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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旅游业恢复与振兴中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11:22  浏览:90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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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旅游业恢复与振兴中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在旅游业恢复与振兴中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恢复与振兴旅游工作座谈会”的工作部署,确保我国旅游业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得以恢复与振兴,国家旅游局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紧密围绕着旅游业的恢复与振兴这个中心任务,进一步加大行业监管力度,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对于旅游业恢复与振兴的重要意义
  何光暐局长在“全国恢复与振兴旅游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指出:“今后一段时间,旅游全行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牢把握旅游业恢复与振兴这个中心,全力以赴抓恢复,一心一意谋发展”。旅游业的恢复与振兴离不开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这是促进旅游业恢复与振兴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去年,旅游全行业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旅游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果。但是要清醒地看到,旅游市场秩序整顿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不可能靠一两次整顿来完成。在当前恢复与振兴旅游业的过程中,一些旅游企业恶性削价竞争、零负团费、价格欺诈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又重新抬头,导游私拿回佣、索要小费、欺客宰客等歪风邪气又有反弹的迹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我国旅游业的整体形象,严重妨碍了旅游业的恢复与振兴。
  因此,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是确保旅游业恢复与振兴的重要举措,是当前旅游行业的重要任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把能否规范和整顿好本地区旅游市场秩序,看作是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严肃考验。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以知难而进、敢打硬仗、敢于碰硬的顽强作风,正视旅游市场秩序存在的问题,克服畏难和消极情绪。要认真贯彻“全国恢复与振兴旅游工作座谈会”精神,坚定地按照何光暐局长对旅游市场秩序整顿工作的要求,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日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研究落实措施,集中适当人力,调动各方面力量,把恢复与振兴中的旅游市场秩序规范好、整顿好,为旅游业的恢复与振兴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当前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主要工作
  各地要在继续巩固去年旅游市场整顿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主要工作:
  (一)认真落实健康安全旅游的各项要求
  切实做好旅游健康安全工作,防止“非典”疫情重新出现并通过旅游活动传播扩散,是旅游企业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要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意识,继续发扬在抗击“非典”中表现出来的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迎难而上、奋勇拼搏的工作精神,认真贯彻国家旅游局《旅游服务健康安全工作基本要求》,推广本地区在抗击“非典”中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落实在旅游接待的各个环节中,保障旅游活动的健康安全运行。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第一”、“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的意识,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旅游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旅游无重大责任事故。
  (二)深入治理旅行社经营市场
  旅行社是旅游市场的主体,旅行社经营行为直接关系着旅游市场秩序的建设。因此,首先要规范整顿好旅行社的经营行为,这是当前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重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特别要抓好以下七项工作:
  一要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坚决取缔“黑社”,维护正常的旅行社市场秩序。二要整顿旅行社超范围经营和非法转让、变相转让许可证等行为,规范旅行社的经营活动。三要认真贯彻落实《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切实执行“旅行社不得采用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争”的规定,防止价格欺诈,坚决制止恶性削价竞争。四要认真解决旅行社挂靠承包问题,遏制旅行社市场混乱。五要继续坚持公开合法的佣金制度,建立企业与企业之间正当的佣金收授关系,并纳入税务财务管理。六要继续坚持建立公开公平的导游人员工作报酬机制,旅行社必须依法明确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和返回佣金比例,并纳入企业核算体系内规范管理。七要坚持“先付款、后接待”的原则,杜绝企业之间“三角债”的发生,坚决查处因企业经济纠纷发生的“甩团”、“扣团”行为。
  (三)强化导游管理
  强化对导游的管理,是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采取措施,加大力度,抓好对导游的管理工作:一要强化旅行社对所属导游人员的管理,落实档案管理制度。二要加强对社会导游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整顿,禁止导游管理机构变相开展经营旅游业务行为,纠正只管收费而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三要进一步推动导游计分制管理及导游IC卡管理,加快导游网络化管理进程,导游网络没有建立的要抓紧建立,已经建立的要加快IC卡联网检查,充分发挥IC卡的监管作用。四要坚决查处导游私拿回佣、索要小费等不正之风。各地应在“十一”黄金周前针对以上内容进行一次大检查。
  (四)全面整顿旅游区(点)及其周边秩序
  规范旅游区(点)及其周边秩序是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以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为基础,提高旅游区(点)的服务质量和接待水平,重点整顿旅游区(点)及其周边的旅游环境秩序,清理各类“小广告”,打击强买强卖、价格欺诈、欺客宰客等欺行霸市行为。A级旅游区(点)要在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中起到表率作用,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A级旅游区(点),将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直至取消A级资格。
  (五)强化旅游饭店及其他旅游住宿设施的质量管理
  强化旅游住宿设施的质量管理也是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星评标准的要求,提高旅游星级饭店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对那些设施陈旧、管理低下、服务质量差的星级饭店,予以降星或摘星处理;对于那些使用“相当于X星级”或“准X星级”等字样冒用星级、混淆视听的饭店,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对于其他旅游住宿设施的服务质量,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六)大力整顿规范“一日游”市场
  “一日游”市场存在的“黑车”、“野导”、高额回扣等问题,是造成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优秀旅游城市要切实加强对“一日游”市场的管理,继续强化“政府主导”机制,严格执行城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加大旅游执法检查和综合执法力度,坚决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整顿工作的合力
  (一)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继续深化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交通、工商、监察、质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工作,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启动创优机制,发挥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作用,以城市为依托做好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继续坚持和进一步完善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整改通知书》制度,对工作不力的优秀旅游城市予以警告。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动员和号召旅游企业自觉开展诚信经营活动,增强旅游经营单位的诚信意识,营造诚信氛围,树立旅游服务新形象,坚决制止削价竞争、零负团费等降低服务质量的行为。
  (四)充分发挥各级旅游纪检、监察部门主动性和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和参与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整顿工作。要围绕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这个中心工作,积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评议,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发动群众,综合治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与纪检、监察部门研究商议,共同作战,保证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工作顺利开展。
  (五)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做好旅游市场规范和整顿工作。要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宣传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采取内部通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旅游经营许可证等严厉措施,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并将通知传达到本地区各旅游城市和旅游企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以落实,国家旅游局将加强督促检查。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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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刻吸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加强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严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地下矿山通风是保证向井下连续输送必要数量的新鲜空气、稀释并排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矿尘,为矿工创造安全舒适工作环境的根本措施。矿井实行机械通风、合理设置通风构筑物、正确布置局部通风机及风筒是控制中毒窒息事故发生的前提。加强通风系统维护与运行管理是杜绝中毒窒息事故的保证。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以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3-2008)的有关规定,大力开展机械通风专项整治,在通风安全管理、预防中毒窒息事故等方面取得很大成效,促进了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是,由于部分地下矿山企业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应急管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中毒窒息以及因盲目施救导致死亡人数增加的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地下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把加强机械通风作为通风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研究、部署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地下矿山企业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深入分析本地区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现状,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对策措施,建立有效机制。要落实责任,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尤其要严肃查处中毒窒息事故,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落实通风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通风安全管理责任和制度。地下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通风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各部门安全负责人直接负责。要实行通风安全目标管理,层层分解指标,将通风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经济承包责任制中,并定期检查考核。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通风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通风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通风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通风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地下矿山企业必须设立通风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矿日常通风安全管理以及通风检测、粉尘测定工作。要按要求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测风、测尘仪表和气体测定分析仪器。从事井下局部通风机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矿井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和挡风墙等)操作及维护,以及从事井下防尘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三)切实加强机械通风工作。地下矿山必须安装主要通风机,建立和完善机械通风系统。正常生产情况下,主要通风机应连续运转。当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主管矿长报告,并通知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实施相应停风应对措施。每台主要通风机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应设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装置。要有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分钟内使矿井风流反向的措施。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系统的矿山,主通风系统的每台通风机都应满足反风要求,以保证整个系统可以反风。主要通风机或通风系统反风,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主要通风机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每班都应对通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监控和测试的主要通风机,每两周应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停产整改,补充完善有关设备设施、工程及管理制度,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加强建设项目通风安全管理工作。采用坑探的地质勘探企业,必须编制勘探期间通风安全设计,按设计要求安装局部通风机,严禁采用扩散通风方式和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实行机械通风,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基建时期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确保井下作业场所获得足够的新鲜风量,在矿井通风系统形成前严禁投入生产。

(五)强化通风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地下矿山企业要根据井下生产变化,及时调整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并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要建立主要通风设备设施技术文件、通风系统图、日常检查维修记录以及通风系统和设备设施检测检验、隐患排查治理、通风管理安全措施投入、特殊工种培训考核等记录档案资料。通风管理基础资料不完善的,要立即停建、停产整改,补充完善后方可恢复建设、生产。

(六)加大通风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地下矿山企业要对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运转及维护保养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检测情况,炸药库、机电硐室通风情况,通风构筑物的建筑和维护情况,采空区、废弃巷道密闭情况等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和整改期限。发现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产进行整改。对由于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大通风安全投入。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安排通风安全工程、通风设备设施更新和技措专项费用,并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应当依托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技术力量进行通风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积极采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技术和装备,提高通风系统的科技含量。

三、严防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发生中毒窒息事故

(一)加强废弃矿井的安全管理。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废弃矿井、采空区等有关情况进行彻底排查,建立档案,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完善安全措施。地下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所属的资源枯竭矿井、废弃井巷等实施闭坑、封堵;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关闭标准对关闭矿井进行验收,确保关闭到位。对关闭和废弃矿井井筒要封闭、填实,平整工业场地,四周设置明显的永久性警示标志。严禁人员进入废弃矿井和矿洞。

(二)加强采掘工作面和独头巷道、采空区通风安全管理。地下矿山企业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严禁采用扩散通风的方式。局部通风机风筒必须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杜绝漏风,降低阻力,严禁使用非阻燃材料的风筒。人员进入掘进工作面、采场进行作业前,必须用仪器进行检测,确保风量和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通风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并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部通风机应连续运转。暂时或永久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的采场、独头上山、天井及独头巷道,应及时用栅栏封闭,并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若需要重新进入,应先进行通风和空气成分分析,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采场回采完毕后,要将所有与采空区相通、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及时密闭。

(三)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爆破作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爆破说明书和作业规程。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按爆破说明书和作业规程进行爆破作业。起爆前应认真检查爆破作业地点的情况,确认作业通道和撤离路线安全畅通、爆破后能有效通风、现场其他人员已经全部撤离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实施爆破。爆破后必须先开动局部通风机排除有毒有害气体,经检测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作业前,要由技术人员认真检查作业面有无盲炮、支护是否破坏等情况。井下炸药库应有独立的回风道。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等必须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有关规定。

(四)加强防火安全管理。地下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并要有足够可靠的消防用水;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硐及暖风道,井下电机硐室、机修硐室、变压器室、变电所、电机车库、炸药库和油库等均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硐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井下各种油类必须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装油的铁桶必须有严密的封盖;井下柴油设备或油压设备一旦出现漏油,应及时处理。井下动力线、照明线、变压器、电动设备等电器设备以及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材料,并经常检查,及时更新。新建矿井井下严禁使用木质支护材料,生产矿井要逐步淘汰木质支护。严禁在井下吸烟,严禁在井下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采暖。在井下进行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企业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实施。

四、强化应急管理,严防因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一)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地下矿山企业要制定停电、反风、中毒窒息、火灾事故等情况下的应急救援预案,绘制井下避灾路线图。要按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建立健全井下应急救援通讯联络系统,井口和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并经常检查维护,及时更新。

(二)加强应急知识培训和现场应急演练。地下矿山企业要对所有下井人员进行专门的预防中毒窒息和火灾事故知识培训,使下井人员了解通风安全管理基本知识,了解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分布及防范措施,熟悉所在作业场所的逃生路线、基本救生逃生方法、事故处理措施,并定期组织现场应急演练,提高职工的现场应急处置能力,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各项施救制度。地下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并强制执行事故报告制度、施救程序以及施救奖惩制度。发生中毒窒息事故时,要迅速报告矿调度室,有关区域人员要迅速撤离;在救援队伍到达前,抢救人员要按照中毒窒息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救援;进入危险区域必须佩戴防毒面具、自救器等防护用品,必须有专人负责检测空气质量、保持危险区域局部通风机正常开启;严禁擅自进入危险区域盲目施救。对不佩戴防毒面具或自救器等防护用品擅自进入危险区域,以及违章指挥盲目进行施救的要从严进行处罚,造成事故扩大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制止盲目施救,没有造成事故伤亡人数增加的人员要给予奖励。

(四)加强救援能力建设。各类矿山企业都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救援队伍签定救援协议。同时,要加强装备建设,配备必要的、先进的、专用的、特殊的救援装备。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有力、有效施救。

五、严格执法,强化安全监管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履行“三同时”审查时,要依法依规对矿井机械通风系统的设计和建设情况严格审查。凡新建地下矿山初步设计中没有设计机械通风系统的,掘进工作面以及无贯穿风流的回采工作面没有局部通风设计的,没有要求制定炮烟中毒窒息和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一律不得通过安全专篇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没有按初步设计安装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等设备设施,或者规格型号不符合设计的,现场没有配备通风检测仪器仪表以及自救器等防护用品的,通风效果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均不予通过验收。未通过“三同时”审查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运行。对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的地下矿山企业不得颁发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现场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查清辖区内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的基本情况,督促企业完善通风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要制定检查计划,突出检查重点,科学作出安排。要重点检查地下矿山通风管理机构、通风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机械通风系统的建立、运行和管理情况,通风检测仪器和自救器的配备情况及检测记录,通风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隐患整改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可操作性和职工应急演练及培训记录情况,发生中毒窒息事故的地下矿山企业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情况等。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薄弱环节、重大隐患等要重点跟踪,进行专项和定期督查。

(三)严格行政执法。对地下矿山企业通风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检测记录不完善,检测仪器和自救器配备不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中毒窒息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以及未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严肃调查处理每一起中毒窒息事故,对通风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造成事故发生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章指挥施救,以及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的有关责任人,要严厉追究责任。要监督指导地下矿山企业认真分析每起中毒窒息事故的技术和管理原因,及时修订相关作业规程和工作制度,举一反三,吸取教训,严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六月八日

南通市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南通服务的规定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南通服务的规定》的通知

通政发〔2002〕177号 2002年9月1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南通服务的规定》已经2002年8月12日市十一届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南通市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南通服务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南通市人才资源开发工程规划》,吸引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方式为南通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全面加快南通的人才国际化进程,根据《江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苏政发〔1999〕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国外本科以上学位并具有较高管理或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第三条 人事行政部门是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南通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留学人员来南通工作的信息咨询、资格认定、工作推荐、手续办理、管理服务等工作,为留学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人事、侨务、科技、教育、公安、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房管、税务、工商、海关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协作,共同做好留学人员来南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南通服务,遵循"双向选择、人尽其才、来去自由、形式多?quot;的原则,可由留学人员本人或其委托亲友在全市范围内自行选择的方式也可通过人事、侨务部门等留学人员服务机构联系落实。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南通服务,不受年龄的限制,可长期定居,也可短期服务,可受聘一个单位,也可受聘多个单位。

第六条 鼓励留学人员来南通服务的主要方式:
(一)到企业、事业单位、国外企业(公司)驻通机构和中央、省及外地驻通单位以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任职或兼职。
(二)创办、领办、合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或科研开发机构。
(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科技成果、资金等向各类企业转让和入股。
(四)应聘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五)开展科技合作、技术开发、讲学或进行专题咨询。
(六)在本市驻海外的企业、机构工作或担任高级顾问。
(七)进入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八)为南通引进外资、外贸出口、外经合作、吸引来华旅行团组等牵线搭桥提供中介服务。
(九)其他方式。

第七条 留学人员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在南通创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引进项目或建立科研机构,按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性质分别享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有关优惠政策。对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相关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并免收手续费。

第八条 来南通工作的留学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应与本人能力、贡献挂钩。

(一)留学人员为南通服务,其报酬由用人单位根据其实际情况,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中,企业单位聘用的,由企业自定标准,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在成本中按实列支;事业单位聘用的,应按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高确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可给予特聘岗位津贴或实行年薪制。

(二)留学人员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资金等入股参与分配,分配的比例由受益单位和留学人员协商确定。

(三)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可
依据有关规定发给其一次性奖励。

(四)担任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负责人或高级专家等留学人员,工资待遇由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同意,实行特殊的工资待遇。

(五)留学人员在南通创业期间,可使用人才开发资金给予一定生活补贴。

第九条 留学人员在南通服务期间,实行贡献与报酬挂钩。对重大科技发明和科技成果转让后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按双方签订的协议给予奖励。对自带生产项目的,在项目投资获利当年,按项目产品所获利润的10-12%提取个人奖金,所提奖金可在当年工资总额内列支。向国外市场成功推销南通产品的,可得销售后留利的1-8%。留学人员用其专利、技术、管理等知识为单位创造的经济效益,3年内按其新增税
后留利的5-10%予以提成用作奖励。

第十条 鼓励来南通投资、创办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研究的留学人员进入南通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南通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和配套服务。多渠道筹集留学人员创业风险投资专项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加快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引进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单位职数已满的,经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超职数配备,以后逐步调整到规定职数内。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引进留学人员,编制已满的,经人事、编制部门同意可超编安排,以后逐步调整到编制内。其中,单位的经费属财政拨款的,经人事、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相应增加经费。事业单位也可采取与留学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式,聘请留学人员到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因出国失去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下同)身份的,回国后,可由实行或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接收单位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恢复其国家公务员身份。

第十四条 来南通定居的留学人员,在将国外留学的年限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可将其与出国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工龄,并计为社会保险交费年限。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家属因陪读被原单位按离职或作除名处理的,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原单位应积极配合办理恢复工作和调转的有关手续。原单位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由人事部门帮助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与留学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有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调动留学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应当提供劳动合同或协议书的鉴证服务。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来南通工作期间,经政府侨务部门依法认定身份,其权益视同归侨、侨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保护。

第十八条 来南通定居的留学人员,其子女需上中、小学或入托的,教育部门应根据留学人员的要求(可择校或就近)优先安排办理入校、入园手续,并免收正常学杂费以外的费用。其子女在本市参加中考、高考的,参照归侨子女入学的规定予以照顾。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到我市各县(市)工作的,其本人及符合随调随迁条件的配偶、子女的户口可落在市区,享受南通市市民的相应待遇。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来南通定居,享受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130平方米(建筑面积)优惠住房补贴;具有本科学历的人员可享受9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优惠住房补贴。留学人员临时来南通,由用人单位安排住房,人才开发资金可予以一定的租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来南通定居的,其回国时携带的自用科研仪器设备等物品,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其到海关办理有关税费减免手续,补交的关税由受益单位予以报销;允许用现汇免税购买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一辆,免征车辆购置附加税,公安部门给予上牌。

第二十二条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来市区工作,市人才开发资金可分别资助安家费3万元、4万元;到县(市)工作的,县(市)可根据当地财力资助一定的安家费。在南通工作期间,政府每年分期安排部分留学人员进行体检。

第二十三条 来南通服务的留学人员,可通过市有关部门向省有关部门申请科研资助经费。凡上级部 门下拨给我市留学回国人员的科研资助经费,财政给予适当匹配。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可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市人事部门根据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按规定确认其专业技术资格。用人单位优先自主聘任,并可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和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留学人员在南通服务期间的发明创造,可申请专利;符合有关奖项条件的,可申报国家、省及本市的专项奖励。留学人员在南通服务期间,可参加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及省、市拔尖人才的选拔。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在南通创业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予以优惠,并可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者汇出国(境)外。

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员来南通服务,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可以凭用人单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市人事局领取《海外人员特聘证》,享受本市居民的相应待遇。持中国护照或具有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来南通服务,可以凭市人事局出具的《海外人员特聘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申办本市户口;留学人员(含配偶及子女)已加入外国国籍,可以凭《海外人员特聘证》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并可办理多次出入境签证。短期来南通服务不能按期离境的,可申请签证延期。

第二十八条 为使留学人员及时跟踪国际先进水平,来南通服务的留学人员申请出国(境)进修、参加国外学术会议或其他短期学术活动,所在单位应积极予以安排。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对出国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的,人才开发资金可给予适当资助。

第二十九条 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奖。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市政府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表彰奖励,奖金在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对长期关心和支持我市建设,并在其所留学国或地区有一定声誉和影响的留学人员,由市政府依据有关规定授予其南通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三十一条 各用人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留学人员的交流与合作。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项目面向留学人员招商。市政府每年举办一次留学人员创业交流会,并经常邀请留学人员来通洽谈考察,组织用人单位到海外招聘留学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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