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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55:48  浏览:95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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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政发〔2007〕 3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十三届四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等五部局第120号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4号)和《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限于本市区范围内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和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房产局负责廉租住房的审核、备案等管理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各区政府负责受理申请对象的申请,对申请对象进行调查、公示、审查和申请资料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房源:市区两级政府建设的廉租住房。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5 %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用于廉租住房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房产局按规定使用,市财政局负责监督。
  第八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
  (一)因特殊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危害严重,既无修缮价值又无购买新房能力的特困家庭;
  (二)因无收入来源,房屋存在严重危害,既无修缮价值又无购买新房能力的低保户;
  (三)人均居住面积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既无能力扩建又无能力购买新房的低收入家庭;
  (四)在政府组织的重点工程和危房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实行拆迁安置有特殊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第九条 每年政府确定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指标,由市政府按比例分配到各区政府。实物配租的住房面积一般在45平方米左右,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并可适时进行调整,由市政府适时对外公布。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住房情况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初审合格后,在申请人所在各社区居委会内公示,有单位的同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申请人填写《鹤岗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三)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查,签署区政府意见,报市房产局复查后,再公示15日无异议的,报市长办公会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实行廉租住房保障排队轮候制度。根据家庭生活、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先后等条件,由各区政府进行排序,按照排序确定保障对象。无法确定排序先后的,可以采取摇号的方式排序。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发生情况变化的,区政府应根据变化情况提出变更意见,上报市房产局,给予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资格。对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置的,取消当年资格,重新轮候。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兑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物配租。取得当年实物配租资格的,应持《鹤岗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与市房产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二)租赁住房补贴。取得当年租赁住房补贴资格已租赁住房的,应将《鹤岗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书》交房屋所有权人,由房屋所有权人持该通知书,到市房产局按规定补贴标准办理结算,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各区政府每年对廉租保障对象家庭情况核查一次,发现情况有变化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享受实物配租的,其收入超出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各区政府申报、市房产局批准,按政府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连续两年不再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腾退承租的廉租住房,确有困难暂不能腾退的,按市场租金计租。
  (二)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其收入超出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民政部门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后,市房产局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死亡,同户籍并同居一处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60日内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办理续租手续。
  第十五条 建立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房屋台帐,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并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参照公房修缮范围、标准,对廉租住房进行统一管理,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房产局批准,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一)廉租住房无故闲置3个月以上的;
  (二)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三)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兑、转借、调换的;
  (四)未经批准对廉租住房改修、改建、改动设施和设备的;
  (五)改变廉租住房使用用途的;
  (六)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廉租住房的;
  (七)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行政管理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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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目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组建自治区商务厅,为主管自治区内外贸易管理和对外经济合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划入职责

(一)原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

(二)原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的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职责。

(三)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责。

(四)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含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的内贸管理、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内外贸、外资、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规范性文件及实施细则;指导和协调自治区内外贸管理及外商投资管理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

(二)拟订自治区内贸发展规划,研究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促进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拟订自治区外贸市场多元化发展规划和阶段性重点市场开拓计划;抓好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国际电子商务信息建设。

(五)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商品目录及商品配额招标政策;研究分析自治区国内外两个市场重要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自治区进出口商品计划(包括自治区重点工业品、原材料、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和拟订相关管理细则;负责自治区进出口商品配额编报、分配及组织实施;负责配额许可证的确定和发放。

(六)贯彻国家加工贸易政策,拟订自治区加工贸易发展规划、政策,负责自治区加工贸易业务的许可审核和管理,指导协调自治区出口加工区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的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多边贸易政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研究制定自治区促进对外贸易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执行国家边境贸易(含互市贸易)政策,协调和管理自治区边境贸易工作。执行国家口岸工作政策法规,负责自治区口岸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贯彻执行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的政策;组织实施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和参加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交易会。

(九)研究、宣传WTO规则和区域合作相关政策;组织协调自治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实施及其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自治区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政策,宏观指导自治区外商投资工作;总结分析利用外资情况,参与制定自治区对外开放及外商投资政策、法规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核准国家规定权限以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依法核准国家规定限额以上、需要国家综合平衡和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进出口商品(含出口港澳台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合同、章程的变更事项;指导和管理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

(十一)研究拟订自治区各类开发区的有关政策、管理规定,指导协调管理自治区原科技厅、原经贸委出口加工区的工作。指导和管理区内外贸易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国内外贸易发展资金的管理。

(十二)拟订自治区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自治区企业(组织)在境外投资办企业的申报(金融类除外)并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管理国际无偿援助事务;归口管理对外援助有关事务。

(十三)根据商务部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负责协调中国一东盟博览会有关工作,代管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研究拟订自治区利用建立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机遇,扩大与东盟国家经贸合作的政策措施,组织和承办有关经贸交流活动事宜。

(十四)依法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实行备案登记,执行国家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进行资格审定;管理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常驻自治区商业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协调处理相关涉外商务事务;指导与监督区内各种经贸交易会、展销会、展览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

(十五)负责自治区商务出国(境)团组的有关审批事项;组织自治区商务出访考察活动,承办与商务业务相关的外事接待。负责自治区外派我国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代表机构人员选派和管理;指导自治区内贸外贸学会、协会工作。

(十六)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订厅机关工作制度,负责厅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协调厅内设机构工作;负责文电、秘书事务、对外宣传、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管理;起草综合性文件;办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督办重要工作事项;承办有关会议和接待活动;办理因公出国组团、邀请外商来访审批事宜;安全保卫、来信来访。

(二)人事教育劳动处。

负责厅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厅管干部及公务员队伍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人才培养选拔;厅管出国人员审查及驻外派出干部的选拔派出管理;厅专业人员管理和实施专业资格制度;计划生育等。

(三)政策法规处。

研究国家内贸、外贸、外资、外经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分析世界经济形势与自治区内贸、外贸、外资、外经趋势并提出政策建议意见;研究分析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自治区有关产业和贸易方面出现的新问题并提出应对的建议;负责商务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及普法工作;支持协调企业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建立和完善进出口预警机制及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和相关中介机构开展产业安全方面工作及相关的宣传、咨询和培训;负责软环境建设。

(四)规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自治区内外贸易发展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自治区内外贸易宏观运行状况的预测、监测、分析,对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措施;负责自治区内外贸易统计及其信息发布工作;管理各项内外贸发展基金、专项基金、援外经费、基建投资和厅机关行政经费等;负责厅属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监督和厅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指导厅属单位财务会计工作。

(五)东盟国家及港澳台地区处。

贯彻执行国家对东盟国家和港澳台地区政策;拟订自治区对东盟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经贸、合作的发展规划;指导自治区企业到东盟国家和港澳台地区投资、办企业和动员东盟国家、港澳台地区企业来广西投资;负责自治区在东盟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经济贸易业务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办好中国一东盟博览会;组织协调落实东盟经贸论坛事务。

(六)对外贸易处。

拟订自治区进出口商品管理细则和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拟订自治区对外贸易市场多元化战略规划和阶段性重点市场开拓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外贸促进体系建设;管理、指导及组织境内外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包括洽谈会、展销会、商品博览会等);负责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体办理执行国家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的相关工作,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进行资格审核;管理境外机构、企业常驻自治区商务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负责资源性产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的核定;负责进出口经营秩序的协调管理,协调指导外贸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执行国家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七)边境贸易管理处。

拟订自治区边境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沟通边境贸易管理关系,完善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编报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广西与越南的边境贸易关系;组织企业参加在越南举办的商品交易会、展览会;指导边境市、县边境贸易业务和互市贸易区(点)工作,开展与其他边境省(自治区)边境贸易的交流和联系。

(八)加工贸易处。

拟订自治区加工贸易发展战略、规划、政策;负责自治区加工贸易业务的管理、促进工作;研究自治区加工贸易行业布局,协调解决加工贸易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协调出口加工区的管理工作。

(九)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拟订自治区进出口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招标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负责申办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计划。

(十)科技发展与信息化处。

拟订自治区科技贸易进出口和商务贸易信息化发展规划、政策,推动高新科技产品的出口和商务贸易信息化的发展;参与拟订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和禁止、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管理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复出口工作;组织执行国家和商务部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则;负责自治区商务厅电子政务、办公室自动化、商务网站的管理。

(十一)市场体系建设处。

负责协助起草涉及健全、规范自治区市场体系的法规、规章及标准和实施细则;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促进内外贸结合,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协调有关部门拟订市场体系建设总体规划;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的流通服务和市场建设;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规范商业领域投资的准人程序;组织实施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市场准入政策并实行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拟订汽车流通服务政策,规范汽车市场秩序。

(十二)商业改革发展处。

负责协助拟订自治区内贸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流通产业等政策、法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规划;推广先进流通技术;促进诚信体系建设。负责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市场运行调节处。

负责协助拟订市场运行调节的政策、法规;监测分析、预测、统计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研究市场运行和调控方面的政策,并提出政策建议意见,协调解决运行中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市场信息咨询;负责畜禽屠宰、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茧丝绸在流通领域的规划,协调行业发展,组织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四)外国投资管理处。

协助拟订自治区对外开放及利用外资政策;按规定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考核确认外商投资二类企业和鼓励类项目;负责编报和下达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年度计划;负责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直接利用外资的统计、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人员的出入境的审核工作;综合协调设立在自治区内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的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华侨投资区工作。

(十五)国际经济合作处。

负责自治区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投资(金融类除外)、接受国际无偿援助的管理以及拟订业务管理办法;负责自治区企业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的核准工作;负责业务统计、外援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和汇报工作。

(十六)口岸办公室(自治区口岸办公室)。

负责自治区口岸管理工作,研究起草口岸发展规划,指导口岸建设;负责国家一类口岸的审核申报工作,二类口岸的审查上报和验收;负责对新开辟航线和申请临时进入自治区非开放区域的外籍交通工具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口岸的集疏运协作配合工作;负责直通港澳、越南陆运车辆的管理、协调;负责自治区口岸“大通关”建设及自治区口岸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中国一东盟博览会通关协调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在邕直属单位党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商务厅机关行政编制85名,机关事业编制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3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2名)。

离退休工作人员和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按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报废汽车管理,负责老旧汽车更新”、“指导散装水泥推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职能,继续由自治区经委负责。

(二)茧丝绸行业在生产领域的规划协调职能由自治区经委承担;在流通领域的规划协调职能由自治区商务厅承担。

(三)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

组在自治区商务厅设立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

工作。

(四)自治区商务厅许可证事务办公室,按原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许可证事务办公室职能、编制划转执行。

(五)原自治区贸易厅交给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直属单位划转自治区商务厅管理。


关于印发《2008年国土资源新闻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8] 52 号


关于印发《2008年国土资源新闻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现将《2008年国土资源新闻宣传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2008年国土资源新闻宣传工作要点

2008年国土资源宣传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中央提出的 “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着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全面提高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平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果、新经验。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不断提升舆论引导能力,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渠道,加强政策解读、主题宣传和典型宣传,加强舆情分析,增强新闻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为推进国土资源事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一、大力宣传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的新思路、新举措

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引向深入,紧密结合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试点工作,着力在贯穿、结合、转化上下功夫,核心是加快构建保障科学发展的新机制,包括:宏观调控机制;共同责任机制;开源节流机制;科技创新和国际合作机制。通过理论文章、专访等深度报道,阐述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深刻认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统一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为构建保障科学发展的新机制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及时报道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宣传构建新机制的进展和成果。联系推出一批先进典型经验,积极争取纳入宣传主管部门的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主题宣传的总体安排,配合做好“高举旗帜,科学发展”等重点栏目的采访报道工作。

二、抓住重要契机,大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改革发展成就

积极配合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面向全社会,大力宣传土地、矿产资源使用制度改革和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成就和贡献。力争纳入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全国性活动宣传,重点策划宣传土地使用制度改革20周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10周年取得的成效和经验。

配合做好“两会”宣传,及时报道“两会”关于国土资源工作的新要求,充分反映五年来国土资源系统全面履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积极参与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作用进一步显现;坚持开源节流并举,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持续治理整顿,资源开发利用秩序进一步好转;更加关注民生,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注重基础建设,管理支撑能力进一步提升;推进改革创新,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法制进一步完善;加强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行政执行力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各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今年奥运会在北京举行,前来中国境内采访的外国记者将大幅度增加。要认真实施《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加大国土资源对外宣传力度。要认真对待外国记者的采访要求,认真研究制定重大、热点、敏感问题的应答口径。

适度组织纪念建部十周年文化宣传活动,丰富活跃干部职工文化生活,振奋精神,凝聚力量,促进国土资源文化建设。

三、紧紧围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重点,开展富有实效的宣传工作

(一)着力宣传报道严格土地调控和监管,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取得的积极成效。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继续深入宣传《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和相关政策措施,宣传推广一批“节地型城市发展模式”、“节地型企业”等典型经验。 在提高土地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方面,着力宣传管住总量、严控增量、优化结构的总体要求,宣传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审查规划修改,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坚决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用地,从严控制工业用地,保障民生用地供应的具体举措和成效,宣传增强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新举措、新机制。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宣传报道。在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方面,搞好落实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宣传报道,充分报道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取得的显著成效。在加强土地执法监管方面,认真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及相关举措的宣传报道。加大执法监察和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宣传力度,主要报道新机制、新手段、新成效,适当曝光典型案例。在深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和征地制度改革方面,主要宣传报道新的举措和积极成果,注意把握政策规范。

(二)宣传报道巩固整顿规范工作成果,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配合整顿规范工作“回头看”,做好总结报道,充分宣传取得的成果,客观反映尚待解决的问题,突出报道巩固成果的举措。

加强《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资源开发整合、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提高矿政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充分报道各项政策措施,组织新闻单位深入矿山企业采访,大力宣传资源开发整合的先进典型经验。加强矿业对外合作宣传,精心组织2008中国国际矿业大会的报道。

(三)大力宣传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和地质工作服务经济社会的新进展,推动地质工作全面发展。在加强地质勘查方面,着重宣传“找新区、上专项、挖老点、走出去、依靠科技和人才”的工作思路,《全国地质勘查规划》颁布实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等工作部署和重大成果,关注石油天然气调查评价、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特别是深部找矿的进展。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方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十一五”规划》、《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颁布实施,山区丘陵区地质灾害普查,以汛期和三峡库区为重点的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报道。认真落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科普宣传工作方案》,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经常性宣传,全面提高公众防范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意识,增强识灾、报灾,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地质工作拓展服务领域及其良好社会效益的宣传报道。

(四)做好不断增强国土资源管理支撑保障能力和执行力、公信力方面的宣传报道。认真落实《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宣传工作方案》,密切配合活动的开展,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大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大力宣传活动的进展和成效。组织“国土资源保护县乡行”采访活动。组织好国土资源管理市长研讨班的报道。广泛宣传《土地调查条例》,继续落实《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宣传方案》,积极推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组织好国土资源法制建设、国土资源重大专题调研和战略研究、国土规划试点和国土资源调查、国土资源科技和信息化等方面的宣传报道。配合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以依法行政、廉政勤政、效能建设为重点内容的作风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做好宣传报道。

四、精心组织开展地球日、全国“土地日” 、国际地球年中国行动等主题宣传活动,发动社会广泛参与


精心组织4·22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以及12·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科技活动周等主题宣传活动,提前策划,统筹安排,务求实效。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各具特色、富有实效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李四光中队”和所属博物馆、开放实验室等平台,广泛宣传国土资源国情国策、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引导和发动全社会进一步关心、支持和参与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组织好有关活动的采访报道,扩大宣传效果。

组织好国际地球年中国行动的宣传报道,深入阐释“地学为社会服务”宗旨的内涵,广泛宣传“认识地球,和谐发展”行动口号。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发布工作,提升舆论引导的能力和效果


(一)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遵照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推进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坚持上下结合,形成互动。通过各种形式的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权威地发布国土资源管理信息。定期发布年度国土资源公报和有关重要国土资源指数,树立新闻发布品牌。


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报刊和网站发布政府信息和引导社会舆论的主阵地作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宣传机构要积极为加强国土资源宣传提供服务和支撑。要积极围绕部中心工作和重大宣传活动,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宣传合力,增强宣传效果。


(二)加强宣传策划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宣传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策划,做到日常宣传与专题宣传、系列宣传相结合,公开报道与内参反映、内部信息报送相结合,正面宣传为主与适度的舆论监督相结合。


建立健全舆情分析机制。切实做好舆情监测,不断提升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的能力和水平。及时了解国土资源重要报道的情况及社会反应,准确把握前沿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敏感问题,认真研究对策,充分掌握新闻宣传的主动权,正确引导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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