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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省级开发区利用外资工作考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57:57  浏览:96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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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省级开发区利用外资工作考核办法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政办发[2004]19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省级开发区利用外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省级开发区利用外资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 O四年二月十三日
盐城市省级开发区利用外资工作考核办法
为充分发挥我市省级开发区的集聚优势和龙头作用,大力提升开发区在全市外向型经济中的比重,推动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现从2004年起,参照江苏省对省级开发区的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强化对全市省级开发区利用外资工作的考核,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牢固确立把外向型经济作为发展经济第一抓手的思想,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我市经济新的增长极,加强对省级开发区利用外资工作的考核,以促进各省级开发区利用外资规模和水平的提高。
二、考核对象
各省级开发区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是各省级开发区的利用外资各项指标。其中,注册外资实际到帐额以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为准,协议注册外资额以企业提供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为准。
考核积分基本分为100分,其它突出贡献的另加分。其中:注册外资实际到帐额占70分,协议注册外资额占30分。
(一)注册外资实际到帐额(70分):完成计划目标的得70分,每低10%减7分,每超10%加5分。
(二)协议注册外资额(30分):完成计划目标的得30分,每低10%减3分,每超10%加5分。
(三)突出贡献加分: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另加10分,引进单个项目注册外资当年到帐达500万美元的另加10分,每超100万美元再加1分。
(四)总量第一、第二名的给予加分:当年引进外资且实际到帐为全市第一的省级开发区加15分,第二的加10分。
四、奖项设置
开发区外向型经济考核奖设:利用外资工作先进开发区2名,开发区利用外资工作先进个人20名。
给予利用外资评为先进的开发区人均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在开发区工资项下列支。
考核工作由市外经贸局、人事局负责,提请市政府表彰。考核工作力求准确、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真正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切实有效地推进我市开发区的外向型经济工作。
附件:盐城市2004年省级开发区利用外资目标计划分解表

附件:
盐城市2004年省级开发区利用外资目标计划分解表

协议注册外资


(万美元)

注册外资

实际到帐


(万美元)

合计
15000
4100

盐城经济开发区
4500
2000

阜宁经济开发区
4500
1000

射阳经济开发区

(外向型农业开发区)
3000

400


响水外向型农业开发区
500
200

大丰外向型农业开发区
2000
300

大丰海洋经济开发区
50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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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科技部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考评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开展科技部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考评的通知


各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市人民政府,西安、合肥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单位所在省、市科技厅(科委):

  自科技部1997年组织开展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科技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各试点单位在区域技术创新体系、机制、能力和环境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促进当地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去年11月科技部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交流会上,各试点单位都就其区域技术创新工作的成绩与经验进行了交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进一步深化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示范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科技部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考评工作对深化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的重要性,要把考评工作与健全、加强党政领导技术创新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要通过考评进一步总结五年来区域技术创新工作的成绩与经验,明确今后区域技术创新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二、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科技部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考评指标(试行)》(见附件),请各试点单位按此指标的要求,认真做好填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在7月底前报送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由试点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汇总、审核后,于8月15日前报送我司。我司在此基础上将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单位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考核结果优秀的试点单位将授予"科技部区域技术创新示范城市"称号。

  联系人:李宣澄

  联系电话:010-68572945

  传真:010-68572945、010-68530150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附件:
附件1: 科技部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考评指标(试行)(略)

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1]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在《化妆品命名规定》发布实施前已批准或备案使用的产品名称或商标名,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存在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情况的除外。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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