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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届联合国大会中国立场文件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39:07  浏览:80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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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届联合国大会中国立场文件

外交部


第63届联合国大会中国立场文件



  一、联合国作用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之中。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成为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诉求。国与国相互依存日益紧密,国际形势总体稳定。同时,世界仍很不安宁,局部冲突和热点问题时起时伏,全球经济失衡加剧,南北差距拉大,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世界和平与发展面临诸多难题和挑战。

  多边主义是各国共享发展机遇,共同应对各种挑战,推进人类和平与发展崇高事业的必然选择。联合国是践行多边主义,实现互利共赢、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重要平台。中国坚定支持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继续发挥核心作用,坚定支持维护和加强联合国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二、联合国改革

  中国支持联合国通过必要、合理的改革,加强权威,提高效率,更好地履行《联合国宪章》赋予的责任。这是联合国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广大会员国的普遍共识。2005年联合国首脑会议通过了成果文件,为改革指明了方向。中方欢迎联合国改革取得的积极成果。安全、发展和人权是联合国的三大支柱。改革应在这三大领域平衡推进,特别是推动在发展领域取得成果,从机制和资源上对发展给予必要保障,推动落实千年发展目标,让广大发展中国家从中受益。

  中国支持安理会进行合理、必要的改革,以提高其权威和效率。我们一直支持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包括安理会发挥更大作用,主张优先增加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在安理会的代表性。改革事关联合国未来发展及各国共同利益,应通过广泛、民主讨论,兼顾各方利益和关切,达成最广泛一致。中国愿与各方一道推动安理会改革朝有利于联合国会员国整体利益、维护和增进会员国团结的方向发展。

  三、安全领域

  (一)联合国维和行动

  联合国维和行动是实践多边主义、维护集体安全的重要有效手段。当前,联合国维和行动规模不断扩大,授权日趋广泛,面临挑战也在增多。中国支持对联合国维和行动进行合理改革,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维和行动快速反应和部署能力,遵守《联合国宪章》精神和公认的维和行动准则,加强联合国各部门之间及安理会、秘书处和广大会员国,特别是维和行动当事国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并增进联合国与相关地区组织的合作。

  (二)建设和平

  建设和平是涉及联合国全系统的任务。建设和平委员会是连接和平与发展领域工作的重要纽带,应充分发挥其作用。中国认为委员会应重视三方面工作:一是既要在受援国开展速效项目,也要着眼其长远发展;二是充分尊重受援国的意见,确定好优先领域;三是发挥好在各相关机构之间的协调作用,并加强与联大、安理会、经社理事会等机构的合作。中国支持委员会在建设和平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已承诺向建设和平基金捐款300万美元。

  (三)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

  中国对平民生命、财产安全在武装冲突中受影响和威胁深表关切,敦促各方认真遵守国际人道法和安理会有关决议,充分保护平民。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道法,保护平民的责任首先在于当事国政府。人道救援工作应坚持公正、中立、客观和独立原则,尊重当事国主权与领土完整,避免介入当地政治纷争或影响和平进程。

  保护平民工作重在预防,安理会应加大预防冲突和维护和平的力度。在冲突后和平重建中也应重视保护平民。联合国各有关机构应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四)反对恐怖主义

  中国支持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国际社会的反恐努力应以《联合国宪章》和其它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为基础,充分发挥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领导与协调作用。

  中国欢迎并支持联合国通过《全球反恐战略》,支持安理会反恐委员会及联大反恐执行工作组发挥积极作用,协调各国打击恐怖主义活动。

  反恐必须标本兼治。联合国应发挥资源优势,在消除贫困等滋生恐怖主义的根源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促进不同文明之间对话,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反恐能力建设。中国反对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国家、民族或宗教挂钩,或采取双重标准。

  中国支持并积极参与制定《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希望各方本着建设性的合作态度继续进行协商,尽早达成一致。

  (五)朝鲜半岛核问题

  和平、稳定、发展、繁荣的朝鲜半岛符合包括中国在内的地区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继续推进六方会谈进程,早日实现9·19共同声明确定的各项目标,是国际社会普遍期待。

  作为六方会谈主席国,中国将继续发挥建设性作用,加强同各方的沟通与协调,争取尽快全面均衡落实第二阶段剩余行动,推动会谈进程步入新阶段。

  (六)缅甸问题

  中国希望看到缅甸保持和平与稳定,实现民主与民族和解。缅甸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事务,国际社会应向缅甸提供建设性帮助,制裁施压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中国支持联合国秘书长及其特别顾问的斡旋,这一努力是一个过程,应展现耐心并持之以恒。中国支持充分发挥东盟-联合国-缅甸三方机制作用,帮助缅尽快完成强台风灾害后的重建工作。

  (七)阿富汗问题

  阿富汗局势事关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也事关国际反恐斗争的顺利进行。阿富汗重建进程已取得积极进展,但仍面临诸多挑战。阿重建首先需要阿政府的坚定努力,也需要国际社会的有力支持。

  中国一贯支持并积极参与阿富汗和平重建,赞赏阿富汗制定《国家发展战略》,欢迎“支持阿富汗国际会议”发表的《巴黎宣言》,支持继续推进落实《阿富汗契约》。我们呼吁国际社会给予阿持续关注和投入,并加强彼此间协调和配合。中国支持联合国继续在解决阿富汗问题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八)伊朗核问题

  中国支持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通过对话与谈判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维护地区和平稳定,符合各方利益。

  当前,伊朗核问题处于关键阶段,启动复谈面临难得机遇。有关各方应加大外交努力,体现灵活,争取尽快启动对话与谈判,寻求全面、长期、妥善解决伊核问题。中国一直致力于劝和促谈,愿继续为推动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发挥建设性作用。

  (九)中东问题

  中国一贯主张在联合国有关决议、“土地换和平”原则、中东和平“路线图”计划、“阿拉伯和平倡议”基础上,中东问题有关各方通过对话与协商,妥善解决彼此争端。

  安纳波利斯中东问题国际会议取得积极进展,希巴以双方抓住机遇,稳步推进和谈进程。中国同时欢迎和支持有关各方为推动叙以、黎以复谈所作努力。国际社会应在尊重阿拉伯国家的宗教和民族特性的基础上,兼顾中东地区的文化、历史与现实,建立平衡有效的促和机制,推动中东问题的公正、持久和全面解决。

  (十)伊拉克问题

  中国始终主张维护伊拉克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支持伊拉克的团结、稳定和发展,支持伊拉克政府在稳定安全局势、推进民族和解、开展重建工作等方面所做的努力,鼓励伊拉克与邻国构建互信、合作的睦邻关系。

  中国认为应充分发挥联合国在解决伊拉克问题方面的重要作用。国际社会应共同努力,尽快落实对伊援助的承诺,帮助伊拉克早日走上和平、稳定与发展的道路。

  (十一)苏丹达尔富尔问题

  苏丹达尔富尔问题成因复杂,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充分尊重苏丹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中方主张“双轨”战略,平衡推进维和部署和政治谈判进程,充分发挥非盟、联合国和苏丹政府“三方机制”主渠道作用。同时,应帮助苏丹改善达尔富尔地区的人道和安全局势,尽快实现该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中国重视“有罪不罚”问题。我们对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起诉苏丹总统巴希尔事表示严重关切,认为有关各方针对达尔富尔问题的举措应有助于维护苏丹局势的稳定和促进达问题的妥善解决。

  中国为推动达问题的妥善解决做出了自己的努力。中国派往达区的315人维和工兵分队已全部部署到位。中国迄今向达区提供了1.4亿元人民币的人道主义物资援助,向非盟维和行动捐款230万美元,向有关“联合国信托基金”捐款50万美元。中国将继续为解决达问题发挥建设性作用。

  (十二)津巴布韦问题

  中国关注津巴布韦局势,希望津尽快恢复国内稳定和发展。中方对津巴布韦有关各方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选举争议,就组建民族团结政府达成协议表示赞赏和欢迎。

  津问题是津内政,目前出现的问题应主要由津人民自主解决。国际社会应多做有助于促进津和平与稳定的事情,可在鼓励对话、推动和解等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中方欢迎非盟、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和南非总统姆贝基积极斡旋津问题,支持其继续在津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

  (十三)科索沃问题

  妥善解决科索沃问题,建设多族裔和谐共存的科索沃是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塞尔维亚政府和科索沃当局通过谈判达成彼此均可接受的方案,是解决科索沃地位问题的最佳途径,也是国际社会应继续努力的方向。

  四、发展问题

  (一)“千年发展目标”

  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是指导国际发展合作的纲领性文件。近年来,国际社会在落实千年发展目标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要在2015年按时实现这一目标任重道远。

  联合国将于9月召开高级别会议,对千年发展目标进行中期评审。国际社会应以此为契机,加倍努力,推动千年发展目标在全球范围内取得全面、均衡的进展。为此,国际社会应建立真正的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应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强有力支持;应高度重视非洲发展,加大对非援助力度。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应制定全面、客观的进展监督与评估框架,既要审议各国落实千年发展目标的情况,也要评估发达国家兑现承诺的情况。

  (二)非洲发展

  非洲是世界上发展中国家最集中的大陆,发展问题是非洲面临的紧迫而艰巨的任务。维护非洲的稳定和发展是国际社会共同责任。为帮助非洲国家实现更大发展,国际社会应切实履行援非承诺;应积极协助非洲预防和解决冲突,为发展提供保障;应尊重非洲国家自主选择发展模式;应加强南南合作,形成对南北合作的有益补充。

  中国一直是非洲和平与发展事业的坚定支持者。在2006年11月举行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上,胡锦涛主席代表中国政府宣布了扩大对非援助、免债、免关税以及增加对非洲社会发展领域的帮助和投入等一系列支持非洲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国正认真落实上述承诺,确保非洲国家和人民尽早从中受益。中国愿与非洲国家和国际社会一道,继续为非洲的发展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

  (三)粮食安全

  粮食安全不仅是经济和民生问题,也是发展和安全问题。各方应本着共同发展的理念,积极有效协调政策和行动,共同妥善应对粮食安全问题。中国主张:

  --加大援助力度,支持联合国发挥协调作用,努力稳定粮价,帮助发展中国家渡过难关;

  --制定长远的国际粮食合作战略,重视粮食生产,提高粮食产量,增加粮食库存;

  --营造有利的国际农产品贸易环境,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农产品贸易秩序;

  --加强宏观协调,抑制过度投机,形成以联合国为主导的国际合作机制,建立集早期预警、监测监督、宏观调控、紧急救援为一体的全球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用相互联系的眼光看待粮食问题,在金融、贸易、援助、环境、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各个领域多管齐下,为维护粮食安全营造有利条件。

  导致粮价持续上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把全球粮食价格上涨归咎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或归咎于某个国家的某项政策,既不符合事实,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态度。

  中国是维护世界粮食安全的积极力量。近10年来,中国粮食自给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中国用世界9%左右的耕地解决了世界20%左右人口的粮食问题,这是对世界粮食安全的重大贡献。中国还一直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

  (四)能源安全

  能源安全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各国人民的福祉息息相关。各国应树立互利合作、多元发展、协同保障的新能源安全观,加强对话与合作,共同维护世界能源安全。国际社会应本着相互依存的精神,推动能源开发利用的互利合作,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促进先进能源技术推广应用;加强能源领域的务实合作,推动国际能源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际运输通道安全;统筹国际能源合作与国际发展合作,应首先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着眼于促进全球共同发展,应与国际扶贫合作相结合,通过能源扶贫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减少贫困、发展经济、改善民生。

  中国愿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共赢的原则,继续积极参与国际能源合作,与各国一起共同维护世界能源安全。

  (五)气候变化

  气候变化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挑战,需各国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主要是发达国家长期历史排放和当前高人均排放造成的,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在2012年后继续率先减排,并切实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义务。发展中国家是气候变化的主要受害者,虽然面临发展和消除贫困的紧迫任务,仍将通过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共同应对气候变化作出贡献。

  气候变化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发展问题,应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解决。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维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主渠道作用。

  “巴厘路线图”进一步确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是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框架。当前,落实“巴厘路线图”的谈判正处于关键时期。为在2009年底前取得积极成果,需要各国在公约和议定书的原则和框架下,拿出政治诚意,把口号转化为行动。尤其是发达国家应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继续率先大幅量化减排,并在资金、技术、适应、能力建设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切实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发展中国家也将在此前提下,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力所能及的努力。

  (六)南南合作

  南南合作是发展中国家间取长补短、实现共同发展的重要渠道,是发展中国家相互帮助,携手应对各种发展挑战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南南合作取得积极进展,南方国家之间贸易、投资活跃。发展中国家间还建立了一些新机制或倡议,为南南合作注入新活力。各方应共同努力,深化各领域合作,有效利用多边机制,维护共同利益,进一步拓展南南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中国重申,南南合作是南北合作的补充,而非替代。全球化的发展使世界各国相互依存日益加深,发达国家应与发展中国家携手合作,推动实现普遍繁荣和共同发展。

  (七)发展筹资

  资金是推动国际发展合作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资金匮乏严重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当前,千年发展目标进展缓慢,发展中国家亟需国际社会在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而官方发展援助不升反降,令人担忧。

  国际社会应该重点推动落实《蒙特雷共识》,推动建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监督和促进国际合作和发展援助承诺的落实。一是切实兑现承诺,增加官方发展援助,实现官方发展援助占发达国家国民总收入0.7%的目标。二是鼓励和支持发展中国家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其动员国内资金和吸引国际资金的能力。三是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充分发挥贸易作为发展引擎的作用,推动国际金融体制改革,实现发展政策与贸易、金融等政策的统一协调。

  今年底,发展筹资问题后续国际会议将在卡塔尔多哈举行。各方应该共同努力,推动会议在动员发展资源、保证充足、可预测的发展资金等方面取得实质成果。

  (八)多哈回合谈判

  多哈回合谈判取得成功,有利于维护世界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国际贸易有序进行,符合各方利益。

  中国主张努力推动多哈回合谈判早日取得全面、平衡的结果,抑制贸易保护主义。应确保实现多哈回合的发展目标,充分照顾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和关切,确保发展中国家充分有效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并从中切实受益。中国始终致力于推动建设公正、合理、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在市场开放方面已做出了很大贡献,将继续做出与新成员地位和发展中成员地位相符的贡献,愿与各方共同努力,推动多哈回合谈判尽快取得成功,为重振世界经济注入强劲的动力和信心。

  (九)国际金融体系改革

  当前,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世界经济面临的不确定性增加。各方都希望对国际金融体系进行必要的改革,以妥善应对当前世界经济面临的挑战。

  国际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应是反映世界经济格局变化,增加发展中国家发言权和代表性,减少他们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风险,塑造有利于世界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框架。改革的重点应是建立稳定、有序、合理的国际金融体系。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已在增加发展中国家发言权和代表性方面取得一些进展,下一步要重点加大对国际金融市场监管,特别要加强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储备货币发行国经济脆弱性和政策稳健性的监管,防范金融危机,妥善应对金融动荡。世界银行作为一个以减少贫困为宗旨的多边开发机构,应该着眼于发展中国家的长远利益,不但要进一步加大对发展问题的投入,而且还要在增加发展中国家发言权和代表性问题上尽快采取实际行动,切实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关切,并动员更多发展资源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千年发展目标。

  五、军控、裁军与防扩散

  中国一贯重视并支持国际军控与裁军努力,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等各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中国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为实现防扩散目标,各国应致力于建设一个合作、互信的全球安全环境,实现各国的普遍安全;努力通过政治外交手段解决扩散问题;充分发挥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核心作用;处理好防扩散与和平利用之间的关系。

  中国从不回避自己在核裁军方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一贯支持就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缔结国际法律文书。中国在核武器的规模和发展方面始终采取极为克制的态度,始终恪守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承诺。

  中国坚定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并积极推动条约早日生效。中国支持裁谈会尽快达成全面平衡的工作计划,早日启动“禁产条约”谈判。

  中国认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基石。在当前形势下,应继续维护和加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权威性和普遍性,使条约在防止核武器扩散,推动核裁军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中国支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宗旨和目标,全面、严格履行两公约义务,支持不断加强两公约的普遍性,呼吁化武拥有国和遗弃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销毁进度。

  中国一贯主张和平利用外空,反对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谈判制定相关国际法律文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

  中国重视军事透明问题,致力于增进与世界各国的军事互信。从2007年起,中国参加了联合国军费透明制度,并恢复参加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

  中国支持联合国在解决导弹、常规武器贸易等问题上的重要作用,以建设性态度参加了历届政府专家组的工作。有关工作应继续在联合国框架下,以全面、平衡和尊重各方关切的方式妥善进行。

  中国重视军控领域的人道主义问题,严格履行《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及所附议定书,积极参加《特定常规武器公约》政府专家组工作。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扫雷援助活动,帮助有关国家摆脱雷患困扰。中国积极支持打击小武器非法贸易的国际努力,认真落实联合国小武器《行动纲领》和《识别与追查非法小武器国际文书》。

  六、人权问题

  世界各国政府均有义务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国际人权文书的有关内容,结合本国国情,促进和保护人权。国际社会应尊重各类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同等重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两类人权和发展权的实现。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在人权问题上采取不同的做法和模式,不应强求以同一模式来促进和保护人权。

  中国倡导国际人权领域合作,主张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对话与合作解决在人权问题上的分歧,增进了解,相互借鉴,共同发展,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和搞双重标准。

  中国以建设性态度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工作,愿与各国共同努力,推动理事会以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性方式处理人权问题,促进国际人权领域的建设性对话与合作。

  七、社会问题

  (一)跨国犯罪

  制贩毒品、走私、贩卖人口及洗钱等跨国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并经常和恐怖主义活动联系,严重危害各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给地区稳定甚至世界和平带来挑战。

  加强国际合作,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不仅是国际社会共同的需要,也是各国共同的责任。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国际社会在打击跨国犯罪领域的重要文件。国际社会应根据公约宗旨,认真履行公约义务,在“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基础上加强合作。

  (二)反洗钱

  洗钱犯罪与恐怖主义等其它跨国犯罪相互交织,对各国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有利于构建健康的国际金融体系,推动国际社会和谐发展。

  中国高度重视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积极推动和参与国际和地区反洗钱合作。2007年6月,中国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正式成员。中国将一如既往与国际社会一道,进一步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推动构建健康有序的国际金融体系。

  (三)公共卫生安全

  公共卫生问题关系各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7年6月15日正式生效的《国际卫生条例》是防范疾病国际传播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书。各国政府应通过发展经济,不断加强公共卫生能力建设,为人民健康生活提供有力保障,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在中国的倡议下,第58届、第59届和第60届联大均一致通过“加强全球公共卫生能力建设”决议,充分表明国际社会对公共卫生能力建设问题的重视。发展中国家在重大传染病防治方面困难重重,国际社会应为发展中国家加强疾病防治能力建设提供更大帮助。

  (四)反腐败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各国共同惩治和预防腐败规定了共同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各国应当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应将引渡、司法协助和资产追回等作为履约工作的重点和优先事项。技术援助应重点照顾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协助发展中国家加强能力建设,但不应附加额外条件。各国应尽量减少国内法对公约规定的合作措施的限制,提高合作效率。

  八、联合国财政问题

  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的精神,根据联大决议确定的支付能力原则,继续认真履行联合国财政义务,及时、足额、无条件地缴纳联合国会费和维和摊款,确保联合国具有坚实、稳定的财政基础。

  联合国资源的利用应根据资源与方案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并充分考虑和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合理关切和要求。

  会员国应进一步协调与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在方案协调和财政预算方面对秘书处工作的指导。

  九、法治问题

  (一)国际和国内两级法治

  实现国内和国际两级法治是各国普遍追求的目标。各国有权自主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模式。各国的法治模式可以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和共同发展。在加强国际法治方面,必须维护《联合国宪章》的权威,严格遵循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坚持国际法的统一适用,避免采用双重标准,并不断完善国际立法,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

  (二)打击“有罪不罚”

  中国谴责一切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犯罪行为,支持国际社会推动解决冲突地区“有罪不罚”问题。国际社会惩治犯罪的努力,不应干扰冲突地区正在进行的和平进程,不应妨碍冲突地区促进民族和解,实现持久和平。只有在有关地区局势缓和、政治稳定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解决有罪不罚问题。

  (三)国际法院

  中国支持加强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作用,支持法院不断改进其工作方法。各国自由选择和平解决争端方式的权利应得到尊重。

  (四)国际刑事法院

  中国支持建立一个独立、公正、有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以惩治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应避免干扰有关和平进程。中国会继续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

  (五)海洋与海洋法事务

  中国高度重视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主张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和协调,建立和维护一个和谐的国际海洋秩序。我们主张:

  第一,我们需要维护人类与海洋之间的和谐,使海洋永久造福人类,人类持续回报海洋。途径是兼顾对海洋的合理利用与科学保护。

  第二,我们需要在海洋条件优越国与不利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公平分配海洋利益,分担保护责任,共同呵护海洋这一人类共同的家园。

  第三,维护和谐的海洋秩序,应加强国际法治,仍需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法律基础。《公约》是国际社会经过长期谈判取得的成果,较均衡地反映了各方关切,为和谐的海洋秩序奠定了法律基础和框架,是在海洋领域解决新问题、处理新挑战的重要依据。

  第四,科学合理划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不仅是沿海国依国际法所享有的权利,同时还牵涉到作为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的范围,国际社会应确保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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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通知

阳府[2009]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对属于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市政府可以指令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三条 市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咨询专家库。在未建立专家库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咨询有关专家的,由承办单位提出。

  第四条 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

  (二)书面形式。

  第五条 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咨询的专家组成员;

  (三)向专家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资料;

  (四)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或通过书面形式,听取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第六条 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决策的必要性;

  (二)决策的可行性;

  (三)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决策的执行条件;

  (五)决策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七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不得丢失、外传参与重大决策事项资料;

  (三)接受市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制定符合各自实际的规章制度,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西安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西安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1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西安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西安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促使厂长(经理)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厂长(经理),是指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本条例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厂长(经理)任职期间对国家负有保障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实现企业经营管理和效益目标的责任。
第三条 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实行年薪制的每年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未实行年薪制的每一至二年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厂长(经理)不再担任原职务时,必须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调离原任职企业。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是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的主管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监察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审计机关实施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本条例实施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就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专项报告。

第二章 审计管辖
第八条 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依照被审计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第九条 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属于市级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将其管辖的部分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实施。
第十一条 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属于区、县级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区、县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区、县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事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审计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机关的权限和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的权限:
(一)检查与厂长(经理)经济责任有关的企业财务收支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取得证明材料;
(三)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
(一)对被审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财务收支等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如实反映审计结果,不得虚报或者隐匿真实情况;
(二)客观公正地评价被审计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提出审计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在审计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时,应当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不得向被审计企业摊派费用。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经营活动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情况;
(二)经营管理和效益目标完成情况,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等重大经营决策、实施情况;
(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厂长(经理)决定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十七条 市、区、县审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安排以及所管辖的国有企业经营状况,于每年年初对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进行统筹安排,按期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厂长(经理)不再担任原任职务时,应当提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离任审计的书面申请。审计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十五日内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组成审计组,具体负责审计工作,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被审计厂长(经理)所在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实施审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资料:
(一)企业的财务收支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
(二)企业资产盘存、变动和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三)经营管理和效益目标、生产经营计划、承包合同及有关经济合同;
(四)企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等;
(五)审计组认为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自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计查证工作;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同级审计机关批准,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和受委托的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结束后,必须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厂长(经理)的意见,被审计厂长(经理)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后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对其提出的异议,应当核查。逾期
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和受委托的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提出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负责审定并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机关对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处罚
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厂长(经理)有侵占、挪用、贪污、行贿受贿等经济犯罪嫌疑和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的,应当向检察机关、监察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或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作出的审计决定,应当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厂长(经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对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不得重复审计。
第二十七条 社会审计组织受委托实施的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由委托单位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审计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的厂长(经理)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审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干扰或者阻挠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抗拒监督检查的;
(三)出具伪证或者不实证据、隐匿事实真相,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
(五)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检举人员和提供审计证据人员的。
违反上款第(四)项规定的,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厂长(经理)离任,拒不提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报告的;
(二)厂长(经理)离任,其行政管理部门未向同级审计机关提出离任审计申请的。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审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失职渎职,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
(五)向被审计厂长(经理)所在企业摊派费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实行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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