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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助拍摄播出大型安全电视系列片《安全为天》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15:08  浏览:8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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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助拍摄播出大型安全电视系列片《安全为天》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司政法函字[2005]2号
 
关于协助拍摄播出大型安全电视系列片《安全为天》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全民安全素质,特委托北京巨头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策划、制作365集大型安全电视系列片《安全为天》。现已制作完成了部分内容,于今年3月起将在全国地方电视台播出。

  大型安全电视系列片《安全为天》,展现现场珍贵资料,事故亲历者、灾难辛存者讲述亲身经历,著名专家进行科学解读,是一部进行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常识的很好的宣传片。请提供新闻线索,并对相关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附:大型安全电视系列片《安全为天》介绍 



二00五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大型安全电视系列片《安全为天》介绍

  一、拍摄宗旨

  紧扣中国安全生产进程脉搏,共同关注安全领域防范主题,在全社会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二、形式

  以故事性、真实性、知识性、实用性、权威性,彰显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主题。

  1.展示事故现场,捕捉事故亲历者,以影像记录和主持人叙述来呈现故事的鲜活与真实,打开不同的读解空间,诠释安全意识的重要内涵。

  2.链接行业动态信息,邀请权威专家对事故进行理性分析和科学解读,普及安全防范意识及科学自救常识,倡导安全生活方式。

  3.秉承公正、权威的理念,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我最喜爱的安全大使评选活动”,扩大影响,加强社会对安全命题的共同关注。

  三、内容

  事故亲历者揭示最可怕的安全隐患;灾难幸存者坦陈最传奇的逃生经验;顶级专家指点安全迷津;安全为天——生命传奇每一天。

  《安全为天》系列片共365集,每集时长10分钟。拟在全国地方电视台播出。

  联系电话:国家局政策法规司(010)64463024,64463150

  《安全为天》节目组(010)6771996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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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自2001年信息产业部举办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以来,该项活动对引导我国信息技术创新、推动信息产业技术进步与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与工作,信息产业部对《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管理办法》予以印发,原《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国信息产业技术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行业竞争力,促进信息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并规范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以下称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由信息产业部主办,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组织信息技术领域的专家,设立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负责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的终审工作。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设立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办公室(以下称评选办),作为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的常设机构,承担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的受理、初审、发布、宣传和异议处理工作,以及专家终审的组织、实施等事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重大技术发明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内法人单位或个人的非保密民用项目;
(二)申报人必须为项目的知识产权所有人,且不存在权属纠纷;项目所包含的发明创造应已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暂未获授权的专利申请应出具相应的专利检索报告,并经评选办认可;项目所包含的计算机软件应取得中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项目应是信息技术领域国家重点发展的技术,并且在某些技术领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代表该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其整体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并达到国际先进的高度;
(四)技术开发过程重视与应用的结合,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化和产业化前景。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和推荐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七条 申报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要求填写《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项目申报书》。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取得本办法第六条所述单位的推荐,或相关技术领域内三名专家(教授级以上职称)的推荐,由推荐部门报送或由申报人直接报送评选办。
第九条 年度申报起止时间和方式以信息产业部通知为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申报项目由评选办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评选办移交评委会进行终审。
第十一条 评委会认为有必要的,可由评选办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进行答辩。
第十二条 经评委会集体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终审结果,获得与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票的项目通过终审,进入发布程序。

第六章 发布程序

第十三条 通过终审的项目由评选办报送信息产业部批准,入选当年的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由信息产业部发布公告、颁发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证书。
第十四条 入选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的项目纳入《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指南》,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未入选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完善后重新申报重大技术发明评选。

第七章 撤销程序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入选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的项目有异议的,应自信息产业部发布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评选办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超过一个月提出异议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评选办发现入选项目的申报材料确有不实,或有证据证明该项目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提出撤销入选的意见,报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撤销该项目的入选资格并收回证书。如涉嫌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部科[2005]399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若干规定
上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
的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
98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9月22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若干规定
(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为确保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足额征收和养老金的足额发放,保障在
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
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
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
当按照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
案》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养老保险费征缴的综合管理和监
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劳动和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负责对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
本规定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三、缴费单位应当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的监
督检查,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谎
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四、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追缴其应缴纳的养老
保险费,并可加收滞纳金,对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可处以二千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
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加收滞纳金,并可对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
有关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内,缴费单位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行为或者超
过责令期限仍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缴费单位因经营状况等原因,确实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应当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证明材料,并由缴费单位和对其财产有处置权的机构
提出缴费计划,以缴费单位经评估和有关权证管理部门备案的财产权证,至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有关权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经市劳
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缴费单位可以缓期缴纳。缓缴期最长为一年。
缓缴期间,缴费单位不得转移已备案的财产。
缓缴期满,缴费单位仍未按缴费计划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或者在缓缴
期间转移已备案财产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决定,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七、缴费单位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在十五日内申请复议。缴费单位对
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缴费单位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劳
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采取具体行政行为不当,或者
因泄漏商业秘密造成缴费单位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不得
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故意不征、少征、漏征、挪用养老保险费,致
使养老保险费流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追回全部流失的养老保险费,并
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
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应当根据本规定作相应修订。



1998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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