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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13:41  浏览:93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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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7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因《宁波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的基本内容与国务院新办法的规定不相符合,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废止《宁波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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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98]国管财字第26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

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 会计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基本任务


  第四条 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报领关系,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组织体系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向财政部报领经费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为主管会计单位。
  向主管会计单位报领经费,并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向上一级会计单位报领经费,没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可向基层会计单位领取备用金,实行单据报帐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五条 行政单位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 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包括经费领拨、收入、支出、货币资金、往来款项、财产物资等事项的会计核算,并根据会计核算的结果编报有关会计报表;
  (二) 实行会计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三) 参与本部门有关业务计划的拟定,考核、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妥善调度、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资金,保证行政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 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会计事务管理的具体办法;
  (五) 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保证国家资金和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人员编制、业务规模以及承担的会计工作任务,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本单位会计工作的实际,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第八条 各部门的会计机构应当设置在相应的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内。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

第四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第九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第十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本部门财务状况及收支结果的需要,有利于单位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计核算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二条 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报经主管会计单位同意,并在会计报表中说明变更的原因以及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一般情况,当月的会计处理工作应在次月4日前完成。

  第十四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十六条 会计记帐统一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即本期发生的收支,不论本期是否受益,均作为本期的收入或支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同时登记外币辅助帐。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使用会计主管单位统一推广使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进行会计事务处理。各部门自行开发或购置的帐务处理或会计报表软件不得与统一推广使用的软件相抵触。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按"款"分帐进行会计核算,每一款为一个核算体系。


第五章  会计要素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五类。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行政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一)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有价证券、库存材料等。
  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账。
  暂付款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有价证券按购买时实际支付金额记帐。
  库存材料按购入时实际支付的金额记帐,按领用数列记经费支出。
 (二)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行政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等。各项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二十四条 净资产是行政单位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包括固定基金、结余等。固定基金是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固定基金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结余是行政单位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五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 支出是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支出分为经常性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和结转自筹基建支出。
  各部门收回本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冲减当年的经费支出;收回以前年度已经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增加上年结余,不得冲减当年经费支出。

第六章  会计科目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行政单位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帐科目。非经主管会计单位同意,各部门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会计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会计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二十八条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二)负债类            (三)净资产类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101  现金             201  应缴预算款          301  固定基金
  102  银行存款           202  应缴财政专户款        303  结余
  103  有价证券           203  暂存款
  104  暂付款
  105  库存材料
  106 固定资产

 (四)收入类             (五)支出类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401  拨入经费           501  经费支出
  404  预算外资金收入        502  拨出经费
  407  其他收入           505  结转自筹基建

  第二十九条 会计科目的使用

  (一) 资产类:
  1. 第101号科目 现金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的库存现金。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各部门必须设立"现金日记帐",按时间顺序逐笔登记库存现金的收支。实行手工登记的"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现金收付的原始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帐簿。"现金日记账"在每个工作日终了时必须结帐,并填制"库存现金日报表"。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每日的"现金日报表"必须与库存现金数额相符,"现金日记帐"帐页必须连续满页,因特殊情况不能连续满页的必须注明原因,并报主管人员签字盖章。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必须帐款相符。
  2. 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存入银行的各种款项。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现金或支出存款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数额。
  实行手工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有关的原始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使用订本式帐簿,"银行存款日记帐"在每个工作日终了时必须结出当日余额。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的帐页必须连续满页,因特殊情况不能连续满页的必须注明原因,并报主管人员签字盖章。
  "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定期与银行的对帐单核对。对未达帐项必须及时查清,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之与银行对帐单相符。
  3. 第103号科目 有价证券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购买的有价债券。购进证券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兑付证券本金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有价证券本金数。
  4. 第104号 科目暂付款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发生的持核销的结算款项。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累计数。本科目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帐。
  5. 105号科目 库存材料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大宗购入、需要库存的物资材料等。各部门办公材料随买随用或没有大宗购入、不需要库存的,可以不设本科目。购入、有偿调入的材料,分别以购价、调拨价作为入帐价格。材料采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不计入库存材料价格,直接列入有关支出科目核算。购入材料并已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领用出库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各部门库存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本科目应按库存材料的类别、品种等有关项目设置明细账,并根据库存材料入库、出库单逐笔登记。
  各部门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等情况,应当查明原因,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作为减少或增加当期支出处理。盘盈时,借记本科目;盘亏时,贷记本科目。属于非正常性的毁损,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理。库存材料变价处理,恢复银行存款。变价发生损溢的,相应增加或减少支出。
  6. 第106号科目 固定资产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购买、自制、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减少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各部门所有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总额。
  根据固定资产分类,各部门应设置二级帐户或明细帐户,进行分类或明细核算。

  (二) 负债类
  1. 第201号科目 应缴预算款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款项。
  收到应缴预算款项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应全部上缴,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应按应缴预算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2.第202号科目 应缴财政专户款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贷记本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应按结余数借记"预算外资金收入",贷记本科目;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应按比例分别记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算外资金收入",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3. 第203号科目 暂存款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发生的各种临时性暂存、应付等待结算款项。
  收到暂存款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本科目按债权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帐。

  (三) 净资产类
  1. 第301号科目 固定基金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因购买、建造、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增加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减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固定基金总额。
  2. 第303号科目 结余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年度各项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年终,将各项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收入类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各项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类科目。
  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为各部门的滚存结余。
  有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将结余分为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进行明细核算。

  (四) 收入类
  1. 第401号科目 拨入经费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由主管会计单位投入的预算经费。
收到拨款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缴回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投入经费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从借方转?quot;结余"科目的贷方,年末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应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帐。
  2. 第404号科目 预算外资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情况。各部门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收到预算外资金自留部分)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年终结账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从借方转入“结余”科目的贷方,年本本 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要求分别设置经常性收入和专项收入两个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以下按预算外资金项目设置明细帐。
3. 第407号科目 其他收入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其他资金收入的情况。取得收入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的累计数。年终结帐时,借记本科目。
  年终结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从借方转入"结余"科目的贷方,年末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应按主要收入类别或来源设置明细账。
  (五) 支出类
  1. 第501号科目 经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数。
  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收回或年终结帐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经费实际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从贷方转入"结余"科目的借方,年末本科目无余额。
  经常性支出按统一规定的"目"、"节"级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
  专项支出按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要求分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 第502号科目 拨出经费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按经费报领关系对所属会计单位转拨的预算资金。
  转拨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冲销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拨出经费累计数,年终结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从贷方转入“结余”科目的借方,年末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应按拨款单位或项目设置明细帐。
  3. 第505号科目 结转自筹基建
  本科目用于核算各部门经批准用财政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支出。
  将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转存建设银行时,根据转存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年终结帐时,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年终无余额。

第七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帐薄


  第三十条 各部门必须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本制度的规定,取得、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第三十一条 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会计事项唯一合法凭证,是填制记帐凭证的依据。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内容: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和填制人以及单位公章、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二条 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填制、用来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帐簿的依据。
记帐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内容: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会计科目的名称和金额、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以及制单、复核、记帐等人员的签章。

  第三十三条 实现会计电算化的部门,在同一台机器上填制的记帐凭证编号必须连续。编号出现间断时,应在断号后的第一张凭证上注明间断的编号、原因并经主管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四条 凭证保管
  各部门的会计凭证必须按照编号顺序,及时装订成册,不得散乱丢失。会计凭证的保管年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遗失处理
  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会计主管人员核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并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本制度的规定登记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的峒普什景ㄗ苷省⒚飨刚省⑷占钦屎推渌ㄖ哉什尽>咛迳柚靡笕缦拢挥邢嘤σ滴?br> 的可以不设):

  (一) 总分类帐(简称总帐)
  总分类帐按照第六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

  (二) 明细帐及日记帐
  1. 拨出经费明细帐;
  2. 正常经费支出明细帐;
  3. 专项经费支出明细帐;
  4. 其他收入明细帐;
  5. 暂存、暂付款项明细帐;
  6. 代管经费明细帐;
  7. 银行存款日记帐。
  8. 现金日记帐;
  9. 固定资产明细帐。

  (三) 备查帐簿
  备查帐用于登记所设日记帐、分类帐未能反映的有关经济业务。备查帐由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三十八条 登记账簿
  各部门根据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登记帐簿。
  实现会计电算化的部门必须定期将存贮在机器上的帐簿数据打印出书面帐簿。

  第三十九条 结帐
  各部门必须按规定定期结帐。现金日记帐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总帐、明细帐必须按月结帐。

  第四十条 对帐
  各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对帐工作,做到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

  第四十一条 错误更正
  (一) 填制的记帐凭证发生错误时,不得挖补、涂抹、刮擦或使用化学药水消字,应按下列方法更正:
  1、发现未登记帐簿的记帐凭证错误,应将原记帐凭证作废,重新编制记帐凭证。
  2、发现已经登记帐簿的记帐凭证错误,应采用"红字冲正法"或"补充登记法"更正。采用计算机做记帐凭证的,用"红字冲正法"时,以负数表示。

  (二) 帐薄记录如发生错误,不得挖补、涂抹、刮擦或使用化学药水除迹,应按下列方法更正:
  发生文字或数字书写错误,用“划线更正法”更正,并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由于记帐凭证科目对应关系填错引起的,应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

第八章 会计业务处理


第一节 收入的核算
  第四十二条 财政拨款原则
  财政拨款的领拨必须根据核定的预算,按规定的预算管理级次逐级办理,不得向没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拨款,同级单位之间不能直接办理转拨手续。
因机构撤销或合并而必须划转经费的,通过上级主管会计单位办理。各部门的经费预算原则上每月拨款一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拨款。各部门不得申请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第四十三条 帐户设置
  各部门必须设置"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总帐帐户。

  第四十四条 帐务处理
  (一) 拨入经费的核算
  1. 收到上级会计单位拨来经费   2. 缴回上级会计单位所拨经费     3. 年终结转拨入经费
    借:银行存款            借:拨入经费             借:拨入经费
    贷:拨入经费   款        贷:银行存款             贷:结余

  (二) 预算外资金收入的核算
  1. 收到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2. 年终结转
    借:银行存款           借:预算外资金收入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        贷:结余

  (三) 其他收入的核算
  1. 发生其他收入         2. 年终结转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其他收入
    贷:其他收入           贷:结余  

   
第二节 货币资金的核算
  第四十五条 帐户设置
  各部门应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帐帐户。

  第四十六条 帐务处理
  (一)从银行提取现金      (二)现金送存银行      (三)购买有价证券
     借:现金            借:银行存款         借:有价证券
     贷:银行存款          贷:现金          〈阂写婵?br>   
  (四)兑现有价证券       (五) 购入大宗、需要库存的材料
     借:银行存款
     贷:有价证券(本金)       借:库存材料
     贷:其他收入(利息)       贷:银行存款

第三节 支出的核算
  第四十七条 各项支出的核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会计单位规定的预算支出科目、范围、内容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各项支全的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数为准。支出的报销规定如下:
  (一) 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列为支出,不得以定额或预算计划数列支;
  (二) 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提取,直接列为支出;
  (三) 拨给所属单位的款项,以银行转拨凭证为依据列支出;
  (四) 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以购进时发生的实际费用列报支出;
  (五) 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的数字列为支出;
  (六) 凡应由个人支付的罚没款,不得由单位支付;
  (七) 购买国库券和其他有价证券,应作为有价证券入帐,不得列为支出。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或计划办理支出,不得办理无预算或无计划的支出,对手续不全、凭证不实、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开支,应拒绝报销。

  第五十条 各部门必须设置"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结转自筹基建"总帐帐户和相关的明细帐户。

  第五十一条 帐务处理
  (一) 支出报销             (二) 购置固定资产
     借:经费支出               借:经费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银行存款
                          同时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三) 经费支出收回
  1. 收回本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    2. 收回以前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经费支出                 贷:结余

  (四) 年终结转本年经费支出       (五) 转拨给所属会计单位经费
     借:结余                 借:拨出经费
     贷:经费支出               贷:银行存款

  (六) 所属会计单位缴回拨给的经费    (七) 年终结转所属会计单位的拨出经费
     借:银行存款               借:结余
     贷:拨出经费               贷:拨出经费

  (八) 将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转存建设银行  (九) 年终结转
     借:结转自筹基建              借:结余
     贷:银行存款                贷:结转自筹基建
 


第四节 往来款项的核算
  第五十二条 往来款项是指单位在资金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暂存暂付、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和借入借出等待结算款项。

  第五十三条 帐户设置
  各部门应设置"暂存款"、"暂付款"、"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总帐帐户。

  第五十四条 代管经费
  各部门会计机构在规定职责之外,受职能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委托,代其管理的经费(本单位的党费、团费、公费医疗款等,不属于代管经费),应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及时办理款项收付。设立"暂存款--代管经费"二级科目,并设立相应帐户进行核算。各部门会计机构应定期向委托单位核对和报告代管经费收付情况,年终时向委托单位编报决算。
  临时代其他单位管理的经费,业务结束时,应及时结清,退回余款。

  第五十五条 帐务处理
  (一) 暂存款
  1. 收到预收、暂存或应付款    2. 有退款情况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瑁涸荽婵?
    贷:暂存款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二) 暂付款
  1. 发生暂付款时         2. 暂付款核销和收回
    借:暂付款            借:经费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暂付款
                     借:经费支出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暂付款
  (三) 应缴预算款
  1. 发生应缴预算款时:      2. 上缴应缴预算款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应缴预算款
    贷:应缴预算款          贷:银行存款


  (四) 应缴财政专户款
  1. 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  2. 上缴财政专户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贷:银行存款
  3. 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
    借:预算外资金收入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4. 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按比例留存部分)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比例上缴部分)

第五节 财产物资的核算

  第五十六条 帐户设置
  各部门应设置"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和"库存材料"总帐帐户。

  第五十七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 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和相应发生的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入帐;
  (二) 自制或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发生的实际支出入帐;
  (三) 改扩建的,按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减去变价收入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价值;
  (四)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及发生的各项费用入帐;
  (五) 盘盈、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估价入帐;
  (六) 盘亏、报废、变卖和调出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原值注销。

  第五十八条帐务处理
  (一)领用库存材料        (二)购进、建造、调入、自制、改扩建或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借:经费支出           借:固定资产
     贷:库存材料           贷:固定基金
                      同时记:
                      借:经费支出
                      贷:银行存款
  (三)报废、变卖固定资产
  1.核销                2.收回残值和变价收入
   借:固定基金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固定资产              贷:其他收入
    
  (四) 盘盈、盘亏固定资产
  1. 盘盈                2. 盘亏
    借:固定资产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第九章 会计报表


  第五十九条 编报要求
  各部门必须根据会计帐簿数据和有关文件资料定期编报会计报表,对主管部门要求编报的会计报表,不得拒报、漏报。会计报表必须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六十条 报表种类
  各部门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其他报表等。
  (一)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各部门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别列示。
  (二) 收入支出总表是反映各部门年度收支规模的报表。收入支出总表按各部门各项收支项目汇总列示。
  (三) 支出明细表是反掣鞑棵旁谝欢ㄊ逼谀谠に阒葱星榭龅谋ū怼VС雒飨副淼南钅浚Π垂娑ǖ?quot;预算支出目节级科目"列示。
  (四) 其他报表包括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表、往来款项明细表、其他报表或附表。

  第六十一条 报送期限
  各部门的各种会计报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
  季报在季度终了后7天内报达(有京外所属单位的可延至10天)。
  年报在年度终了后40天内报达。
  报表的格式及编制说明按主管部门要求办理。

第十章 报销单位


  第六十二条 报销单位的设立
  办公地点与机关本部不在一处,所需经费不多,财务收支简单,或人员编制少,业务量小的单位,不需建立基层会计单位,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六十三条 经费报销
  (一) 报销单位经费预算由各部门统一编制。报销单位日常报销所需经费,由各部门拨给一定数额的备用金。
  (二) 报销单位的备用金应按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 报销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定期持原始单据到机关财务部门报销、结算。
  (四) 报销单位的备用金年终必须全部收回,下年度开始,由各部门重新的拨给。

第十一章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


  第六十四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按《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编制移交清册,对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待事项等要作出书面说明。

  第六十五条 部门撤销或合并的,由会计人员负责经费领拨、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现金、存款等事项的清理,并负责编报决算。在向接收单位移交之前,不得调走会计人员。

  第六十六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中,如存在交代不清或故意为难等问题,部门领导应及时处理。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会计交接的,接替的会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连续记帐,不得另行自立新帐。

  第六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存贮软件和数据的磁盘、磁带等存贮媒体和打印输出的帐、表,单等都是会计档案,在规定的保管期内,应妥善保管,未打印输出的数据不得删除。各部门必须经常对硬盘上的数据,建立软盘备份,备份次数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妥善保管好备份软盘。备份软盘应贴上写保护标签并用印章或封条签封。磁盘会计数据外借使用时,只能使用备份软盘的副本,磁盘和正式备份软盘不得外借使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我局一九九一年制定的《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年9月6日)

深交〔2005〕565号

  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
  前款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时终止。
  第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不改变现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相关信息的发布;
  (二)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
  (三)监督各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
  (四)负责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二)负责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
  (三)负责初步设计概算的报批;
  (四)负责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报批;
  (五)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六)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招标、设计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审核竣工决算;
  (十)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期内部分项目法人职能,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等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施工图设计管理;
  (二)协助征地拆迁工作;
  (三)负责组织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的招标,并签订合同;
  (四)负责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及施工中的有关报批手续;
  (五)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管理工作;
  (六)协调管理施工监理单位;
  (七)审核上报工程进度、质量报表;
  (八)负责代建期内的安全管理;
  (九)编制工程决算和项目竣工文件;
  (十)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其他专项验收,协助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一)负责竣工验收完成前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三)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代建单位条件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服务水平;
  (三)拥有和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

第四章 代建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省及本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除应当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报价书格式、技术建议书格式、中标通知书格式、银行履约保函格式、代建合同条款、合同格式等以外,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建项目实行项目投资包干管理。项目包干额为经发改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下浮若干比例,代建单位承担投资超支风险;
  (二)代建费用的有关内容;
  (三)代建单位应按约定承担材料价格变化的市场风险;
  (四)代建单位应提交足够金额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作为履约担保。
  第十八条 设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市交通、发改、审计、建设、公路、财政等部门符合相应专业要求的公务人员中产生,评标前在名单中随机抽取并保密。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项目法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项目法人应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将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五章 代建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合同由项目法人与代建单位签订。
  第二十三条 代建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代建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
  (二)代建项目委托管理范围和内容,主要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的整个期间,除项目设计委托及评审、征地拆迁工作、组织交工(竣工)验收、营运管理、接收管养以及属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审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其余建设管理工作均属于代建管理工作范围;
  (三)代建项目委托管理目标,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
  (四)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主要包括代建基本管理费和节余分成两部分;
  (五)工程代建管理费、工程建设费用及其支付办法,主要包括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工程建设费用组成、工程代建管理费支付方式及程序、工程建设费用支付方式及程序;
  (六)项目法人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的权利,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落实资金筹措和支付、对外重大协调工作、征地拆迁、工程验收等方面的义务;
  (七)代建单位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代建单位在全面完成代建项目各项工作后取得代建管理费和节余分成的权利,代建单位在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下管理代建项目的各项工作和义务,如工程招标、施工阶段的建设管理等;
  (八)风险分担方式,主要包括施工材料涨跌价和工程变更等风险分担要求;
  (九)违约责任,主要明确代建人未能执行或完成代建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委托人未能按期履行费用支付等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
  (十)项目工程保险,主要明确委托人依法对代建人提出办理相关保险手续的要求;
  (十一)履约担保,主要明确履约担保方式和执行程序;
  (十二)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主要明确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应遵守的约定;
  (十三)其他条款,主要对上述组成内容的未尽事宜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建设管理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不得以代建项目工程名义对外融资,或以代建项目的土地、设施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代建合同一经签订,不得变更或转包、分包。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的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工程设计(含设计监理)、施工监理和相关招标(含代建单位招标、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等)费用由项目法人管理,并纳入项目概算。
  第二十八条 初步设计概算经批准后不得变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代建单位提出,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审核后可办理初步设计概算的变更手续:
  (一)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省、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市政府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项目法人财务会计制度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或采购,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除因项目法人对涉及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改变的工程变更外,不得变更设计。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变更设计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变更,增加的费用在一定数额比例内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代建项目完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决算审批手续。
  代建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质量和养护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代建单位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对于竣工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代建单位应予整改,通过验收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材料应向接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四条 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计划、施工进度、资金管理与拨付和质量、安全监督等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评标人员在代建单位招标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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