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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就业统计工作考核表彰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16:42  浏览:89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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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就业统计工作考核表彰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就业统计工作考核表彰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为贯彻落实劳动部《就业和失业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就业和失业统计报表制度》及《就业统计工作考核表彰制度》,切实加强北京市的就业统计工作,自1996年起,我市将建立就业统计工作年度考核表彰制度,对在就业统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区、县、局、总公司劳动就业服务
机构和优秀个人进行表彰,对就业统计工作考核指标完成较差的区、县、局、总公司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通报批评。
具体考核表彰办法如下:
一、考核指标:
1.严格按照市劳动局的要求,准确、及时报送月度、季度、年度有关就业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
2.统计分析和预测客观、全面;
3.定期开展就业和失业情况的专项统计调查,并结合日常统计报表做出分析、建议,提供给领导和有关部门做为决策依据;
4.各项就业和失业统计工作制度健全、有效,认真开展本地区和本系统内的就业统计管理工作;
5.设置专职的统计人员负责综合就业统计工作。
二、评选办法
1.各区、县、局、总公司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就业统计工作情况总结和一名就业统计优秀工作者(负责综合就业统计工作)及两名专职就业统计优秀工作者(指分管就业和失业、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劳服企业、农村劳动力流动、境外就业等)候
选人名单报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市劳动局根据各地、各单位就业统计工作情况,评选出全市当年就业统计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并在此基础上,向劳动部推荐全国就业统计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
2.全市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就业统计先进单位(包括各区、县、局、总公司)。被评选为就业统计先进单位的劳动服务机构,每年度评定一名综合就业统计优秀工作者,二名专项就业统计优秀工作者;
3.被通报批评的区、县、局、总公司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取消评选资格。
三、表彰办法
被评为就业统计先进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优秀个人,市劳动局将授予“就业统计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和《就业统计优秀个人荣誉证书》。



199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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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02年3月1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非贸易外汇管理,规范操作,简化手续,方便经营,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总局拟定了《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将《规程》下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规程》中列明的项目,除了已明确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外,其他全部由外汇指定银行负责审核,外汇局应做好事后的跟踪和核查工作。

  二、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非贸易售付汇审核时,应当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明确指明复印件的除外),并在原件上注明售付汇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公章,留存复印件3年备查。

  三、境内机构或个人无论是购汇支付还是从外汇帐户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都应当审核《规程》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外汇指定银行在非贸易售付汇审核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单笔等值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售付汇业务,应当在业务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六、本《规程》所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以及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七、税务凭证是指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票,或者减免税证明或不予征税证明等。八、《规程》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果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翻译件,文责由购付汇者自行负责。

  九、《规程》“国际旅游”部分待《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发布后实行。在此之前,仍按照《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十、本《规程》从二OO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十一、本《规程》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为准。

  请在收到文件后,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和外资银行,并组织培训。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经常项目司反馈。

  附件:《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二OO二年三月十八日

  《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

  目 录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 2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4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 12

  因公出国用汇 16

  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17

  国际旅游 19

  无形资产售付汇 22

  国际海运 34

  国际通讯 36

  远洋渔业 37

  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39

  外籍人员人民币收入兑付 41

  外商投资企业 42

  驻华机构 44

  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 45

  文化体育项下售付汇 46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49

  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务费 51

  国际赔偿 52

  咨询服务 53

  驻外机构办公经费 54

  境外广告、展览 55

  其他 56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略)

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为了加强税收工作,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今年国家财政收入任务很重,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按国家税法组织财政收入,严格控制财政支出,保证1988年国家预算任务的实现。关于对收入上解比例较大的地区实行不同形式的包干办法问题,国务院已责成财政部同各有关地区商定,各地区都要以大局为重,
不得人为地制造收入滑坡,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如发生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不论采取对地方财政实行包干,或者对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都必须执行全国统一的税收行政管理、法规,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办事,不得自立章法。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以前,各地区、各部门都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的《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严
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办事。凡是涉及到中央管理权限的事情,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先征求财政部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流转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不能把流转税承包给企业。企业承包的范围,应严格按照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执行,不允许把流转税列入
企业承包范围;已经列入企业承包范围的,要纠正。
四、严格控制减税免税。今年国家财政收支盘子打得很紧,对税收减免一定要从严掌握,按国家规定的减免权限办事,不得层层下放减免税批准权,擅自作出减免税规定。对于新建的各类公司,除按税法规定允许给予减税免税,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给予减税免税的以外,都应及时向税务
部门办理纳税登记,依法纳税。
五、当前国家正在进行机构改革,地方税务机构今后如何设置和管理,要按中央统一部署执行。在地方机构改革前,税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一律不得下放和撤并。税务所要坚持按经济区划设置,不得下放到乡。
六、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法令,加强征收管理,把该收的税款及时足额地收上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偷税漏税,严肃处理暴力抗税事件。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对执行税法的情况
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凡有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都必须坚决纠正。



198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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