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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0:44:32  浏览:94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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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发〔2007〕181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白银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白银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环境,实现污水处理产业化,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甘肃省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白银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7]20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具体的征收使用工作。
第三条 在白银市白银区城区使用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排放的污水未经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但要按国家规定缴纳污水排污费,超标排放的,还应缴纳超标排污费。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
第六条 对超过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危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严重污染城市水体的单位和用户,分别按市政设施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单位应足额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擅自停止或不满负荷运行、经监测水质超标的,除按规定征收污水排污费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应责令其整改,直至达标排放。
第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计收。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单位和居民,实际用水量按自来水流量仪表和水表计量。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用户,应装表计量。
第十一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城市居民用水每吨按0.70元收取,非居民用水每吨按1.00元收取。
第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以市供水企业月抄表量为基数计价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由水利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代收。
第十三条 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取消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建设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
第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市财政部门按月全额划拨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用于城市排污管网改造、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第十五条 对拒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实行亮证收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2003年6月10日白银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白银市征收污水处理费实施办法》(市政发[2003]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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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开展补偿贸易的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本市开展补偿贸易的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82年8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将本文废止)


一、补偿贸易,是指由国外厂商提供技术、设备和必要时提供某些原材料,或者利用国外出口信贷引进技术、设备,由我方企业进行生产,然后用生产的产品返销,或以所得加工费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和原材料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形式。
二、开展补偿贸易业务,要着眼于加快本市工业技术改造,发展出口商品生产,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凡有条件的企业都可以承接这项业务。
三、补偿贸易原则上要用引进技术、设备所生产的产品返销对方,进行直接补偿。直接补偿确有困难,或者以其他产品偿还对我扩大出口更为有利时,在不影响规定的调出任务的前提下,也可用该企业所生产的其他产品进行间接补偿。
用于间接补偿的返销商品,属于中央管理的(包括统购统销商品、国家统配物资、各外贸专业总公司直接经营和统一成交的商品)要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属于地方管理的由市进出口办公室会同市计委批准,其中属于全国协调成交的出口商品,按有关协调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开展补偿贸易,工贸双方要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共同对外谈判,联合签署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执行。有些项目,在统一对外的原则下,工业部门也可委托市投资信托公司代理;对轻工、手工、纺织、化工、医药、仪表、一机、冶金八个工业局的小型项目(即补偿总金额在二十万
美元以下的),可由工业部门自行对外承接。
五、补偿贸易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所有项目都必须编报项目建议书,经规定机关审核同意后予以确立项目。项目建议书应由主管工业公司和外贸公司联合提出,经市主管局和市外贸局审核后,联合报市进出口办公室(工业部门委托市投资信托公司代理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主管局和市投资信托公司联合提出报
市进出口办公室),抄报市计委、市经委(有引进技术的要抄报市科委)。
(二)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工贸双方(或工业部门和市投资信托公司)即可对外开展工作,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目的的各项工作,包括客户的选择和邀请,拟订谈判方案,同外商谈判、询价,以及对国内配合条件进行综合研究等。如由工业部门委托市投资信托公司代理的项目,有关
客户、价格应经外贸部门协调,外贸部门应积极配合。在此期间,不得与外商签订任何有约束性的协议或其他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工作完成后,按照项目建议书的报批程序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补偿总金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进出口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对补偿总金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虽未超过五百万美元,但需国家增拨原材料、燃料、动力,解决运输等条件的项目,由市
进出口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规定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由工厂和外贸公司(或工厂和市投资信托公司)双方共同对外签订正式合同(协议),在合同(协议)中必须订明经有关领导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的条款。主管局应将合同(协议)的副本在签字之日起十天之内报送市进出口办公室审
查批准。市进出口办公室应在收到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内将意见通知报送单位,逾期即作无异议处理。合同(协议)修改时,也应报送原审批机关审批。
(五)对八个工业局自行对外开展的小型项目,审批手续可适当简化。(1)项目建议书可由主管局审批,报市进出口办公室、市计委、市经委备案;(2)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工业部门即可对外开展工作,进行可行性研究,但有关客户、价格应经外贸部门协调,外贸部门应积极配合;
(3)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局审核后,应报市进出口办公室审批;(4)合同(协议)由主管局审批,报市进出口办公室备案。
六、所有补偿贸易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凡属基本建设性质的,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凡属技术改造性质的,应编制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任务书,分别按照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报批程序办理。
七、凡工厂委托市投资信托公司代理的补偿贸易项目,以及工业部门自行对外开展的小型补偿贸易项目,对外商提供的设备和某些原材料,应按规定向市外贸局申领进口许可证;在产品返销时,应向市外贸局申领出口许可证。市外贸局应按规定及时发证。属于对外经济贸易部发证的,
市外贸局应及时转报。工业部门自行对外开展的小型补偿贸易项目,其物资进出口的单证、托运等手续,可委托市有关外贸公司代办(酌收手续费)。
八、同港澳地区厂商进行补偿贸易,要与华润公司和南光公司密切配合,返销商品如属在港澳本地区销售的,要征得华润公司和南光公司的同意后才能进行。凡同港澳地区厂商达成协议的补偿贸易,要把所订协议、合同的副本,及时寄送华润公司或南光公司,以便取得支持和配合。



1982年8月13日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南、云南省农业厅、财政厅,海南、云南、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我国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管理,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速良种推广应用,现将《2011年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1年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农办财〔2011〕35号.CEB
农[2011]35号.doc
附件:
2011年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 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确保天然橡胶良种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制定本实施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国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45号),以《全国天然橡胶优势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为依据,按照“巩固提高、平稳发展”的要求,加快优质良种苗木推广速度,鼓励良种良法配套,促进我国天然橡胶产业平稳较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11年,在优势植胶区域内补贴42.9万亩,补贴良种苗木1415.7万株,补贴胶园良种覆盖率达到100%,种植成活率95%以上。苗木生产质量内控制度建设更趋完善,苗木合格率达98%以上,品种纯度100%。
三、补贴原则
(一)整体推进。良种补贴基本覆盖优势植胶区内的更新和新植胶园。


(二)品种择优。补贴品种由省级农业、农垦部门共同确定,优先选择生态适应性好、高产高抗优良品种。禁止选用未经品种审定、审定未通过或淘汰品种。
(三)公开透明。补贴对象、规模、品种、标准和供苗基地必须通过适当方式公示。
(四)自主选择。充分尊重植胶人意愿,由植胶人自主选择补贴品种,自愿提出补贴申请。
四、补贴区域和标准
(一)补贴区域:《全国天然橡胶优势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确定的海南、云南、广东优势植胶区,严禁利用耕地和毁坏水源林、生态林种植橡胶,严禁补贴在坡度25度以上或海拔800米以上山地种植橡胶的植胶人。
(二)补贴对象:补贴区域内使用良种苗木的植胶人。
(三)补贴方式:实行实物售价折扣补贴。
(四)补贴标准:每亩补贴33株。袋装苗每株补贴3元;裸根苗每株补贴1元。
五、工作重点与要求
(一)认真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省级农业、农垦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ⅹⅹ省2011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计划表》(附件2),在收到本实施指导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省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实施方案包括补贴政策目标、补贴区域、补贴品种、管理措施等内容。
(二)加强补贴苗木基地管理。省级农业、农垦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办法(暂行)》(农办财[2009]140号),加强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管理,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新申报的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的认定工作。
(三)合理议定补贴苗木价格。省级农业、农垦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9]70号),依据天然橡胶种苗生产成本,认真分析供需情况,合理议定种苗购销价格,并在媒体上公布确定的购销价格、补贴后的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
(四)补贴申请程序与审批。植胶人向种植胶园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天然橡胶良种补贴申请,填写《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申请审批表》(附件3,以下简称《审批表》),由村委会审核、汇总并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由村委会将初审意见报乡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农业部门审批;农垦植胶人向农场管理部门提出天然橡胶良种补贴申请,填写《审批表》,由农场组织审核并公示后,报省级农垦部门审批。植胶人凭《审批表》与被认定的苗木基地签订《天然橡胶良种苗木补贴购销合同》(附件4),按扣除财政补贴后的差额付款购苗。
(五)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各省财政部门要严格按《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9]70号),在收到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资金的30个工作日内,按预算级次将计划补贴资金的70%拨付到良种补贴苗木基地。待项目完成后,按实际供苗量拨付其余补贴资金。
(六)按月报送实施进度。项目实行月报制度。省级农业、农垦部门要及时填报《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进度月报表》(见附件5),于次月5日前报农业部农垦局。
(七)做好项目验收与总结。项目完成后,省级农业、农垦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项目验收,于12月31日前将当年补贴项目实施总结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农业部和财政部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天然橡胶良种补贴工作,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项目顺利实施。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拨付工作;农业、农垦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制定方案、良种推介、技术服务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项目实施做好服务。
(二)强化培训指导。农业部适时举办1~2期全国性的项目培训班或经验交流会,重点培训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管理人员、交流先进项目管理经验。省级农业、农垦和财政部门应结合本省实际做好培训指导工作,重点培训基层管理干部、技术骨干和苗木基地负责人,指导项目实施、先进适用技术推广以及建立健全苗木生产质量内控制度。
(三)强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垦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防截留或挪用,确保补贴资金落到实处。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良种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项目区各级财政部门应适当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农业、农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橡胶种苗市场、种苗质量、种苗价格的监管,做好组织良种供应和种苗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深入了解项目区面积落实、苗木质量和价格、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良种补贴政策不走样,农民实惠不减少。
(五)强化宣传引导。农业部在中国热带农业信息网开设天然橡胶良种补贴专栏,及时通报工作部署和动态。项目区各地要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向广大植胶人、基层干部宣传良种补贴政策,提高对天然橡胶良种苗木的认知度,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3 申请编号:2011-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申请审批表

省 市(县): 乡镇(农场): 2011年 月 日
胶人基本信息 姓名/单位名称
性别 出生年月
居住地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单位代码
植胶地基本情况 地名
土地取得方式(√) 自有( )、承包( )、联营( )、其他:
新植面积(亩) 更新种植面积(亩)
种苗申购基本情况 苗木基地名(全称)
选择品种(√)
拟种植/购苗时间 2011年 月 日/ 月 日 拟申请购买数量(株)
以上内容由植胶人逐项如实填写,不得漏项(对所填报内容真实性负责)。
植胶者(签名): 2011年 月 日
部门
意见 所在村委会初审意见:
初审人(签名): 单位(盖章):
2011年 月 日
乡镇政府(农场)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单位(盖章):
2011年 月 日
所在市县热作主管部门(农场)对申报的核定数(株)
所在市县热作主管部门(农场)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名):
单位(盖章):
2011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三份,项目主管部门、植胶人、苗木基地各存一份。
2.申请人或苗木基地将身份证复印件、公示材料、收款收据于本表后页粘贴。
附件4 合同编号:2011-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购销合同
供方(供苗基地): 需方(植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部《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9]70号)的规定,为明确供需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所供苗木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袋装苗、裸根苗品种名称(自填写) 质 量 支付金额
茎干直径(CM)是否≥1.4 根系(cm)是否≥32 纯 度(%)是否≥99 出圃蓬叶数(蓬)是否≥2 是否经过检疫(是/否) 单价(最高议价

元/株) 购买数量(株) 金额合计(元) 财政补贴(元/株) 扣除补贴后需方支付金额(元)
           
           
           
合计                    
需方所付金额(大写): 拾万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二、供方提供的橡胶种苗须符合《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经检疫合格的优良种苗。供方所售袋装苗为已萌出2蓬叶以上并已老化且健壮无病虫害的种苗。出圃时对破损袋进行加固,负责指导售后工作,确保种植成活率在95%以上。
三、交货地点在本苗圃基地。橡胶苗木销售价格扣除国家财政补贴外,所购种苗的差额款及运费由需方承担。
四、供方保证所供袋装橡胶苗品种纯正、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无检疫性病虫害。如发生质量问题,供方负有8年法律追溯责任。种苗质量发生纠纷时,由法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验和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五、需方所购橡胶种苗不得擅自转让,不得倒卖,并按审批表中所申请的地点进行种植。需方如出现违约行为,将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做出补充规定附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植胶人、苗木基地、市县主管部门各一份。
供方单位(公章): 需方(签名):
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基地所属公司地址: 审批申请编号:
需方地址:
签订时间:2011年 月 日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申请审批附页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收款收据粘贴处









附件5: 2011年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进度表

报送单位:  
当年补贴任务 月份完成补贴任务情况 累计完成当年补贴任务
种苗
(万株) 面积
(万亩) 其中 种苗
(万株) 面积
(万亩) 其中 种苗
(万株) 面积
(万亩) 其中 完成总任务进度(%)
袋装苗
(万株) 裸根苗
(万株) 袋装苗
(万株) 裸根苗
(万株) 袋装苗
(万株) 裸根苗
(万株)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填表人: 报送日期: 单位盖章:

注:5日前报送上月完成补贴任务和累计完成补贴任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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