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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48:13  浏览:85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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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7〕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7年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已在全国范围投入使用。为充分发挥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运业)税收征收管理,有效防止发生货运业税款转引、虚开发票现象,要切实抓好以下各项管理工作:
一、认真做好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和年审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函〔2007〕223号)规定,认真开展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工作。对申请认定自开票纳税人的货物运输单位,税务机关除审核相关资料外,还要实地调查了解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核实纳税人的运输能力,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对已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要结合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对其自备运输工具、年运输收入、财务核算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其是否符合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条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二、加强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的税收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的审核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代开票纳税人是否具备运输工具等情况进行审核,对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为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税务机关和中介机构在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必须实行“先税后票”。各项税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征收。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的实际运输能力情况进行核查,将其实际运输能力与代开发票金额情况进行比对,防止出现未提供运输劳务而代开货运发票的现象,同时加大对虚开货运发票的处罚力度。
三、规范货运业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征收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的管理。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代开票纳税人,只有符合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附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时,方可使用出包方、出租方或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开具货运发票。对不同时具备《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要开展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应办理税务登记的,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四、加强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营业税申报的审核工作
自开票纳税人在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提交申报表、税控盘等规定资料。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附件《公路、内河货运业发票税控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及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简称《规程》)的有关规定,对申报进行审核。审核时工作人员要首先读取其报送的税控盘(或税控传输盘)开票信息,与其营业税申报表填报的相关内容进行比对,即“票表比对”。对“票表比对”相符的,受理其纳税申报并对税控盘返写监控数据。地税局在计征营业税以后,将发票信息传递给国税局。“票表比对”不符的,按照《规程》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要定期开展自开票纳税人的所得税纳税评估,要注意运用税控机具记录的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的数额,对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统筹分析,评估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与其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进行比对,保证纳税人的开票收入均已计入其应税收入,防止企业所得税流失。
六、 严格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发票管理
  自开票纳税人在购领发票时,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验旧售新”,也即先缴税后购票的要求发售发票。
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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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国政府 荷兰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海运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8月14日 生效日期1976年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海运方面的合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中:
  “缔约一方船舶”是指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荷兰王国国旗的商船。
  “船员”是指某航次中在船上实际工作或服务的、持有本协定第十一条所指证件,并列入该船船员名单的人员。

  第二条 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有权在两国国际通商港口间航行,经营两国之间或两国中任何一国与第三国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对悬挂第三国国旗并由缔约一方的航运企业经营的船舶,如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不反对,应给予同样的权利。

  第三条 缔约任何一方在国际海上运输范围内,对缔约另一方或双方可接受国家的船舶,不得采取任何构成船旗歧视的行动。

  第四条 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缔约一方的船舶及其船员,在缔约另一方领海航行或进出、停泊港口时,在征收各种税捐和费用,在执行海关、检疫、边防检查、港口规章和手续,在港口和锚地停泊、移泊、装卸、上下旅客和转载货物以及船舶、船员和旅客所需的各种供应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缔约一方的港口设备,包括码头、岸上和水上的装卸、堆存以及港口的助航设备和引水服务等,应按照最惠国待遇,供缔约另一方的船舶使用。
  本条上述规定不适用于缔约任何一方因参加或将参加关税同盟或类似国际协议而给予或将给予有关国家的利益、优惠、特权和豁免。
  上述规定不影响缔约任何一方对外国人进出或在领土上停留的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 缔约双方在本国法律和港口规章的范围内,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以便利和加速海上运输,防止船舶不必要的延误,并尽量简化和加速办理海关和其他港口手续。

  第六条 本协定的规定不适用于沿海航行。当缔约一方的船舶为了卸下从国外运来的货物和旅客,或装载货物和旅客运往国外,而在缔约另一方港口之间航行时,不作为沿海航行。

  第七条 缔约一方应承认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按照本国法律规定颁发的船舶国籍证书。
  缔约一方应承认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颁发的船舶吨位证书和其他船舶证书。
  未持有缔约一方主管当局颁发的吨位证书的船舶,为支付船舶的税款,可按缔约另一方的有关规定重新丈量。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航运企业在从事海上运输中所获得的收入、其他收益,免予征收任何形式的税捐。

  第九条 缔约一方将给予缔约另一方的航运企业,在其境内的收入按缔约双方所接受的货币和兑换率,自由汇兑的权利。

  第十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在另一方领海或港口发生海难或遭遇到其他危险时,缔约另一方对遇难船舶、船员以及船上旅客、货物应给予一切可能的协助和照顾,并以最快的方法通知对方有关当局,在收费方面不应有任何歧视。
  如遇难船舶上装载的货物需要在缔约另一方的岸上卸下并暂时保存,以便运回起运国或运往第三国,缔约另一方应提供一切所需方便,并免征一切关税和其它税捐。

  第十一条 缔约一方应承认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颁发的船员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为“海员证”,荷兰王国颁发的为“蒙斯特布克耶”即“海员证”。
  在缔约任何一方船上任职的第三国船员的身份证件,应为缔约另一方所接受的国家主管当局所颁发的护照或承认的船员身份证件。
  持有上述证件的船员,当船舶在对方港口停留期间,可按所在国现行的规定上岸和在该港口所在的城镇停留。
  上述船员如必须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就医时,该方的主管当局应准予其停留所需要的时间。

  第十二条 持有本协定第十一条所指证件的船员,由于被遣返,或到另一港口登船任职,或其他为对方主管当局认为可以接受的理由,在获得批准以后,可在对方境内通行。
  上述批准的证件应在最短时间内发给,其有效期由该当局确定。
  缔约一方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期间,缔约一方使、领馆的官员与该船的船员,在履行所在国的有关规定后,有权相互联系和会见。

  第十三条 缔约任何一方有权拒绝他们认为不适宜入境的外国籍海员进入他们各自的领土。

  第十四条 缔约一方的船舶和船员,在缔约另一方的境内期间,应遵守该方的有关法令、规章和规定。

  第十五条 为了促进两国海上运输的发展和处理执行本协定中产生的共同关心的问题,双方主管当局可以派专门代表在双方同意的日期和地点进行会晤。

  第十六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交换已经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手续的外交照会之日起生效。
  缔约一方如愿意终止本协定,应在事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八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荷兰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双方互相照会通知各自己履行法律手续,本协定于一九七六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荷 兰 王 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于  眉               费  渊
     (签字)               (签字)

信息产业部关于公布符合从事.cn域名注册服务条件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公布符合从事.cn域名注册服务条件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通告


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经营者应具备条件法律适用解释的通告》信部电[2003]498号,现将符合从事.CN域名注册服务条件且向我部办理备案手续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公布。
本通告相关内容可查询我部网站www.mii.gov.cn。本通告发布后办理备案手续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单不再另行通知,一并发布在我部网站上。
对于发现的域名注册服务问题,欢迎社会各界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投诉(电话:010-62619750-3008;邮箱:supervise@cnnic.net.cn;传真:010-62559892/62636115),也可直接向信息产业部反映(联系电话:010-66020710,传真:010-66024197)。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符合从事.CN域名注册服务条件的机构及其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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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从事.CN域名注册服务条件的机构及其相关信息


1、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27号万网大厦3层(100011)
客户服务:800-810-8500 010-64242266
传 真:010-64254247
电子邮件:cndomain@hichina.com
网 址:http://www.net.cn/

2、北京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首体南路6号新世纪饭店写字楼1858室 (100044)
客户服务:010-68492333-1、68492333-2
传 真:010-68492758
电子邮件:cnreg@chinadns.com
网 址:http://www.chinadns.com.cn/

3、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开元区嘉禾路267号惠元大厦八楼(361004)
客户服务:0592-5391800
传 真:0592-5391808
电子邮件:guonei@china-channel.com
网 址:http://www.china-channel.com.cn/

4、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4号建达大厦16层(100013)
客户服务:010-64240263-4
传 真:010-84291029
电子邮件:idc.bj@net263.com
网 址:http://www.263idc.net/index.html/

5、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卫星大厦1108室(100080)
客户服务:010-82615500-1237、82615500-5858、82615500-1600
传 真:010-68747667
电子邮件:support@east.net
网 址:http://www.east.net/

6、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海淀区花园东路10号高德大厦307室(100083)
客户服务:800-830-7110
传 真:010-82039663
电子邮件:cnreg@dns.com.cn
网 址:http://www.dns.com.cn/

7、广东互易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1202-1203(510613)
客户服务:020-87521880、87521883、87521885
传 真:020-87502880
电子邮件:shitaluo@8hy.com
网 址:http://www.huyi.cn/

8、厦门必信电脑网络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41楼D座(361004)
客户服务:0592-5163169、5163200、8607568
传 真:0592-5165137
电子邮件:domain@bizcn.com
网 址:http://www.bizcn.com/

9、厦门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白鹭洲路普利花园大厦19层(361004)
客户服务:0592-2222123
传 真:0592-2220123
电子邮件:web@cnolnic.com
网 址:http://www.cnolnic.net.cn/

10、珠海市天互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珠海市人民东路221号西海大厦6楼B座(519000)
客户服务:0756-2281172、2282523、2281173
传 真:0756-2282526
电子邮件:support@now.net.cn
网 址:http://www.now.net.cn/

11、武汉市劲捷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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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info@jingle.com.cn
网 址:http://www.027.net.cn/

12、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1号楼(100080)
客户服务:800-810-6660、010-82619977
传 真:010-82610500、82610330
电子邮件:sales@sanfront.com.cn
网 址:http://www.sfn.com.cn

13、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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