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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08:09  浏览:99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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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桂公传发[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公安部关于以营利为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公复字[1995]6号)同时废止。

            二00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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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成因与预防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黄玉雪
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高居世界前列,其中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是人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鉴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已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 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威胁,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5月1日实行以来,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15件危险驾驶案件,占全院受理刑事案件的16.85%如图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与特征
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险驾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安全。所谓“交通”,是指航空、铁路、公路和水路交通,即在“公共管理的范围”内的交通。所谓“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过程中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醉驾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对于“醉驾”的认定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
首先,对“醉酒驾驶”的理解。目前法律中所认定的醉酒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确定,而是依赖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 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1,小于80mg/100m1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 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通过计算可以看出,法律上的醉酒标准基本上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所以“没有喝醉, 不会被判刑”、“干喝不醉,驾车无罪”的理解是错误的,从法律角度讲“醉驾”其本质还是“酒后驾车”,与人的意识清晰程度、控制能力无必然关系 。 我院审理的这15件危险驾驶案件,均为醉酒驾车,其中血样中乙醇含量100mg/100ml——200mg/100ml的12人,200mg/100ml以上的3人。如图
其次,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不同的是前者需要“情节恶劣”的条件,而醉酒驾车无论情节严重与否均可构成本罪。之所以醉酒驾驶不以情节论,主要是考虑到该行 为的客观危害性的确定性,即从医学角度考虑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0mg/100m1以上,人的判断力和控制力都会下降,已经不适合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的 行为人即便是清醒的,但是其机体对客观事物的反应时间已经出现延迟,即判断道路状况的敏感力降低。因此,醉酒驾车无论何种情节均需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只要 驾驶者被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1即可构成本罪。同时第二款还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罚”。也就是说,如果由于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等行为,可依据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因此危险驾驶罪的设定是为预防交通事 故所设定的安全驾驶模式,是对驾车司机的一个约束性规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既然该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后,作为该条的内容之一,那么这里的“道路”就应该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我院审理的15件危险驾驶案件中,重型货车1辆,小型汽车10辆,两轮摩托4辆。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4) 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要求具有“情节恶劣”的情形。法条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因为危险驾驶罪处罚的是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实践中,主要是指具体操纵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包括飞机、火车、船舶及汽车等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应当指出的是,驾驶人员不仅是指有合法驾驶证件的人员,也包括虽无合法驾驶证件但却实际操纵交通工具的人员。我院审理的15件危险驾驶案件中,无证驾驶人员为3人,驾驶车辆均为二轮摩托。
防范的主要方法就是,一是执法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及后果,加大宣传力度,虽然有各种媒体的多角度宣传,但是媒体的着眼点和宣传方法毕竟不够专业。我院审理的15件案件中,农民10人,文化程度均较低,对于法律的认识不够充分,也与执法部门宣传力度较弱有关系。二是严格执法。要让公民严格守法,并不在于刑罚有多严厉,而是让他意识到违法必受到追究。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就称“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我院审理的这15件危险驾驶案件均是发生事故后发现为醉驾,如果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整治酒后驾驶专项行动,应该能够抑制醉驾情况的发生,只有持之以恒的严格执法,才能让潜在的醉驾者受到威慑,进而才能减少醉驾现象的发生。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6日


上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提升政府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全面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服务中心,是实施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的平台,包括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部门行政服务窗口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负责本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制度研究,并组织、指导、协调和推进有关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工作。依法成立的管委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坚持“精简、统一、效能、透明”的原则,实施需求导向和流程再造,具备行政审批、全程代办、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便民服务、投诉受理等功能。

  第六条凡与企业和市民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和相关收费等,应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双重管理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便于工作、加强服务”的原则,适合依托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可纳入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探索在乡镇(街道)开展便民服务的有效形式,推进便民服务免费代办制度。

  第七条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对进驻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组织部门窗口开展规范、高效、优质服务,并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受理行政相对人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投诉等。

  第八条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应授权服务窗口依法开展业务咨询、受理申请、协调办理、制证、送达等事项。行政审批按照规定不需要采取现场核查、检验、公告、听证、招标、拍卖、检疫、检测、勘测、鉴定、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等审查方式的,部门可授权服务窗口依法直接办结,但依法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部门应授权服务窗口依法直接办结。

  第九条行政服务中心对同一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可组织实施联合办理或同步办理;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需要对同一被审批人从事两个以上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进行年检的,可组织实施联合年检,统一年检申报材料格式文本以及年检时间、地点。

  第十条行政服务中心可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按照“自愿委托、无偿代办、全程服务、合法高效、上下联动”的原则,对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提供免费全程或部分代办有关手续的服务。涉及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事项,由行政相对人自主选择技术服务机构,行政服务中心提供协助、指导。

  第十一条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逐步拓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范围,逐步推进市、区(县)、镇(乡)三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建设。

  第十二条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应公开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事结果、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等,并在办公场所公示。建立健全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效能评估等制度。行政服务中心应设置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第十三条部门行政服务应做到一个窗口对外,推进“既受又理、管办分离”的工作运行机制建设,剥离业务处(科)室的审批操作性职能,集中到受理部门,开展格式化审批、协作办理等,将业务部门工作重心转向制定规划、调查研究、拟定政策、监督检查等。

  第十四条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应提供统一办理服务,依法集中受理园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编排项目审批进度计划,指导申请人准备、整理申报材料,跟踪、协调、推进审批办理等,做到一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出件,实现无缝审批。

  第十五条行政服务中心实施标准化管理,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场所标识、进驻部门、服务项目、服务规范、服务设施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探索引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行政服务中心的运行水平和服务质量。构建智能化的行政服务体系,规范技术标准,加快政府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开发利用,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管理,加大财政、编制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为行政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经费、人员保障。行政服务中心应强化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与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办事水平。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审改办予以教育帮助、督促改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由行政监察机关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依照法纪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审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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