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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48:14  浏览:87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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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共青团中央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国资发群工〔2011〕109号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团委:

  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资委 共青团中央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意见

  创新创效活动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动员和引导中央企业广大青年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提升创新能力,投身创新实践,在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就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当前,全球已经进入空前的创新密集和产业变革时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赢得发展先机和主动权,最根本的是要靠科技的力量,最关键的是要大幅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中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进程中担负着重要使命。要实现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必须在新一轮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浪潮中抓住机遇,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建立健全企业创新体制机制,努力突破一批关键技术,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培育一批创新人才队伍,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发挥骨干和排头兵作用。

  青年是中央企业职工队伍的重要力量,是推动企业创新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自开展以来,企业高度重视,共青团精心组织,青年积极参与,已经成为推动企业创新的重要载体和有效途径,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对于激发青年的创新热情和创造潜能,提升创新能力,培育高素质的青年职工队伍,推进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升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青年为主体,以学习为基础,以创新实践为平台,以项目化运作为主要手段,结合企业发展需要,培养“四个一流”(一流职业素养、一流业务技能、一流工作作风、一流岗位业绩)高素质青年人才,努力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作出积极贡献。其基本原则是:

  (一)市场导向、效益优先原则。要把适应市场需求作为活动的出发点,把创造效益作为活动的落脚点。要着眼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学习市场知识,研究市场需求,把握市场规律。要结合企业经营、产品和服务的特点,从市场中寻找创新课题,在市场中结出创效硕果。

  (二)实践锻炼、培养人才原则。要积极搭建青年创新平台,组织青年学习创新理念,提升创新思维能力,激发青年创新热情和创造潜能。要引导青年立足岗位,注重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科技文化水平,改善知识结构,提升技能等级,增强对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掌握和运用能力,加快培养一批复合型青年创新人才。

  (三)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原则。要围绕国家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需求,以及影响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重点项目,结合不同行业、不同层次和不同岗位的青年特点,选择基础条件好、需求迫切、带动作用强、青年力所能及的领域和项目,组织青年大胆创新、力求实效。

  三、主要内容

  (一)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为培育企业核心技术和产品服务。科技创新活动要以青年技术、技能人员为骨干,大力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努力提高青年职工的科技创新素养;鼓励青年积极参与重大科研攻关、应用基础研究;围绕新技术的引入、新产品的开发、新设备的应用、工艺流程的改进等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攻关;推动青年技术人员转化科研成果,培育新的效益增长点;推动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为青年技术人员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创造条件;吸引海内外高层次青年科技人才,服务企业科技创新。

  (二)开展管理创新活动,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服务。管理创新活动要以青年业务经理、班组长为基础,以青年管理者为骨干,加强管理培训,丰富管理知识,创新管理理念,提高管理水平;围绕战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成本管理、风险管理和商业模式等方面,找准问题和不足,不断优化管理流程,推动建立与企业科学发展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积极运用现代管理知识和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管理的信息化和精益化水平;积极开展青年自主管理活动,充分发挥青年潜能,鼓励青年立足岗位,自主发现问题,自主改进提高。

  (三)开展营销创新活动,为提高企业市场占有率和培育知名品牌服务。营销创新活动要以青年营销人员为骨干,加强营销技能培训,增强营销创新意识,提高营销能力;要服务企业发展战略和品牌战略,引导青年营销人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做好市场分析,跟踪市场变化,研究营销策略,创新营销模式,提高营销质量,扩大营销效果,不断拓宽企业产品的市场空间,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四)开展服务创新活动,为提升企业社会形象服务。服务创新活动要以在服务岗位上工作的青年为骨干,强化服务意识,转变服务理念,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技能;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环境,提供优质服务;促进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的融合,建立服务创新技术支撑体系,实现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引导青年树立“大服务”理念,强化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服务、二线为一线服务、一线为市场服务的意识,立足岗位干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整体服务水平。

  四、推进措施

  (一)营造氛围,强化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兴传播手段,大力宣传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帮助青年认识参与创新实践对于个人成长、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和价值,引导青年踊跃投身创新创效实践。积极培育青年创新文化,努力营造“时时可以创新、事事可以创新、人人可以创新”的良好氛围,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充分调动广大青年参与创新创效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掀起青年职工创新创效热潮。

  (二)学习培训,提升能力。加大青年学习培训力度,采用青年大讲堂、科技论坛、职工夜校等方式,组织青年学习技术、管理、营销、服务等方面知识,不断优化青年知识结构、提高青年科技文化水平和创新思维能力。通过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导师带徒等活动,促进青年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运用新方法,不断提升青年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立足实际,选题立项。要结合企业科技发展规划,围绕企业中心任务,特别是国家重点工程、重大专项和企业重点工作进行选题立项,项目内容可以包括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节能环保、技术改造、流程优化等。要引导广大青年结合实际提出或积极领办创新项目。要明确项目目标、责任人、参与人、时间进度和实施方案,增强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可操作性。

  (四)丰富载体,拓展平台。要深化青年“五小”(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活动、持续改进改善活动、青年技能竞赛、青年QC小组、青年创新基金、青年创新论坛等载体建设。要在依托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青年突击队等品牌活动的同时,不断探索新平台,充分发挥青年群体在创新创效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五)科学评估,转化成果。积极邀请行业内的专家和本企业的专业人员,从科技含量、创新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推广价值等方面,对创新成果进行科学评估和认定。要结合市场、行业和企业的需求,通过青年创新成果推介会等形式,促进成果的共享、推广和应用。对有价值的创新成果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六)总结经验,推广交流。要及时总结推广创新创效活动中的经验和做法,持续提高青年创新创效活动水平。要坚持“以评促创”,广泛开展青年创新奖评选等活动,挖掘、选树、宣传先进典型,促进青年创新创效活动不断深入,进一步创出氛围,创出成果,创出效益,创出人才。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国资委牵头成立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指导委员会。各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牵头,团组织具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本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组织领导。各中央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青年管理者协会等机构,形成创新创效活动的组织管理网络。

  (二)强化活动管理。要把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纳入企业创新体系和科技创新整体规划,统筹推进实施。要加强活动过程控制,完善项目管理,抓好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评价、推广和后评估等环节。要注重活动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活动管理水平。

  (三)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效果评估、成果转化、奖励激励、人才培养和资金保障等机制,确保活动长效开展。要本着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制订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奖励政策,将表彰奖励纳入企业职工奖励体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团委可参照本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加强省属及以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意见并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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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2001年2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工作。
第三条 认定著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已满三年(高新技术商品商标注册满一年);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省内或者国内同行业中领先;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
第五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本省境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注册的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生产型企业被许可使用省外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第六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申请人须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省内或者国内同行业中领先的证明材料;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证明。
第七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认定为著名商标并予公告;不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不予认定,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著名商标时,应当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委员会等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地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一般一年一次。
第八条 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保留著名商标资格的,应当自届满前1个月内重新申请认定。
第九条 认定著名商标,除按规定收取评审费、公告费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其他费用。评审费、公告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条 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他人在相同行业内以该著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或者字号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他人以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非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所有人有某种联系,使著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著名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湖南省著名商标”标志。
未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以及贸易活动中使用“湖南省著名商标”标志。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
(二)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著名商标的;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著名商标使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假冒著名商标行为,切实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著名商标的;
(二)超越著名商标注册核定商品范围使用“湖南省著名商标”标志,拒不改正的;
(三)在有效期内,因质量等问题不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
第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消除著名商标标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侵犯他人著名商标专用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著名商标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规定也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2001年3月19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泰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泰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07〕2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将泰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鲁政发〔2006〕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泰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二、泰安市城市发展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历史遗迹保护较好,自然风光雄伟壮丽,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泰安市“山城相依、山城一体”的格局独具特色。
  三、你省及泰安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的基础上,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好城市的历史文化轴线,处理好山和城的关系。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基础上,编制重点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保护好现存的历史文化遗产。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四、你省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泰安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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