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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39:32  浏览:81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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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现发布《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确定为: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二)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第三条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我省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住宅建筑标准办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会同同级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普通标准住宅加以认定,联合发出普通标准住宅情况通知,基层税务机关据此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分别核算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住宅的经营收入、经营成本。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其他住宅办理。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转让的纳税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者取得房地产开发立项批准文件后30日内,应当以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者核算对象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项目申报手续,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开发合同或者房地产开发立项批准文件。
  (二)纳税人发生房地产转让后,实行各纳税项目分月缴纳,年终清算的办法:
  1.纳税人应当于次月10日内,分别根据上月各纳税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计算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土地增值税。
  2.纳税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分别根据全年各纳税项目的全部收入、成本、费用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计算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以及已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多退少补。


  第五条 从事其他房地产转让的纳税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二)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人凭土地增值税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复印件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无土地增值税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复印件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方可从事《实施细则》第七条(四)项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价格评估工作。同级税务机关应当参与并监督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涉及土地增值税的价格评估工作,评估价格须经同级税务机关确认。


  第七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的,应当分别在房地产所在地申报纳税。难以确定纳税地点的,由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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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购销羊绒合同中出现两个质量标准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购销羊绒合同中出现两个质量标准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1992年5月14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宁高法〔1992〕16号《关于〈购销羊绒合同中出现两个质量标准应如何认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甘肃省农工商联合企业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公司)与宁夏海原县土畜产品议购议销公司(以下简称议购议销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规定,议购议销公司供给企业公司白山羊原绒20吨,紫山羊绒10吨,质量标准为91路90分。在合同的“其它”一栏中又规定,需方要求过轮后白绒达到58分头,紫绒达到54分头,除去土沙等杂质后每市斤实收8两绒,实际按1斤计算,不做深加工,不抽尖毛,超出分头收入各分一半。你院报告称,过轮后的过轮绒质量完全取决于过轮加工的设备条件和加工精细的程度,过轮加工又是需方的行为。按合同规定,议购议销公司供给企业公司的是山羊原绒。因此,只要供方交付的山羊原绒达到91路90分,即应视为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此复


关于印发《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质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


国质检法〔2006〕300号



关于印发《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质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厅、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质检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方位推进质检系统法制建设,全面提高质检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现将《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质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1.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2.质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



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为进一步推进质检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要求,结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一五”期间国家工作大局,突出质检工作重点,继续深入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履行职能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行政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服务经济相结合,全方位推进质检系统的法制建设,全面提高质检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为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创造条件,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应有贡献。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工作的目标是:根据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深入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增强领导干部依法管理与决策水平,增强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增强技术机构人员依法施检能力。同时,组织开展面向全社会的质检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进一步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树立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观念,增强企业产品质量及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法律素质,增强质量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通过“五五”普法的开展,进一步增强质检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质检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加快质检部门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工作体系的建设,为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做出贡献。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 坚持服务大局。紧紧围绕质检系统“十一五”规划总体目标,突出质检工作重点,安排和落实质检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为提高质检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效性服务。

2.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宣传教育与监督、管理、服务相结合,切实做到执法为民。以提高质检人员法律素质为重点,依照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与培训。

3. 坚持结合实际。各级质检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围绕政府工作重点,规划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研究切实可行的方法,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完成好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任务。

二、宣传教育的对象与内容

(一)宣传教育对象。

一是全国质检系统干部职工。重点是对领导干部、一线执法人员、技术机构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要着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管理与决策的能力;着力提高一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着力提高技术机构人员依法施检、确保数据公正的能力。

二是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重点是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要提高其依法经营、依法维护权益、承担义务的意识和能力。

三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对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其法律素质,增强其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宣传教育内容。

——宪法及民事、刑事等基本法,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荣辱观。

——公务员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律制度。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文件。

——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质检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WTO各项规则以及相关国际法、国际惯例、国外法律制度。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

三、主要任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普法工作机制。

1. 成立领导小组。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制度,听取汇报,部署工作。

2. 健全普法工作机构。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要确定负责普法工作的机构或专职人员,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保证法制工作人员充足到位。

3. 制定工作规划与计划。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普法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明确目标,分步实施。对每年度的普法工作应进行总结,并上报总局。

4. 保障经费。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当根据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需要,安排普法经费。要保证普法经费及时到位、充足供给,专款专用,保障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5. 完善监督与激励机制。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普法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对普法工作实行每年一次的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对在普法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予以表彰。

6. 建立与地方政府间的协调沟通机制。各级质检部门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协调与沟通,按照地方政府的整体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密切配合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

1.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当深入学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荣辱观;学习质检领域法律法规;学习行政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知识。

2. 学习以自学为主,结合培训、讲座、案例分析、观看影视作品等多种形式开展。

3.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党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领导成员学法一般一季度1次,全年不能少于4次;公务员、执法人员与技术机构人员每年学法时间不能少于150小时。

4. 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考核要作为年度考核、职务任用和晋升的重要标准。法律知识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任用与晋升。

(三)继续加强普法培训活动。

1. 法制培训内容应当以宪法、行政法律法规、质检领域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重点。质检系统法律法规应当全员培训,新颁布的规章应当及时培训。

2. 坚持法制培训与业务培训相结合,自愿培训与强制培训相结合,全员培训与骨干培训相结合,“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

3. 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先进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电视电话会议等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

4. 对领导干部、执法人员、技术机构人员及其他公务员的培训覆盖面五年期间力争达到100%。

(四)大力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1. 宣传内容上,要选择质检法规中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重点。

2. 宣传方式上,选择群众最方便、喜闻乐见的形式,针对青少年、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等不同群体,开展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要与新闻媒体开展合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平台等多种载体,同时利用宣传漫画、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设本部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

3. 在宣传效果上,要以群众对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的接受和运用程度作为评价的尺度。要加强宣传与服务的结合,利用便民服务场所、法律服务热线等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五)积极开展多种内容的主题活动。

1. 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相结合。

2. 组织开展好每年“3·15”消费者权益日、“12·4”法制宣传日、质量万里行、质量月、世界标准化日、世界计量日、世界艾滋病日等宣传活动。

3. 继续深化“送法下乡”、“送法到企业”等活动内容;开展社区法律服务,充分利用社区法制宣传橱窗,定期开展群众性法制专题活动;开展公益法制讲座,加大对青少年的法律宣传教育。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全年)。

1. 总局组织制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规划,上报全国普法办备案。

2.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总局各直属及挂靠单位,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普法工作规划,报总局备案。

3.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要根据总局及本部门、本单位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至2009年)。

1.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依据总局及本部门、本单位规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每年度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

2.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并对工作效果进行总结。

3.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组织、编印普法资料;开展相关人员法律知识学习与培训。

4.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根据需要组织普法工作自查、检查、抽查。

5. 组织“3·15”、“12·4”等主题宣传活动。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

1.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根据全国普法办及总局的要求,制定验收标准,对“五五”普法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验收并将有关情况上报。

2. 组织“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表彰工作。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要做到部署及时、指导有力、措施有效、督促到位,确保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推动普法顺利开展,推进依法行政,为质检事业的全面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贡献。



质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一、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组长:李传卿 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成员:刘德平 总局办公厅副主任

刘兆彬 总局法规司司长

惠博阳 总局质量司副司长

刘新民 总局计量司副司长

潘 城 总局通关司副司长

范国珍 总局卫生司副司长

卢厚林 总局动植司副司长

袁长祥 总局检验司副司长

林 伟 总局食品局副局长

宋继红 总局特设局副局长

纪正昆 总局监督司司长

王 红 总局食监司副司长

严冯敏 总局执法司副司长

戚秀芹 总局国际司司长

田 壮 总局科技司副司长

王步步 总局人事司副司长(正局级)

徐武强 总局财务司副司长

徐素华 总局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正局级)

景建国 驻总局监察局副局长

袁俊明 国家认监委政法部主任

孟魁荣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副主任

二、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普法办公室,具体负责“五五”普法的日常工作。普法办公室设在总局法规司,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刘兆彬 总局法规司司长

副主任:王步步 总局人事司副司长

徐素华 总局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正局级)

王霓霓 总局法规司副司长

成 员:瞿兆宁 总局人事司教育处处长

郭 欣 总局机关党委宣传部部长

薛国芹 总局法规司综合处处长

郭剑刚 总局法规司综合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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