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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科技知识产权法律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32:41  浏览:8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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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科技知识产权法律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科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科技知识产权法律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广播电影电视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
为了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加快了知识产权立法步伐,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从高起点上与国际规范接轨。切实保障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执法监督和检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是
改善对外科技、经济、文化合作环境与条件的重要措施,也是发掘我国科技潜力和优势,提高竞争能力,开拓、解放科技第一生产力的战略举措。为此,就我国科技系统有关组织、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成果的重要法制,是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各级科委、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他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本系统所属科技组织和企业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学习国务院
新闻办公室颁布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使之切实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本单位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活动中,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水平。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它科技管理部门,近期内要联合本地区其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就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要组织本系统的科技机构、科技企业、民营科技机构、高技术企业立即对其生产、使用和销售的产品、计
算机软件,所采用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以及科技作品是否侵害或者涉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进行自查,并写出报告。
各级科委应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重点科技机构、民营科技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督和指导。对明显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作出妥善处理;对权属界限不清或对侵权有争议的,应商请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确认,尽早消除侵权苗头,防
范侵权行为发生;对已经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要积极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时查处,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各级科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分别将本系统科技机构、民营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写成报告,于1994年8月30日前报国家科委。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著作权管理机构,于7月底前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从事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等敏感领域的产品制造、经营、销售的企业进行检查和指导。调查组应深入企业现场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对有确凿证据的严重侵权行为
,要提请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广播、电视等宣传机构要积极协助科技、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要公开报道,以伸张法制的权威,并借以教育广
大干部和群众。
四、各级科委和有关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应当促进和指导科技、文化企业加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做到健全制度,建立机构,落实人员。各单位可根据科技开发、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并聘请法律顾问,指导科技组织和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武器
保护本单位的科技和文化成果。要对本单位已经拥有的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其它作品以及非专利技术成果、商业秘密拟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提高单位领导和广大职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维护本单位知识产权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并协助版权、工商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依法查处侵犯国内外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
五、各级科委和其它知识产权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保护科技作品著作权的工作,严禁盗版书籍的复制和发行,依法严肃查处盗版案件。对于我国加入保护著作权国际公约前已经复制的外国作品(包括书籍、期刊、文摘和计算机软件),正在发行的,应立即停止发行。尚未发行的,不得
发行;库存的复制品,应移交当地科委和著作权管理机关处理。今后,我国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广大科技人员因为科学研究和课堂教学需要利用外国作品的,可按照著作权法中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少量复制外国作品供自己使用或教学使用,但不得借机大量复制,从事经营,牟取利益。


六、积极做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工作。
各级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采取措施认真组织本系统行政管理干部学习和掌握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取得指导工作的主动权。
各级科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要会同其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举办知识产权培训班,组织本系统科技机构、科技企业的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广大科技人员系统学习专利法、商标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学习有关知识
产权方面的重要的国际公约、协定和条约。并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列为深化科技、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199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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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1〕9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现将《江苏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0〕15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发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功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全面、便捷、有效的查阅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和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从事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活动。
  第三条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移送工作应当遵循“各负其责、完整准确、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本行政区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将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指定专人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及时向本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生成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单位负责移送。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分别在省档案馆和南京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本级国家档案馆和本市、县(市)公共图书馆或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各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要制定相关政府信息接收和利用管理制度,做好接收政府信息登记、整理、编目、保管和使用工作,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七条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本单位政府信息在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移送政府公开信息电子文本;纸质文本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形成或变更的政府公开信息移送至本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同时将相关移送明细登记表送交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核实确认。各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制定相应的交接制度,规范交接手续。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全文均在移送范围之列。各单位对已移送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废止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被修改或废止的政府信息失效告知函送交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第九条移送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为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各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规定移送份数和格式。
  第十条对不及时移送或移送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单位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体系。
  第十二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服务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信息的移送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2003年8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8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需要,我市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现行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公布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5件、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36件。

附件:1、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5件)

2、第四批废止的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目录(36件)



附1: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5件)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两侧控制用地

管理的通告 市政府1号令 市政府



2 吉林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 市政府61号令 市政府



3 吉林市房屋保护管理办法 市政府97号令 市政府



4 吉林市清真食品暂行管理办法 市政府98号令 市政府



5 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办法 市政府100号令 市政府



附2:第四批废止的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目录(36件)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科学

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4]16号 市政府



2 《吉林市市辖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吉市政发[1998]16号 市政府



3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全市对外开

放工作的安排意见 吉市政发[2002]1号 市政府



4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城建重点工

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市政发[2002]2号 市政府



5 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2]8号 市政府



6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限期治

理环境污染的决定 吉市政发[2002]9号 市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吉林市城市基

7 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整合方案和政 吉市政发[2002]19号 市政府

府投入实施办法的通知



8 《关于调整吉林市市辖区城镇义务兵家

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函[2000]123号 市政府



9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整治小区和 吉林市人民政府通告

主要街路违法建筑的通告 2002年3月6日 市政府



10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下岗职

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1]73号 市政府办



11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范和应对

重特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意见 吉市政办发[2001]74号 市政府办



12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吉市政办发[2001]84号 市政府办



13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次性

处理无籍房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2]3号 市政府办



14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招商引资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2]21号 市政府办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

15 年吉林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第一批) 吉市政办函[2001]61号 市政府办

》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吉林市市辖区城镇义务

16 兵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民发[1998]24号 民政局





17 关于印发《吉林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吉市科字[1999]11号 科技局



18 关于印发《加强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 公安局

筑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吉市公联发[2001]30号 质量技术

监督局



19 关于对非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及非法使用 城市

城管车辆进行稽查的通知 吉市城法发[2002]12号 管理行政

执法局



城市

20 关于对全市集贸市场进行整治的通知 吉市城法发[2002]25号 管理行政

执法局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对吉林 城市

21 大街等主要街路户外广告、牌匾进行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告 管理行政

理整顿的通知 2002年8月13日 执法局



22 关于在主要街路开展乱贴乱画集中清理 城市

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 吉市城法发[2002]28号 管理行政

执法局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

23 关于治理整顿河道采砂活动有关通知》 吉市水联[2001]21号 水利局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实施《第二松花江通

24 溪河口至西小通滩江段河道清淤整治方 吉市水[2001]28号 水利局

案》的决定



25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渔业生产资料市

场专项检查活动通知 吉市水[2001]32号 水利局



26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实施《2001年吉林市

市区段松花江河道整治方案》的决定 吉市水河[2001]47号 水利局



27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对市区江段河道采砂

进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 吉市水联[2001]110号 水利局



28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渔业生产资料

打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水渔[2002]42号 水利局



29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

法活动的通知 吉市水保[2002]56号 水利局



30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加强2002年禁渔期管

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水渔[2002]91号 水利局



31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吉市人字[2001]3号 人事局



32 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培

训和200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0]41号 财政局



33 关于印发《吉林市2001年度会计(决算

)报表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2]14号 财政局



34 关于2002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设置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2]78号 财政局



35 关于印发《吉林市2002年市直预算单位

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2]107号 财政局



36 吉林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吉市房字[1999]65号 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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