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2〕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规范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与考核,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二级、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反馈。
附件: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2年12月31日
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
1 范围
本大纲和考核标准规定了取得岗位证书的安全培训教师的基本条件、培训内容和考核要求。
本大纲和考核标准适用于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和考核。
2 申请取得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的基本条件
2.1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2.2具有一定的安全工程专业基础知识,三年以上现场实践经历或相关工作经历。
2.3 具备与教学内容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
2.3.1申请取得一级、二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岗位证书的,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2.3.2申请取得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岗位证书的,应当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助理级以上职称。
2.3.3申请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师岗位证书的,除具备2.3.1或2.3.2规定的学历或职称条件外,还应具有较强的实践技能。
3 培训大纲
3.1 培训要求。
3.1.1 应按照本大纲和考核标准的规定对安全培训教师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
3.1.2 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侧重教学技巧、教学方法及教学掌控能力的训练;注重培训教师职业素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现代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将国家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和标准,国内外先进的教学管理方法和理念及时纳入教学之中。
3.1.3 通过培训,使安全培训教师了解多种教学组织形式;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成人心理和成人培训特点;掌握培训需求分析、培训课程开发、教学过程设计、培训效果评估方法;具备较强的成人培训教学组织能力。
3.2 培训内容。
3.2.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基础知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安全生产形势;
b)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c)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等;
d)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e)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3.2.2 培训教师的素养和业务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培训教师的角色定位;
b)培训教师的基本素养和职业素养;
c)安全培训的教学规律及现代培训理念;
d)成人教育心理学知识;
e)成人培训的特点;
f)课堂掌控能力与授课艺术。
3.2.3 培训方法、技术的运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培训需求分析;
b)培训设计;
e)培训实施方法;
d)培训效果评估;
e)培训课程设计与开发;
f)培训方式方法;
g)多媒体技术;
h)培训课件制作技术。
3.3 继续教育要求与内容。
3.3.1 继续教育要求。
3.3.3.1安全培训教师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
3.3.3.2 继续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进行。
3.3.2 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安全生产形势;
b)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
c)相关行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安全技术要求;
d)安全培训组织新理念、新方法。
3.4 学时安排。
3.4.1 培训时间应不少于56学时。
3.4.2 继续教育时间每年应不少于40学时。
具体培训学时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学时安排表
项目 培训内容 总学时 授课学时 研讨及演练学时
培训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12 12
培训教师的素养和业务能力 16 12 4
培训方法、技术的运用 24 16 8
教学能力考核 2
考试 2
合计 56 40 12
继续教育 安全生产形势 2 2
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技术规范 6 6
相关行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安全技术要求 8 6 2
安全培训新理念、新方法 20 8 12
教学能力考核 2
考试 2
合计 40 22 14
4 考核要求
4.1 考核办法。
4.1.1 考核的分类和范围。
4.1.1.1安全培训教师的考核分为理论基础知识考核和教学能力考核。
4.1.1.2 安全培训教师的考核范围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1.2 考核方式。
4.1.2.1理论基础知识的考核采用笔试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4.1.2.2教学能力考核可通过采取现场授课,也可通过课程设计或课件制作、撰写论文、面试答辩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4.1.2.3理论基础知识、教学能力考核均合格者为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者经本人申请可允许补考一次。
4.1.3 考核内容的层次和比重。
4.1.3.1理论基础知识考核内容分为了解、熟悉和掌握三个层次,按20%、30%、50%的比重进行考核。
4.1.3.2 教学能力考核内容分为熟悉和掌握两个层次,按30%、70%的比重进行考核。
4.2 考核要点。
4.2.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基础知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了解安全生产基本形势;
b)熟悉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c)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d)了解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等;
e)掌握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f)熟悉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4.2.2 培训教师的素养和业务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了解培训教师的角色定位;
b)熟悉培训教师的基本素养和职业素养;
c)熟悉安全培训的教学规律及现代培训理念;
d)了解成人教育心理学知识;
e)了解成人培训的特点;
f)掌握课堂掌控能力与授课艺术。
4.2.3 培训方法、技术的运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掌握培训需求分析方法;
b)熟悉培训设计方法;
c)熟悉培训实施方法;
d)掌握培训效果评估方法;
e)掌握培训课程设计与开发;
f)熟悉培训方式方法;
g)熟悉多媒体技术;
h)掌握培训课件制作技术。
4.3 继续教育考核要求与内容。
4.3.1继续教育考核要求。
安全培训教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都应进行考核,考核内容按照本标准4.3.2的要求进行,并做好考核记录。
4.3.2 继续教育考核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了解安全生产形势;
b)熟悉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
c)了解相关行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安全技术要求;
d)掌握安全培训新理念、新方法。
关于发布《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
公告 2010年 第69号
为进一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我部制定了《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2.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3.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进口 废物 规定 公告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附件一:
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废船,不包括废航空母舰” 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船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属于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船舶拆解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国家进口废船拆解处理统一规划要求;
(三)有附一所列废船拆解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四)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五)建立了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
(六)分别有至少一名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七)申请进口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八)自营进口的,应当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
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所委托的进口企业应当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为相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中所列明的“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
(九)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5.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6.将所进口固体废物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7.将拆解废船所获得的废钢铁销售或者提供给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钢铁冶炼企业。
(十)加工利用企业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2.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3.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不如实申报;
4.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申请进口废船,须按照进口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申请程序提交《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可从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网站http://ncswm.mep.gov.cn下载),并附证明材料,包括:
(一)当年首次申请进口废船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2.加工利用企业有关证明其拆解废船的设施、设备、场地、能力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的证明材料,如生产设备型号和规格、数量以及有关合理可信的说明和计算材料,并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表(见附一)。
委托其他单位对污水及进口废船拆解处理后所产生的残余废物进行利用处置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3.加工利用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加工利用企业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的文本。
加工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废物所使用的许可证号、进口口岸、进口时间、进口数量或者重量,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处理或者利用进口废物的数量、时间和产品的最终流向;所产生的残余废物的最终流向等,并有经办人签字记录。有关废物进口、运输,产品销售,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处理等环节的原始凭证,如合同、付款单据、发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应作为经营情况记录簿的附件保存。
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以及应急监测预案。特征污染物应当至少每季度监测一次。自行监测的,应当出具监测资质证明和持证上岗证;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委托监测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监测机构的监测资质证明文件。
5.加工利用企业有相关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如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者技能鉴定证书的复印件;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6.利用企业自行进口的,应当提供利用企业有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企业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代理进口合同原件。代理进口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所进口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和质量要求;
(2)有关进口废物必须符合我国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及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物退运责任的规定;
(3)有关不得将所进口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许可证载明的加工利用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
7.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近两年内监督管理等情况的意见(见附二)。
8.有关上次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使用情况的材料。包括进口废物数量,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情况和污染防治情况,产品销售去向,以及进口付款付汇证明、购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加盖银行章的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原始凭证的汇总清单等。
9.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的文件和材料。例如,加工利用企业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获得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经评定达到《绿色拆船通用规范》(WB/T 1022-2005)要求等相关认证文件,可作为辅助证明材料。
(二)当年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基本使用完毕,再次申请进口废船的,提交前款第1、6、7、8、9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以上全部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
附一:进口废船拆解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试行)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09/W020100930745340188360.doc
附二:环境保护厅(局)关于(填写企业名称)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09/W020100930745340199249.doc
附件二:
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试 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废光盘破碎料”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加工利用企业类型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
(一)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区内的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且属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区外,本规定发布前已具备1万吨及以上聚碳酸酯年生产能力并取得过“废光盘破碎料”或者“聚碳酸酯废碎料及下脚料”进口许可证的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且属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三)本规定发布前已具备1万吨及以上聚碳酸酯年生产能力并取得过“废光盘破碎料”或者“聚碳酸酯废碎料及下脚料”进口许可证的来料加工企业,允许在2010年12月31日前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自2011年1月1日起,不再向来料加工企业签发废光盘破碎料进口许可证。
三、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有附一所列的加工利用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二)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三)建立了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
(四)分别有至少一名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申请进口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配套的污水处理能力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六)自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并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
(七)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5.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6.将所进口固体废物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八)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2.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所产生的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3.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不如实申报;
4.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申请进口废光盘破碎料,须按照进口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申请程序提交《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可从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网站http://ncswm.mep.gov.cn下载),并附证明材料,包括:
(一)当年首次申请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来料加工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和来料加工特许经营证件)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2.加工利用企业有关证明其加工利用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的证明材料,并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表(见附一)。
委托其他单位对污水处理污泥及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所产生的残余废物进行利用处置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3.加工利用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加工利用企业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的文本。
加工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废物所使用的许可证号、进口口岸、进口时间、进口数量或者重量,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处理或者利用进口废物的数量、时间和产品的最终流向;所产生的残余废物的最终流向等,并有经办人签字记录。有关废物进口、运输,产品销售,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处理等环节的原始凭证,如合同、付款单据、发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应作为经营情况记录簿的附件保存。
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以及应急监测预案,特征污染物应当至少每季度监测一次。自行监测的,应当出具监测资质证明和持证上岗证;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委托监测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监测机构的监测资质证明文件。
5.加工利用企业有相关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如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者技能鉴定证书的复印件;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6.废物出口者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7.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近两年内监督管理等情况的意见(见附二)。
8.有关上次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使用情况的材料。包括进口废物数量,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情况和污染防治情况,产品销售去向,以及进口付款付汇证明、购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加盖银行章的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原始凭证的汇总清单等。
9.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二)当年已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基本使用完毕,再次申请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的,提交前款第1、6、7、8、9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以上全部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
附一: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试行)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09/W020100930745340208452.doc
附二:环境保护厅(局)关于(填写企业名称)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09/W020100930745340203907.doc
附件三:
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试 行)
一、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的定义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废PET饮料瓶砖” 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加工利用企业类型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加工利用:
(一)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区内的再生PET片生产企业;
(二)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区外的下列企业:
1.再生化纤产品生产企业;
2.从事再生PET片生产的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3.本规定发布前已具备不少于3万吨再生PET片年生产能力且已在2009年取得过不少于1万吨“PET废碎料及下脚料”进口许可证的再生PET片生产企业。
三、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属于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有附一所列的加工利用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四)建立了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
(五)分别有至少一名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申请进口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及配套的污水处理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七)自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并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
(八)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5.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6.将所进口固体废物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九)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2.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产生的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3.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不如实申报;
4.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申请进口废PET饮料瓶砖,须按照进口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申请程序提交《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可从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网站http://ncswm.mep.gov.cn下载),并附证明材料,包括:
(一)当年首次申请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2.加工利用企业有关证明其加工利用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的证明材料,并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表(见附一)。
委托其他单位对污水处理污泥及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所产生的残余废物进行利用处置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3.加工利用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加工利用企业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的文本。
加工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废物所使用的许可证号、进口口岸、进口时间、进口数量或者重量,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处理或者利用进口废物的数量、时间和产品的最终流向;所产生的残余废物的最终流向等,并有经办人签字记录。有关废物进口、运输,产品销售,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处理等环节的原始凭证,如合同、付款单据、发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应作为经营情况记录簿的附件保存。
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以及应急监测预案,特征污染物应当至少每季度监测一次。自行监测的,应当出具监测资质证明和持证上岗证;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委托监测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监测机构的监测资质证明文件。
5.加工利用企业有相关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如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者技能鉴定证书的复印件;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6.废物出口者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7.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近两年内监督管理等情况的意见(见附二)。
8.有关上次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使用情况的材料。包括进口废物数量,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情况和污染防治情况,产品销售去向,以及进口付款付汇证明、购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加盖银行章的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原始凭证的汇总清单等。
9.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二)当年已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基本使用完毕,再次申请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的,提交前款第1、6、7、8、9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以上全部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
附一: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试行)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09/W020100930745340218807.doc
附二:环境保护厅(局)关于(填写企业名称)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09/W02010093074534021581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