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对业已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行为作出的复议决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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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对业已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行为作出的复议决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对业已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行为作出的复议决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10月10日,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你庭藏法(1989)行字第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在法定期限内未得到复议机关的答复,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之后,收到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行政复议决定是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而只是因为邮寄或意外事件而使行政管理相对人未及时收到,且原告对复议决定仍不服,人民法院应以复议决定为审理客体;如果行政复议决定不是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或者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但由于复议机关自身的过错而未及时送达的,人民法院仍应以原行政行为为审理客体。
此复
附: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有效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在审理期间复议机关又作出复议决定的,这个复议决定是否有效?特此请示,请予答复。
1989年10月10日
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科技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关于命名全国青少年校外活动示范基地的通知
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科技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
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科技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关于命名全国青少年校外活动示范基地的通知
文明办[2005]2号
近年来,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过程中,各地涌现出一批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设施功能配套完善,实践活动丰富多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队伍机制健全完善的青少年校外活动基地,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青少年校外活动基地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科技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决定,命名中国科学技术馆等70家单位为“全国青少年校外活动示范基地”。
希望被命名为示范基地的单位,要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开拓创新,进一步完善设施功能,切实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活动基地的参与性、互动性、实践性、教育性,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全国青少年校外活动示范基地名单
北京市:
中国科学技术馆 中国儿童中心 北京市少年宫 北京市青少年科学技术馆
天津市:
天津市华夏未来少儿艺术中心
河北省:
石家庄市中小学生校外综合实践活动基地 唐山市科技馆
山西省:
太原市儿童公园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青少年生态园 内蒙古自治区妇女儿童中心
辽宁省:
沈阳科学宫 大连市青少年宫
吉林省:
长春市宽城区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中心 长春市朝阳区素质教育实践基地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青少年综合实践基地
上海市:
上海市青少年校外活动营地??东方绿舟 上海科技馆 中国福利会少年宫
江苏省:
南京市青少年官 无锡市学生综合社会实践基地 苏州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浙江省:
东海少年军校 杭州青少年活动中心
安徽省:
安徽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合肥市少年宫 蚌埠市科学技术馆
福建省:
福建省科技馆 厦门市青少年宫 福州市鼓楼区少年科学艺术宫
江西省:
江西省儿童少年活动中心 南昌市少年宫 全国中小学陶艺培训基地
山东省:
山东省青少年活动中心 潍坊市中小学生科技创新教育实践基地 青岛市儿童少年活动中心
河南省:
河南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洛阳市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
湖北省:
沙市青少年活动中心 武汉市青少年宫
湖南省:
长沙市中小学素质教育基地雨花营地 益阳市南县未成年人体验式德育基地 湖南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广东省:
广州市中学生劳动技术学校 共青团深圳市委教育基地 广州市少年宫
海南省:
海口市青少年官 文昌市青少年活动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林植物园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重庆市:
重庆市少年宫南湖少儿野营基地 重庆市五云山寨学生素质教育基地
四川省:
四川省妇女儿童教育服务中心 成都市青少年宫
贵州省:
贵阳市青少年宫 贵阳市南明区少年宫
云南省:
中国科学院云南天文台 昆明青少年活动中心 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巴松措青少年活动营地
陕西省:
陕西省科学技术馆 陕西省气象科普教育基地
甘肃省:
兰州市少年儿童活动中心 庆阳市青少年宫
青海省:
青海省青少年活动中心 青海省科学技术馆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青少年宫 克拉玛依市青少年宫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库尔勒三十团“双丰青少年校外活动示范基地” 石河子文华航模辅导站
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建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建设、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交通、国土资源、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市人民政府的分工,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第六条 环保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一并审查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第七条 招标单位在对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项目进行招标时,应当要求投标单位提交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时,应当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和运输物料、渣土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八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件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防治扬尘污染的方案。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扬尘污染执法检查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举报。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并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在本市主要路段、市容景观道路、生活密集区以及机场、车站、广场等区域的施工工地边界应设置高度2.5米以上的围挡,其他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施工期间,应当对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防尘网(不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或防尘布;
(三)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应当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植被绿化等措施;
(四)开挖、运输和填筑土方等施工作业时,应当辅以洒水压尘等措施;遇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当停止土方施工作业,并在作业处覆盖防尘网;
(五)施工过程中使用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挡或堆砌围墙、采用防尘布苫盖或者其他防尘措施;
(六)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未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七)施工期间,必须在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的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确保车辆干净、整洁。工地出口处铺装道路上可见粘带泥土不得超过10米,并应当及时清扫冲洗;
(八)进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采用密闭车斗。确无密闭车斗的,装载高度最高点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40厘米,两侧边缘应当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车斗应用苫布覆盖,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
(九)从建筑上层清运易散性物料、渣土或者废弃物的,应当采取密闭方式,不得凌空抛掷、扬撒。
第十二条 管线与道路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机械在实施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辅以洒水等降尘措施;
(三)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
第十三条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时,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外,施工单位还应当对拆除物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树穴、绿化带种植完成后,树穴和绿化带回填土应当低于边沿10厘米以上,树坑应当覆盖卵石、挡板、草皮等;
(二)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竣工后,应当自竣工之日起5日内恢复原貌,不得留裸露地面;
(三)绿化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五条 堆场、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于粉煤灰、煤炭、建筑材料、生产原料等物料,要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或苫布覆盖等形式进行堆放,避免起尘和风蚀起尘;
(二)对临时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渣土堆、废渣等废弃物,要采用防尘网和防尘布覆盖,必要时进行喷淋、固化处理,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挡、防风网、挡风屏等,防止造成扬尘污染。对于长期堆放的废弃物,要在废弃物堆表面及四周种植植物,减少风蚀起尘;
(三)对物料堆或者废弃物堆进行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或喷淋稳定剂等抑尘措施。
第十六条 道路保洁和养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实行湿式清扫,夜间使用高压清洗车对道路进行全覆盖式清洗冲刷;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三)清挖雨污井时,对挖出的污泥应当及时清运;
(四)破损路面应当及时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
第十七条 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必须密封、覆盖,不得超量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从事渣土和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准运手续,并按照公安、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倾倒。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绿化和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堆场、露天仓库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单位和运输车辆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