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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9:02:51  浏览:83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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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比利时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法语区)
(签订日期1985年9月27日 生效日期1985年9月27日)

 一、教育
  (一)互换奖学金
  1.在一九八六至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学年内,中方和比利时法语区相互交换一百二十人月的奖学金。
  ——这些奖学金将优先向学习下列专业的中国学生提供:
  语言和文明史、公共卫生、经济学、生物工程、农业食品、遗传学、新能源、新材料、药化学、运输。
  双方每年将从上述奖学金数额中,最多留出三十六人月用于支持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中规定的校际合作计划。
  2.法语区通知中方下列的三个比方实验室准备各自接待一名中国留学生进行科学研究:
  ——鲁汶大学矿物物理化学与催化剂实验室(负责人:德尔蒙教授)
  ——布鲁塞尔大学医院泌尿科(负责人:埃拉斯姆医院舒尔曼医生)
  ——布鲁塞尔大学生物物理和放射生物学实验室(负责人:罗姆拉尔先生)
  中方将承担派往这些实验室的中国留学人员的国际旅费和在比费用。
  (二)校际科学交流
  1.对于下列校际项目,双方将使专家和奖学金生的互换得以实现:
  (1)项目:非交换体(数学)
  合作单位:复旦大学和蒙斯国立大学凡·帕格教授
  实施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相互交换一名专家,为期一周。
  (2)项目:福建土壤物化性能及含氮量的研究。
  合作单位:福建农学院和鲁汶天主教大学林特和鲁德鲁特先生
  实施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换十二人月的奖学金;互派一名专家,为期一周;互换一名专家为期二周。
  (3)项目:工业用镧系和锕系元素的物理和化学研究(核化学和放射化学)
  合作单位:北京大学和列日大学的费杰尔教授
  实施办法:互换一名教授,为期二周;每年互换十二个人月的奖学金(中方可单方派出一名研究人员)。
  (4)项目:新型温室材料
  合作单位:浙江农业大学和让布鲁农学院
  实施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间,相互交换一名专家,为期二周;相互交换十二个人月的奖学金。
  2.只要有关单位同意,双方将允许下列交流项目得以实现:
  (1)项目:人口统计与发展
  合作单位:广州中山大学与比利时人口发展校际研究中心(鲁汶天主教大学,布鲁塞尔自由大学,列日国立大学,纳未尔和平圣母学院)。
  (2)项目:不可逆程序基本理论在材料物理、等离子物理和生物物理方面的应用
  合作单位:上海工业大学和布鲁塞尔自由大学布里高吉纳教授。
  为支持上述两项目,法语区准备为交换两名为期十五天的专家提供费用。
  (三)法语教学
  目的:语言教学
     ——中文教师的进修
     ——在法语区开设中文翻译专业
  合作单位:上海外国语学院和蒙斯国立大学(雷纳教授)
  实施办法:在双方签定的校际合作协议的范围内:
     ——为一中国语言教师提供奖学金
     ——派遣一名法语区专家到中国进行为期三至四周的
       讲学活动。
  (四)法语区向中方转交了一批大学退休教授的名单。这些教授愿意到中国进行长期讲学(三个月以上)。如果中国或有关接待单位,能够负担他们的在华费用及其在中国境内的讲学的交通费用,法语区将设法解决这些教授的国际旅费。
  中方将把名单通知其大学和其它有关单位。

 二、文化艺术
  1.文化遗产
  法语区告知中方,该区有派一名玛丽蒙博物馆的专家来华考察清朝的意愿,为期两周。
  中方注意到这一意愿,在可能的情况下,将予以接待。
  2.戏剧
  法语区将接待上海戏剧学院一四人代表团,参加将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至一九八六年一月在列日和布鲁塞尔举行的国际会晤。
  3.音乐
  ——中方一九八六年将接待小提琴家劳拉·波贝斯库来华演出一周。
  中方注意到波贝斯库女士的意愿,她希望于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二日至十七日或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至八日举办两次或三次音乐会,尤其是与中央乐团合作。
  ——中方一九八七年将接待法语区一小型古典乐团来华演出两周。
  4.舞台艺术
  法语区将接待一中国小型艺术团(最多十人),作为期两周的访问演出。
  5.展览
  ——中方将于一九八七年接待康斯坦丁·默尼埃的作品展览,作品约六十件。
  ——法语区将于一九八六年接待画家吴作人及夫人肖淑芳作品展览。
  6.电影、视听
  ——为在视听领域内发展合作,双方将研究唱片合作生产和发行的可能性。为此,双方将交换一两人的专家小组。
  ——法语区将于一九八六年举办中国当代电影周。作为对等,中方将于一九八七年举办法语区电影周。
  7.文学、出版
  中方将接待法语区一由三名出版界负责人组成的代表团,为期两周,以确定双方在此领域内的合作方向。

 三、体育
  法语区邀请两或三名中国运动员参加由体育运动行政机构举办的网球教练培训班。
  中方注意到这一邀请。

 四、青年
  双方鼓励两国间的青年团体的交往。具体项目将由中国青年联合会和法语区相应的机构商定。

 五、卫生及社会事业
  双方鼓励在这一领域内的交往与合作。具体项目将由双方有关机构商定。

 六、其它
  附件是本计划的组成部分。

 七、下届混合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常设混合委员会下届会议将于一九八七年下半年在布鲁塞尔举行。
  会议时间和地点将通过外交途径共同商定。
  本计划于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三份,每份均用中文、法文和荷兰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计划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 语 区
    代   表         代   表
    章 金 树         皮埃尔·托诺
    (签字)          (签字)
                 佛拉芒语区代表
                  范·伯恩德尔
                   (签字)
                 比利时王国政府代表
                  认可上述承诺
                   比利时大使
                扬·霍兰茨·范·洛克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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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地名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地名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0〕7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地名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七日

铜陵市地名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标志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民政部《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和《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对地名标志的设置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

(一)行政区划地名标志,指县(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地名标志。

(二)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指山、峰、岭、岗、河、湖、泉、溪、洞、滩、冲、矶、山地、丘陵、地形区等地名标志。

(三)居民地地名标志,指道、路、街、巷、居民区、楼群(门、户)、集镇、自然村等地名标志。

(四)专(行)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地名标志,指铁路(线、站)、公路、桥梁、交通站点、水库、发电厂、输变电站;各类台、站、港、场、码头;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公园和单位等地名标志。

(五)建筑物地名标志,指以地名冠名的大型建筑物地名标志。

(六)开发区、示范区、自然保护区、农场、林场、矿山等地名标志。

第四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制度。

(一)县(区)、乡镇界线上设置的标志,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

(二)城区中的地名标志,路、街、巷、广场名称标志由住房和城建部门负责;居民区楼门牌由公安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沿街门牌(楼号)、临街建筑物的名称标志由市、县地名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

(三)乡镇、自然村的名称和乡镇驻地的路、街、巷、门牌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设置和维护,县(区)地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四)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名称牌匾,由本单位和个人负责设置和维护。

(五)本市境内铁路、公路、水道、公路交叉路口及沿路集镇、自然村、桥梁、隧道等名称标志分别由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

(六)河流、水库、水利和水文设施等名称标志由水务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

(七)山、湖、洲、圩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由所在地县(区)农业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

(八)名胜古迹、纪念地、历史纪念建筑物、游览区的名称标志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

(九)开发区、示范区、自然保护区等辖区内各类地名标志由园区、保护区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

(十)其它地名标志,由设置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

第五条 地名标志设置单位应到市、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取得标准名称后,方可设置。不属于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置的地名标志,由设置单位设置地名标志后,报市、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地名标志的制作和设置,本着实用、美观、醒目和耐用的原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应做到标志的式样、用材和位置的统一。地名标志严格按国家标准(GB17733-2008)执行,损坏的地名标志应及时修复或更新。

第七条 地名标志的地名书写应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必须使用经批准的标准名称,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和自造字。同类地名标志应做到字体一致。书写城镇、自然村名称,应在名称下面附有相应的汉语拼音。标志上的简要文字说明,须经县(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八条 城镇中各类临街建筑物均应设门牌(楼号),在城镇范围内新建或改建、扩建的居民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向市、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命名或确定标准名称,并办理门牌(楼号)登记。公安、邮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在办理相关证照手续时,应规范使用经批准的标准名称。

第九条 地名标志的更新、拆迁或撤销,应向负责批准设置的部门或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由主管部门或单位批准更新、拆迁和撤销的,须报市、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地名标志的制作、安装、维修、更新费用,分别由下列单位承担:

(一)城区的路、街、巷名牌和沿街门牌、居民区楼门牌费用按《铜陵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乡镇驻地街、巷、门牌(楼号)和乡镇、村名称标志的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三)地名标志需拆迁或改动的,其费用由拆迁(改动)单位承担。

(四)其它地名标志的费用由设置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制作路、街、巷名牌、门牌(楼号),不得使用己废止的路、街、巷名牌、门牌(楼号)。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抹、遮盖、侵占、挪用、损毁和盗窃地名标志。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2〕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宏观管理。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学校有关工作。

第三条 根据先培训、后就业原则,职业学校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制度。



第二章 举 办



第四条 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准入制度。举办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职业教育非学历培训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申请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审批注册登记表。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学校章程。民办学校还应有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四)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第六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职业教育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由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一)擅自分立、合并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未按规定录取学生或滥发、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办学经费的。

第八条 对扰乱和破坏职业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教学与管理



第九条 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应遵循职业教育教学规律,结合学校自身特点,制定切合实际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校教师应达到规定的相应学历,并持有任职资格证书,专业课教师要具有相应的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学生实习、就业由学校自主安排,主管部门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并定期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应开设基本账户和资金监控专户,按现金管理规定,将所收现金及时存入基本账户内。学校资金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办学校的审批部门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受监控的办学资金数额根据学校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学生人数确定。原则上保证受监控的办学资金不低于本校全体教职工3个月的工资总额或向全体学生收费的40%。民办学校受监控的办学资金数额低于上述标准时,开户银行应按照协议告知该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审批机关要采取相应措施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应于每年3月和10月对学校资金进行监控检查。



第四章 保障与扶持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准入标准的民办学历教育职业学校,可参照《〈洛阳市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享受洛阳市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对来洛阳投资办学,按照办学规模,新建职业学校18-36个教学班,达到国家建校标准,学校建成后,每个教学班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对位于洛阳市区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其净资产或建校投入达到规定数额,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和财政部门认定后,根据相关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依照上年公办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标准,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负责,按以下比例拨付教职工工资,连续扶持5年:其净资产或建校投入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现有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20%的比例拨付;对于一次性投入3000万元至5000万元人民币的新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30%的比例拨付;对于一次性投入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50%的比例拨付。

第十八条 除以上规模奖和工资拨付外,还可设立创建奖、教学质量奖、管理达标奖、突出贡献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奖等。

第十九条 本章保障与扶持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是指《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洛发〔2010〕27号)下发之日起新建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和非学历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国家有新政策发布,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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