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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饲料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45:25  浏览:99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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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饲料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饲料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一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管理,保证饲料产品质量,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养殖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包括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饲料产品是指轻工业化生产的配合饲料、混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饲料生产、经营、储运、进出口以及质量监督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饲料的进出口贸易和进出口检验,接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省农业委员会主管全省饲料行业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省饲料工业办公室负责。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饲料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六条 开办饲料生产和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生产和经营:
  (一)具备与生产和经营相适应的工房、库房(场、所)、设备和必要的资金;
  (二)具有保证饲料质量的检测手段或有委托代检单位;
  (三)具有适应生产和经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生产环境符合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和省实行准产证制度的饲料产品,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未按照规定取得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饲料生产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按管理权限,征求饲料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再按照项目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饲料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工艺规程进行生产,建立完整的原料检查、产品检验、生产记录、留样观察等制度,饲料新产品应当经过饲喂试验和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技术鉴定。
  第十条 饲料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经国家批准使用并有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
  第十一条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国家已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或新饲料添加剂,由省饲料行业管理部门委托省畜牧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发给《产品批准文号》或《试产品批准文号》,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二条 饲料经营企业和个人必须经营有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的饲料产品和有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产品,不得改变饲料产品成份、包装标记,不得经营超过有效期、霉坏变质、污染的饲料产品,不得经营伪劣、假冒的饲料产品。
  第十三条 饲料经营企业和个人,经营外省生产的饲料产品,必须有当地市级以上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测合格证明。经营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必须有产品批准文号。
  
第三章 包装、标记和广告

  第十四条 饲料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产品质量、安全和卫生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
  第十五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浓缩饲料及销往省外的颗粒饲料等饲料产品,必须有两层以上包装。一般混合、配合粉状饲料可采用普通包装或散装。
  第十六条 饲料产品出厂应当有合格证、标签和说明书。
  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产品登记号、标准代号、批号、净重、合格证章、有效日期、出厂时间、厂名及厂址。
  说明书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主要成份及保证值、饲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标签代替说明书的必须增加说明书的内容。
  第十七条 饲料产品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未经批准生产的饲料产品,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外国企业和在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在我省申请办理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广告,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外,必须持有我国农业部发放的《登记许可证》,并提供该饲料产品说明书。
  
第四章 质量监督检验

  第十八条 饲料生产企业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有关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第十九条 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质量监测工作,由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根据技术监督部门和饲料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安排,有权派员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调查饲料产品的质量情况,抽检样品和索取有关质量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饲料生产和经营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饲料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检测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料、辅料,质量监督检验人员有权制止进货,对不合格的产品有权制止出厂。
  第二十一条 饲料产品的质量争议仲裁检验,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人员对饲料产品的检验必须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生产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必须保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合法证照,擅自生产和经营饲料产品的;
  (二)生产和经营使用无批准文号或假冒他人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产品的;
  (三)经营超过有效期、霉坏变质、污染及伪劣、假冒饲料产品的;
  (四)未经批准生产的饲料产品擅自进行广告宣传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饲料药物添加剂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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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代码填报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代码填报规定》的通知
1995年1月24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为顺利完成清产核资数据资料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并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统计监测制度和国有企业评价体系创造条件,根据《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我们统一制定了《国有企业代码填报规定》,现印发给你单位。请按本规定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在填报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上报。

国有企业代码填报规定
第一条 为在清产核资中促进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统计监测制度和方法创造条件,并为今后长远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打基础,根据《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代码”是由国有企业(单位)标识代码和反映企业(单位)行政隶属、行业性质、企业规模、组织形式、企业管理级次、经济部门等属性代码组成(见附件)。
国有企业(单位)标识代码和所列属性代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填报。
第三条 填报国有企业代码的目的:对境内外所有国有企业、单位进行全面的清查和摸底,分清国有企业管理级次,核实国有企业(单位)户数,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各地区、各部门及各行业优化资本结构、调整经济和产业结构提供依据,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数据库打基础。
第四条 国有企业代码适用范围
各地区、各部门所属或举办的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包括各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国内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及各类中资合资、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公司等企业、单位,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开办的各类境外机构。
第五条 填报国有企业代码的企业、单位
各地区、各部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单独编制资产负债表的所有国有企业、单位及在境外注册的国有企业、机构都应填报国有企业代码。
第六条 国有企业代码包括以下主要经济内容: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核发企业(单位)的统一代码、企业、单位的直接主管单位统一代码、企业(单位)名称、企业(单位)行政隶属关系、企业(单位)归属经济部门、企业(单位)所属具体行业、企业(单位)的经济规模、企业(单位)的管理级次和组织形式、企业(单位)所在地区等。
第七条 国有企业代码的填报依据和方法
(一)国有企业、单位标识代码
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委等十二个部门联合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的规定,采用由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国家统一代码证书所规定的9位代码表示。
(二)直接主管单位代码,指企业、单位上级直接主管部门、企业或单位的标识代码,根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发布的国家统一代码证书所规定的9位代码填报,第一级次的企业、单位不填此代码。
对于未领取代码证书的国有企业、单位应及时到其指定的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有关申领手续。
(三)国有企业、单位名称,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名称或在境外有关国家、地区注册的名称为准填列。
(四)国有企业代码对企业、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统一设定为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两类。
1.中央企业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0)填报,采用代码前加三个零表示;
2.地方企业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91)填报。具体填报:省级企业采用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后加四个零表示;地(市)级企业采用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数字后加二个零表示;县级企业采用行政区划代码本身六位数字表示。
各级地方企业、单位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0)填报。如归属机械厅(局)的企业、单位,填报机械部的代码。
(五)国有企业代码对企业、单位归属的经济部门统一设定为十类。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的门类填报,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类:农林牧渔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A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0
第二类:工业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B、C、D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1
第三类:建筑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E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2
第四类:地质勘查水利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F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3
第五类: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G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4
第六类:贸易餐饮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H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5
第七类:金融、保险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I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6
第八类:房地产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J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7
第九类:社会服务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K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8
第十类:卫生体育教育文化科研及其他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L、M、N中业务的企业、单位。以及不能纳入以上九种经济部门有关业务的其他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9
(六)国有企业代码的企业、单位所属具体行业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中大类、中类、小类规定的内容和标识填报。
(七)国有企业代码对企业经济规模统一设定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代码表示:特大型—11,大型—12,中型—13,小型—14。
1.工业企业规模根据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局制定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填报。
2.非工业企业规模按国家经贸委等部、委、局即将联合发布的《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填报,如届时不能正式发布,从另行规定。
(八)国有企业代码对企业、单位管理级次的设定,原则上中央企业、单位和中央特殊行业分为四级;地方企业、单位分为三级。
1.中央企业、单位管理级次的划分
第一级次:指国务院直属总公司、控股公司等;
代码表示—11
第二级次:指由国务院各部门(包括部、委、局、署、社等)直属企业、单位及由第一级次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12
第三级次:指由第二级次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13
第四级次:指由第三级次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14
第四级次以下的企业、单位并入第四级次。
2.中央特殊行业企业、单位管理级次的划分
中央特殊行业:指垂直管理、统负盈亏并主要按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业,如银行、保险、邮电、电力等部门。代码填报到第四级次。
第一级次:指国务院所属总行(总公司)、部;
代码表示—21
第二级次:指省级分支机构,以及由总行(总公司)、部直接投资或举办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22
第三级次:指地(市)级分支机构,以及由省级分支机构、第二级次的企业、单位直接投资或举办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23
第四级次:指县级分支机构,以及由地(市)级分支机构、第三级次的企业、单位直接投资或举办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24
第四级次以下的企业、单位归入第四级次。
3.地方企业、单位管理级次的划分
第一级次:指省、地(市)、县政府直属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31
第二级次:指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直属企业、单位和第一级次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32
第三级次:指由省、地(市)所属第二级次的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33
第三级次以下的企业、单位并入第三级次(县级企业、单位并入第二级次)。
(九)国有企业代码对企业、单位组织形式统一设定为七种。即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分类方法确定。具体内容和表示方法如下:
国有独资企业—1、中资合资企业—2、股份有限公司—3、有限责任公司—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5、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6、其他—7。
(十)国有企业代码对企业、单位所在地按实际所处地点填报。境内企业、单位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91)填报;境外企业、机构根据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2659—86)填报,采用代码前加三个零表示。
第八条 国有企业代码填报内容的有关特殊规定
(一)企业、单位所属具体行业的填报,凡不属于指定行业的企业,全部编入其他。
(二)企业、单位经济规模的填报,凡不划分经济规模的企业,应在相应位置用99表示。
(三)企业组织形式的填报,凡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组织形式称谓的,一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组织形式为准进行填报。
(四)中资合资企业的代码,应由控股方、或合同协议规定的接受投资方填报。
(五)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代码,由中方具有实际控股权的企业填报。
第九条 为与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满足中央、地方两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管理企业的需要,同时考虑利用现代化手段对全国企业、单位资料汇总、分析,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代码采用结构相同、位数相同的一套编码体系。
第十条 国有企业代码通过填报1995年清产核资报表封面和1992至1994年清产核资衔接报表封面完成。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代码填报工作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统一组织,各地区、各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具体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所辖国有企业、单位代码填报工作,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进行填报和审

附件:国有企业代码格式
企业、单位代码:××××××××--×
--------------------------------------------------------------------------------------
|直接主管单位代码|××××××××--× |
|----------------|----------------------------------------------------------------|
| 企业、单位名称| |
|----------------|----------------------------------------------------------------|
| |中央 ×××××× |
| 行政隶属关系 |地方 ××××××--××× |
| | 行业主管部门 |
|----------------|----------------------------------------------------------------|
| |农林牧渔—0 工业—1 建筑—2 地质水利—3 交通仓储邮电通 |
| 经济部门 |信—4 贸易餐饮—5 金融保险—6 房地产—7 社会服务—8 |
| |卫生体育教育科研及其他—9 |
|----------------|----------------------------------------------------------------|
| 经济行业 |代码:×××× |
|----------------|----------------------------------------------------------------|
| 企业规模 |特大型—11 大型—12 中型—13 小型—14 |
|----------------|----------------------------------------------------------------|
| |中央:第一级次—11 第二级次—12 第三级次—13 第四级次—|
| |14 |
| 企业、单位 |中央特殊行业:第一级次—21 第二级次—22 第三级次—23 第|
| 管理级次 |四级次—24 |
| |地方:第一级次—31 第二级次—32 第三级次—33 |
|----------------|----------------------------------------------------------------|
| 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1 中资合资—2 股份有限公司—3 有限责任公司—4 |
| |中外合资合作—5 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6 其他—7 |
|----------------|----------------------------------------------------------------|
| 所在地区 |行政区划代码:××××××(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
--------------------------------------------------------------------------------------
核。地方企业、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央企业、单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清产核资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代码填报工作过程
(一)各省、地(市)、县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应根据本规定对所属企业、单位按归属经济部门、具体行业、经济规模、企业管理级次等进行分类,编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报表封面,随同1995年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工作同时完成。
(二)中央各主管部门及所属总公司或集团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对所属企业、单位按归属经济部门、具体行业、企业规模、企业管理级次等进行分类,编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报表封面,随同1995年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工作同时完成。


关于在青少年教育工作中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试行意见

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国务院知青办、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


 

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国务院知青办、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
关于在青少年教育工作中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试行意见

(1980年7月15日)



联合通知:

  根据中央[1979]58号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做好青少年教育工作,现拟了《在青少年教育工作中,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试行意见》发给你们。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规定。试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问题和经验,望及时报各主管部门。



  中共中央一九七九年五十八号文件明确指出,教育青少年的工作,“不仅关系到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长期巩固,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加速发展,而且直接影响着新的一代人的成长,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前途,关系到我们民族的兴衰。”把我国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知识、有体力的一代新人,是时代赋予我们的战略任务。

  青少年教育涉及社会各方面。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统一思想,分工负责,协调行动,打好综合治理的总体战,切切实实地把青少年教育工作搞好。

  为此,就宣传、教育、文化、公安、劳动、知青办、工、青、妇等有关部门在青少年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和分工意见规定如下:

  一、党的宣传部门负责了解掌握社会思想动态及其对青少年的影响,了解青少年的思想情况和实际问题,了解各种非无产阶级意识形态侵蚀毒害青少年的情况,及时向党委反映,并提出具体的宣传工作意见。

  组织和督促报刊、广播和出版部门加强对青少年的宣传报道,编辑出版青少年政治思想教育读物和科技、文艺读物,搞好电影、戏剧、美术、歌曲、曲艺等文艺创作。了解掌握新闻、出版、文艺等部门的工作对青少年教育的社会效果。

  督促教育干部,特别是党政负责干部严格要求子女,搞好干部子女教育,带头树立良好风气。

  与共青团密切配合,邀集教育、文化、公安、劳动、知青办、工、妇等部门,研究青少年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青少年教育工作的各种问题,协调各有关部门的行动。

  已成立青少年教育领导小组(委员会)的地方,由领导小组(委员会)统一领导青少年教育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的教育。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德、智、体三好的原则,以教学为中心,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深入地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革命理想、共产主义道德和法制教育,进一步贯彻《中学生守则》和《小学生守则》,把学雷锋、争三好、树新风的活动持久地开展下去。

  要努力建设一支坚强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健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改进政治课教学,加强班主任和辅导员的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的作用。全体教师对学生要全面关心,全面负责,严格要求,耐心教育,把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自己的崇高职责。

  学校要认真做好流失、长旷、失足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要严禁学生赌博和传抄淫秽的书刊等。教育部门要在公安部门协助下办好工读学校。

  三、文化部门要把丰富青少年的文化生活,通过多种文艺形式帮助青少年树立无产阶级人生观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做为一项重要任务。要动员、鼓励作家和艺术家,为青少年创作更多更好的文艺作品。要用健康向上多种多样的文化生活,丰富青少年的业余文化生活。

  电影发行放映部门和各类艺术表演团体,要选择教育意义较大、适合青少年特点的影片和艺术演出节目,开辟学生专场和儿童专场,合理安排场次和放映时间,多为青少年观众放映和演出。要积极做好映前介绍和观后座谈工作,认真开展影评活动。学生和儿童专场要降低票价。

  文化馆、站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积极组织青少年开展各种业余科技、文体活动。

  图书馆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辟青少年阅览室或专门为青少年安排借阅时间,采取多种形式满足青少年阅读的需要。

  四、公安部门要协同宣传、教育和检察、法院等部门加强对广大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

  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要认真贯彻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针。对有一般违法行为的青少年,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民警、教师、居委会干部、治保人员和家长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帮教,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协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之弃旧图新,努力降低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率。对于极少数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惩处,特别要严惩教唆犯和刑事惯犯。

  要全面掌握有违法犯罪行为和劳改释放,解除劳教、少管的青少年的情况。在学校、工厂、街道、家庭的配合下,对他们进行有效的考察和教育。要加强治安管理,坚决取缔赌场、淫秽书刊,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进一步加强劳改、劳教和少管工作。要根据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特点改进管教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改造的效果。

  对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积极参加教育挽救违法犯罪青少年工作的人,要热情鼓励、大力支持,对那些做出显著成绩的,应给予适当奖励。要保障他们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五、劳动部门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根据介绍就业和自谋出路相结合的方针,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待业青年的安置工作。在招收新工人时,要认真执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纠正招工中的不正之风。鼓励青少年努力学习,奋发向上。要根据中央规定的方针政策,扶持和引导待业青年,大力兴办群众集资的合作经济,适当发展个体经济。对一时不能就业的青年,劳动部门要通过劳动服务公司逐步把他们组织起来进行劳动服务教育,和工会、共青团及其他有关部门互相配合,进行职业训练,提高就业条件。

  对于经过帮助确有转变,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的青年,劳动部门和用工单位在安排就业时,与其他待业青年一样,按照择优录用原则,逐步给予安置,不应歧视。在安置前和安置以后,青年所在街道和单位要注意经常地对他们加强管理教育,使他们不断进步。

  六、知青办要按照党的有关政策做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办好知青场、队和农工商联合企业,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吸引知青在那里就业。要组织好知青的学习、劳动和文艺生活,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婚姻家庭等问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安心地工作和学习。要在下乡知青中开展道德风尚教育和法制教育。

  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城乡两方面把现在农村插队的知青安排好。

  七、工会组织要把抓好青工教育当作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工会组织要在党委领导下,与行政部门、共青团组织相配合,从怎样做一个好工人入手,对青工进行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革命人生观教育、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及传统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道德品质和法制教育等。各级工会组织要把青工组织到各种集体活动中,把政治思想教育渗透到工会的生产、生活及其他各项工作中去。要教育和发动老工人、先进职工和广大工会积极分子采取各种方式(如签订师徒合同)做好青工的教育工作。

  要充分利用文化宫、俱乐部(室)、图书馆(室)、广播站、电影院(队)、体育场等思想教育阵地,组织和吸引青工参加各种报告、讲座、座谈、展览、文艺、体育、娱乐以及各种有益活动,寓教育于活动之中,使广大青工身心健康成长。

  工会组织要协同党、政、团组织办好职工业余学校和各种政治、经济、科技学习班。组织青工学政治、学经济、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提高青工的文化科学技术水平。要注意发挥青工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革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关心青工的切身问题,帮助青工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并正确处理好恋爱、婚姻、家庭问题,使他们全力以赴地投入四化建设。

  厂矿基层工会组织,除组织好青工活动外,还要与共青团、学校等部门配合,加强对职工子弟的教育工作。组织青少年在课余时间参加各种形式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积极协助街道创办青少年活动阵地,开展文体活动。

  失足青工的帮教转化工作,以工厂为主。工会要与公安、共青团、妇联、街道组织一起,共同做好这方面工作。要教育全体职工加强对子女的教育。

  八、共青团组织要把青少年教育当做自己经常的重要任务来抓。各级团组织要搞好调查研究工作,掌握青年的思想脉搏,研究青年思想发展规律,了解青少年的各种实际问题和青少年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做好青少年工作的经验;主动向党委汇报情况,及时提出开展教育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当好党的助手;主动与各方面配合,做好联络通气工作。

  团组织要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培养共产主义道德情操,逐步确定革命的人生观。要持续不断地开展学雷锋、树新风的活动和争当新长征突击手的活动。

  团组织要经常地向新闻、出版、文艺、科技等单位提供情况,协助他们做好对青少年的宣传教育工作,支持他们为青少年创作出更多更好的政治、文艺、戏剧、电影、美术、科技等作品。

  团组织要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共青团员的模范作用,发挥团组织团结教育广大青年的核心作用。要关心青年的学习、工作、健康、文化娱乐、婚姻、恋爱、计划生育等切身问题,并帮助他们正确对待和处理。协助党和政府积极地有计划地安置待业青年。

  要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千方百计建立青少年业余文体活动阵地,把青少年的文化生活活跃起来。发动团员、青年与后进、失足青少年交朋友,帮助他们进步,在新长征中共同前进。

  九、妇联要着重抓好城市街道妇女、农村女社员的教育和家庭教育。

  家庭是青少年的直接课堂,家长是子女的第一教师,家庭教育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的成长。妇联要和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街道妇女、农村女社员的共产主义道德教育,要帮助他们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开展“五好家庭”、“模范家庭”、“好妈妈”等活动,不断总结推广家长教育子女的好经验。

  街道妇女干部,是做好街道工作、转化后进青年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充分调动她们的积极性,发挥她们转化后进、失足青年,特别是失足女青年,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

  基层妇代会要配合有关部门办好幼儿园、托儿所,做好孤儿的管理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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