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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58:08  浏览:9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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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04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针对当前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治理
  2003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并取得了新的成效,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必须清醒地看到,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有些领域还很严重。突出表现在:乱设开发区,违法违规圈占耕地,克扣、拖欠、截留、挪用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侵害农民利益;城镇拆迁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补偿安置政策不落实,侵害居民利益;在企业重组改制中,不认真落实社会保障和就业安置政策,拖欠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费、安置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少学校巧立名目乱收费,政府部门“搭车”收费,加重学生家长负担,导致一些家境困难的孩子因交不起学费失学、辍学;医药购销中价格虚高、收受回扣和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收受“红包”等现象仍然比较普遍;有些企业随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有些地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向农民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一些地方和单位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失。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群众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政府廉政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安排,针对上述问题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治理。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抓住关键环节,切实加大案件查处和督促检查的力度。同时,要在探索和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资委、教育部、卫生部、监察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国务院纠风办等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的工作分工,分别抓好本部门(单位)承担的专项治理工作,既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务求各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级纠风工作机构还应注重研究治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工作协调,更好地为党委和政府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二、继续抓好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近几年来,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一直是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由于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工作成效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有些问题还存在反复。因此,必须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让广大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反腐倡廉、纠正不正之风的决心和成效。
  (一)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2004年秋季开学时,要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通过价格听证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要加强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明确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的执行范围和标准,在规定的择校收费限额之外,不准收取其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要严格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稳定,不再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同时,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学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和降分高收费;严禁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定向培养费、扩招费、专科升本科费等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之外的费用;严禁以改学分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不得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报刊杂志、学习用具、生活用品等,不得向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
  要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学校收费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学校的收费收入,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返还,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要坚决纠正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资金的错误做法,确保教育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事业。要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公示、巡查督导、专项审计和乱收费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制度。
  (二)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要着重解决收受“红包”、“药品回扣”、“开单提成”等突出问题,坚决查处收受回扣、“红包”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医院的评估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和公示本区域内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价格、单病种费用以及医疗投诉的热点等内容。要实行医疗服务承诺制度,医疗机构的服务项目和标准,应向社会公开承诺。对疏于管理、发生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要追究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领导的责任。与此同时,要深入广泛地开展医德医风教育,通过开展专家倡议、宣传先进典型等活动,充分发挥医学专家、学科带头人和先进典型在弘扬崇高医德、抵制不正之风方面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要继续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等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要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列入各省、直治区、直辖市招标采购药品目录的药品,要全部实行集中招标采购。要加强对招标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制定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收费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完善中介机构参与代理的竞争机制,降低中介费用,减轻投标企业负担。
  要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疗服务定价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对企业申报药品价格的初审工作,凡因初审不严造成药品成本严重失实、价格虚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全国进行通报批评。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分批调查政府定价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降低部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从源头上抑制生产经营企业虚列成本、虚报价格的行为,并于二季度组织开展对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把药品生产准入关,坚决制止药品生产企业以变换药品名称、规格、包装等手段获取虚高定价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扩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范围,使患者有更大的选择权,促进医院之间、医院与药店之间的公平竞争,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深入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进一步推动农村税费改革,结合落实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切实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和规模、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措施的落实。同时,切实抓好免征农业税的试点工作。继续大力整顿农资市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行为,控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征管,严禁非农业税征收机关人员向农民直接收取税款。完善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议事程序、议事范围和审批程序,严禁超出规定范围向农民筹资筹劳,严禁层层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严禁将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平调使用,严禁强行以资代劳。
  要狠抓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制度的落实。各地要按规定将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不断提高“公示制”的质量,切实做到经常化、规范化。要巩固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的成果,坚决纠正变相摊派发行和已取消的报刊改头换面继续发行等问题,将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的实施范围由村扩大到乡(镇)和农村中小学校。要深入开展农村灌溉用水用电收费专项治理,推行定价到农户的终端水价制度,取消中间环节的乱加价和“搭车”收费。要继续清理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手续,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
  要加大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责任追究力度。凡发生涉农负担恶性案件或严重群体性事件的,在严肃处理有关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要按规定追究县(市)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发生涉农负担案(事)件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从重处理并予以曝光。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在重点开展以上专项治理工作的同时,还要继续做好从源头上治理公路“三乱”和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
  三、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一)认真落实责任制。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纠风工作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对纠风工作的领导。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纠风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对所分管的部门和单位的纠风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并列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重视发挥纠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做到协调行动,综合治理。各级纠风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加强指导和督查。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协调有关方面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各项已公示的纠风项目的落实。对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要定期进行专项督查。督查工作一定要深入基层,直接听取群众反映,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
  (二)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要以“树立行业新风、优化发展环境”为主题,以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为主要评议对象,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采取省、地(市)、县(市)三级联动、条块紧密结合、群众广泛参与的形式,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要改进和创新评议方法,积极推行在新闻媒体开设“行风热线”、“热点访谈”等栏目的做法,与群众直接对话,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国务院纠风办将分别与信息产业部、环保总局、旅游局联合组织在全国统一开展对这三个系统的民主评议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民主评议工作,国务院纠风办将制定下发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指导意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为重点,大力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切实解决执法不公、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吃拿卡要、刁难群众以及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问题。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带头、指导和监管作用,做到业务工作延伸到哪里,纠风工作就开展到哪里,用机关的表率作用带动基层,促使部门和行业的作风建设不断加强。
  (三)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查办案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力量,采取深入基层、到村入户的办法进行明察暗访,直接听取群众对纠风治理工作的意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重点检查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和高等学校的收费情况。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工作,要对治理收受回扣、“红包”和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把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等作为年中和年底检查的重点。对其他专项治理工作,同样要注意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举一反三,堵塞漏洞,防止同类问题再度发生。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案件要加大查处力度,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对连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恶性案件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四)加大从源头上防治不正之风的力度。要在政府部门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公用事业单位,深入开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教育,明礼诚信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的法纪观念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筑牢抵御不正之风的思想道德防线。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每一项专项治理工作都要逐步建立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长效机制,并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纠。要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民主评议、收费公示、服务承诺等制度,积极探索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实行决策听证的制度,增强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要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加强部门和系统的内部监督。要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和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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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的意见

((88)卫防字75号 1988年9月7日)

海南省口岸委、海南省卫生厅、丹东市口岸委、辽宁省卫生厅:

  目前,各地正在进行国境卫生检疫体制改革。其中涉及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体制的问题。卫生部、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联合下发的(87)卫防字第48号文件对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管理体制已有明确意见。鉴于当前国境卫生检疫机构自身建设任务繁重,对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体制的归属问题尚未开始调整,当前暂作如下安排:

  一、各地现行进口食品监督检验体制的归属暂不变动;

  二、新开口岸的进口食品监督检验机构的归属,请地方口岸委与当地政府根据地方情况商定;

  三、卫生部拟在适当时机组织调查研究,充分论证,作好工作,以便妥善解决进口食品监督检验体制问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

北京市财政局 市土地管理局 市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土地管理局 市


各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现将《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计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1993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和1995年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时,仍按京清办〔1994〕23号文规定的地产类别划分和地产核资类别标准执行。
二、1994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在填报衔接表(财清企衔表01—2)时应依据1994年市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复的土地估价金额,并剔除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的《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暂不估价的土地价值后填列

三、各企业、单位无论是进行估价的土地或是暂不估价的土地,都应认真清查所占用土地的数量,并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附件:财政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清〔199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清产核资办公室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现将《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执行,并请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及时上报。

附: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源的管理,全面评价企业实力,促进理顺产权关系,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财清〔1994〕13号文)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是指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简称“企业、单位”,下同)对所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全面清查后,在弄清权属、界线和面积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估价技术标准,由企业、单位自行或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评估
所使用土地的基准价格。
第三条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范围主要是各地区、各部门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包括清产核资企业、单位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国内联营、股份制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
第四条 企业、单位使用下列土地暂不估价:
(一)已用经过评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或入股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使用的土地;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出让金不低于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土地;
(三)已进行或拟准备进行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房屋占用的土地;
(四)国有企业中的农、林、牧、渔业用地;
(五)已列入国家搬迁计划的“三线”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六)不在城镇内的各类军工等企业使用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权尚未明确的土地;
(八)铁路、民航、机场、港口、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占用土地,以及靶场、试验场、危险品储存地作业区、采矿、采油用地和高压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线等占用的土地。
(九)其它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暂不列在估价范围的企业占用的土地。
第五条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工作由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县以上,下同)共同组织,分工负责。
在全面展开土地估价工作前,各地区、各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应主动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1994年选择部分不同类型的清产核资企业进行试点,以便取得经验,有序全面推开。1994年进行企业改制的必须对所使用的土地进行估价工作,其余的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土地估价工作
于1995年全面展开;以前年度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应在1995年对土地估价工作进行补课。
第六条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工作,原则上由参加清产核资企业、单位自行依据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制订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进行。没有制订土地基准地价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的城镇所在地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可以采用宗地地价直接
评估法进行。
第七条 城市基准地价的评估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的制订工作,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并负责有关确认工作。
(一)已完成基准地价评估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制订的城镇,原则上可由企业自行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并以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方法评估。
提供基准地价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的机构或单位只能向企业、单位核收印制基准地价及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资料的成本费用。收取标准应由当地物价管理机构核批。
(二)尚没有完成基准地价评估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制订的城镇,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抓紧组织进行测算,予以确认,以保证1995年本城镇所在地清产核资企业进行国有土地的估价工作。
(三)由于客观原因在全面清产核资期间仍不能完成土地基准地价评估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制订的城镇所在地企业、单位的土地估价,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行或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采用宗地地价直接评估法进行。
企业、单位采用宗地地价直接评估法因技术力量不足或资料收集困难,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中的土地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基准地价”是指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城镇所在地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及其商业、工业、住宅等土地利用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测算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对城镇宗地土地使用权进行估价时的因素条件修正系数。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宗地地价直接评估法”是指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和成本逼近法等。直接评估法评估地价的标准、程序等应按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的要求进行。
(一)市场比较法适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土地交易案例比较多,土地市场活跃的地方。
(二)收益还原法适用于有租金收入或经营收入,并通过确定总费用计算出纯收益的土地。
(三)成本逼近法适用于缺乏市场交易案例,无法计算收益的开发区以及独立工矿区的土地。
第十一条 为便于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工作的实施,根据城镇特点、土地利用类型经济效益的差异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在清产核资土地估价中统一将土地利用类型划分为商业、工业(含仓储)、住宅用地三大类。评估的地价统一为土地基准价格,不作为企业、单位产权变动时土地
的实际价格。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统一清产核资中城镇土地估价的各项参数。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的土地估价工作应首先制订具体方案,内容包括:
(一)企业、单位根据当地土地估价标准和工作要求,确定估价方法;
(二)企业、单位根据自身人员和技术条件,结合当地土地估价的技术要求等,提出自行或委托进行估价的方案;
(三)企业、单位进行土地估价的具体时间安排;
(四)企业、单位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安排。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工作程序:
(一)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对企业、单位土地估价专业人员组织进行政策、方法、技术培训。
(二)企业、单位成立土地估价工作小组。
(三)土地估价单位收集下列与土地估价有关的资料。
1.征地或受让土地原始资料。
2.土地清查结果,包括地籍图、土地登记证明文件、土地清查报表等。
3.本企业、单位的土地条件资料。
4.本地区基准地价及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等土地估价成果。
5.本地区市场地价资料。
6.影响本企业、单位地价的其它因素资料。
7.其它资料,包括当地土地估价的各种有关参数。
(四)企业、单位对使用的土地依据有关资料、标准进行预先测算,摸清基本情况,验证技术方法,做到心中有数。
(五)依据收集的土地估价资料和当地的具体规定,按确定的估价方法和估价方案具体组织进行。
(六)企业、单位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后,要写出土地估价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组织、资料来源、估价程序与方法、估价结果等。
(七)企业、单位依据其使用的土地面积、利用类型和估价结果填报“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格式见附表。
(八)上报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作为有关部门认定审批土地估价结果的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将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申报表,经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收到企业、单位的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申报表后,对企业、单位土地估价结果组织确认。确认的主要内容有: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是否合法;
(二)土地估价方法应用是否符合规定;
(三)土地估价资料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四)土地估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地价水平的空间变化规律的合理性;
(五)需要确认的其它内容;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过程中,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企业、单位的土地资产评估结果,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批复。
第十七条 企业、单位依据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下达的批复文件,相应调整帐务。帐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的另行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各级清产核资机构汇总上报各企业、单位土地估价结果,报上一级清产核资机构,并抄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的土地,估价结果先经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审核,再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复审(有异议的,要商国家土地管理局同意)汇总后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帐务审批。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和当地(本部门)情况,制订当地(本部门)的土地估价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略)



199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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