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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苏丹文化与教育合作会谈纪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30:23  浏览:90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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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苏丹文化与教育合作会谈纪要

中国 苏丹


中国、苏丹文化与教育合作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86年1月16日生效日期1986年1月16日)
  在穆罕默德·陶菲克·哈利勒中将阁下及其随行的苏丹高级代表团访华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助理齐怀远先生和苏丹共和国建设、住房部长阿明·麦凯·迈达尼博士及双方有关人员于一九八六年元月十三日进行了政治、文化分组会谈,双方在热烈友好的气氛中就两国的文化、教育合作与交流交换了意见,并就会谈情况纪要如下:

 一、双方对两国的文化、教育合作与交流表示满意,强调加强和促进两国文化、教育合作与交流的重要性。

 二、双方强调应积极落实两国《一九八四、一九八五、一九八六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的各项条款。苏(丹)方表示,将积极克服财政困难,向中国派出访问团组,希望中方派杂技教练赴苏丹工作,派文化、艺术、教育、体育团组访问苏丹,并向苏丹提供文化援助。中方强调,中国愿发展同苏丹的文化、教育合作与交流,并提出如下建议:
  1.中方欢迎苏丹政府文化代表团一九八七年访华;
  2.中方欢迎苏丹民间艺术团一九八七年访华并承担该团在中国民航段的往返国际旅费;
  3.中方愿意根据苏(丹)方的要求,派杂技教练赴苏丹工作,有关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另商;
  4.中方愿意向苏(丹)方提供部分杂技演出道具和中国民族乐器,有关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另商;
  5.中方欢迎苏丹伊斯兰代表团访华,该团的国际旅费问题,双方可通过协商另行解决;
  6.中方继续每年向苏(丹)方提供二十名奖学金名额,并承担苏丹留学生毕业后回国的国际旅费;
  7.中方决定免除原对苏丹留学生来华前的考试;
  8.双方鼓励两国校际间加强联系,鼓励互派教师到对方国家讲学。

   中方代表             苏(丹)方代表
    吕志先           法鲁克·阿卜拉·拉赫曼
   (签字)              (签字)

                   (签字日期:一九八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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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协助做好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1号)规定,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总体方案经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批复后,由中央企业组织所属企业实施。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制定的实施方案及实施过程中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况、改制后的企业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内部退养职工和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数量,以及内部退养职工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移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费用支付和预提情况,债务处理情况、职代会讨论通过决议等,向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在规定的审核时间内,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报送的方案和有关材料要及时予以审核,出具相关认定证明,同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具体审核备案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二、积极推动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国家为促进就业、减少失业采取的一项宏观就业政策。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不仅有利于精干和加强主业,增强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现富余人员从岗位到岗位的平稳转移,减少转到社会的失业人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一方面,要按照中央12号文件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配套文件精神,主动参与本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措施的制定工作,特别是对涉及职工安置的资产、资金等,要主动与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等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另一方面,要指导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做好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审核认定,并帮助落实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凡是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资金不到位或资产不落实的,要责成企业予以明确和落实,否则,一律不予批准,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指导企业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档案移交和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级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指导改制企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和转移工作,并妥善解决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资金和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的来源问题。对拟改制企业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责成企业在改制前缴清。对于参加省级统筹的中央企业,原行业统筹单位辅业分离改制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仍由省级社保机构管理;其他中央企业辅业分离改制后,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由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对分流到其他企业就业人员或到社会上自谋职业的人员,要督促其所在企业和个人继续参保缴费。

  四、妥善处理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过程中工伤职工的管理问题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督促企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企业在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退休的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移交社会化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待遇,由企业一次性支付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管理,继续承担各类工伤保险费用;经协商一致,与原主体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原主体企业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景德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景府字[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级以下人员的调动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增减工作人员科学、合理、协调、有序的管理机制,有效巩固机构改革成果,保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序流动,杜绝无计划增人增资、瞒报漏报减少人员和套取财政经费现象的发生,切实减轻财政供养负担,根据《公务员法》、《景德镇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和《景德镇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调动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坚持执行核编进人的规定,严格控编进入,防止超编进人。

(三)坚持实行人员结构管理,严格按照编制结构比例配备人员。

(四)坚持部门内部调剂、总量平衡,严格控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总量增长。

(五)坚持在本级内调动人员,严格控制县(市、区)人员调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六)坚持严把逆向调动关,严格控制企业人员调入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调入差额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或机关单位、企业或事业单位人员调入机关单位。

二、人员调动管理的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委组织部依据有关规定调任人员除外)。

(二)机关单位,是指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群众团体机关。

(三)事业单位,是指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三、人员调动工作程序

(一)为引进高素质人才,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对硕士研究生学位以上(含硕士研究生)的人员(男40岁,女30岁以下),用人单位需要且专业对口、有编制空缺的,经市人事局与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查、市长审批后,办理调动手续。

(二)拟调入市直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对违规录用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准调入。

(三)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补充工勤人员,必须在市编办核定的工勤人员编制数内报批。

(四)申请逆向调入市直机关、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原则上不予办理,确实因工作需要的,按一定的程序办理:申请调入市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在编制范围内,由市人事局审批后办理。申请调入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市人事局审核并报常务副市长审批;申请调入市直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市人事局初审后经常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

(五)市直同类别单位之间人员平行调动的,由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定。

(六)市直单位人员顺向调动的,由市人事局直接办理调动手续。顺向调动指:机关单位调到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到企业单位。

(七)同类性质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平行调动,经市编办审核编制,报市人事局同意后由主管部门直接办理。

四、其他

(一)拟调动人员的部门、单位在办理人员调动前应到市编办核准编制手续。凡人员调动不符合本办法的,各部门、单位不得办理调配、编制和工资等方面的审批手续。

(二)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维护人员调动和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对违反本办法的,要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四)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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