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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00:21  浏览:94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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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0日公布。司法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通知应试人员考试成绩。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为准。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有关媒体提供成绩查询服务。应试人员可自11月20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地区的应试人员请使用声讯电话16839800,其他地区的应试人员请使用声讯电话16899800。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居住在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达到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自2010年12月1日起20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自12月1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应试人员在香港、澳门考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居住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接到《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可在台北市办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转递事宜。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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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排荷兰马铃薯种薯隔离种植检疫试验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安排荷兰马铃薯种薯隔离种植检疫试验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7〕7号)

 

大连动植物检疫局、大连市农业局:

  最近,中荷两国农业部商定,在采取严格检疫措施的条件下,从荷兰引进少量的马铃薯种薯进行隔离种植检疫,验证危险性有害生物是否会随进口荷兰马铃薯种薯传入我国,以便确定今后能否从荷兰进口马铃薯优良品种。经研究,此项试验将安排在大连长海县进行。现将试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验由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牵头、国际合作司和农业司共同组织实施。

  二、具体试验由大连动植物检疫局和大连市农业局承担。请加强此项试验的领导和组织工作。

  三、试验时间为两年,面积为两公顷。试验有关费用由荷方承担。请大连动植物检疫局与大连市农业局协商尽快确定试验地,并对此项试验所需的经费做出预算,报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

  四、整个试验须按中荷双方制定的方案进行。在试验用的马铃薯进口时,按我国规定实施检疫;在马铃薯生长期间,须进行疫情监测,发现有害生物及时鉴定;收获后,对马铃薯进行检疫并对土壤进行检测。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立即报告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并采取有效的扑灭措施。

  整个试验过程中,需作详细记录,每一次试验结束时,请作好试验总结报部。

  五、试验期间,要加强管理,严禁种薯丢失。

  望积极准备,相互配合,力争1998年开始试验研究。

 

                              农业部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关于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公安部 商业部 等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关于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76、77号和(1985)4号文件精神,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二、三类区工作的职工离退休后可易地安置。三线艰苦地区二、三类区的军队企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需易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应如实填写审批表,
报主管部门核准,经全军综合平衡后,由全军三线人员工作办公室按军队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分期分批下达各单位易地安置户数的批准证明(批准证明样式附后)。安置接收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凭全军三线人员工作办公室下达的批准证明,准予办理户口、粮食供应等手续。各企事业单位
的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分省指定的负责单位与当地有关部门商办易地安置具体事宜。
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76、77号文件,实施三线艰苦地区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体现了国务院、中央军委对三线职工的极大关怀,对稳定三线职工队伍,加强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通力合作,认真执行政策,严格审批手续,不得擅
自扩大范围和放宽条件,更不能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暂时还不具备实施易地安置条件的单位,要向职工讲清道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逐步实施易地安置工作。



198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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