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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防抗台风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1:30:58  浏览:99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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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防抗台风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做好2008年防抗台风工作的通知

交搜救发[2008]55号   2008年05月04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各省级海(水)上搜救中心,各直属海事局,各救助局、打捞局、救助飞行队,各地方海事局:


  根据中国气象局预测,2008年在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将有27-29个热带气旋生成,其中有7-9个在我国沿海登陆,生成个数和登陆个数均比2007年偏多,并可能有1-2个台风北上影响我国北部海域。为做好今年防抗台风工作,保障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做好在沿海、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防抗台风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防抗台风工作的领导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第一年,是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和新一届政府开局之年,也是北京奥运会、残奥会举办之年,今年我国大事多、要事多且政治敏感性高。特别是8月份,各国政府要员和运动员、记者会聚北京,人数多达2.5万人,且正处于防汛抗旱“七下八上”的关键时期。做好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对于保护改革开放的成果,落实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交通运输、海上通航环境具有特殊重要意义。交通运输系统各相关单位要提高认识,认清做好今年防抗台风任务的艰巨性和面临形势的严峻性,要深入贯彻交通运输部第一次部务会议精神,加强对防抗台风的组织领导,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防抗台风的应急领导体系和组织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并重点抓好检查、落实工作。


  二、因地制宜,完善和落实防抗台风预案
  要在认真总结历年防抗台风和今年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各自职责和行业管理特点,研究本地区台风的特点,完善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等各项防抗台风工作制度,完善本单位、本地区防抗台风等极端天气应急预案,做到应急指挥机构健全、岗位职责明确、应急处置规范、应急保障到位,并适时开展各种形式的防抗台风的应急训练与演练,使预案执行单位、部门、人员熟知职责和工作程序,为处置受台风影响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赢得时间,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


  三、提前部署,做好台风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要树立交通运输系统防灾抗灾一盘棋的思想,建立联动协调机制,从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方面认真部署,将防抗台风的各项措施做实、做细。交通运输系统各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海洋和地质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密切跟踪台风等极端天气的变化趋势,及时发布极端天气的预防、预警信息,提醒各相关单位做好防抗台风等极端天气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针对台风所带来的强降雨和大风,做好公路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抢通保畅工作,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交通干道受阻的绕行方案,防止出现公路交通大面积瘫痪,确保救灾物资和旅客疏散的运输畅通。海事部门要加强台风期间船舶动态监控,提醒船舶进入安全水域避风,遇有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遇险人员组织快速有效的救助。专业救助船舶要按照关口前移的值班待命原则,根据台风影响范围和强度适时调整值班力量,确保专业救助力量部署最优化,救助效果最佳化。港口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港口企业做好港口大型机械设备的防风加固工作,根据台风动态,合理调整船舶运力,保障台风影响期间水路电煤和成品油的供应工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应建立应急值守制度,保障应急信息畅通,根据部网站“防台防汛”专栏发布的应急信息,及时部署防抗台风工作,加强对工程项目防抗台风措施的指导和检查,确保台风来袭之际,施工人员能够妥善安置,大型施工机具和大型临时设施防风措施到位。


  四、落实“三个服务”,全力做好灾后重建各项工作
  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要按照交通“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总体工作思路,灾情过后要配合地方政府迅速组织、指导相关单位恢复生产,全力支持灾区灾后重建工作,有效保障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公路部门要克服困难,千方百计调集人员、资金和物资,抢通公路,保障畅通。对一时难以抢通的路段,要及时制定绕行方案,设置临时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安排专人值守,并在第一时间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海事、港航和救捞部门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航道清障及助航和作业设施、设备的抢修恢复工作,并组织船舶迅速恢复运输生产。


  五、总结分析,做好防抗台风信息的上报工作
  受台风影响的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单位要在每次台风影响辖区期间,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本单位防抗台风情况。受台风影响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水)上搜救中心要将每次防抗台风工作情况,于该次防抗台风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报交通运输部应急办,抄部内相关业务部门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防抗台风工作情况包括:辖区发生的险情和事故情况;出动人员、车辆、船艇的情况;值得推广的防抗台风经验或对防抗台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水)上搜救中心应于今年11月10日前将年度的防抗台风工作总结报交通运输部应急办,抄部内相关业务部门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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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0月17日    证监发字[1997]49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

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489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

[1996]169号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

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

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

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

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关于印发晋中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晋中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中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工作,促进全市电子政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试行)》(国信办[2005]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晋中市电子政务网络(以下简称市电子政务网络)是指覆盖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连接各县(区、市)和市直各单位非涉密的电子政务外网,与互联网逻辑隔离,通过市电子政务网络可以上互联网。
第三条 市电子政务网络为全市党政机关提供信息资源库、核心政务办公系统以及市政府门户网站群等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的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晋中市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负责市电子政务网络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区、市)和市直各单位电子政务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各县(区、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与管理工作由各县(区、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各县(区、市)政府、市直各单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机构,保证必要的人员和经费,配备能够满足工作要求的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电子政务网络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从事电子政务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网络管理员应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并接受市信息中心组织的各项培训和技术考核。
第三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八条 市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市电子政务网络的互联网出口,各县(区、市)及市直各单位不得自行重新铺设独立线路或租用其他线路组成传输骨干网。各县(区、市)政府负责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建设以及与市电子政务网络的连接,在运行中逐步完善。
第九条 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在建设电子政务网络时,必须同步设计和实施信息与网络安全系统。
第十条 市电子政务网络属于非涉密的电子政务外网,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不得将涉密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不得在市电子政务网络上传输、处理或存储涉密信息。
第十一条 市信息中心对各单位网络管理员实行帐号分级、分权管理,帐号密码要定期进行更改。各单位网络管理员对本单位操作人员设立独立帐号,授予与其岗位职责相对应的操作权限;并对本单位的主要网络设备的帐号密码定期进行更改。
第十二条 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的单位必须接受并配合市信息中心进行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市电子政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市电子政务网络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非法信息。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盗窃电子政务网络基础设施(包括:网络设备、通信线路、接口模块等)。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骨干路由器和核心交换机的配置和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 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负责本地区或本单位电子政务网络上的路由器、交换机等设备正常运行;负责在路由器上按照市信息中心的规划对接入用户进行配置,所做配置不得影响市电子政务网络的正常连通与运行。
第十七条 市信息中心及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定期对各类数据进行备份,并负责线路的日常维护。
第十八条 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应当对所负责的网络、设备、数据和应用系统建立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措施,制定灾难恢复策略和预案,并报市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应建立值班制度,制定值班日志,定期检查网络运行状况并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 IP地址管理
第二十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全市电子政务网络的虚拟局域网(VLAN)的划分和IP地址的分配。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必须严格使用由市信息中心分配的IP地址,各单位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IP地址管理和分配。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用户不得私自更改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计算机的IP地址、子网掩码、网关及DNS,如以上信息遗失及时与本单位网络管理员联系。
第二十三条 市委市政府机关大院内(主楼、东楼、西楼及红楼)单位除遵守以上IP地址管理办法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的计算机其信息插座(即墙面接线盒)和IP地址是固定唯一的,若变更信息插座端口或调整办公场所,须报市信息中心,由市信息中心协助本单位网络管理员进行IP地址的调配。
(二) 任何单位如果需要增加或减少内、外网接入计算机数量时,需通过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向市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由市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章 防病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严禁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市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的有害数据。
第二十五条 市信息中心通过网络设备实时监测市电子政务网络运行情况。若发现某单位终端计算机由于异常行为(病毒、黑客程序非法攻击等)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市信息中心为保障市电子政务网络安全将断开终端计算机网络连接,并通知用户解决终端计算机问题。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要切实做好防病毒措施,每台计算机都要安装防病毒软件。发现计算机病毒时,应立即自行断开网络连接,执行杀毒工作,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市信息中心报告。
第七章 相关处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因私改计算机IP地址、网关和DNS影响到市电子政务网络系统稳定运行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中心发现后将对该单位或个人暂时断网、并通知该用户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网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因私改、破坏网络线路和接入模块导致故障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中心发现后将对该单位或个人暂时断网、并通知该用户限期整改,维修费用由该单位或个人承担,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网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送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作、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信息中心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或个人的入网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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