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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八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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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八号)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八号)的通知

2003年1月16日 财监〔2003〕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行业200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对检查结果,我部已向社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八号),现将该公告印发给你们,供研究参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八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八号)

  2002年我部继续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开展了对部分企业200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本次共检查了保险、烟草等行业192户企业以及相关的91户会计师事务所,共查出这些企业资产不实115亿元,所有者权益不实24?2亿元,利润不实24?2亿元。其中,资产不实5%以上的企业有36户,占总户数的18?75%;利润不实10%以上的企业有103户,占总户数的53?6%;利润严重失真,虚盈实亏企业19户,原报表反映盈利1?35亿元,实际亏损1?72亿元,虚亏实盈企业8户,原报表反映亏损1?62亿元,实际盈利4?13亿元;有22户企业存在账外设账问题。
  本次检查结果表明:被检查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仍较严重,会计信息整体质量仍不高,企业的违规问题主要集中在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人为操纵利润,长期投资管理混乱,合并会计报表编制不规范等。被抽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总体审计质量比往年有所提高,从出具的审计报告情况看,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较过去有所减少,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有所增加,但会计师事务所仍存在审计程序不完整、对重要审计事项关注不够、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不恰当等问题。
  我部及驻各地专员办本着依法行政、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基础上,对被查单位下发了检查结论及处理决定,有40名企业的违规违纪责任人被依法追究了相应的责任。我部将在进一步核清违规违纪事实的基础上,对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处理和行政处罚,有关处理和行政处罚情况另行公告。对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纠正整改情况我部将进行跟踪回访。
  2002年是我部及驻各地专员办连续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第四年,通过开展此项工作,严肃查处和公开披露违规违纪问题,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会计作假行为,维护国家、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此项工作同时已经成为宣传、贯彻、落实《会计法》的一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当前,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还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虚假的会计信息削弱了会计工作为经济管理服务的功能,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为此我部将继续坚持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加大对社会审计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大力整顿会计秩序,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附:部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情况表http://www.mof.gov.cn/news/file/2003-5-4_200505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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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3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五日

        (发至县)甘肃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和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甘肃“三农”和农村信用社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原则和改革目标
  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围绕不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农力度这一首要目标,逐步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强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真正成为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社区性地方金融企业,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甘肃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总体原则是:一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明晰产权关系,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的转换;二是按照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三是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合作制,积极探索股份合作制,建立与各县域经济发展、管理水平和资产状况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四是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监督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各方面的积极性,落实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目标是: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理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支农服务水平,实现农村信用社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力争到2006年末,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由2003年末的212亿元增加到302亿元;各项贷款余额由2003年末的189亿元增加到260亿元;农业贷款余额由2003年末的123亿元增加到175亿元;不良贷款占比由2003年末的302%下降到155%以下;净利润由2003年末的亏损5500万元提高到盈利1亿元;股本金由2003年末的73亿元增加到12亿元,资本充足率由2003年末的27%提高到6%以上。

  二、主要内容
  (一)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落实省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责任。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要求,深化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有效落实省政府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职责。
省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管理的主要职责:一是督促农村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引导农村信用社坚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做好支农服务工作;二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农村信用社加强自律性管理,督促农村信用社依法选举领导班子、聘用主要管理人员;三是组织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提供临时支持;四是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打击逃废债,查处各类案件,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稳定;五是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党的领导,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六是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农村信用社依法管理,不干预农村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不下放给市州、县区市、乡镇政府。市州、县区市、乡镇政府不得干预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自主权和人、财、物等具体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落实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
  成立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行业管理。省联社是全省各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组成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省联社以提供服务,促进社员社的发展为宗旨,具体承担以下职能:督促农村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落实支农工作;制定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指导农村信用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及内部管理等工作进行辅导和审计;督促农村信用社依法选举理事和监事,选举、聘用高级管理人员;指导防范和处置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指导、协调电子化建设;指导员工培训教育;协调有关方面关系,维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组织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参与资金市场,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办理和代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
  省联社成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社员大会是省联社的权力机构,由入股的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定代表人组成。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省联社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各1名。理事长为省联社法定代表人。省联社高级管理层由主任1名和副主任4名组成。理事长不兼任主任。
  省联社成立党委,在省委领导下,负责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党的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省联社为正厅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属省管干部。
  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省联社按经济区划在有关市州(兰州市除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办事处作为派出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兰州市辖区内农村信用社、农业合作银行由省联社直接管理。根据省联社的授权,办事处的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审计工作并对业务经营、财务活动进行指导、检查;省联社授权的其他有关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承担省联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职能和业务发展需要,省联社内设机构:办公室、业务发展部、风险资产管理部、会计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稽核审计部、科技部、监察保卫部和结算服务中心。结算服务中心为直属单位。省联社机关(不含结算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编制45名。各部门负责人暂按一正一副配备。
  (二)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建立适合各地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信用社组织形式。
  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农村信用社实际,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分类、分步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和进一步完善合作制两种形式的产权改革,在组织形式上相应地采取农村合作银行形式,以县区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实行县区市、乡镇两级法人3种模式。
  1、在经济发展较快、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管理较为规范的兰州市榆中县、天水市秦州区等4个县区市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2、对通过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和地方配套政策后可达到统一法人条件的兰州市安宁区、红古区等35个县区市联社及所属农村信用社以县区市为单位组建统一法人社。
  3、对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等48个县区市继续保持县区市、乡镇两级法人体制。但实行两级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可探索实行统一财务核算,待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统一法人社。
  (三)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支农服务功能。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健全和完善内控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从制度上保证改革后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得到切实转换,支持“三农”的服务功能得到不断增强。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以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规范各自的职责和议事规则,建立理(董)事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高级管理层在理(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管理、监事会代表社员(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对理(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衡机制。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由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7—19人。其中农户、农村工商户股东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3。本行职工股东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3。监事会人数为5—9人,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和股东代表组成,其中职工担任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总数的1/3。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行长、副行长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实行董事长和行长分设制度,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行长或副行长。行长、副行长由董事会聘任,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实行任期目标管理。
  实行统一法人的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每个乡(镇)选举3—5名社员代表(含信用社职工代表),联社机关职工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10%,非职工自然人和法人社员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理事会由9—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中,自然人理事不得低于1/2,其中职工理事不得超过1/3。监事会由5—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中非职工监事不得低于1/3,职工监事不得超过1/3。实行理事长和主任分设制度,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统一法人机构的经营风险由投资人和统一法人机构承担,理事会作为投资人的代表,既有重大事项决策权,也要对决策失误造成的经营损失承担直接责任。经营班子对经营效益的好坏负有经营责任,要对经营不善或违规经营等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县区市、乡镇两级法人社要进一步完善“三会”制度,明确职责权限,规范议事程序。县联社要尊重基层法人机构的经营自主权,履行好对基层法人机构的服务职能。
  2、创新内控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内部授权、授信、信贷、财务、安全、稽核等制度,完善各部门、各岗位、各环节的内控机制,使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工作不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健全稽核监督机构,创新稽核监督体制,实行相对独立、上收一级的稽核监督体制。引入现代金融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风险识别与评价、内部核算和费用控制制度,强化对信贷投放、费用开支、成本核算等业务的监督管理,全面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和资金营运质量。重视和加强风险控制制度建设,对信贷决策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建立审慎的会计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和社务公开建设,接受广大社员、股东和存款人对农村信用社经营情况的监督。
  3、改革劳动工资制度。在劳动用工方面,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核心,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在“三定”(定编、定岗、定员)和“双考”(考试、考核)的基础上,实行竞争上岗、优化组合、重要岗位轮换和末位淘汰制度,建立优胜劣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工机制。切实把好进人关口,对新聘用人员一律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考试,择优录用。中层管理人员要在岗位既定的前提下,公开竞聘上岗。农村合作银行、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经营班子新提拔人员要面向全省农村信用社和金融系统公开竞聘。建立以业绩为标准的干部评价机制,全面实行任期目标管理,加大考核力度,逐步形成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在收入分配方面,建立以绩效工资为主体、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为补充的结构工资制度,按照“以收定支、绩效挂钩”的原则,将员工的报酬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效益和个人的实际贡献挂钩,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经营活力,提高经营效益。
  4、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农村信用社改革无论采取何种产权模式,选择何种组织形式,都要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信贷资金大部分要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全面开展“走百村、进千户、暖万人”活动,不断探索农村信用社“扎根农村、服务农民、密切信用、实现双赢”的新路子。加大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力度,简化贷款手续,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健全和完善农村信用社资金结算体系,大力发展银行卡等现代支付手段,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实际需要出发,不断开拓代理保险、信息咨询服务等中间业务,创新支农服务方式。

  三、配套政策
  (一)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政策
  1、对我省1994至1997年间亏损农村信用社实付保值贴补利息28亿元,由国家财政在3年内予以拨补。
  2、对我省农村信用社从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底,一律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1月1日起,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对我省农村信用社2002年末实际资不抵债数额1495亿元的50%,全部选择人民银行专项票据,等额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
  (二)地方政府扶持政策
  在落实国家扶持政策的同时,为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提高资产质量和资本充足率,增强支农实力,省政府从以下方面给予扶持:
  1、各部门、各行业要对农村信用社加大支持力度,按照就近便利、安全可靠、平等择优的原则,可将教师工资发放等业务以及部分农业资金交由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办理。各级政府要积极向农村信用社推荐好的农业贷款项目。
  2、安排农村信用社发展扶持资金。从2005年起,省财政分3年每年安排300万元的资金予以扶持;各级地方财政从2005年起,分3年对农村信用社征收的营业税及附加,按现行体制地方分享部分全额由当地财政部门列支补助,由省联社统筹使用。农村信用社发展扶持资金由省财政监管,省联社统一管理使用。
  3、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底,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在地方权限内免征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及困难县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4、各级政府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在企业改制中维护和落实农村信用社债权。采取措施,督促国家公职人员限期归还个人欠款或为亲友担保的贷款。
  5、各级政府要帮助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支持和鼓励辖区自然人、法人入股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多元化,改善资产结构。
  6、省财政一次性安排省联社开办费400万元。
  7、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改革发展的正面宣传,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市州、县区市、乡镇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优惠扶持政策,给予农村信用社必要的支持。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调整充实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担任组长,主管金融和农业的副省长分别担任副组长,省委宣传部、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编办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具体负责改革试点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甘肃银监局负责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制定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制定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产清收、增资扩股、风险处置、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保持农村信用社各项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支农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成立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工作小组,加强监督管理,做好对改革试点的资金支持方案实施和考核工作,配合甘肃银监局和有关部门,建立支付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和资金救助机制。
  省财政厅、财政部驻甘肃监察专员办负责对1994—1997年间亏损农村信用社实付保值储蓄贴补息数额进行审核并及时上报财政部,保证国家贴补资金及时到位。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税收扶持政策。
  其他相关部门按其职能分别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相关工作,保证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各市州、县区市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当地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
  (二)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2004年9月1日至10月7日):调整充实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开展调查研究,组织起草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召开全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改革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2004年10月8日至12月31日):10月份清理、规范股金,组织开展增资扩股工作;各市州成立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各县区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11—12月份对申请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各市州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制定增资扩股和化解不良贷款计划及措施,确定各县区市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各市州改革试点领导小组上报各县区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向银监会上报省联社领导班子拟任人选名单,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阶段(200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国务院上报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成立省联社筹备组,向银监会申请筹建省联社;做好省联社的筹建工作;召开省联社成立大会,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到位;做好省联社开业前的准备工作;开展清产核资。
  第四阶段(2005年4月1日至6月30日):省联社正式挂牌运行;总结上报改革试点情况;开展组建肃州区农村合作银行和红古区统一法人试点工作;向人民银行申请发行专项票据;向财政部驻甘肃监察专员办上报申请保值储蓄补贴有关资料;对红古、甘州、肃州区农村信用社劳动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情况进行总结;进一步扩大劳动工资改革试点范围。
  第五阶段(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全面铺开。
  1、分两批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第一批:组建甘州区农村合作银行。
  第二批:组建秦州区、榆中县农村合作银行。
  2、分两批将符合条件的县区市、乡镇两级农村信用社改组为以县区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
  第一批为:安宁区、麦积区、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张家川县、秦安县、临泽县、民乐县、高台县、玉门市、敦煌市、安西县、金塔县、阿克塞县、崆峒区、华亭县、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静宁县、庄浪县、庆城县、镇原县、宁县、合水县、正宁县、环县、华池县、西峰区等30个县区市。
  第二批为:民勤县、金川区、永昌县等3个县区及嘉峪关市。
  3、继续对农村信用社县区市、乡镇两级法人进行规范。具体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皋兰县、永登县、安定区、通渭县、陇西县、漳县、岷县、渭源县、临洮县、凉州区、古浪县、天祝县、山丹县、肃南县、肃北县、武都区、康县、成县、文县、宕昌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临夏市、临夏县、积石山县、东乡县、永靖县、和政县、广河县、康乐县、合作县、夏河县、临潭县、卓尼县、舟曲县、迭部县、碌曲县、玛曲县、白银区、平川区、靖远县、会宁县、景泰县等48个县区市。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共同支持、共同参与和推动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加强统筹,稳步推进。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一手抓改革,一手抓经营和支农服务,保证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工作和支农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支持“三农”的力度不减。
  3、加强管理,严守纪律。省联社正式成立前,各级监管部门要一如既往地履行好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责,督促农村信用社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过渡时期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纪律,顾全大局,积极投身改革,严禁借改革之机突击进人、突击提干、突击花钱、突击放贷,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4、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改革过渡时期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工作。要督促各县区市联社匡算资金头寸,预测支付缺口,加强资金调度,对可能出现支付风险的农村信用社,监管部门要及时提出处置措施,人行兰州中心支行要积极配合,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附件:1、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和降低不良贷款计划
  2、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资不抵债情况统计表
  3、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及降低不良贷款计划表
  4、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专项票据置换情况表
  附件1: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和降低不良贷款计划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02年末,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资产总额39215亿元,其中,各项贷款余额15743亿元。各项贷款中,不良贷款5271亿元,占各项贷款的3348%,其中,呆账贷款453亿元,占各项贷款的288%,呆滞贷款3936亿元,占各项贷款的25%,逾期贷款885亿元,占各项贷款的562%。投资101亿元,待处理抵债资产249亿元,呆账准备185亿元;负债总额38178亿元,其中,各项存款18276亿元;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1548亿元,其中,实收资本69亿元,股本金59亿元,资本公积15亿元,盈余公积105亿元,公益金013亿元,所有者权益借方余额511亿元(历年挂账亏损511亿元),轧差后所有者权益净额1037亿元。

  二、制定计划前股本金及不良贷款变动情况
  近两年,我省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了股本金增加和不良贷款下降。在增资扩股方面,一是发动职工、自然人和企业法人积极向农村信用社入股;二是千方百计提高经营效益,增加分红,吸引广大农户、城镇居民和企业法人向农村信用社入股;三是制定增资扩股计划,把增资扩股作为一项重要的经营指标进行考核,督促农村信用社完成增资扩股任务。在降低不良贷款方面,一是严格贷款管理,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加强信贷人员培训,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防范信贷风险;二是层层制定下达清收不良贷款计划,把不良贷款“双降”作为年度经营指标进行考核,促进了不良贷款额的下降;三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贷款责任制的通知》,对新增不良贷款实行“问责制”;对2000年起的新增贷款,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联社或信用社主任、分管主任和贷款经办人的责任;2004年起新增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联社或信用社主任、信贷分管主任要引咎辞职。截至2004年10月末,全省农村信用社股本金846亿元,较2002年末增加256亿元,增长434%;不良贷款余额5464亿元,占各项贷款的24%,较2002年末增加193亿元,占比较2002年末下降948个百分点。

  三、进一步增扩股金和降低不良贷款的测算情况
  根据我省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以及不良贷款占比情况,确定采取股份合作制和合作制两种产权模式,确定采取农村合作银行、一级法人、两级法人3种组织形式。其中:农村合作银行4家,一级法人35家,两级法人48家。拟申请人民银行专项票据的县联社84家,其中:第一批(2005年3月)申请专项票据的县联社81家;第二批(2005年6月)申请专项票据的县联社3家。以县区市为单位,在考虑人民银行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因素基础上,按照拟改制产权组织形式所要求的资本金数额,我省农村信用社认购中央银行专项票据时点资本金需达到177亿元,至2004年12月末还需增扩股金224亿元。兑付中央银行专项票据时点资本金需达到1978亿元,至2006年12月末还需增扩股金208亿元,进一步降低不良贷款1122亿元,占比降幅53%。
  全省农村信用社拟申请中央银行专项票据748亿元,按照呆账贷款、历年挂账亏损、呆滞贷款、逾期贷款的置换顺序和所置换的不良贷款数额不低于65%的比例,拟置换不良贷款5亿元,占668%,置换历年挂账亏损248亿元,占332%。

  四、增资扩股和降低不良贷款的进度安排及措施
  各县区市联社分别制定了认购人民银行专项票据、兑付人民银行专项票据时点每季拟增加股金数额和降低不良贷款计划,经测算、汇总,全省农村信用社达到认购专项票据条件需增资扩股的县联社18家,计划增扩股金224亿元。达到兑付专项票据条件还需增资扩股的县联社20家,计划增扩股金208亿元,降低不良贷款1122亿元,不良贷款占比降幅53%。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降低不良贷款措施
  1、落实责任,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一要对不良贷款逐笔清理登记,建立台账,按照一社一策,一户一策的要求,提出具体的分类处置办法。二要按照谁担保、谁审批、谁负责清收的原则,落实清收责任,督促限期清收。三要加大资产保全力度。对无法落实还款来源和债权债务的乡镇企业贷款及“十五小”企业贷款,逐户造册汇总,及时向地方政府反映,积极主张债权,落实债务,争取政府政策支持。四要进一步加大依法收贷力度,打击恶意逃废债,切实保全信用社信贷资产。
  2、规范程序,严格审批,把好新增贷款质量关。一要调整和优化信贷投向。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研究确定信贷投向,扶优限劣,扬长避短,切实转变经营管理方式,改变凭经验、凭印象放贷、管贷的做法,严格控制信贷资金过多集中于一个行业和单户企业。二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加强大额贷款审批权限管理和贷款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防止出现责任不清,无人负责现象。
  3、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内控机制,强化检查监督工作。一要将贷款责任关口前移。所有贷款均应在贷款审批时按顺序落实贷款责任人。二要加强对信贷员的考核。将贷款发放、收回、不良贷款占比等指标分解量化,对信贷员按年度考核评比,实行岗位调整和工资职务挂钩,逐步推行信贷员等级管理。三要完善审贷分离机制。实行调查、审查、审批(含授信)三岗分设,落实审贷分离,分清责任,严禁一手清。四要加强对信贷管理工作的稽核再监督。将信贷管理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列为常规稽核内容,防范信贷风险。
  (二)增资扩股措施
  1、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各县区市联社要紧紧依靠当地党政,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向农民和其他居民宣传中央对农村信用社的各项扶持政策以及这些政策对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的影响,坚定他们对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信心,提高入股积极性。
  2、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各县区市联社要积极与地方政府进行协调与沟通,争取地方政府在增资扩股工作方面给予配合,保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顺利开展。
  3、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努力增加股金。各县区市联社要组织本社员工认真学好有关政策,深刻领会增资扩股对取得中央扶持政策,促进本社发展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严格按照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规定的股权结构和比例,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动员当地农民、其他居民和企业法人向农村信用社入股,增加农村信用社的股本金,优化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
  4、做好风险提示,合法合规地吸收股金。在吸收股金时,严格执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规定,不承诺股金分红,不对股金支付利息,保证股金的合法合规性。同时,要据实向入股者说明国家对股金管理的有关政策,特别要提示入股可能存在的风险,确保股金的稳定性,避免今后的工作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保证农村信用社长远健康发展。
  5、做好原有股金的规范和清理工作。按照银监会、甘肃银监局和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的有关规定,核实资产,妥善处理历史积累和包袱,清退存款化股金,对原有股金根据股东意愿进行规范和清理,确保新募股金的合法、合规性。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五日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使用金征收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使用金征收办法

(1994年8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1997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决定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为城乡建设及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石家庄市规划局是全市测绘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管理辖区内的测绘活动,业务上受石家庄市规划局的领导。
第四条 测绘单位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保证测绘成果的科学、完整、真实。
第五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技术管理
第六条 石家庄市规划局应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全市的基础测绘和其它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应采用国家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和大地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重力测量系统及本市市区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并符合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图系列和基本精度。
第八条 在石家庄市规划区内进行测绘,应采用石家庄市规划局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在石家庄市规划区外的县(市)、区内进行测绘,应采用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本市平面坐标系统的建立,应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九条 测绘项目应执行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测绘技术规范或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条 测绘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取得河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并经石家庄市规划局进行年度审查登记后,方可承担本辖区的测绘任务。测绘单位承担所属系统业务范围内的测绘任务,由测绘单位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必须在《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测绘单位提供必要的测绘基础资料,并准许使用本辖区内的测量标志;外省的测绘单位应按河北省有关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和基础设施费。
第十二条 除指令性任务外,测绘项目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测绘单位。测绘双方须按照国家规定签订书面测绘合同。测绘合同应载明:项目名称、单位名称、工作范围及内容、作业技术依据、作业要求和时间、乙方提交清单、验收方式、价款和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测绘单位应在施测前,持下列证件到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主管部门进行任务登记:
(一)河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
(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测绘合同书;
(三)外省进市的测绘单位,须持有河北省测绘局批准的函件。
第十四条 境外测绘组织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须将项目报石家庄市规划局初审,经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测绘项目收费,应按国家制定的《测绘产品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的测绘项目达到或超过下列限额的,测绘单位须经石家庄市规划局审定测绘项目设计书:
(一)测图限额:比例尺l:500,面积为0.5平方公里;比例尺1:1000,面积为2平方公里;比例尺1:2000,面积为4平方公里;比例尺1:10000,面积为30平方公里。
(二)控制测量限额:与测图限额相应的面、高程控制测量,单独进行的一、二级小三角,一、二、三级导线测量和水准测量;
(三)县级以上(含县级)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地图集的编制、出版。测绘单位承揽的测绘项目未达到前款规定限额的,报测绘项目所在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测绘项目设计书后,方可实施。第十七条 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地图集及书刊插附地图必须在印刷前按省有关规定报批;印刷后应将印刷图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悬挂或在图书、报刊、电视上刊播自行绘制的国界示意图,应在悬挂、刊播前报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在年终前十五日内将年度测绘工作统计资料报单位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年终前十日内,将辖区内测绘工作汇总资料报石家庄市规划局。
第四章 界线测绘
第二十条 本市各级行政区域的界线测绘,由石家庄市规划局会同石家庄市民政局共同管理;未经石家庄市规划局批准,任何测绘单位不准从事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
第二十一条 石家庄市规划局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本市地籍测绘规划,由石家庄市规划局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协调和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地籍测绘。
第二十二条 进行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权属界址线测绘,应由当地县级以上土地、房产及其他管理部门于施测前,在现场标定界址点和界址线,并向施测单位提供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
第五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对测绘成果实施监督管理。测绘成果须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必须在测绘成果验收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省有关规定,将原始(或二底图)件、控制资料复制件提交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使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的测绘成果,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缴纳费用。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问题的,适用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使用保密测绘成果的,按国家保密法进行管理。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应按原密级管理。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转让、买卖测绘成果。
第二十七条 对境外提供或携带尚未公开的或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位置、高程、面积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石家庄市规划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六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上和地下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义务。前款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GPS点的木质觇标和钢质觇标及标石。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各类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移动测量标志,损毁、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或其用地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加以制止,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不得采矿、取土、挖沙、采石、爆破、射击或进行其他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确标记,并委托当地人民政府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签定《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
第三十二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由石家庄市规划局审定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支付迁建费后方可移动。
第三十三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管维护费,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第三十四条 测量标志的年度复查工作应由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章 罚 则第三十五条 未经测绘资格审查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测绘单位在施测前,未按规定进行任务登记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建议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
第三十七条 因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而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应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市规划局建议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测绘资格。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保密部门依照保守国家秘密和测绘成果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并由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的;
(二)损毁、擅自移动测量标志的;
(三)进行其它危害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 使用金征收办法 
(1994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1996年7月24日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使用金征收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
第一条 为改革土地使用制定,确定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标准缴纳土地使用金。
第三条 市、县(市)、矿区土地管理局是土地使用金征收的主管部门。
市区内和郊区的土地使用金,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征收;县(市)、矿区土地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金的征收。
土地使用金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管理。
第四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是土地使用金的缴纳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人股与他方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该企业为缴纳人。
(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为缴纳人。
(三)经营房地产开发的,在房地产转让前,经营开发单位为缴纳人;房地产转让后,自批准转让之日起,受让方为缴纳人。向政府缴纳土地租金或以土地使用权计入国家股的单位或个人,免缴土地使用金。
第五条 因企业兼并等情形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出让或出租等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金。
第六条 土地使用金的征收标准,由市、县(市)、矿区物价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局根据土地用途、等级等因素定期核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使用金近期收费标准见附表)。第七条 土地使用用途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用途为准。
第八条 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确定;尚未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暂按1989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的面积或征拨用地文件批准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暂按各使用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确定。
第九条 土地使用金按年计征。土地使用年限不足六个月的,减半计征;超过六个月不足一年的,足额计征。土地使用金缴纳数额按用地面积乘以年单位面积收费标准计算。一宗用地涉及多种用途的,按不同用途的土地面积和相应的收费标准相乘后累加计算。
第十条 下列用地减征土地使用金:
(一)基建工程在规定的竣工日期内,减半计征;
(二)经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的高科技项目用地及市技术改造办公室核定的技改项目新占用的土地自规定的基建工程竣工之日起,减办计征五年;
(三)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减半计征。
第十一条 缴纳土地使用金确有困难的用地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减、缓缴土地使用金。
第十二条 市、县(市)、矿区土地管理局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核定各用地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金的数额,并核发《国有土地使用金缴费登记证》,载明缴纳人、用地面积、缴纳数额和期限等项内容。
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使用金,应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土地使用金应上缴市、县(市)、矿区财政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城镇建设和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第十三条 土地权属发生变更的,新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换领《国有土地使用金缴费登记证》。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用途变更的,缴纳人应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市、县(市)、矿区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金缴费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缴纳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土地使用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缴纳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并可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政策法规逐步推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


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使用金近期收费标准

用地类别 土地使用费(元/m2 年
商业、旅游、娱乐、贸易、饮食、服务、

金融、保险、综合楼用地
1
工业、仓储用地 0.5
居住用地 0.4
其他用地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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