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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认真执行《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51:57  浏览:86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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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认真执行《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执行《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有关的税收优惠条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注解: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一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有关税收的条款有:
“第七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八条 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前款条件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经营不足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当缴回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一、关于《规定》第七条“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是指外国投资者从中外合资经营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分得的一九八六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10%的所得税;对其
在《规定》发布之日前汇出的一九八六年度预分利润,汇出时已缴纳的汇出额的所得税税款,应给予退税。外国合营者将一九八六年以前年度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其汇出额的所得税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规定》第八条“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于按照现行税法及有关规定,有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的产品出口企业和没有减免企业所得税期
限的产品出口企业。
(一)上列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含70%)的,须持凭审核确认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方可享受当年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对于一九八六年度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其一九八六年预缴的季度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三)上列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规定》第九条“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于按照现行税法及有关规定,有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的先进技术企业和没有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的先进技术企业。
(一)上列先进技术企业,按现行税法及有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未满的,可在该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现行税法及有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已满的,或没有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的,可从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当年至第三年减
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一九八六年以后新办的,凡是按现行税法及有关规定没有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的,可从该企业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列先进技术企业一九八六年预缴的季度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三)上列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规定》第十条“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是指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
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时,必须是一九八六年及其以后年度分得的利润;外国投资者用一九八六年以前年度的利润再投资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对于一个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个年度内经审核确认机关批准其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允许该企业选择享受《规定》第八、九两条中的任何一条优惠,不能同时享受两种优惠待遇。对于先进技术企业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如符合《规定》第八条的,可享受
该条的优惠。
六、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石油、贵重金属资源的企业的税收,不适用《规定》中的税收优惠条款。
七、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规定》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198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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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03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评认定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03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评认定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3〕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2003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评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许昌市2003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评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真履行“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并使环保目标考评认定工作进一步统一规范、客观公正;按照许发〔2003〕3号文件精神和全市环保会议上签定的《许昌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参照河南省环保目标的考评办法,制定本考评认定办法。

第二条考评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考评认定内容分共性目标和个性目标。

(一)共性目标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共同应对的环境问题,包括:1、水环境质量(水污染物总量控制与出境河流目标责任断面COD稳定达标);2、环境空气质量(烟控区建设、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空气质量达标);3、产业结构调整,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规定(环保投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关闭造纸企业等);4、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辖区突出环境问题。

(二)个性目标根据各地的环境特点和环境管理要求分别设定。

第四条认定计分办法实行积分制,满分100分,共性目标占75分,个性目标占20分,按时提交总结材料占5分。

第五条共性目标计、扣分标准。

(一)水环境质量(25分)

1、落实上级下达的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有年度分配、削减方案,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企业及河流控制断面得3分。

2、出境河流水质较上年好转(以断面监测结果为准)得2分。

3、目标责任考核断面全年稳定达标(以COD总量和浓度为准)得20分。达标率低于25%扣15分,每月COD浓度超过目标值2倍以上扣1分。达标率=断面达标次数〖〗全年监测总次数×100%

(二)空气环境质量(20分)

1、烟控区建设通过验收,覆盖率达标或交通要道两侧1000米以内无超标排烟现象得3分。

2、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效果好得2分,因工作不到位受到处罚、通报批评或新闻曝光扣0.5—1分。

3、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国家二级标准得15分;若单项污染因子超标率全年高于40%扣10分。

单因子超标率=单因子超标天数〖〗365×100%

(三)产业结构调整与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规定(20分)

1、加大环保投入,积极引进、开发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认证产品或帮助企业进行ISO14000质量认证得2分。

2、严格按标准落实了许政办〔2003〕86号文件,被关闭的造纸企业无反弹得4分;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取缔、关闭目录的“15小土”、水泥、陶瓷类企业及建筑石灰土窑按规定标准落实到位,无反弹得6分。

3、建设项目落实了“环保第一审批权”规定,“三同时”和“环评”执行率达100%;辖区内无出现违反产业政策的项目和越权审批、先建后批及建而不批的现象得8分。

(四)政府常务会议重视研究辖区环境问题(10分)

1、政府主要领导重视,关注辖区环境质量,批示有关环保信件得2分。

2、每年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解决辖区突出环境问题达2次以上,并有会议记录、纪要得8分。

第六条个性目标计、扣分标准。

(一)禹州市人民政府(20分)

1、严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得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种行为(如挖沙船、网箱养鱼、河道养鸭等)得10分,发现一起污染行为扣1分。

2、完成向颍河排污的截流工程得4分。

3、禹州市污水处理厂全年正常运行,出水达标排放得6分。

(二)长葛市人民政府(20分)

1、彻底取缔、关闭湿法和半干法纤维板生产线得8分。

2、有效解决白寨制革的重污染问题得6分。

3、长葛市污水处理厂按期投入正常运行,并使出水稳定达标排放得6分。

(三)许昌县人民政府(20分)

1、严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种行为(如挖沙船、网箱养鱼、河道养鸭等),并彻底拆除长店沟的所有鱼塘得10分,发现一起污染行为扣1分。

2、尚集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按期开工建设得5分;按计划落实工程进度得5分。

(四)鄢陵县人民政府(20分)

1、重视生态旅游环境保护,“中原花博会”期间无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得4分。

2、完成“生态示范县”的建设规划任务得8分。

3、完成陈化店镇“省生态优美小城镇”的试点建设任务得8分。

(五)襄城县人民政府(20分)

1、严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种行为(如挖沙船、网箱养鱼、河道

养鸭等)得10分,发现一起污染行为扣1分。

2、完成紫云镇“省生态示范区试点”建设规划任务得10分。

(六)魏都区人民政府(20分)

1、严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种行为(如挖沙船、网箱养鱼、河道养鸭等)得10分,发现一起污染行为扣1分。

2、有效综合整治城区环境,落实“碧水蓝天工程”目标,关闭烟控区内所有燃煤锅炉得10分。

第七条按时提交总结得5分。

第八条被考评认定单位要在7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环保目标运行及完成情况的总结及相关材料送许昌市环保局综合计划科,根据提交的有关材

料组织人员进行考评认定。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许昌市环保局。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各项规定,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提高管理水平,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部直属机关实际,现就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对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推进信息公开就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群众监督。阳光是最好的“粘合剂”,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有利于扩大基层民主、提高行政能力、凝聚发展合力;阳光是最好的“稳定剂”,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有利于领导干部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促进和谐稳定;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有利于加强权力运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党中央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民务实清廉政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大力推进党务政务等信息公开。部党组把开展“以公开促监督”工作作为发展党内民主、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动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加大推进力度。部直属机关司局和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的精神,进一步把“以公开促监督”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引领,围绕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和发展大局,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以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为监督重点,以建立完善各项信息公开制度为根本保障,以打造为民务实清廉的直属机关为核心目标,结合工作实际,健全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抓好制度落实,营造和谐环境,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基本原则。

  服务中心。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群众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努力营造科学发展的良好环境,提高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

  依法依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依纪进行公开,使党务、政务、财务、事务等公开工作按照党纪国法,在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上运行。

  真实公正。尊重和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认真落实中央和部党组关于党务政务等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维护信息公开的严肃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把真实情况向广大党员群众公开,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可信、准确公正、及时有效。

  注重实效。坚持从实际和效果出发,突出工作重点和难点,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到既方便党员群众的知情参与,又保障党员群众的民主权利,采取多种公开形式,讲求形式和效果的统一。

  (三)目标任务。通过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平台,扩展信息公开内容,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以信息公开和责权清晰为主要特点的民主监督制约机制,各项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民主监督渠道更加畅通,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部直属机关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树立。

  三、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的内容。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要不断加大党务、政务、财务、事务等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围绕对决策权、审批权、用人权等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以及群众所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来进行。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干部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包括干部职工工资及津贴调整、执行各类补贴及奖金分配情况;干部职工医疗、住房等改革方案和有关政策以及落实情况;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结果和上级对单位绩效考核、奖惩情况等。

  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不廉洁行为的关键环节。包括领导干部竞争上岗、人员引进和接收过程中有关环节的情况和最后结果;大宗物品采购、公共财产使用、专项活动经费使用等过程中有关环节运行情况和最后结果;基本建设招投标、重大课题及业务委托过程中有关环节运行情况和最后结果;涉及项目审批各个环节运行情况和最后结果等。

  事关单位发展的重大事项。包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执行情况;单位年度主要财务指标、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制度和各项收支使用情况;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工作分工等有关情况;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廉洁自律情况等。

  其他工作情况。制度规定的各项办事程序和工作要求,以及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或党员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不违反国家相关保密规定、适于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进一步畅通信息公开的渠道。坚持因内容而宜、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简便及时、利于监督的原则,进一步畅通和拓展信息公开途径,扩大公开范围,增强监督效果。在坚持完善和有效运用会议、公示栏、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传统公开渠道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网络建设力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信息公开,强化民主监督。加快内网建设速度,推进内网全面运行。

  (三)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的程序。遵循“事前征求意见、事中通报情况、事后反馈结果”的基本程序,注重实效,规范有序,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不为公开而公开。负责信息公开的主要职能部门,事先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等初步意见,报请分管领导审核后,由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实行预公开制度,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将方案公布,在充分听取干部职工意见并进行调整、修改后,再正式公布。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保证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四)进一步强化信息公开的时效。建立信息公开时间与内容相适应的制度,做到定期公开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长期公开与阶段性公开相结合。固定内容(有关政策、规章制度等)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日常业务、日常花销等)定期公开,一般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年度工作目标进展情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等)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工资津贴调整、专题会议等)及时公开,一般在工作结束3个工作日内公开。

  (五)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做好“以公开促监督”工作,重点在落实。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党务、政务、事务、财务等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周密筹划、狠抓落实。

  四、推进“以公开促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落实领导责任。推进“以公开促监督”工作能否取得更大成效,关键在于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是否重视和身体力行。各级领导班子要将推进“以公开促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重点工作布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切实把这项工作深入下去。

  (二)强化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推进“以公开促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目标内容,增强党员和群众的责任意识,引导党员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以公开促监督”工作中来。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报道工作动态,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正确引导舆论,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导检查。要把各类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年底统一进行考核。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跟踪检查。各单位要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部办公厅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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