名誉博士等称号。内地的大学,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如内地的大学拟授予香港的知名人士或高级公务员名誉学术称号,应由教育部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应由教育部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后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
批。



1999年2月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办法

湖北省黄石市人大常委会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办法

(2001年4月2日黄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对全市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是代表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人大代表建议,包括:(1)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个人或联名提出的书面建议;(2)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经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作代表建议处理的议案;(3)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个人或联名提出的书面建议;(4)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建议。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落实。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大会议案组统一整理,分类编号,会后交办。属政府系列承办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机构交办,其它机关、组织承办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直接交办。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登记编号,提出交办意见,分管领导审签后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应在会后的一个月内交办;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根据其涉及的内容,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在收到建议后的十五天内交办。

第六条 各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要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如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收到建议后十天内将原件退回交办机关并说明情况,不得因故不办或者自行转给其他单位。

第七条 代表建议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交办机关指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联合办理。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如双方意见不一致,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共识的,主办单位应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由交办机关协调办理。

第八条 交办机关在办理过程中要经常与承办单位保持联系,掌握进度,督促落实。

第九条 承办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应加强同提建议代表的联系,采取走访、座谈、邀请代表参加会议、现场察看等形式,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做好承办工作。对应该解决并有条件或创造条件能够解决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解决;对因客观条件限制,本年度办理不了的,要作出规划,可在下年度继续办理,并向代表通报办理的进展情况;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应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应在交办之日起五个月内办复完毕。对个别情况复杂、办理难度大,五个月内确实无法办毕的应及时向交办机关和提出建议的代表说明情况,待办理完毕后再作正式答复。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应在交办后的三个月内答复代表。

第十二条 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结果的书面答复要由该单位主要领导审签,以本单位正式函件形式答复代表。

市人民政府部门办理的代表建议,应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直局以上部门进行答复,不得由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

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分别答复联名的代表;对几个部门联合办理的代表建议,由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协商后答复。

书面答复在主送提建议代表的同时,应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寄发办理答复件时,应同时附送《征询意见表》,由代表对办理结果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填写自己的意见,分别反馈给承办单位,同时寄送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机构。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限期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重大问题的建议和需要较长时间分步解决的建议要抓好跟踪督办。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一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积极办理涉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工作的建议,必要时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有关办理事宜。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和抽查,必要时,也可组织代表进行评议。代表对办理工作不满意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成绩显著、得到代表和人民群众好评的承办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敷衍塞责或逾期不办,造成重大损失和代表强烈不满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长江干线水上巡航与救助一体化专项工作经费项目绩效考评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长江干线水上巡航与救助一体化专项工作经费项目绩效考评的通知

厅财字〔2008〕50号  


长江航务管理局、水运科学研究所:
根据财政部2008年绩效考评工作的安排,部“长江干线水上巡航与救助一体化专项工作经费”项目被确定为财政部2008年绩效考评试点项目。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水科所”)负责本项目的考评工作。
二、请长江航务管理局加强对考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督促长江海事局组织进行自评工作,并与水科所相互配合,认真完成考评工作。
三、请长江海事局制定自评工作计划,并将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位,以确保自评与考评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长江海事局、水科所要按照本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安排意见(见附件),全面、真实地反映项目的有关数据指标,准确地反映项目管理的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分别提出客观的自评意见和考评意见。相关数据资料请注意保密。
五、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将绩效考评试点项目及其绩效目标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
六、考评工作经费(包括部委托水科所负责考评的费用)在长江海事局2008年公用经费中列支。

附件:“长江干线水上巡航与救助一体化专项工作经费”
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安排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长江干线水上巡航与救助一体化专项工作经费”
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安排意见

一、考评对象
“长江干线水上巡航与救助一体化专项工作经费”项目。
二、自评单位与考评单位
自评单位:长江海事局。
考评单位: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水科所”)。
三、考评内容
此次考评是对“长江干线水上巡航与救助一体化专项工作经费”项目的绩效目标完成程度、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经济和社会效益、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考评。
四、考评原则
(一)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坚持国家政策导向原则;
(二)全面、真实、客观、公正原则;
(三)科学规范,简明实用、公开透明原则;
(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原则。
五、考评依据
(一)财政部《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4〕404号)和部《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点办法》(交财发〔2007〕367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部确定的长江海事局的职责;
(三)项目预算批复文件及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四)项目预算申报材料;
(五)项目财务执行报告、决算报告及有关的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六、考评方法
(一)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二)采取现场和非现场考评相结合的形式;
(三)主要选用比较法、公众评价法、因素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考评方法进行绩效考评。
七、考评指标及标准
一级指标 指标权重 二级指标 指标权重
绩效目标 完成程度 50% 安全状况综合评估指数 15%
巡航计划执行率 10%
巡航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率 10%
培训演练计划完成率 10%
应急值班待命保证率 10%
客渡船安检重大缺陷整改率 5%
渡船船员免费培训率 5%
客渡船GPS上线率 5%
渡口渡船巡查率 10%
安全预警信息发布率 10%
特殊气况禁航实施率 10%
预算执行情况 10% 预算完成率 100%
财务管理状况 10% 规章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20%
预算、决算执行情况 20%
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执行情况 20%
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20%
资产管理情况 20%
经济和社会效益 20% 人命救助成功率 50%
船东满意度 10%
社会满意度 10%
安全渡运人数 10%
安全渡运车辆数 10%
挽回经济损失 10%
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情况 10% 执法船艇 “153040” 快速反应覆盖率 50%
执法船艇完好率 25%
执法船艇可用率 25%

八、考评程序
(一)自评阶段。长江海事局按照考评标准、指标和方法,参照财政部《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和部《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点办法》的要求,编制自评工作计划,收集、整理、分析项目的有关资料,在水科所的协助下,按照考评指标及标准评定分值,对项目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系统评价,于9月底前完成编制《长江干线水上巡航与救助一体化专项工作经费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工作,并上报部财务司。
(二)考评阶段。水科所按照要求编制具体考评工作计划,开展考评工作,根据长江海事局的《长江干线水上巡航与救助一体化专项工作经费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在该局的协助和配合下,成立专家小组,对相关数据资料进行审核,并采取现场调研的方式,对项目的绩效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考评打分,对项目自评情况和实际效果提出客观的考核评价意见,于10月底前完成编制《长江干线水上巡航与救助一体化专项工作经费项目绩效考评报告》工作,并上报部财务司。
(三)总结阶段。长江海事局、水科所根据项目绩效自评的情况和对项目绩效考评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系统总结考评工作的主要经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项目的特点,对项目考评指标的设立、考评计分的方法和各项指标的权重、具体考评方法的选择、组织考评工作实施的职责分工、项目考评的基础工作、项目考评结果的应用等进行总结,提出改进预算项目管理的建议和完善交通项目绩效考评的意见。请于11月底前完成考评总结报告,并上报部财务司。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