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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40:45  浏览:95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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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办法

(2003年6月26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3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办法》,决定予以批准。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办法》已经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7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5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全市的文物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政府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第五条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研究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一)文物的保管、修复、陈列、征集;
(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三)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
(四)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的修缮和建设;
(五)文物的安全防范;
(六)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六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或者损害文物的行为。
  第七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工作的管理,组织专家对文物利用的合理性进行科学论证,实施有效保护,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被利用的文物进行定期检查,对有损文物的行为及时制止。
  第八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对聘用的文物保护员进行上岗前培训。
  第九条 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文物行政部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申报工作。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时,应当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能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具有鲜明的地方、民族特色和一定规模的区域,划定为历史风貌保护区,并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委托专门机构负责管理。 经核定公布的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人的,由文物行政部门委托使用人对文物进行保护;没有使用人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委托专门机构、组织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按规定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的,可以聘请文物保护员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擅自拓印石刻、复制文物、测绘古建筑和纪念建筑物;
(四)擅自拍摄室内塑像、壁画;
(五)擅自将有文物价值的建筑物、场外外借、出租、占用。
  第十三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对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提出具体保护方案,分别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按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建设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与市或者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文物保护责任书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一)使用期间的保护目标;
(二)具体保护措施;
(三)文物修缮、变动的审批程序。
  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改变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并与文物行政部门重新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第十六条 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门机构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负责文物的修缮、保养及安全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设施。
  第十七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公布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为文物单位。
  文物单位由使用人负责保护和修缮,修缮方案应当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具备文物保护资质的单位承担修缮。
 文物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必须作出迁移或者拆除方案,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迁出文物保护单位;提倡和鼓励非国有文物的所有人捐献文物给国家。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市历史上影响较大的文化遗址设立纪念标志。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博物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造与本市历史文化及名人等有关的博物馆。
第二十一条 在晋阳古城遗址保护区内,鼓励从事有利于遗址保护的绿化、种植和旅游事业,提倡和支持在遗址保护区内开发展示遗址格局和风貌、宣传晋阳历史文化等内容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文物普查的基础上,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划定地下文物保护区域。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选址时,先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调查申请,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力量进行实地调查,并于七日内签发文物保护意见书;规划部门凭文物保护意见书办理有关手续。
  (二)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手续后,须及时到文物行政部门办理文物勘探手续,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有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探,对发现的文物遗迹或墓葬进行发掘后,建设单位持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勘探发掘竣工通知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地下文物和其他国有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依法逐级报告上级文物行政部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不得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第二十四条 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文管所、考古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馆藏文物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出入库、注销和统计制度,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
文物收藏单位应有文物藏品专用库房及专职库房保管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霉烂、防破坏,确保文物安全。
  对达不到保管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其他具备文物收藏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
  文物收藏单位对所收藏的文物应当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文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凡交易的文物,必须进行鉴定,并粘贴文物标识;未经鉴定的,不得交易。
  非文物商店不得经营文物。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单位,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经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
  本办法所称文物单位,是指尚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使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所有人,是指国有文物以外的不可移动文物或可移动文物的所有者,包括集体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地下文物保护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明确的,依据文献记载和历年考古发掘资料,对太原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区划定的保护范围。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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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规范证券营业网点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规范证券营业网点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完善监管服务,杜绝无证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中国证监会拟对证券营业网点进行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原则
(一)申请规范为证券营业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1998年年底前设立并开业;
2、1999年日均股票、基金交易量在500万元以上;
3、没有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没有违规吸收社会资金;
4、计算机信息系统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转为证券服务部的,应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23号)中规定的设立证券服务部的条件。
(三)不具备转为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条件的,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督下,由其设立机构负责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半年内予以撤销。
二、清理规范程序
(一)本通知附件所列140家证券营业网点,凡具备转为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条件的,由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我会备案。其中转为证券营业部的,由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到我会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二)其它不规范证券营业网点,凡具备转为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条件的,由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据以上规定进行初审,报我会审批。
三、为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对于通过清理将不规范网点转为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的证券公司,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设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的申请。
四、今后,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营业网点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140家换证遗留证券营业网点名单(略)



2000年10月11日

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5〕9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工考办等部门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战略目标,结合重庆工业经济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市工考办、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在征求我市部分重点工业企业和区县意见的基础上,对《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

市工考办 市经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质监局 市统计局

(二○○五年二月)



市委、市政府在“工业兴市”发展战略的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全市工业战线抓住机遇,深化改革,走出一条具有重庆特色的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把重庆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现代化工业基地。为了做大做强优势企业,形成大公司大集团支撑大产业发展的新格局,推动重庆新型工业化进程,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每年继续对全市大中型工业企业进行综合经济实力排序,在此基础上评选和命名“重庆工业企业50强”,并将其作为重庆工业发展的重点支持对象。

一、目的和意义

评选和命名“重庆工业企业50强”,是市委、市政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积极应对国内外经济新形势,在重庆造就一批有影响的优势企业群体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有利于各级党政领导进一步了解重庆骨干企业的状况,有利于宏观决策。

(二)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培育支柱行业、骨干企业和拳头产品,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使之成为工业发展与振兴的增长点。

(三)有利于提高企业知名度,增强企业荣誉感和企业凝聚力,调动各方面参与国际国内竞争、发展经济、提高效益的积极性,带动全市工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四)有利于海内外各界人士进一步了解重庆的优势企业,树立重庆骨干企业的良好形象,吸引海内外投资和合作伙伴。

二、范围及原则

评选范围:重庆辖区内的大中型工业企业。

评选原则:“重庆工业企业50强”的评选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主要从规模、效益、生产规范和社会责任4个方面综合考核评选。

(一)规模:主要考察企业的经营规模,鼓励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在市场求得生存和发展。进入“重庆工业企业50强”的企业要具有生产、经营规模大的特征,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要求达到3亿元以上。

(二)效益:主要考察企业盈利能力,鼓励企业客观反映资产运用的结果及经营绩效。进入“重庆工业企业50强”的企业必须连续两年盈利;当年利润总额原则上要求达到1000万元或利税总额超过3000万元;当年经济效益综合指数达到或接近全市平均水平。

(三)生产规范:进入“重庆工业企业50强”的企业,其主导产品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生产(等效生产)。其中医药企业的主导产品必须通过GMP认证。鼓励企业积极按GB/T24000(idtISO14000)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当年不能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在国家和市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3年必须合格。

(四)社会责任:鼓励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凡当年欠缴社会保险金的企业,原则上不能进入“重庆工业企业50强”;应上交税金原则上要求比上一年度有所增长,当年税金解缴率要求达到95%以上。当年企业无重大安全和环保责任事故。

三、考核指标体系

“重庆工业企业50强”的评选,采用多元统计的因子分析方法,选用37项经济考核指标组合成一套科学的指标群。考核指标的选择和设置,主要从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贡献能力、产出效率、产销衔接状况等7个方面考虑。在全面反映企业综合实力的基础上,重点突出经济效益、社会责任方面的成就。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一)生产规模指标:包括资产总额、现价工业总产值、新产品产值率、从业人员平均人数等7项指标。

(二)经营规模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负债总计、现价工业销售产值、研究开发费等8项指标。

(三)经济效益指标:包括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全员劳动生产率(按工业增加值计算)、利税总额、所有者权益等12项指标。

(四)社会责任指标:包括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从业人员平均报酬、应上交税金总额等10项指标。

四、考核评选方法

(一)考核评选“重庆工业企业50强”

“重庆工业企业50强”的产生,选用主营业务收入、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工业增加值、资产总额、人均创税金、人均创利润、从业人员平均人数、百元主营业务收入研究开发费投入、从业人员平均报酬、新产品产值率等10项主体指标,以企业每项指标在全市大中型工业企业中的排位名次乘以权数确定。10项主体指标的权数分别确定为:20、20、15、10、10、5、5、5、5、5。

在“重庆工业企业50强”企业排位名次相同的情况下,凡企业通过GBT24000(idt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主导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生产的;企业推行CIMS信息系统工程的;企业主导产品进行商标注册的;企业主导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或“中国名牌”称号的;企业拥有3项及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产值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排位名次相应提前。

(二)设立“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

为了鼓励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企业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做大经济总量,提高经济效益,设立“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

1.评选范围:“重庆工业企业50强”以外的大中型企业。

2.评选原则:企业要具有一定的规模(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同时要求生产发展速度快,经济效益增长大。

3.评选名额:每年5户企业。

4.考核指标体系。“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的考核指标力求简明、科学,主要体现速度和效益两个方面,以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利税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工业增加值4项指标作为主体考核指标。

5.考核评选方法。以企业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提高幅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利税总额增长幅度、工业增加值发展速度在“重庆工业企业50强”以外的大中型企业中的排位名次乘以各项指标的权数后确定。四大主体考核指标的权数分别是:30、30、20、20。

五、考核评选程序

“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的评选工作由市工考办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提供的正式统计年报数据和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决算由市财政局审定。由市工考办牵头会同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审查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命名。

六、奖励办法

(一)奖励方式

1.“重庆工业企业50强”企业按排位名次,分五档计奖:

(1)前3名分别奖励40万元。

(2)第4名至第10名分别奖励30万元。

(3)第11名至第20名分别奖励20万元。

(4)第21名至第30名分别奖励15万元。

(5)第31名至第50名分别奖励10万元。

2.荣获“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的企业各奖励5万元。

(二)奖励对象

“重庆工业企业50强”企业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的现职负责人。

七、奖金渠道

(一)市级和中央企业,奖金由市政府支付。

(二)区县(自治县、市)企业,奖金按企业纳税渠道,分别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支付。

八、奖金分配原则

(一)“重庆工业企业50强”企业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按不低于奖金总额40%的标准分配奖金,其他现职企业负责人的奖金分配由企业自主决定。

(二)“重庆工业企业50强”企业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员工的奖励,由企业自主决定。

(三)“重庆工业企业50强”企业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奖金的具体分配方案及分配实施结果,须报市工考办备案。

九、配套措施

(一)评选出来的“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由市政府授予“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称号,颁发荣誉牌匾和荣誉证书,并对企业领导集体予以奖励。每年定期编辑出版工业企业宣传资料,宣传其成功经验。

(二)继续实施“名牌战略”、“扶优扶强”发展战略,从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及资金、能源等生产要素方面实行全方位的倾斜政策,帮助“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进一步起好骨干带头作用。

(三)为鼓励企业公平竞争,“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不搞终身制,每年评定一次。

(四)获市政府奖励的企业负责人,企业正常的奖金仍可按规定领取。

(五)为落实、体现市政府对企业负责人给予奖励的精神,获奖者的奖金归个人所有和支配。

(六)由市工考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对考核资料不实,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荣誉的企业,一经查实,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企业“重庆工业企业50强”或“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称号,收回荣誉牌匾和证书,追缴物质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组织领导及实施

“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的评选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性高。为确保评选工作有序进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工业经济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一考核标准,防止数出多门,各企业的评价考核资料统一由企业综合统计部门负责上报,各区县(自治县、市)工考办、各主管部门综合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企业考核资料的审核把关。企业的考核资料必须是上报给统计部门的正式统计年报和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财务决算资料。

十一、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工业企业50强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2〕7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考办、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关于重庆市奖励工业企业领导集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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