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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群众采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2:37:05  浏览:81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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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群众采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地方群众采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省黄金矿产资源,本着“强化开采,放宽政策,加强领导与管理”的原则,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办法,大力发展黄金生产,特制定《河北省地方群众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采金的地质探矿、采矿、选矿、冶炼和销售等生产全过程的各种经营管理形式。

第二章 资源管理
第三条 黄金矿产资源属全民所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经批准,均不准开采。
第四条 经勘探后的大型黄金矿产资源,由国家统一安排开采;国家暂不开采或不适于国家开采的中、小型资源,其规模可建25吨/日至100吨/日矿山的,由省黄金公司统一规划,安排县、乡(镇)开采或个人集资开采;不足于建25吨/日矿山的零星分散资源,由地(市)、县黄
金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组织集体或个人开采。
第五条 不经省人民政府、冶金工业部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进入正在生产、建设的国营金矿区采矿;不经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准进入正在生产、建设的地方重点金矿区采矿;已列为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划或年度开发计划以及正在勘察的矿区,未经
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准进入采矿。
第六条 集体或个人开采的矿点,资源有较大发展,需要补充勘探或扩大生产能力时,原开采单位应以大局为重,服从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统一安排;建设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原开采单位的经济损失;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也可组织联营开采。

第三章 生产组织管理
第七条 凡有黄金矿产资源并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地(市)、县,要设立管理机构或配备管理人员,负责所辖区黄金资源、生产建设、物资供应、黄金产品的管理。
第八条 群众采金或从事选冶加工的,不论集体或个人,开采、开业前都要先向所在县黄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采金许可证》(以下简称《证》),然后持《证》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以下简称《照》),方可在指定的地点、范围内采金。如变更开采或营业单位,
转移开采地点,都要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更换新《证》、《照》。
第九条 开采金矿资源要严格执行采掘(剥)并举,掘进(剥离)先行,贫富兼采,综合利用的方针。要不断改进技术,努力减少资源损失,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办矿的经济效益。
第十条 采金单位要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安全防范、劳动保护措施,并要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冒险违章作业,杜绝重大伤亡和设备事故。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分清责任,严肃处
理。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安全,不准在采空区采矿,不准挖安全矿柱。两个矿点之间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二条 对火工材料、毒品等要加强管理,严格遵守公安部门的各项规定。在运输、保管使用过程中,要有严格的管理办法和登记领用制度,防止发生事故与案件。
第十三条 从事矿石开采和加工的单位或个人,要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尾渣要有适当的堆放场所,有毒有害废水排放要符合国家标准。否则,环境保护部门有权按规定罚款或令其停产。

第四章 产品管理
第十四条 黄金矿产品(包括成品金、合质金、金精矿、金块矿及其中间产品等)为国家统一管理的产品,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私自收购、交换、倒卖或留用。
第十五条 采金单位或个人必须将所生产的黄金及时如数交售给银行。银行在黄金收购中,要采取积极措施,为方便生产单位或个人交售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销售生产的金精、块矿,要按河北黄金公司颁发的《河北省金精、块矿销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销售给专门从事矿石加工的中心选厂,或氰化厂(点)的矿石,供矿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证》、《照》。收购或加工外县矿石,要有该县黄金管理部门的证明。

第五章 惩治和奖励
第十八条 不办理《证》、《照》私自开采金矿者属于非法,各级黄金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干预、制止。不听劝阻者,除没收矿石外,要处以罚款;损失、破坏国家资源严重的,政法、黄金管理部门要共同配合,及时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强行进入国营和地方重点金矿矿区,矿中设“矿”,抢占地盘,滥采乱挖,以至哄抢、破坏国家资财的单位或个人,县黄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证》、《照》,没收矿石,处以罚款,屡犯者要加重处理;触犯刑律的由政法部门依法惩办。
第二十条 地方群众采金,要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纳税。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对黄金、白银的走私贩私分子,或为走私贩私分子坐地收购金、银的不法分子,除没收全部黄金、白银外,要依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严重者要依法制裁;对国家工作人员、工人参与走私贩私活动,或为走私贩私分子提供方便,或知情不举有意包庇者,要依法
从严处理。
对违法收购,倒卖金矿石的单位或个人,要吊销其《证》、《照》,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要按倒卖黄金论处。
第二十二条 在打击黄金、白银走私贩私,保护国家财产和矿产资源中,成绩显著的有功人员,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奖励经费可从罚没收入中适当提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地方群众采金暂行管理办法》即行废止。本《办法》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地(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198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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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函(2001)4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至2020年)〉的请示》(沪府〔2000〕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至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上海市是我国直辖市之一,全国重要的经济中心。上海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技术创新为动力,全面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重点发展以金融保险业为代表的服务业和以信息产业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不断增强城市功能,把上海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国际大都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行政辖区634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从长江三角洲区域整体协调发展的角度,对全市实行统筹规划。要控制中心城发展规模,有序引导人口和产业向郊区疏解,形成“多轴、多核”的市域空间布局结构。要逐步拓展沿江海发展空间,形成宝山、外高桥等组成的滨水城镇和产业发展带;进一步增强浦东新区的功能,搞好形象建设;重点建设好宝山等11个新城和朱家角等中心镇,形成相对独立、功能完善、各具特色的郊区城镇。要深入研究崇明岛的发展条件,纳入全市发展战略统筹考虑。
四、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和用地布局。在内环线以内要以发展第三产业为主,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继续调整、完善内外环线之间的工业布局,以发展高科技、高附加值、无污染的工业为重点;在外环线以外地区,要结合新城、中心镇的建设,集中建设一批市级工业区,形成若干制造业中心;积极发展现代化农业和郊区旅游业。
中心城建设要坚持“多心、开敞”的布局结构。要在完善中心城综合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中央商务区的功能。要建设好人民广场等市级公共活动中心和徐家汇等四个市级公共活动副中心。要统筹安排中心城的旧城改造工作,控制建设容量,保持特色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五、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5年,中心城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15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507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中心城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0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600平方公里以内。
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都要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协调、分工与合作。要在区域协调的基础上,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深水港区的开发建设进行充分论证。要加快大容量城市轨道交通和高速公路的建设,加强对外交通和市内交通的联系,进一步完善中心城道路系统。要坚持公共交通优先的政策,形成以轨道交通与公共汽(电)车密切结合、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城市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形成较完善的包括防洪、防震、人防、消防等内容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七、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严格控制和保护好规划确定的城市生态敏感区和城市建设敏感区,提高人均公共绿地指标,调整绿地布局结构,完善绿地类型,加紧建设外环绿化带和滨海防护林,形成以“环、楔、廊、园”为基础的中心城绿化系统和以大型生态绿地为主体的市域绿色空间体系。要保护好佘山等风景区和淀山湖等自然保护区。要加强水源保护,切实保障供水安全,节约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要加强对大气污染、污水和城市垃圾的治理,加强苏州河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景观规划工作。上海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重点保护好外滩近代建筑保护区等11个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以及松江等历史文化名镇。要加强城市设计,规划好中心城东西向景观主轴线,建设好中心城滨江(黄浦江)、滨河(苏州河)景观走廊,合理规划高层建筑布局,营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保护中心城重点景观视线走廊。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上海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深化有关专业规划,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上海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上海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2001年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新闻公报

中国 摩洛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新闻公报

转自外交部网站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摩洛哥王国国王穆罕默德六世陛下于2002年2月4日至9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江泽民主席与穆罕默德六世国王陛下举行了正式会谈,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加强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看法,并就新世纪两国关系发展的方向和框架达成共识。穆罕默德六世陛下还会见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李瑞环。两国有关方面签署了有关经济技术合作、环境保护、社会发展与就业、卫生、旅游和新闻等方面的8项协议。

  双方回顾了两国在各个领域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对这一关系所达到的水平深表满意。

  双方认为,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之上的两国经贸合作具有进一步拓展和深化的巨大潜力,强调双方将继续支持和鼓励两国有关部门和企业增加接触,不断探索扩大两国合作的新方式和新途径。

  双方认为,中摩在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上有着广泛的共识,并高度评价两国在国际事务中始终保持的合作和磋商关系。

  双方认为,目前世界经济全球化继续发展,发展中国家应在多极化的框架内加强联合,努力维护自身权益。

  双方对经济全球化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负面影响表示关注,主张发达国家应加倍努力,保障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帮助其提高发展能力,从而逐步缩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
  
  双方赞同通过对话妥善处理各国在人权领域存在的分歧,促进人权事业的积极发展。

  双方表示愿同国际社会一道,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和一个和平与发展的新时代而共同努力。

  双方强调,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应对联合国的机构进行必要的改革,以满足成员国对实现国际关系民主化的要求。

  双方一致谴责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并坚决支持国际打恐行动;主张反恐要标本兼治,一方面要重视发展问题,另一方面要合理解决各种政治冲突,以彻底铲除产生恐怖主义的根源。

  双方强调,反恐行动应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并充分发挥联合国和安理会的主导作用。

  双方对中东局势不断升级表示十分担忧,认为中东问题得不到全面、持久和公正的解决对地区稳定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并对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双方呼吁所有有关各方尽早恢复谈判,并敦促国际社会承担起推动中东和平进程的责任。双方强调支持中东和平进程,并将继续努力根据包括安理会242和338号决议在内的联合国有关决议以及“土地换和平”原则实现中东问题的和平、全面、持久和公正的解决。

  双方认为,谋求和平、稳定和发展是非洲大陆的一个首要任务。但双方对非洲发展面临的诸多挑战,特别是债务和地区冲突问题感到关切,呼吁国际社会在这一问题上承担起责任,帮助非洲国家保障其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实现发展和繁荣,进而促进非洲的安全、稳定与和平。

  双方高度评价中非友好合作关系和中非合作论坛机制,表示愿意在此框架内继续开展两国与非洲其他国家间多领域、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为建立中非长期稳定、平等互利的新型伙伴关系作出贡献。

  双方认为,摩洛哥王国国王穆罕默德六世陛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这是中摩关系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必将有力地推动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在新世纪继续向前发展。

  摩洛哥方面在其在中国逗留期间所受到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表示深切的谢意。

  出于两国之间的友好情谊和为了保持双方之间的经常性对话,摩洛哥王国国王穆罕默德六世陛下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先生阁下再次访问摩洛哥。江泽民主席阁下对这一邀请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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