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孤独症诊疗康复指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3:29:07  浏览:80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孤独症诊疗康复指南》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孤独症诊疗康复指南》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儿童孤独症诊疗康复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使儿童孤独症患者得到及时诊断和有效的康复治疗,我部制定了《儿童孤独症诊疗康复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儿童孤独症诊疗康复指南

  儿童孤独症(childhoodautism)作为一种儿童精神疾病严重影响患儿的社会功能,给患儿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将儿童孤独症纳入精神残疾范畴。为及时发现、规范诊断儿童孤独症,为其治疗和康复赢得时间,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了《儿童孤独症诊疗康复指南》,并在全国征求了部分医学专家的意见,以使医务人员掌握科学、规范的诊断方法和康复治疗原则,并能指导相关康复机构、学校和家庭对患儿进行正确干预,改善患儿预后,促进患儿康复。
  一、概述
  (一)概念。儿童孤独症也称儿童自闭症,是一类起病于3岁前,以社会交往障碍、沟通障碍和局限性、刻板性、重复性行为为主要特征的心理发育障碍,是广泛性发育障碍中最有代表性的疾病。广泛性发育障碍包括儿童孤独症、Asperge氏综合征、Rett氏综合征、童年瓦解性障碍、非典型孤独症以及其他未特定性的广泛性发育障碍。目前,国际上有将儿童孤独症、Asperge氏综合征和非典型孤独症统称为孤独谱系障碍的趋向,其诊疗和康复原则基本相同。
  (二)流行病学。儿童孤独症是一种日益常见的心理发育障碍性疾病。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0-6岁精神残疾(含多重)儿童占0-6岁儿童总数的1.10‰,约为11.1万人,其中孤独症导致的精神残疾儿童占到36.9%,约为4.1万人。儿童孤独症以男孩多见,其患病率与种族、地域、文化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无关。
  (三)病因。儿童孤独症是由多种因素导致的、具有生物学基础的心理发育性障碍,是带有遗传易感性的个体在特定环境因素作用下发生的疾病。遗传因素是儿童孤独症的主要病因。环境因素,特别是在胎儿大脑发育关键期接触的环境因素也会导致发病可能性增加。
  二、临床表现
  (一)起病年龄。儿童孤独症起病于3岁前,其中约2/3的患儿出生后逐渐起病,约1/3的患儿经历了1~2年正常发育后退行性起病。
  (二)临床表现。儿童孤独症症状复杂,但主要表现为以下3个核心症状。
  1.社会交往障碍。
  儿童孤独症患儿在社会交往方面存在质的缺陷,他们不同程度地缺乏与人交往的兴趣,也缺乏正常的交往方式和技巧。具体表现随年龄和疾病严重程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以与同龄儿童的交往障碍最为突出。
  (1)婴儿期。患儿回避目光接触,对他人的呼唤及逗弄缺少兴趣和反应,没有期待被抱起的姿势或抱起时身体僵硬、不愿与人贴近,缺少社交性微笑,不观察和模仿他人的简单动作。
  (2)幼儿期。患儿仍然回避目光接触,呼之常常不理,对主要抚养者常不产生依恋,对陌生人缺少应有的恐惧,缺乏与同龄儿童交往和玩耍的兴趣,交往方式和技巧也存在问题。患儿不会通过目光和声音引起他人对其所指事物的注意,不会与他人分享快乐,不会寻求安慰,不会对他人的身体不适或不愉快表示安慰和关心,常常不会玩想象性和角色扮演性游戏。
  (3)学龄期。随着年龄增长和病情的改善,患儿对父母、同胞可能变得友好而有感情,但仍然不同程度地缺乏与他人主动交往的兴趣和行为。虽然部分患儿愿意与人交往,但交往方式和技巧依然存在问题。他们常常自娱自乐,独来独往,我行我素,不理解也很难学会和遵循一般的社会规则。
  (4)成年期。患者仍然缺乏社会交往的兴趣和技能,虽然部分患者渴望结交朋友,对异性也可能产生兴趣,但是因为对社交情景缺乏应有的理解,对他人的兴趣、情感等缺乏适当的反应,难以理解幽默和隐喻等,较难建立友谊、恋爱和婚姻关系。
  2.交流障碍。
  儿童孤独症患儿在言语交流和非言语交流方面均存在障碍。其中以言语交流障碍最为突出,通常是患儿就诊的最主要原因。
  (1)言语交流障碍。
  1)言语发育迟缓或缺如。患儿说话常常较晚,会说话后言语进步也很慢。起病较晚的患儿可有相对正常的言语发育阶段,但起病后言语逐渐减少甚至完全消失。部分患儿终生无言语。
  2)言语理解能力受损。患儿言语理解能力不同程度受损,病情轻者也多无法理解幽默、成语、隐喻等。
  3)言语形式及内容异常。对于有言语的患儿,其言语形式和内容常存在明显异常。患儿常存在即刻模仿言语,即重复说他人方才说过的话;延迟模仿言语,即重复说既往听到的言语或广告语;刻板重复言语,即反复重复一些词句、述说一件事情或询问一个问题。患儿可能用特殊、固定的言语形式与他人交流,并存在答非所问、语句缺乏联系、语法结构错误、人称代词分辨不清等表现。
  4)语调、语速、节律、重音等异常。患儿语调常比较平淡,缺少抑扬顿挫,不能运用语调、语气的变化来辅助交流,常存在语速和节律的问题。
  5)言语运用能力受损。患儿言语组织和运用能力明显受损。患儿主动言语少,多不会用已经学到的言语表达愿望或描述事件,不会主动提出话题、维持话题,或仅靠其感兴趣的刻板言语进行交流,反复诉说同一件事或纠缠于同一话题。部分患儿会用特定的自创短语来表达固定的含义。
  (2)非言语交流障碍。
  儿童孤独症患儿常拉着别人的手伸向他想要的物品,但是其他用于沟通和交流的表情、动作及姿势却很少。他们多不会用点头、摇头以及手势、动作表达想法,与人交往时表情常缺少变化。
  3.兴趣狭窄和刻板重复的行为方式。
  儿童孤独症患儿倾向于使用僵化刻板、墨守成规的方式应付日常生活。具体表现如下:
  (1)兴趣范围狭窄。患儿兴趣较少,感兴趣的事物常与众不同。患儿通常对玩具、动画片等正常儿童感兴趣的事物不感兴趣,却迷恋于看电视广告、天气预报、旋转物品、排列物品或听某段音乐、某种单调重复的声音等。部分患儿可专注于文字、数字、日期、时间表的推算、地图、绘画、乐器演奏等,并可表现出独特的能力。
  (2)行为方式刻板重复。患儿常坚持用同一种方式做事,拒绝日常生活规律或环境的变化。如果日常生活规律或环境发生改变,患儿会烦躁不安。患儿会反复用同一种方式玩玩具,反复画一幅画或写几个字,坚持走一条固定路线,坚持把物品放在固定位置,拒绝换其他衣服或只吃少数几种食物等。
  (3)对非生命物体的特殊依恋。患儿对人或动物通常缺乏兴趣,但对一些非生命物品可能产生强烈依恋,如瓶、盒、绳等都有可能让患儿爱不释手,随时携带。如果被拿走,则会烦躁哭闹、焦虑不安。
  (4)刻板重复的怪异行为。患儿常会出现刻板重复、怪异的动作,如重复蹦跳、拍手、将手放在眼前扑动和凝视、用脚尖走路等。还可能对物体的一些非主要、无功能特性(气味、质感)产生特殊兴趣和行为,如反复闻物品或摸光滑的表面等。
  4.其他表现。
  除以上核心症状外,儿童孤独症患儿还常存在自笑、情绪不稳定、冲动攻击、自伤等行为。认知发展多不平衡,音乐、机械记忆(尤其文字记忆)、计算能力相对较好甚至超常。多数患儿在8岁前存在睡眠障碍,约75%的患儿伴有精神发育迟滞,64%的患儿存在注意障碍,36%~48%的患儿存在过度活动,6.5%~8.1%的患儿伴有抽动秽语综合征,4%~42%的患儿伴有癫痫,2.9%的患儿伴有脑瘫,4.6%的患儿存在感觉系统的损害,17.3%的患儿存在巨头症。以上症状和伴随疾病使患儿病情复杂,增加了确诊的难度,并需要更多的治疗和干预。
  三、诊断及鉴别诊断
  (一)诊断。儿童孤独症主要通过询问病史、精神检查、体格检查、心理评估和其他辅助检查,并依据诊断标准作出诊断。
  1.询问病史。
  首先要详细了解患儿的生长发育过程,包括运动、言语、认知能力等的发育。然后针对发育落后的领域和让家长感到异常的行为进行询问,注意异常行为出现的年龄、持续时间、频率及对日常生活的影响程度。同时,也要收集孕产史、家族史、既往疾病史和就诊史等资料。问诊要点如下:
  (1)目前孩子最主要的问题是什么?何时开始的?
  (2)言语发育史:何时对叫他/她名字有反应?何时开始呀呀学语,如发单音“dada,mama”?何时能听懂简单的指令?何时能讲词组?何时能讲句子?有无言语功能的倒退?有无语音语调上的异常?
  (3)言语交流能力:是否会回答他人提出的问题?是否会与他人主动交流?交流是否存在困难?有无自言自语、重复模仿性言语?有无叽叽咕咕等无意义的发音?
  (4)非言语交流能力:是否会用手势、姿势表达自己的需要?何时会用手指指物品、图片?是否有用非言语交流替代言语交流的倾向?面部表情是否与同龄儿童一样丰富?
  (5)社会交往能力:何时能区分亲人和陌生人?何时开始怕生?对主要抚养人是否产生依恋?何时会用手指点东西以引起他人关注?是否对呼唤有反应?是否回避与人目光对视?会不会玩过家家等想象性游戏?能不能与别的小朋友一起玩及如何与小朋友玩?会不会安慰别人或主动寻求别人的帮助?
  (6)认知能力:有无认知能力的倒退?有无超常的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如何?有无生活自理能力的倒退?
  (7)兴趣行为:游戏能力如何?是否与年龄相当?是否有特殊的兴趣或怪癖?是否有活动过多或过少?有无重复怪异的手动作或身体动作?有无反复旋转物体?有无对某种物品的特殊依恋?
  (8)运动能力:何时能抬头、独坐、爬、走路?运动协调性如何?有无运动技能的退化或共济失调?
  (9)家族史:父母或其他亲属中有无性格怪僻、冷淡、刻板、敏感、焦虑、固执、缺乏言语交流、社会交往障碍或言语发育障碍者?有无精神疾病史?
  (10)其他:家庭养育环境如何?是否有过重大心理创伤或惊吓?是否上学或幼儿园?在校适应情况?是否有过严重躯体疾病?是否有因躯体疾病导致营养不良、住院或与亲人分离的经历?有无癫痫发作?有无使用特殊药物?是否偏食?睡眠如何?
  2.精神检查。
  主要采用观察法,有言语能力的患儿应结合交谈。检查要点如下:
  (1)患儿对陌生环境、陌生人和父母离开时是什么反应?
  (2)患儿的言语理解及表达的发育水平是否与年龄相当?有无刻板重复言语、即时或延迟模仿性言语以及自我刺激式言语?是否能围绕一个话题进行交谈以及遵从指令情况?
  (3)患儿是否回避与人目光对视?是否会利用手势动作、点摇头或其他动作、姿势及面部表情进行交流?
  (4)患儿是否有同理心?如父母或检查者假装受伤痛苦时患儿是否有反应?是什么反应?
  (5)患儿是否对玩具及周围物品感兴趣?玩具使用的方式以及游戏能力如何?
  (6)患儿是否有刻板动作、强迫性仪式性行为以及自伤行为?
  (7)患儿智能发育的水平是否与年龄相当?是否有相对较好或特殊的能力?
  3.体格检查。
  主要是躯体发育情况,如头围、面部特征、身高、体重、有无先天畸形、视听觉有无障碍、神经系统是否有阳性体征等。
  4.心理评估。
  (1)常用筛查量表。
  1)孤独症行为量表(ABC):共57个项目,每个项目4级评分,总分≥31分提示存在可疑孤独症样症状,总分≥67分提示存在孤独症样症状,适用于8个月~28岁的人群。
  2)克氏孤独症行为量表(CABS):共14个项目,每个项目采用2级或3级评分。2级评分总分≥7分或3级评分总分≥14分,提示存在可疑孤独症问题。该量表针对2~15岁的人群,适用于儿保门诊、幼儿园、学校等对儿童进行快速筛查。
  当上述筛查量表结果异常时,应及时将儿童转介到专业机构进一步确诊。
  (2)常用诊断量表。
  儿童孤独症评定量表(CARS)是常用的诊断工具。该量表共15个项目,每个项目4级评分。总分<30分为非孤独症,总分30~36分为轻至中度孤独症,总分≥36分为重度孤独症。该量表适用于2岁以上的人群。
  此外,孤独症诊断观察量表(ADOS-G)和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修订版(ADI-R)是目前国外广泛使用的诊断量表,我国尚未正式引进和修订。
  在使用筛查量表时,要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假阳性或假阴性结果。诊断量表的评定结果也仅作为儿童孤独症诊断的参考依据,不能替代临床医师综合病史、精神检查并依据诊断标准作出的诊断。
  (3)发育评估及智力测验量表。
  可用于发育评估的量表有丹佛发育筛查测验(DDST)、盖泽尔发展诊断量表(GDDS)、波特奇早期发育核查表和心理教育量表(PEP)。常用的智力测验量表有韦氏儿童智力量表(WISC)、韦氏学前儿童智力量表(WPPSI)、斯坦福-比内智力量表、Peabody图片词汇测验、瑞文渐进模型测验(RPM)等。
  5.辅助检查。
  可根据临床表现有针对性地选择实验室检查,包括电生理检查(如脑电图、诱发电位)、影像学检查(如头颅CT或磁共振)、遗传学检查(如染色体核型分析、脆性x染色体检查)、代谢病筛查等。
  (二)诊断标准。参照ICD-10中儿童孤独症的诊断标准。
  1. 3岁以前就出现发育异常或损害,至少表现在下列领域之一:
  (1)人际沟通时所需的感受性或表达性语言;
  (2)选择性社会依恋或社会交往能力的发展;
  (3)功能性或象征性游戏。
  2.具有以下(1)、(2)、(3)项下至少六种症状,且其中(1)项下至少两种,(2)、(3)两项下各至少一种:
  (1)在下列至少两个方面表现出社会交往能力实质性异常:
  1)不能恰当地应用眼对眼注视、面部表情、姿势和手势来调节社会交往;
  2)(尽管有充分的机会)不能发展与其智龄相适应的同伴关系,用来共同分享兴趣、活动与情感;
  3)缺乏社会性情感的相互交流,表现为对他人情绪的反应偏颇或有缺损;或不能依据社交场合调整自身行为;或社交、情感与交往行为的整合能力弱;
  4)不能自发地寻求与他人分享欢乐、兴趣或成就(如不向旁人显示、表达或指出自己感兴趣的事物)。
  (2)交流能力有实质性异常,表现在下列至少一个方面:
  1)口语发育延迟或缺如,不伴有以手势或模仿等替代形式补偿沟通的企图(此前常没有呀呀学语的沟通);
  2)在对方对交谈具有应答性反应的情况下,相对地不能主动与人交谈或使交谈持续下去(在任何语言技能水平上都可以发生);
  3)刻板和重复地使用语言,或别出心裁地使用某些词句;
  4)缺乏各种自发的假扮性游戏,或(幼年时)不能进行社会模仿性游戏。
  (3)局限、重复、刻板的兴趣、活动和行为模式,表现在下列至少一个方面:
  1)专注于一种或多种刻板、局限的兴趣之中,感兴趣的内容异常或患儿对它异常地关注;或者尽管内容或患儿关注的形式无异常,但其关注的强度和局限性仍然异常;
  2)强迫性地明显固着于特殊而无用的常规或仪式;
  3)刻板与重复的怪异动作,如拍打、揉搓手或手指,或涉及全身的复杂运动;
  4)迷恋物体的一部分或玩具的没有功能的性质(如气味、质感或所发出的噪音或振动)。
  3.临床表现不能归因于以下情况:
  其他类型的广泛性发育障碍;特定性感受性语言发育障碍及继发的社会情感问题;反应性依恋障碍或脱抑制性依恋障碍;伴发情绪/行为障碍的精神发育迟滞;儿童少年精神分裂症和Rett综合征。
  (三)鉴别诊断。儿童孤独症需要与广泛性发育障碍的其他亚型以及其他儿童常见精神、神经疾病进行鉴别。
  1.Asperger氏综合征。
  Asperger氏综合征以社会交往障碍和兴趣、活动局限、刻板和重复为主要临床表现,言语和智能发育正常或基本正常。和儿童孤独症患儿相比,Asperger氏综合征患儿突出表现为社交技能的缺乏,言语交流常常围绕其感兴趣的话题并过度书面化,对某些学科或知识可能有强烈兴趣,动作笨拙,运动技能发育落后。
  2.非典型孤独症。
  发病年龄超过3岁或不同时具备临床表现中的3个核心症状,只具备其中2个核心症状时诊断为非典型孤独症。非典型孤独症可见于极重度智能低下的患儿、智商正常或接近正常的患儿,也可见于儿童孤独症患儿到学龄期时部分症状改善或消失,不再完全符合儿童孤独症诊断者。
  3.Rett氏综合征。
  Rett氏综合征几乎仅见于女孩,患儿早期发育正常,大约6~24个月时起病,表现出言语、智能、交往能力等的全面显著倒退和手运动功能丧失等神经系统症状。以下几点对鉴别诊断具有重要作用:①患儿无主动性交往,对他人呼唤等无反应,但可保持“社交性微笑”,即微笑地注视或凝视他人;②手部刻板动作,这是该障碍的特征性表现,可表现为“洗手”、“搓手”等刻板动作;③随着病情发展,患儿手部抓握功能逐渐丧失;④过度换气;⑤躯干共济运动失调。
  4.童年瓦解性障碍。
  又称Heller综合征、婴儿痴呆。患儿2岁以前发育完全正常,起病后已有技能迅速丧失,并出现和儿童孤独症相似的交往、交流障碍及刻板、重复的动作行为。该障碍与正常发育一段时期后才起病的儿童孤独症较难鉴别。主要鉴别点在于Heller综合征患儿起病后所有已有的技能全面倒退和丧失,难以恢复。
  5.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
  该障碍主要表现为言语理解或表达能力显著低于应有水平。患儿非言语交流无明显障碍,社会交往良好,无兴趣狭窄和刻板重复的行为方式。
  6.精神发育迟滞。
  精神发育迟滞患儿的主要表现是智力低下和社会适应能力差,但仍然保留与其智能相当的交流能力,没有孤独症特征性的社会交往和言语交流损害,同时兴趣狭窄和刻板、重复行为也不如孤独症患儿突出。
  7.儿童少年精神分裂症。
  儿童少年精神分裂症多起病于少年期,极少数起病于学龄前期,无3岁前起病的报道,这与儿童孤独症通常起病于婴幼儿期不同。该症部分临床表现与儿童孤独症类似,如孤僻离群、自语自笑、情感淡漠等,还存在幻觉、病理性幻想或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该症患儿可能言语减少,甚至缄默,但言语功能未受到实质性损害,随着疾病缓解,言语功能可逐渐恢复。儿童少年精神分裂症药物治疗疗效明显优于儿童孤独症,部分患儿经过药物治疗后可以达到完全康复的水平。
  8.注意缺陷多动障碍。
  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的主要临床特征是活动过度、注意缺陷和冲动行为,但智能正常。孤独症患儿,特别是智力正常的孤独症患儿也常有注意力不集中、活动多等行为表现,容易与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的患儿混淆。鉴别要点在于注意缺陷多动障碍患儿没有社会交往能力质的损害、刻板行为以及兴趣狭窄。
  9.其他。
  需要与儿童孤独症鉴别的疾病还有严重的学习障碍、选择性缄默症和强迫症等。
  四、干预治疗
  儿童孤独症的治疗以教育干预为主,药物治疗为辅。因儿童孤独症患儿存在多方面的发育障碍及情绪行为异常,应当根据患儿的具体情况,采用教育干预、行为矫正、药物治疗等相结合的综合干预措施。
  (一)教育干预。教育干预的目的在于改善核心症状,同时促进智力发展,培养生活自理和独立生活能力,减轻残疾程度,改善生活质量,力争使部分患儿在成年后具有独立学习、工作和生活的能力。
  1.干预原则。
  (1)早期长程。应当早期诊断、早期干预、长期治疗,强调每日干预。对于可疑的患儿也应当及时进行教育干预。
  (2)科学系统。应当使用明确有效的方法对患儿进行系统的教育干预,既包括针对孤独症核心症状的干预训练,也包括促进患儿身体发育、防治疾病、减少滋扰行为、提高智能、促进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训练。
  (3)个体训练。针对儿童孤独症患儿在症状、智力、行为等方面的问题,在评估的基础上开展有计划的个体训练。对于重度儿童孤独症患儿,早期训练时的师生比例应当为1:1。小组训练时也应当根据患儿发育水平和行为特征进行分组。
  (4)家庭参与。应当给予患儿家庭全方位的支持和教育,提高家庭参与程度,帮助家庭评估教育干预的适当性和可行性,并指导家庭选择科学的训练方法。家庭经济状况、父母心态、环境和社会支持均会影响患儿的预后。父母要接受事实,妥善处理患儿教育干预与生活、工作的关系。
  2.干预方法。
  (1)行为分析疗法(ABA)。
  原理与目的:ABA采用行为主义原理,以正性强化、负性强化、区分强化、消退、分化训练、泛化训练、惩罚等技术为主,矫正孤独症患儿的各类异常行为,同时促进患儿各项能力的发展。
  经典ABA的核心是行为回合训练法(DTT),其特点是具体和实用,主要步骤包括训练者发出指令、患儿反应、训练者对反应作出应答和停顿,目前仍在使用。现代ABA在经典ABA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技术,更强调情感与人际发展,根据不同的目标采取不同的步骤和方法。
  用于促进儿童孤独症患儿能力发展、帮助患儿学习新技能时主要采取以下步骤:
  ①对患儿行为和能力进行评估,对目标行为进行分析。②分解任务并逐步强化训练,在一定的时间内只进行某项分解任务的训练。③患儿每完成一个分解任务都必须给予奖励(正性强化),奖励物主要是食品、玩具和口头、身体姿势的表扬,奖励随着患儿的进步逐渐隐退。④运用提示和渐隐技术,根据患儿的能力给予不同程度的提示或帮助,随着患儿对所学内容的熟练再逐渐减少提示和帮助。⑤两个任务训练间需要短暂的休息。
  (2)孤独症以及相关障碍患儿治疗教育课程(TEACCH)。
  原理与目的:儿童孤独症患儿虽然存在广泛的发育障碍,但在视觉方面存在一定优势。应当充分利用患儿的视觉优势安排教育环境和训练程序,增进患儿对环境、教育和训练内容的理解、服从,以全面改善患儿在语言、交流、感知觉及运动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步骤:①根据不同训练内容安排训练场地,要强调视觉提示,即训练场所的特别布置,玩具及其他物品的特别摆放。②建立训练程序表,注重训练的程序化。③确定训练内容,包括儿童模仿、粗细运动、知觉、认知、手眼协调、语言理解和表达、生活自理、社交以及情绪情感等。④在教学方法上要求充分运用语言、身体姿势、提示、标签、图表、文字等各种方法增进患儿对训练内容的理解和掌握。同时运用行为强化原理和其他行为矫正技术帮助患儿克服异常行为,增加良好行为。该课程适合在医院、康复训练机构开展,也适合在家庭中进行。
  (3)人际关系发展干预(RDI)。
  RDI是人际关系训练的代表。其他方法还有地板时光、图片交换交流系统、共同注意训练等。
  原理:目前认为共同注意缺陷和心理理论缺陷是儿童孤独症的核心缺陷。共同注意缺陷是指患儿自婴儿时期开始不能如正常婴儿一样形成与养育者同时注意某事物的能力。心理理论缺陷主要指患儿缺乏对他人心理的推测能力,表现为缺乏目光接触、不能形成共同注意、不能分辨别人的面部表情等,因此患儿无社会参照能力,不能和他人分享感觉和经验,无法与亲人建立感情和友谊。RDI通过人际关系训练,改善患儿的共同注意能力,加深患儿对他人心理的理解,提高患儿的人际交往能力。
  步骤:①评估确定患儿人际关系发展水平。②根据评估结果,依照正常儿童人际关系发展的规律和次序,依次逐渐开展目光注视-社会参照-互动-协调-情感经验分享-享受友情等能力训练。③开展循序渐进的、多样化的训练游戏活动项目。活动多由父母或训练老师主导,内容包括各种互动游戏,例如目光对视、表情辨别、捉迷藏、“两人三腿”、抛接球等。要求训练者在训练中表情丰富夸张但不失真实,语调抑扬顿挫。
  (4)其他干预方法。
  地板时光训练也将人际关系和社会交往作为训练的主要内容,与RDI不同的是,地板时光训练是以患儿的活动和兴趣决定训练的内容。训练中,训练者在配合患儿活动的同时,不断制造变化、惊喜和困难,引导患儿在自由愉快的时光中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训练活动分布在日常生活的各个时段。
  应当充分考虑时间、经济等因素,慎重选择感觉统合治疗、听觉统合治疗等辅助治疗方法。
  (二)药物治疗。目前尚缺乏针对儿童孤独症核心症状的药物,药物治疗为辅助性的对症治疗措施。
  1.基本原则。
  (1)权衡发育原则:0~6岁患儿以康复训练为主,不推荐使用药物。若行为问题突出且其他干预措施无效时,可以在严格把握适应证或目标症状的前提下谨慎使用药物。6岁以上患儿可根据目标症状,或者合并症影响患儿生活或康复训练的程度适当选择药物。
  (2)平衡药物副反应与疗效的原则:药物治疗对于儿童孤独症只是对症、暂时、辅助的措施,因此是否选择药物治疗应当在充分考量副作用的基础上慎重决定。
  (3)知情同意原则:儿童孤独症患儿使用药物前必须向其监护人说明可能的效果和风险,在充分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前提下使用药物。
  (4)单一、对症用药原则:作为辅助措施,仅当某些症状突出(如严重的刻板重复、攻击、自伤、破坏等行为,严重的情绪问题,严重的睡眠问题以及极端多动等)时,才考虑使用药物治疗。应当根据药物的类别、适应证、安全性与疗效等因素选择药物,尽可能单一用药。
  (5)逐渐增加剂量原则:根据儿童孤独症患儿的年龄、体重、身体健康状况等个体差异决定起始剂量,视临床效果和副反应情况逐日或逐周递增剂量,直到控制目标症状。药物剂量不得超过药物说明书推荐的剂量。
  2.各类药物的主要副反应。
  (1)抗精神病药。
  主要包括震颤、手抖、肌肉强直等锥体外系副反应,以及体重增加、催乳素升高等神经内分泌副反应,对部分患儿有镇静作用。偶见口干、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
  (2)抗抑郁药。
  包括肠胃道不适、厌食、恶心、腹泻、头痛、焦虑、神经质、失眠、倦怠、流汗、颤抖、目眩或头重脚轻。肝肾功能不良者慎用或禁用。
  (3)多动、注意缺陷治疗药物。
  包括上腹部不适、恶心、乏力、心慌及血压升高等。
  3.中医药治疗。
  近年来有运用针灸、汤剂等中医方法治疗儿童孤独症的个案报告,但治疗效果有待验证。
  五、预后及其影响因素
  儿童孤独症一般预后较差。近年来,随着诊断能力、早期干预、康复训练质量的提高,儿童孤独症的预后正在逐步改善。部分儿童孤独症患儿的认知水平、社会适应能力和社交技巧可以达到正常水平。
  儿童孤独症的预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
  (一)诊断和干预的时间。早期诊断并在发育可塑性最强的时期(一般为6岁以前)对患儿进行长期系统的干预,可最大程度改善患儿预后。对于轻度、智力正常或接近正常的儿童孤独症患儿,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尤为重要。
  (二)早期言语交流能力。早期言语交流能力与儿童孤独
  症预后密切相关,早期(5岁前)或在确诊为儿童孤独症之前已有较好言语功能者,预后一般较好。
  (三)病情严重程度及智力水平。儿童孤独症患儿的预后受病情严重程度和智力水平影响很大。病情越重,智力越低,预后越差;反之,患儿病情越轻,智力越高,预后越好。
  (四)有无伴发疾病。儿童孤独症患儿的预后还与伴发疾病相关。若患儿伴发脆性X染色体综合征、结节性硬化、精神发育迟滞、癫痫等疾病,预后较差。充分了解影响患儿预后的因素,积极采取治疗措施,对改善患儿病情,促进患儿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附件:儿童孤独症患儿诊疗康复流程.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816/001e3741a2cc0dd2e0a001.doc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1995年6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8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稳定机构,增加经费,更新装备,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市和郊区区县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农机等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计划、财政、税收、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郊区区县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奖,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第六条 市和郊区区县应当设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农机、经营管理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乡、镇应当设立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农机、经营管理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渔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立,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稳定,不得擅自撤销、合并或者改变机构性质,违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七条 乡、镇以上(含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国家事业单位。
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受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充实队伍,定编、定员。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后确定。
第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应当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当占编制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乡、镇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农业先进技术的应用。
国有农业企业应当设置农业科技机构或者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对乡、镇以上(含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评定职称时应当将其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科学技术协会,应当配合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实用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成果展示等形式的活动,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技术服务和信息咨询。
鼓励和支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农业技术推广中发挥作用。

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制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计划,经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科技发展计划,并下达实施。
列入计划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所需经费,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或者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
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是按规定经过审定、鉴定、登记的技术成果。
推广农业技术必须经过试验、示范。
第十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引导和协助农业劳动者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应当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各级人民政府对采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在技术培训、资金、物资供应和产品销售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研究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可以通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也可以由该农业科研单位、学校直接推广,推广方应当接受当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推广责任制。农业技术推广方应当对所推广的农业技术产生的后果负责。
农业技术推广方向农业劳动者推广未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技术,或者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市逐步实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有偿转让。
第十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除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外,实行无偿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和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并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提取不超过农业技术性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奖励直接参加科技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
第二十条 鼓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技术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农业企业中参股。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使其逐年增长。
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支农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中,每年应当按照高于百分之十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
对于条件具备、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经区、县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审定,也可以实行差额补贴或者自收自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扣减或者停止拨付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结合技术推广开展经营服务,经营服务的主要范围包括:良种、农用生产资料以及农产品保鲜加工、运销业务和产品开发。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兴办的为农业服务、技贸结合的经济实体,依法享受国家税收和信贷优惠。
第二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经营服务的收入,主要用于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
任何部门不得要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上缴利润。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办公场所、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占。对违反者应当责令改正,退回财产,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应当为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待遇,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专业科技人员的稳定。
鼓励国家农业科技人员到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技术员以上职称的国家农业技术人员,在原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档工资,每五年予以固定,并继续向上浮动。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农民技术员给予适当经济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8日

列车运行图编制规则

铁道部


列车运行图编制规则

1979年11月24日,铁道部

一、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列车运行图的编制工作,提高列车运行图的质量和作用,规定本规则。
第2条 列车运行图是铁路运输工作的综合计划和行车组织的基础。正确地编制列车运行图,对保证行车安全,加速机车、车辆周转,提高运输效率和运输能力,完成和超额完成铁路客货运输计划,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3条 全路定期性的列车运行图编制工作,由铁道部决定。原则上每两年定期编制一次,在夏季实行。
重新编制列车运行图的主要原因如下:
1.客、货列车行车量发生较大变化;
2.铁路的技术设备发生较大的变化。如提高线路容许速度,改变牵引动力,开通新线,增加复线以及采用调度集中和自动闭塞装置等;
3.运输组织发生变化,如调整货物列车编组计划,调整机车交路和列检布局,改变货物列车重量标准等。
第4条 编制列车运行图,必须贯彻下列各项基本要求:
1.列车运行的安全;
2.适应旅客运输的需要,提高客运服务水平;
3.完成国家规定的铁路货物运输计划;
4.加速机车、车辆周转,改善列车运行图的各项指标;
5.充分利用和提高线路通过能力;
6.积极考虑新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
第5条 列车分类和列车车次按下列规定:
1.旅客列车
(1)特别旅客快车 1-98
(2)直通旅客快车 101-298
(3)管内旅客快车 301-398
(4)直通旅客列车 401-498
(5)管内旅客列车 501-598
(6)临时旅客列车 601-678
(7)混合列车 681-698
(8)市郊列车 701-748
(9)旅游列车 游1-游48
(10)回送客车底列车:
固定车次,原车次上加 8000
不固定车次 8601-8678
2.货物列车
(1)快运货物列车 751-768
(2)快运零担列车 771-798
(3)始发直达列车 801-898
(4)空车直达列车 901-998
(5)石油直达列车 001-098
(6)技术直达列车 1001-1098
(7)直通货物列车 1101-1998
(8)区段列车 2001-2998
(9)沿零摘挂列车 3001-3098
(10)摘挂列车 3101-3198
(11)区段小运转列车 3401-3498
(12)枢纽小运转列车 3501-3998
(13)超限货物列车 7001-7098
(14)保温列车 7101-7198
3.单机和路用列车
(1)单机 4001-4098
(2)补机 4301-4398
(3)试运转列车 5001-5098
(4)轻油动车或轨道车 5101-5198
(5)路用列车 5201-5298
(6)回送入厂列车 5301-5398
(7)救援列车 6001-6098


各铁路局管内的客货列车车次,必要时可作补充规定。
上行列车编为双数车次,下行列车编为单数车次。同一车站到开的列车,不得编用相同的车次。在个别区间的直通列车,如按规定运行方向变更车次有困难时,可与规定方向不符。
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全路各线的列车运行方向,统一规定如附件一。枢纽地区的列车运行方向,由铁路局规定。
第6条 编制列车运行图列车运行线的表示方式如下(略)

二、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7条 为加强列车运行图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铁道部和铁路局应成立列车运行图编制委员会及编图工作组。
铁道部列车运行图编制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主任委员 主管运输副部长;
副主任委员 运输局长;
委 员 机务、工务、电务、车辆、货运、计划统计、人事局长,行车安全监察委员会主任。
铁道部编图工作组,由下列成员组成:
组 长 运输局总工程师(或副局长);
副组长 机务局总工程师(或副局长);
组 员 运输、货运、机务、车辆、工务局有关工作人员。
各铁路局列车运行图编制委员会,由铁路局长任主任委员,局总工程师任副主任委员,编制委员会的委员及编图工作组的成员,可参照铁道部的组成人员由铁路局长规定。


铁道部列车运行图编制委员会的任务是负责确定列车运行图的编制原则、方针及任务,解决有关重大的技术问题和设备投资、定员调整等问题,审核并最后提请铁道部长批准。
铁道部编图工作组,在部编委会的领导下,具体组织编制工作,审核各铁路局编制资料及编制的列车运行图。
铁路局列车运行图编制委员会,根据铁道部的决定,结合本局情况负责拟定具体行动计划;组织调查研究和试验,查定各项技术标准,综合平衡各部门间的问题;核定并按时上报编制资料;全面领导并按时完成本局的编图工作。
第8条 各级编图委员会,必须贯彻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工作方法。有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编委会研究决定;技术业务问题,由各业务部门负责处理。
各有关业务部门在编制资料上的分工如下:
1.计划部门负责提出新运行图实行期间各铁路局、各线(包括分界口)的计划货运量;
2.工务部门负责提出各线线路容许速度、车站过岔速度,以及需在新运行图上考虑的封锁线路施工计划和线路慢行(包括慢行处所、时间、原因、速度)等资料;
3.基建、工程部门负责提出既有线路进行技术改造工程需在运行图上考虑的封锁线路施工计划;
4.机务部门负责提出各线客货列车的机型、机车运用方式、乘务组工作制度、牵引重量标准、技术作业标准、区间运行时分、起停车附加时分及线路慢行附加时分等资料;
5.车辆部门负责提出调整列检布局方案,客货列车在中间站和技术站技术检查作业时间标准;
6.货运部门负责提出快运货物列车编组计划及开行方案,快运零担列车和零担摘挂列车零担作业停车站和停站时分标准;
7.运输部门负责提出新运行图实行期间区段客流密度计划,旅客列车编组计划,旅客列车行车量、牵引重量标准、停车站名、停站时分及直通旅客列车开行方案和货物列车编组计划,货物列车行车量,直达货物列车计划,管内工作方案,车站间隔时间及加强线路通过能力的措施和方案。

三、列车运行图的编制方法
第9条 为提高列车运行图的编制质量,必须充分做好编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各项编制资料先进可行。凡经铁道部批准的编制资料,各铁路局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在编制前,各铁路局应报铁道部的编制资料如下:
(1)现行列车运行图完成情况的分析总结及改善的意见;
(2)新列车运行图予计完成的主要指标及其分析比较,包括特别旅客快车的运行速度,货物列车平均旅行速度,货运机车平均日车公里;
(3)各线线路容许速度、车站过岔速度、线路慢行资料及封锁线路施工计划(包括工务和基建工程部门);
(4)客流资料,旅客列车编组计划,旅客列车停车站名和停站时分,直通旅客列车开行方案,直通旅客列车区段运行时分(包括停站时分)表;
(5)客货列车在中间站和技术站技术检查作业时间,调整列检布局方案;
(6)客货列车机型、机车运用方式、乘务工作制度,机车在自外段停留时间,机车在中间站技术作业停站时间;客货列车牵引定数、区间运行时分、起停车附加时分、慢行附加时分标准;
(7)各区段货物列车编制对数、列车分类、列车换长及平均编成车数;
(8)直通和直达货物列车在技术站的接续时间;
(9)快运货物列车停车站名、停站时分及开行方案。
各项编制资料,应根据铁道部关于编制列车运行图工作的部署,报铁道部有关业务局。
第10条 各铁路局在查定列车运行图的各项技术标准时,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与必要的试验,考虑采用新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贯彻挖潜、革新、改造的方针。
列车运行图的货物列车旅行速度和机车日车公里,应不低于年度计划指标。
第11条 列车运行图的编制工作,采取先集中后分散的方法,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在铁道部集中各铁路局编图人员,由铁道部组织编制旅客列车运行图,确定各铁路局跨局货车行车量及列车分类,编制二分格货物列车草图并确定各铁路局分界站货物列车时刻。
第二阶段,各铁路局编图人员返回铁路局,由各铁路局负责组织征求有关单位对客货列车运行图的意见,在不变动直通旅客快车及铁路局分界站跨局列车时刻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修改,最后落实全部列车时刻。
第12条 列车运行图的客车编制对数,应根据计划客流、现行列车运行图客车实际利用情况及现有线路通过能力确定。
列车运行图的货车编制对数,应以货物列车编组计划运量为基础,适应考虑货运量波动并结合现有线路通过能力确定。
线路通过能力紧张区段的客货列车编制对数,应根据客货兼顾的原则综合平衡,合理确定。
第13条 列车运行图的具体编制,应先编制运行方案,再根据运行方案具体编制列车运行图。
直通旅客列车的对数、运行区段、列车种类和车底担当局,由铁道部确定,并由铁道部组织有关人员成立客车方案小组,具体负责编制直通客车运行方案。各局管内客车运行方案,由铁路局根据直通客车运行方案进行编制。
编制客车运行方案,要对客流做充分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有关意见,在此基础上,直通客车运行方案由铁道部、管内客车运行方案由铁路局决定。
编制客货列车运行方案,应结合客流和车流,结合车站技术作业过程,注意列车密度的均衡,充分利用线路通过能力,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
为加强货车运行线与车流的结合,应事先编制区段管内工作方案、快运货物列车运行方案及定期直达货物列车运行方案,并纳入整个货车运行方案中。
第14条 为保证列车工作的稳定性,提高运输效率,下列各种货物列车,应定为列车运行图的核心列车:
(1)定期运行的直达货物列车;
(2)快运货物列车;
(3)快运零担列车;
(4)零担摘挂列车;
(5)摘挂列车;
(6)车流稳定的直通货物列车和区段列车。
第15条 为了给线路施工创造条件,维护正常运输秩序,应根据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对长期性的线路封锁施工,在列车运行图上予留施工空隙时间,并考虑适当的施工慢行。
为充分利用区间通过能力,对通过能力紧张区段予留的施工空隙时间,可铺画一定数量的非定期运行货物列车,不施工时开行此种列车。
第16条 遇下列情况,应编制分号列车运行图:
(1)为适应货运量波动的需要;
(2)为适应线路施工的需要;
(3)为适应节假日大批临时运输和特种运输的需要。
分号列车运行图的编制方法,分为重新编制和“选线”两种。重新编制,是在基本运行图以外另行编制的运行图,单独定点、定车次;“选线”,是在基本运行图上用抽减运行线的方法制定的运行图,只减少货车对数,不单独定点、定车次。
为适应日常货运量波动的需要,可根据运量波动规律,用“选线”方法制定一至两个分号运行图。此种跨局分号运行图,可在分界站会议或运输方案会议上制定。
第17条 为了不断提高列车运行图编制质量,运行图编制人员必须努力学习技术业务,加强调查研究,做到熟悉情况,了解业务,掌握基本理论。要求学习和掌握下列各项基本知识:
(1)列车运行图的编制方法;
(2)线路通过能力的计算方法;
(3)车站间隔时间及追踪列车间隔时间的查定方法;
(4)货物列车编组计划;
(5)管内工作组织;
(6)客运工作组织;
(7)机车工作组织(机车运用和牵引计算规程);
(8)调度工作组织;
(9)列检作业组织;
(10)线路施工及施工条件下的行车组织;
(11)技术管理规程、行车组织规则等有关部分。

四、列车运行图的审核批准
第18条 编图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保证行车安全。列车运行图编完后,应详细检查列车运行图的铺划质量,并应计算列车运行图的指标。
各铁路局报部的列车运行图指标如下:
(1)旅客运输能力;
(2)旅客列车对数;
(3)旅客列车走行公里;
(4)旅客列车技术速度;
(5)旅客列车直通速度;
(6)旅客列车直通速度系数;
(7)旅客列车日车公里;
(8)客车底在配属站和折返站停留时间;
(9)旅客列车停站次数、平均停站时分;
(10)客运机车周转时间;
(11)客运机车日车公里;
(12)客运机车在自外段停留时间;
(13)客运机车使用台数;
(14)货物列车对数;
(15)货物列车走行公里;
(16)货物列车技术速度;
(17)货物列车旅行速度;
(18)货物列车旅行速度系数;
(19)直通和直达货物列车在技术站的接续时间;
(20)货运机车在自外段所在站停留时间;
(21)货运机车全周转时间;
(22)货运机车日车公里;
(23)货运机车使用台数。
旅客列车各项指标,应按照列车运行区段分别直通、管内、市郊三种列车进行计算。货物列车各项指标,应按照每一区段分别包括小运转和不包括小运转进行计算。
第19条 各铁路局应全面审查编制的列车运行图,分析指标完成情况,总结编图工作,然后将编制的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运行图和机车运用指标及分析资料、区间通过能力、旅客列车编组表及编图工作总结等一并报铁道部。
第20条 铁道部列车运行图编制委员会听取各铁路局的汇报,并审核各铁路局的列车运行图提请铁道部长批准。
全路列车运行图的实行日期和时间,由铁道部统一规定。
第21条 各铁路局应根据列车运行图制定列车运行时刻表,并按照部定格式印制。
列车运行图及列车运行时刻表,是重要的技术文件,必须注意保管。

五、列车运行图的调整
第22条 列车运行图在规定的有效期间内,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未经铁道部的批准,各局不得自行调整。需要调整时,必须经铁道部批准,由下列单位负责进行:
(1)直通旅客列车,涉及两个铁路局时,由铁道部组织有关铁路局进行调整;在铁路局管内时,由铁路局负责进行调整。
(2)局管内旅客列车,由铁路局负责调整。
(3)货物列车,涉及两个铁路局时,由有关两局协商调整。
铁路分局无权调整列车运行图。
第23条 由于调整列车运行图使货物列车指标和区间通过能力发生变动时,各铁路局应将变动后的指标和区间通过能力报铁道部有关业务局。
列车运行图的调整时刻,应以铁道部或铁路局的书面命令布置下达。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