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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6:05:20  浏览:89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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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2号)的精神和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分期分批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会城市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监管部门)对证券、期货市场行使部分监管职责。具体监管职责范围和权限如下:
一、负责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的分支机构、证券登记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证券或者期货咨询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上述机构应当接受地方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地方监管部门应当维护上述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
二、负责查处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的分支机构、证券登记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证券或者期货咨询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以下统称为被监管者)的有
关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证券、期货的信访投诉和举报,调解证券、期货纠纷和争议;涉及重大案情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上市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善公司组织机构,规范公司股东大会,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五、地方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对被监管者进行调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提供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其他资料;
(二)检查当事单位或者个人与案件有关的交易记录、结算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向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
被调查当事单位或者个人、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并对调查中所知悉的情况和取得的资料严格保守秘密。
调查时需要取得交易所及其所属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资料、股东资料的,除交易所及其所属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以提供的外,应当由行使调查权的地方监管部门报中国证监会决定。
六、经过调查,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地方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当事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被调查事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地方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直接查处或者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地方监管部门查处:
(一)被调查事件所涉及金额在30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
(二)需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情节严重,需要限制、暂停业务资格或者撤销业务许可的;
(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方监管部门对被调查事件管辖权有争议的;
(五)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
中国证监会认为不适合由地方监管部门查处的案件,由中国证监会直接查处。
八、被授权的省会城市地方监管部门不负责本通知涉及的期货监管工作。
九、地方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告有关证券、期货市场执法情况的信息和统计资料。
十、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地方监管部门的处罚,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诉;中国证监会对地方监管部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理决定,有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被授权的地方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工作制度,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决查处证券、期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廉洁自律,杜绝一切腐
败现象,使监管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被授权的地方监管部门执行本决定中遇到什么问题和有什么建议,请及时报中国证监会。
被授权名单另行发布。



199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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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纪委关于对公车私用有关责任人员党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松原市纪委


松原市纪委关于对公车私用有关责任人员党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2002年12月12日)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狠刹群众反映强烈的公车私用歪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公车是指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配置的公务用车。本规定所指的公车私用是指将公车用于婚丧嫁娶、接送子女上下学、旅游、钓鱼等非公务活动。

  第二条 为了防止公车私用,各单位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

  1、各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和一个部门负责对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乘坐车辆的领导也负有管理的职责,对司机负有教育的义务。

  2、双休日、节假日实行公车封存制度。双休日、节假日如有特殊公务需要用车,应由单位车辆管理部门提请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五·一”、“十·一”、春节长假用车,须提前报市纪委党风室备案。

  3、严禁县(处)级领导干部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和驾驶公车。

  第三条 严禁公车私用。有下列行为之五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它责任人员必要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撤职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一)单位领导或车辆管理人员将公车派作私用的;

  (二)为领导或领导亲属迎送亲、接送子女上下学、旅游、钓鱼的;

  (三)司机擅自将公车用于迎亲的;

  (四)司机擅自动用公车办其它私事两次以上的;

  (五)县处级领导干部学车或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第四条 发生三次以上公车私用的单位,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将加重处分。

  第五条 对于公车私用构不成纪律处分的,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要通过不同形式进行教育,促其改正。

  第六条 对于公车私用不挂牌照、串挂牌照、挂假牌照、遮盖车牌照等违反交通法规的,除按照本规定第三条追究纪律责任外,还要由交警部门按《公安部交通违章程序处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已卖掉的车辆,要及时办理转籍手续,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原车主单位负责。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与以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出台,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单位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浅谈基层人民法院司法不公问题

陈勇


  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基础,担负着我国审判机关绝大部分的审判工作。因此,其审判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司法公信力。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虽然有效地抑制了司法不公,但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司法程序和判决能相对公正,仍然是无权无势平民百姓当事人的奢望! 基层法院的确存在司法不公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两会报告中明确的承认“一些法官的司法理念不端正,为民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不强,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维护法治权威的自觉性不高。一些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司法作风不正,工作方法简单,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群众意见较大。少数法官司法不公、不廉,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个别法院领导干部违法犯罪问题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人民法官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钱锋院长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结党营私、朋比成奸、编织小圈子的官场病态,时至今日仍未彻底清除。法院内的小圈子身份比较特殊。法院的院、庭长既有政务管理权限和审判管理职责,又有作为法官的具体审判职权,普通法官也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独立审判权。一旦形成利益均沾的小圈子,就会产生巨大的可操作空间。程序的掩盖会使得灰色交易产生枉法裁判。法官及合议庭办案、院庭长监督指导审判均有相应程序,但如果这个程序被小圈子利用就会使枉法裁判披上合法外衣,就可以把灰色交易“洗白”。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指出“确有个别法官办案过程中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力。”
  笔者通过四年半的时间,只打了一个极为普通的民事小官司发现基层人民法院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法官(包括个别领导法官)素质太差
  1.不遵纪守法,甚至知法犯法;
  2.一点好处得不到就想方设法算计或刁难当事人。得到一点好处或因某种关系就敢枉法判决;
  3.利益驱使或关系等因素,总是寻找各种理由袒护侵权人。因为,侵权人往往是强者,而受害人往往却是弱者。部分侵权人宁可拿钱贿赂法官,也不肯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甚至百般抵赖,寻找各种借口或理由,恶意推卸和逃避责任。这已不是个别现象;
  4.吃、拿、卡、要等陋习是根深蒂固。
  二、查处、追究责任制度不落实或不到位
  1.互有短处;
  2.内部行贿受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3.上级或有关领导说情不敢或不便处理。
  三、官官相护情况比较严重
  1.互有短处、共享利益;
  2.相互依存、互相照应;
  3.人情案、关系案是屡禁不止。
  四、有报喜不报忧,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行为
  1.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
  2.领导检查或视察时一个样,领导走后又一个样;
  3.编造数据、自吹自擂。无论出现多少冤假错案,照样可以是“优秀”或“先进”;
  4.公开承诺时常不兑现;
  5.怕进京上访影响政绩,采取围追堵截的方式和方法等。
  五、有时办案集体不公正
  1.上下串通一气、定调子,共同对付当事人;
  2.以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为借口。
  六、常有程序不公正情况发生
  1.该立的案不立,不该立的案立了,因人而异;
  2.立案阶段的庭前准备超时;
  3.庭审不走程序,走过场;
  4.久拖不决。一个官司即使有理,利用各个环节、各种理由拖着。什么鉴定呀、取证呀等等,拖死你!
  七、发回重审不规范。有时已成为“儿戏”
  1.中院部分法官因未得到好处,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发回了之。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还有三次吗! 不为当事人着想,根本也不主持正义;
  2.一审法院仍然是我行我素,形成了一二审两家法院踢皮球。深受其害的是无权无势的当事人!
  八、案件审判质量不高
  上诉、抗诉、申诉和上访等案件居高不下。
  九、服务质量差
  现在基层法院的办公设施豪华了,但当事人见法官的难度却加大了。法官不想见你,你真没辙,保安这道关你过不去。个别法官民事庭审像审犯人,极不尊重当事人。所谓平民法官仅仅是作秀。法院大厅明镜高悬的“公正、高效、为民”等口号仅仅是摆设。
  鞍山市景云的案例就非常典型。因交通肇事人不履行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景云于2005年10月19日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这么一件极为普通的民事小案,已经是两次发回重审,历时四年有余,至今尚未得到公正的判决。其原因是由于副院长白雪峰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从中作梗和通过职务影响力造成的。据了解,白雪峰不仅权倾铁东法院,甚至能左右市中院。景云四处投诉,当地无人敢管。
  由此可见,必须加强整顿法官队伍,坚决惩处违法违纪的法官。只有切实落实法规,清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才能促使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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