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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减刑及判处死缓的罪犯需要判决死刑的程序等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9:27:33  浏览:93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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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减刑及判处死缓的罪犯需要判决死刑的程序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减刑及判处死缓的罪犯需要判决死刑的程序等问题的复函

1956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7月10日刑法字第14号请示收悉。兹就请示中的两个问题,先答复如下:
(一)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根据缓刑期间的表现,应依法减刑的,同意你院意见,可由当地省、市高级人民法院掌握减刑。
(二)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需要判决执行死刑的,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56年11月6日研字第11375号、四字第1591号联合批复第(三)项所定程序执行。
来文所问关于判处再缓期一年的判决的送达和复核问题,另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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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评选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评选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4〕8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04年第20、21期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评选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贵州省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挖掘、保护和继承我省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古迹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第三条 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古迹较为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的建制镇和集镇。
第四条 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能够比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落和水系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历史上是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军事要地,或在近代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对我省少数民族发展史具有重要意义且仍保存民族特色;传统产业发展对城市(镇)发展产生过关键性影响,并曾占有重要地位。
(二)城市(镇)格局和风貌仍然保留着特定历史时期的特色。
(三)城市(镇)区范围内拥有一处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六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街区须具备以下条件:
保留历史信息真实,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并具有一定规模。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历史文化街区由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申报程序如下:
在编制完成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历史文化街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的基础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向省人民政府申报。
申报材料由省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由省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厅督促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申报。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申报表。
(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资源评价报告。包括:〈1〉申报城市(镇)地理位置、环境条件、规模、交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2〉历史沿革、地方与民族特色和文化价值情况。〈3〉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建筑群及其环境的原貌保存度、历史年代、现状规模、空间分布、历史价值以及地方特色等情况。〈4〉城市(镇)现状格局和风貌保护特色的情况。〈5〉非物质文化遗产状况。〈6〉保护措施。包括对原貌保存、古建筑修缮、环境整治等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重点保护的具体地域范围和现状描述等。〈7〉附图。主要包括位置图(比例尺1/ 5000—1/ 20000)、现状图(比例尺1/ 2000—1/ 10000)、历史文化资源分布图(比例尺1/ 2000—1/ 10000)。〈8〉能反映历史文化传统风貌的声像资料。〈9〉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表。
(二)省级历史文化街区资源评价报告。包括:〈1〉所在城市(镇)地理位置、环境条件、规模、交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2〉历史文化街区在城市(镇)中的位置、规模、范围,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的情况。历史文化街区及其环境的原貌保存度、历史年代、历史价值及地方特色等状况。〈3〉城市(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状况。〈4〉保护措施。包括对原貌保存、古建筑修缮、环境整治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等。〈5〉附图。主要包括位置图(比例尺1/ 5000—1/ 10000)、现状图(比例尺1/ 1000—1/ 2000)、历史文化资源分布图(比例尺1/ 1000—1/ 2000)、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图(比例尺1/ 2000—1/ 10000)。〈6〉能反映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的声像资料。〈7〉专家评审意见。第五章 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评价标准由原貌保存度、现状规模、历史价值及地方特色等指标组成。
第十二条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的评价标准如下:
(一)原貌保存度。〈1〉城市(镇)现状格局和风貌仍然保留特定历史时期的特色。〈2〉具有一个以上较大规模历史文化街区,且历史文化街区保留历史信息真实,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地方民族特色。〈3〉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
(二)现状规模。城市(镇)中现存文物古迹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及历史文化街区面积总和达到1平方公里以上。
(三)历史价值和地方特色认证。主要从历史文化名城(镇)形成的历史、自然和人文地理以及城市(镇)物质要素和功能结构等方面进行认证。具体可分以下几类:
1古都型。以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物和古都风貌为特点的城市(镇)。
2传统风貌型。保留了某一时期及几个历史时期积淀下来的完整的建筑群体的城市(镇)。
3风景名胜型。由传统民族建筑与山水环境叠加而呈显鲜明个性特征的城市(镇)。
4地方及民族特色型。受地域差异、文化环境、历史变迁影响,而显示出不同的地方民族特色或以独特个性特征、民族风情、地方文化、地域特色为城市(镇)主体风貌的城市(镇)。
5近现代史迹型。以反映历史的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群为显著特色的城市(镇)。
6特殊职能型。某种职能在历史上有极其突出的地位,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城市(镇)鲜明特征的城市(镇)。
7一般史迹型。以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化古迹作为历史传统主要体现方式的城市(镇)。
第十三条 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评价标准如下:
(一)原貌保存度。〈1〉历史真实性。有一定比例的真实遗存,携带着真实的历史信息。不仅包括建筑群及构筑物,还包括蕴藏其中的非物质文化遗存,如世代生活在这一地区的人们所形成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组织结构、人际关系、风俗习惯等。〈2〉生活延续性。这一地区在城镇生活中仍具有重要作用,不仅记载了过去城市(镇)的大量文化信息,而且继续记载着当今城市(镇)发展的大量信息。〈3〉风貌完整性。地区范围内建筑风貌基本一致,在核心区域内没有严重破坏视觉环境和影响历史风貌、割断历史文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现状规模。省级历史文化街区规模应达到10公顷以上。历史文化街区规模范围划分应符合历史真实性、生活延续性及风貌完整性的原则,有真实的历史遗存。街区内的建筑、街巷及院墙等反映历史面貌的物质实体应是历史遗存原物。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必须在两年内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安排专项保护资金,制定管理办法,严格按规划开展保护工作,确保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及历史文化街区实行动态管理。省人民政府责成省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厅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历史文化街区规划保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因保护不力而已不具备条件的,撤消其相应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节能办漳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节能办漳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10〕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专院校:
  市政府节能办制定的《漳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漳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市政府节能办
(二○一○年四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控制源头能耗增长,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须实行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于作出项目审批、核准批复或者实行备案前进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投资管理权限分别负责辖区内相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如果没有根据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权限,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由同级节能管理部门依法发出整改通知,拒不执行的应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节能管理部门。
  第四条 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行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节能专篇;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前,应当向备案部门提交节能专篇。节能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项目概况;
  (二) 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三) 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 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
  (五) 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第五条 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审批、核准和备案前,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对节能专篇进行评估和论证。有关专家或者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意见,应当作为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审核的依据。项目批复文件或转报的请示文件应包括节能审查意见的内容,并同时抄送同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
  参与编制项目节能专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节能评估。
  第六条 国家和我省、市现行节能政策、法规、标准以及有关部门制定的产品能耗定额和节能设计规范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依据。
  第七条 项目节能评估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市有关规定;
  (二)项目是否符合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是否合理;
  (四)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五)项目合理用能的综合评估意见;
  (六)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把节能验收作为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的组成部分,纳入验收程序。节能验收不合格时,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如实申报项目耗能情况,不得将整体项目拆分申报。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意见规定的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年能耗量达到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而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委托节能监察(监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节能篇章、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所确定的节能措施和能效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参与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节能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评估和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节能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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