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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1:04:55  浏览:81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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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徽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



现将《安徽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领取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经营许可证实行一点证,不得一证多点使用。
第五条 省商业厅负责全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各级经委(计经委)、公安、工商、城建、石化、物资、医药、供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仓库和防火、防爆、防毒设施;
(二)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装卸工具;
(三)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四)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领、发放经营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邻的,应填写《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个人申领的,报县级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和审查意见后应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于十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省商业厅。
(三)省商业厅收到审查意见后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于十日内进行复查。对符合经营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由省商业厅统一印制。
第八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第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未领取经营许可证而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经营许可证。逾期未领取的,按无证经营处理。
第十条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亮证经营,持证采购。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和个人变更经营地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关应于两个月内进行复查,作出准予换证或不予换证的决定。
第十三条 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后两年内没有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禁止转让、买卖、伪造、涂改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无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领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或者拒不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可没收非法经营的化学危险物品。
(二)超越经营范围,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转让、买卖、伪造、涂改经营许可证的,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可没收非法经营的化学危险物品。
前款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其余处罚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七条 罚没收入按《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办理。没收的化学危险物品上缴公安部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商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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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0年三月三十日至四月一日及一九八0年四月九日至十一日中国和赞比亚两国政府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行会谈的会议纪要

中国政府 赞比亚政府


一九八0年三月三十日至四月一日及一九八0年四月九日至十一日中国和赞比亚两国政府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行会谈的会议纪要


(签订日期1980年4月11日 生效日期1980年4月11日)

 一、在赞比亚共和国总统肯尼思·戴维·卡翁达博士阁下进行正式访问之际,两国政府官员在上述日子里举行了会谈,探讨两国在经济、技术领域里继续合作的可能性。

 二、双方的会谈是在两国亲密友好关系所特有的兄弟般的、热诚亲切的气氛中进行的。双方回顾了十几年来两国经济技术合作情况,对合作所取得的成果一致表示满意。中方对赞比亚政府和人民对在赞比亚工作的中国专家的关怀和照顾表示感谢,赞方对迄今自中国所取得的援助表示深切的谢意。

 三、双方同意,对过去已签有协议的合作项目,将按有关协议规定认真执行完毕,原有协议继续有效。

 四、根据中、赞目前经济情况,双方探讨了新的合作方式的可能性,即由赞方自筹资金,由中方帮助实施项目,以及双方合营管理项目。

 五、赞方提出由赞方按赞法律规定自理费用(包括支付外汇),希望中方实施下列项目:
  (一)建设农场,主要种植稻谷、小麦和经营饲养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
  (二)建设公路,包括勘测、设计、提供材料和施工机械、组织施工,或其中一部分。主要公路为:
  (1)卡拉伯——卡朗哥拉公路;
  (2)恩切莱——姆温斯——曼萨公路;
  (3)恰马——马土姆博公路;
  (4)姆当达——恰沃马公路。
  (三)建设粮食加工厂。
  (四)建设油料加工厂。
  (五)建设卡布韦棉纺织印染厂职工生活区房屋。
  (六)派遣技术人员,维修广播发射台的设备和培训赞方技术人员。
  (七)派遣技术人员,对“农村新建中心”种植稻谷和小麦进行技术指导。

 六、中方表示愿意参与实施上述项目。中方将指定中国有关公司同赞方有关机构具体商谈实施上述项目的可能性。

 七、对双方均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双方有关机构将分别签订合同执行。

   中 方 代 表          赞 方 代 表
    魏 玉 明            姆 维 拉
    (签字)             (签字)

关于举办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展播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 广电总局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卫 生 部
广 电 总 局
卫办发[2005]90号

关于举办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展播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协调会议制度)办公室、卫生厅(局)、广电局:
2005年5月是我国首次报告艾滋病病例20年。20年来,艾滋病的流行呈逐年上升趋势。目前,我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84万人,疫情正在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防治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宣传教育是预防艾滋病最为关键的举措。
十几年来,各地陆续涌现出许多预防艾滋病的影视作品,在不同时期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基层和农村地区,可收视和利用的宣传材料较少,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得不平衡,与防治实际需求相比,在广度、深度和持久性等方面均存在着较大差距;公众保护意识不强,社会歧视现象普遍存在。
为了进一步加大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影视媒体的优势与作用,围绕重大新闻事件,不断掀起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高潮,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广电总局决定共同举办“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征集展播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活动于2005年3月-6月期间举办,入选作品由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颁发“艾滋病防治优秀影视作品”证书和纪念奖杯,名单通过中央主要媒体及央视网、新华网、中国电视报等媒体发布,并由主办单位推荐到中央电视台和各级地方电视台相关频道展播。
二、成立“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征集办公室”(以下简称作品征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中央电视台社教中心。
三、各单位收到通知后,按照《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征集展播活动方案》要求(见附件1),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积极组织好作品的推荐报送工作。
四、各单位于4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报送登记表”(见附件2)和作品专业播出带,一并报送作品征集办公室。
五、联系方法:
通讯地址:北京复兴路11号中央电视台社教中心社会专题部
“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征集办公室”
邮 编:100859
联 系 人:曲静
电 话:010—88244358、010—88243558
13901162547
传 真:010—63950850
电子邮件:aidsm2004121@sina.com
附件:1、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征集展播活动方案
2、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保送登记表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卫生部 广电总局
二○○五年三月一日











附件1:
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征集展播活动方案

一、 背景
2005年5月是我国首次报告艾滋病病例20年。20年来,艾滋病在我国的流行经历了传入期、散播期和快速增长期三个阶段,流行形势日趋严峻。据2003年底估计,我国现存艾滋病感染者为84万,全人群感染率为0.07%,艾滋病的流行处于全国低流行和局部地区及特定人群高流行并存的态势,如不能有效控制,将会给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近年来,各地和有关部门在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公众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认知水平依然偏低,宣传教育的社会舆论氛围还没有真正形成。2004年零点调查公司在《中国居民对待艾滋病的态度与行为》的调查报告指出,只有8.7%的居民能答对艾滋病传播与安全性行为的问题;25.6%的居民能答对艾滋病传播途径的问题;21.4%的居民能正确回答预防经性途径传播艾滋病的有效措施;只有33.9%的城市居民和19%的小城镇居民表示可以在工作环境中与艾滋病感染者平等相处。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的防治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发表重要讲话并看望艾滋病患者,表达了党中央、国务院坚决遏制艾滋病的决心和信心。大众媒介是向全民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的主力军,为充分发挥影视媒体的优势与作用,围绕重大新闻事件,不断掀起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高潮,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广电总局将于2005年中国首次报告艾滋病病例二十年前夕,共同举办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征集展播活动。
二、 目的
1.动员影视媒体及全社会对艾滋病防治的关注、支持和参与,推动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大力普及,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对现有的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进行系统的收集、整理,以推动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制作更快更好的发展。
3.为基层和农村地区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数量较多的宣传教育素材。
4.为落实《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中的大众媒介刊播计划提供保证。
三、 活动名称
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征集展播活动
四、 主办单位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卫生部 国家广电总局
五、 承办单位
中央电视台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 媒体支持
央视网 新华网 中国电视报
七、 组织机构
成立“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征集办公室”(以下简称作品征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中央电视台社教中心,负责作品的征集、整理、评选、推荐展播等具体工作。
八、 作品征集及发布
1.作品征集方式
由主办单位联合发文,通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广电厅(局),向各级电视台、电影制片厂(影视公司)、宣传教育机构广泛征集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
2. 作品征集种类
影视剧类 新闻专题类 公益广告类 文艺类
3.作品报送方式
各级电视台、电影制片厂(影视公司)和各宣传教育机构,将拥有版权并已在影视媒体上公开播放过的作品,复制成电视专业级播出带(SP或DVW带式),并填写登记表,在规定时间内直接报送作品征集办公室,作品数量不限。
同一部作品如有两个或以上版权单位,可由版权单位共同报送,也可分别报送,由作品征集办公室负责分类汇总。
4. 作品评选
由主办单位、影视制作、大众传媒和艾滋病防治领域的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委会,对报送的作品进行分类筛选,从中评选出兼具政策性、知识性、科学性、思想性、艺术观赏性和人文关怀的优秀作品。
5. 作品发布
所有报送作品的精编内容在央视网专门开辟视频窗口播出(报送作品需做出3-5分钟 real play 300k的光盘附送)。优秀作品名单通过央视网、新华网、中国电视报等主流媒体发布。由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颁发“艾滋病防治优秀影视作品”证书和纪念奖杯。
九、优秀作品评点展播
1、制作评点节目
制作10-20期优秀影视作品评点系列节目(每期30分钟),于5月中下旬在CCTV播出。通过对优秀作品的盘点,回顾中国艾滋病防治20年的历程,总结过去,展望未来。
2、推荐展播及宣传推广
由主办单位通过发文的形式,将优秀作品推荐到中央电视台各相关频道和各级地方电视台,特别是县级电视台播出,同时要求各级电视台按照《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刊播计划的要求,保证艾滋病防治节目每周播出不少于2次。
展播结束后选择部分优秀作品,分期分批编辑制作成公益光盘,免费发放到广大农村和各级单位,满足更多人特别是基层和偏远地区群众的宣传需求。
十、 时间进度
3月16日—4月15日 影视作品报送
4月16日—5月20日 报送作品分类、评选、发布
5月20日—6月10日 优秀作品评点节目拍摄、制作、播出
6月下旬 优秀作品推荐展播



附件2:
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报送登记表
编号:
作品名称
类 别 时 长 带 式
出品时间 播放情况
主创人员 制片人 工作单位 电话
编导(导演) 工作单位 电话
其 他 工作单位 电话
内容简介 (填写不下可附页)
报送单位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 编
电话/手机 传 真 e-mail
单位推荐意见 (签章)2005年 月 日
注:
1. 此表复印有效,每部作品填写一张登记表。
2. 请于2005年4月15日前,将此表邮寄到作品征集办公室。
3. 邮寄地址:北京复兴路11号中央电视台社教中心社会专题部“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征集办公室” 邮编:100859 联系人:曲静 电话:010—88244358/88243558传真:010-6395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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