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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3:55:49  浏览:90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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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201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运行,确保信息安全,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四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为加强安全生产系统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保障网络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提高办公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所称网络包括各单位使用的内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政务外网和各单位应用的互联网。其中,内网是指各单位内部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局域网;总局政务外网是指全国安全生产系统信息化综合应用的专用广域网络,与互联网逻辑隔离。

2.总局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遵循总局统筹规划、统一建设和各省级单位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与职责

3.总局保密委员会是全国安全生产系统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审查安全生产系统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4.总局办公厅是全国安全生产系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以及对失泄密事件的查处。

5.总局规划科技司负责总局政务外网和总局机关网络信息安全保障项目的规划、立项和建设管理工作。

6.总局通信信息中心是全国安全生产系统信息网络运行与维护的管理部门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的技术支撑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涉密、非涉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规范,提出总局政务外网和总局机关网络建设的技术需求,负责建设项目的技术管理和建成系统的运维管理。

7.总局通信信息中心配备符合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需要的网络管理员,承担总局政务外网和总局机关网络IP地址分配、系统资源配置、安全防护管理,以及各应用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是网络及系统各项安全保密技术防范措施正常运行的直接责任人。

8.总局政务外网的建设和使用遵循“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应明确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设部门,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网络运行与维护管理工作,配备符合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需要的网络管理人员作为本地网络及系统各项安全保密技术防范措施正常运行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接入总局政务外网以及本单位局域网的日常管理和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网络用户是自用计算机信息处理、发布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9.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机构(以下统称各省局)信息安全保密工作部门、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及联系人名单应报总局办公厅备案。

三、网络安全管理

10.各单位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必须按照国家非涉密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要求,进行定级、建设和管理,并根据防护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11.涉密内网的计算机必须按照国家保密部门的规定加装安全技术防护设备,统一配备专用移动存储介质。

12.接入内网的计算机必须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联接;凡访问总局政务外网的,必须安装客户端管理软件;未经审批,禁止在涉密网络上使用笔记本电脑。

13.各省局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行政管理范围内接入总局政务外网的管理。需要接入总局政务外网的,应经省局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总局办公厅备案后,方可由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任何设备接入总局政务外网。

14.总局政务外网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的建设方案和安全策略,未经总局办公厅批准,各单位不得改变总局政务外网的网络安全系统结构和部署方式。各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对各类安全设备进行安全规则的添加、修改、删除等操作,必须符合统一的安全策略要求,并报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审核后方可实施。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负责对总局政务外网各级节点安全系统的部署、安全规则的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报总局办公厅,同时通报相关单位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进行整改。

15.凡在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使用过的计算机转到内网使用前,必须将硬盘彻底格式化,重新安装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凡在内网使用过的计算机转到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使用前,必须更换硬盘,并将原硬盘按规定上缴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保管或销毁。

16.严禁将内网与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直接相连。严禁在内网与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设备。

17.涉密计算机不得使用蓝牙、红外和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

18.重要涉密岗位的办公场所中所使用的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计算机不得安装麦克风、摄像头等音频、视频采集设备。

四、信息安全与保密管理

1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全生产系统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单位敏感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0.内网与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进行数据交换,必须采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禁止擅自使用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数据交换。严禁在非涉密的内网、总局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上传输、处理涉密信息。

21.各单位网络管理员应不定期修改操作密码,定期升级服务器防病毒软件并查杀病毒,定期下载和安装操作系统补丁,实时或定期备份服务器上的各种重要数据。

22.网络用户应安装客户端杀毒软件和系统补丁程序,定期对计算机进行查杀病毒。一旦发现网络病毒,应立即通知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共同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病毒扩散。定期做好个人重要数据的备份,定期修改个人密码,确保信息安全。

23.涉密计算机与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必须执行审批制度,实行统一配发管理。报废涉密存储设备(包括固定或移动硬盘、U盘、磁带机等),须由本单位保密管理部门统一造册登记后交具备销毁资质的单位处理,严禁擅自处理。

24.各级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对应用系统建设方案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审查,提出纳入已有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保护的具体方案,需要新增信息安全防护基础设施和对已有设施进行改造的,由应用系统建设单位报本级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设部门申请立项。接入总局政务外网和总局机关内网的应用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审查工作,由总局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

25.新建和接入网络的应用系统必须在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后方可投入运行。

五、运行管理

2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网络设备用途,干扰网络运行。原则上不允许网络用户安装、下载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27.采取数字证书(CA)、代理服务器、IP与计算机网卡地址绑定技术等措施,规范网络用户内网、总局政务外网和互联网的使用,并作为责任追溯的依据,禁止私自安装使用带有路由功能的小型交换机。

28.各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应建立网络管理员值班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保障总局政务外网各种设备、应用系统以及运行基础环境的正常运转,做到24小时不停机。设备、系统一旦发生故障,要在第一时间报告本级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和上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在故障处理过程中,本级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负责现场处理,上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负责远程技术支持。

29.各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配备的网络管理员应相对固定,人员发生变动时应提前向本级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和上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报备,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30.各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应根据机关网络应用的需求,及时排除网络故障,并不定期开展网络巡查工作,配合本单位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检查工作。

31.各单位应加强对各自网络运行状态的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如发现大规模病毒爆发引起的网络堵塞,必须立即隔离可能影响安全的设备及网络,并报告本级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和上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待排除安全隐患后再联入网络;如遇总局政务外网线路故障,应立即与当地电子政务外网接入或建设负责单位联系进行维修,同时报告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协助解决问题。

六、固定资产管理

32.各类网络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所规定的流程,所有合同应在验收后提交固定资产清单,没有合同的由采购人提交固定资产清单,整体项目应由项目管理部门在整体项目验收后提交全部固定资产清单。

33.固定资产管理由各级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的登记、划拨、保管、维修、报废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所规定的流程执行。

34.设备日常管理由资产所在单位负责,没有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一律不得接入总局政务外网和总局机关内网。

七、附则

35.凡违反本办法规定且造成危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6.本办法适用于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总局所属单位,接入总局政务外网的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监机构以及所有接入政务外网的单位和个人。

37.本办法由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38.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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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能否查阅检察机关免予起诉案卷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能否查阅检察机关免予起诉案卷问题的批复
1985年3月5日,最高检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刑事检察处闽检刑字(84)015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律师能否查阅检察机关免予起诉案卷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律师是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以辩护人身份到人民法院查阅所承办的案件材料,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免除刑罚的一种处理决定。免予起诉决定作出后,刑事诉讼活动即告终止,人民法院不再开庭审理。因此,律师不宜以辩护人身份查阅免予起诉的案卷材料。如被告人不服,可在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复查决定,并通知被告人。


二审案件审判程序分析

王春胜


  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首先应依照第二审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第二审程序无规定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这表明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与第一审普通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每一审人民法院报送的上诉案件后,在开庭审理前,应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一)组成合议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这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及上诉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案件,既是上诉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还有争议,且案情较为复杂,又是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仅要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重新进行审理,还负有审查监督每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否正确的任务。所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更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先由一个审判员审理上诉案件,仅在评议时有合议庭成员参加或判决书上有合议庭成员的署名,这种“先独后合”的现象不利于正确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予以纠正。(二)审阅案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审理前,应认真审阅案卷材料,这是合议庭熟悉案情的第一步。审查案卷的任务:一是进一步审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资格,以及上诉是否超过上诉期间,如发现上诉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超过上诉期的,应裁定驳回其上诉。对于上诉状有欠缺的,应通知其补正。二是审查上诉请求、答辩主以及案卷的其他材料。审查的重点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通过审阅案卷,以明确哪些案件事实是清楚的,哪些问题需要进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才能查清楚。合议庭根据案情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以进一步查明案情。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所谓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指证明和确认上诉请求能否成立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包括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在上诉审中提出的新的事实和证据。上诉请求的法律适用,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对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是否正确,以及对案件裁判所适用的实体法是否正确。
  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试行)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全面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受上诉范围限制的规定不同。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审理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及有关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上诉人未提出异议的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的权利义务,一般不予审查,这是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心不予审查。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一)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都应传唤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开庭调查、辩论,并在此甚而上进行合议庭评议和判决。这对上诉案件的正确裁判是必要的,所以民事诉讼法把开庭审理作为原则予以规定。(二)迳行判决,第二审法院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只是定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迳行裁判。这一说明迳行判决不同于书面审理,合议庭仍然要询问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合议庭才能直接作出判决。根据《意见》第18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一是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二是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三是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四是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四、上诉案件的调解
  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贯穿民事审判程序的始终,所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所谓“视为撤销”,可以理解为调解书生效后,原一审判决等于被撤销而失去其效力。在二审调解中,当事人双方可以一上诉请求范围内的实体问题进行调解,也可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而上诉人未提出异议的实体问题进行调解。因为一审裁决未生效,当事人有权对此进行处分。
  《意见》第182条至第185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但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参加的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一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加行起诉。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扶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当事人在二审达成和解协议的,根据《意见》第19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是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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