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31:02  浏览:97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府办〔2008〕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日



东莞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公共资源市场化运作的管理,保证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省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竞价发放的机动车号牌种类限为小型汽车号牌,未列入竞价发放范围的机动车号牌,一律按规定提供给群众随机选取,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选号费用。

第四条 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的车辆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小汽车号牌竞投。已购得符合新车注册登记规定小型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成为竞投人。竞投人可以自行参加竞投,也可以按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投。

第五条 每次竞价发放的号牌范围限定为竞价发放月份之前(含当月)小汽车上牌号段,具体号段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同)提供给市财政局选取。每次提供的数量不超过前3个月小汽车上牌总数平均数的10%,且最多不超过300个号牌。

第六条 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活动每月不超过一次。

第七条 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由市财政局委托具备资质的拍卖单位按照《拍卖法》有关规定进行,并由公证处现场公证。拍卖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每3年公开招标1次。

第八条 市财政局在市公安局提供的号牌范围内,确定每月一次用于竞价发放的号牌数量和号牌号码,核定每一个号牌号码的竞投底价。市公安局应将有关号牌号码予以锁控。

第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在号牌竞价发放日之前10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号牌竞价发放的时间、地点和具体号牌号码、竞投底价和竞投人资格条件等有关事项。

第十条 对竞价成交的号牌,由拍卖单位与竞得人签订《小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小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必须列明机动车来历凭证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竞得车牌号、竞得人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竞得人应当按规定时间到市财政局委托的代收银行缴纳中标资金,逾期视为放弃该号牌竞得权,该号牌留待下一次重新竞价发放。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当将每次确定用于竞价发放的号牌数量及号码和实际竞价发放的号牌数量及号码,书面通报给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审核竞得人提交的《小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中标资金缴款凭证及车辆注册登记法定资料无误后,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并将《小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中标资金缴款凭证归入车辆档案。

第十二条 竞得人应当自成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竞价成交号牌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对逾期未办理注册登记、放弃已成交号牌和竞价未能成交的号牌,转入下一次竞价发放。若连续3次竞价发放未能成交,由市财政局公告收回号牌,并在3个工作日内知会市公安局解除锁控,提供给群众随机选号。

第十三条 竞价成交的号牌不得更改,不得转卖,不得转赠。

第十四条 因国家调整机动车号牌号牌使用有关政策,致使竞得人不能按成交号牌号码办理注册登记的,由竞得人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送市公安局审核后,向竞得人退还应退的号牌费用;因国家政策调整,致使竞得人延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可适当延长办牌期限。

第十五条 竞价发放号牌所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六条 市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号牌竞价发放工作中,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利用职务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监察部门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 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等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事故单位注册地在宁波行政区域内,发生死亡一人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书面告知其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故单位在调查处理期间提出注销申请的,受理注销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安、交通运输、海事、海洋与渔业、建设等有关部门接到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建设施工等事故报告后,依照相关法规规定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书面通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八条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详细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其他事故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第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条 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其中,各县(市)区可以将事故报告值班制度纳入县(市)区政府总值班制度。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较大事故,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分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政府授权的部门负责人担任。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重伤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未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应报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并建立事故调查处理档案。

  必要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或者另行授权(委托)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市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以下简称组织调查):

  (一)建设工程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二)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三)社会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四)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和水产养殖发生的事故,由海洋渔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五)农业机械在停放、作业、转移时发生的事故,由农机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六)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具体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事故调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成立事故调查小组,明确各小组的职责和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

  (二)主持事故调查组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意见分歧做出决策等。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及派出人员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收集事故相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事故处理及整改意见。

  监察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询问相关人员,对事故中涉嫌违纪的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提出建议,督促落实事故处理及整改意见。

  公安部门及其派出人员: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人员伤亡原因,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依法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落实事故处理及整改意见。

  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相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督促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其他参与事故调查单位及其派出人员应按各自职责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密切配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应当及时指派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调查。参与事故调查人员应相对固定,如需变更,由其所在单位报事故调查组组长同意。事故调查组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事故分析会的,由其单位出具委托书,委托本单位其他事故调查人员参加会议。

  第十九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相关部门对事故调查组移交查办的事项,应在移交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事故调查组告知事项查办的情况。

  第二十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另行指派相关部门处理,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召开事故调查报告分析会。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应由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签名确认,并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报告经人民政府批复后,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应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情况,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处理及整改意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将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报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严肃处理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并及时将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报告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材料建档保存。有关信息应及时录入“宁波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统计分析管理系统”。

  第五章 事故查处挂牌督办

  第二十七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下列一般事故实施挂牌督办:

  (一)死亡二人以上的事故;

  (二)死亡一人或受伤多人且影响较大的事故;

  (三)其它有必要列入挂牌督办的事故。

  第二十八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意见,报市安委会同意后,在市级主流媒体和市安全生产网站等媒体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二十九条 督办的主要内容:

  (一)事故调查组组成的合法性;

  (二)事故调查报告和政府批复的办理时限;

  (三)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事故调查程序和内容的规范性及合法性;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组织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要求完成督办事项。

  第三十一条 挂牌督办工作结束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和市安全生产网站等媒体上公布事故查处和挂牌督办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4年工作要点》的函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4年工作要点》的函



建城综函[2004]2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交通管理局、园林局;上海市水务局、城市交通管理局;天津市容管理委员会;重庆市政管理委员会、交通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建设工作会的工作部署,现将城市建设司2004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借各地在工作中参考。

  附件:《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4年工作要点》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4年工作要点

  2004年是实现“十五”计划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一年。根据部党组的要求和建设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任务,城市建设司2004年的总体工作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按照“五个统筹”、“五个坚持”的要求,以促进城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为主线,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改善为重点,求真务实,改革创新,深入调研,加强指导,推动城市建设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2004年要重点做好以下十个方面的工作:

  一、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着重抓好市场监管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对垄断行业要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加快推进铁道、邮政和城市公用事业等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对自然垄断业务要进行有效地监管”。2004年要继续抓好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贯彻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要加强政策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督体系,保证推进市场化工作健康发展,维护好社会公众利益。

  1、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颁发并贯彻《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制定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特许经营协议的示范文本;制定并颁发《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操作指南》;举办讲座和培训班,抓好有关人员的培训。

  2、制定有关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分行业制定市场准入条件、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等评价指标;研究如何加强地方政府对公共资产的监管、服务质量的监督和市政公用行业价格的监控;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价的改革工作;研究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完善城市供水水质分析、评价和公布制度;推进污水、垃圾收费制度的实施;推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备案制度,以指导地方加强政府监管,保证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

  3、抓好试点城市和示范项目。总结和推广各地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和建立特许经营制度的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引导各地积极、稳妥地推进市场化工作。

  4、研究推进公益性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发展。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研究如何将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以及公共交通等行业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维护管理和运行所必需的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建设必须的公共设施,提供优良的公共产品,保证公益性市政公用行业的良性发展。

  二、贯彻行政许可法,着重抓好相关法规建设

  今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要配合贯彻《行政许可法》,做好立法工作和相关法规的修改。

  1、贯彻《行政许可法》,按照清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要求,修改、完善《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部门规章。

  2、配合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完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争取尽早颁布;进一步修改《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和《城市节约用水条例》,争取尽快列入立法计划。

  3、配合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工作。

  4、加快有关规章的制定。修改完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出台《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

  三、加强城市交通工作,着重抓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加强大城市交通问题的研究,以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为重点,以“畅通工程”和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活动为载体,加强对城市交通工作的指导,促进城市交通事业的发展。

  1、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会同国家发改委抓好各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审核工作,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积极推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工作。尽快制定并颁布《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重点抓好城市交通体系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工作,对各地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汽车进入家庭的有关政策,特别是停车管理的有关政策。

  3、开展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活动。贯彻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开展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活动的通知》精神,开展专项培训,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抓好示范城市;会同公安部做好2003年畅通工程的总结和表彰工作,制定《2004年畅通工程实施方案》和《2004年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及说明》,并组织年终复评等有关工作。

  4、继续做好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整顿工作。进一步贯彻有关文件精神,修改完善《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促进行业稳定发展的意见》,会同有关部委联合上报国务院。抓好落实,切实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工作。

  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着重抓好城市绿化和环境治理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动城市绿化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抓好洁净能源的推广使用和城市环境治理,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

  1、全面检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落实情况,抓住薄弱环节,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城市建成区特别是城市中心区、居住区、城乡结合部的绿化建设和西部地区城市绿化建设。

  2、继续做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严格落实绿线管制制度,修订《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研究制定“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整体水平。

  3、加强公园管理工作。出台“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尽快制定“国家重点城市公园”审定办法和标准;抓紧做好城市湿地、城市森林等各类公园的审定命名工作。

  4、进一步推动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开展。按照“全面推动,升华提高”的要求,研究制定“国家园林城镇”、“国家园林小区”、“国家园林单位”的创建方案和标准,出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和标准,开展“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

  5、配合西气东输、南水北调、流域治理等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加强城市天然气与清洁能源工程建设、城市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理工程建设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不断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五、强化城市水的统筹管理,着重抓好区域供水和污水资源化利用

  按照“统筹管理、协调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实施,提高城市用水效率和效益,保证城市供水安全。

  1、抓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的管理,指导各地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手段,推动城市节水工作;加强对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2、积极发展区域城乡联网供水。总结江苏等城镇密集地区供水设施共建共享的经验,开展区域城镇供水相关政策研究与示范工作。

  3、推进污水处理再生利用。与发改委共同组织实施一批污水再生利用示范项目;研究制定污水再生利用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建立完善城市排水许可制度,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

  4、推进重点流域、区域城市水污染防治。抓紧做好三峡库区、南水北调沿线城市污水治理,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检查、督促和指导;研究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运行的督查与指导体系;组织进行“十五”计划项目的中期评估,做好组织培训、对口支援工作。

  六、研究城镇环卫体系建设,着重抓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研究建立环境卫生管理、治理和应急体系,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1、研究城镇环境卫生体系建设。建立环境卫生行政管理、市场运行、社会参与、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编制全国环卫规划框架并指导编制省级规划,指导各城市制订垃圾处理规划。

  2、加大推进垃圾处理收费工作力度。总结各地收费工作经验,抓好示范,适时召开垃圾收费工作现场会,推进垃圾处理收费工作。

  3、加强垃圾处理技术研究。推广适宜中国国情的垃圾综合处理技术;继续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和源头减量工作,降低垃圾处理成本,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快环境卫生技术、设施、设备国产化步伐。

  4、加强行业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监管制度和环卫监测网络,完善环卫新技术和适宜技术的管理、审查、发布制度。加强对重点流域、区域垃圾处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和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

  七、抓好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着重研究解决改革的难点问题

  以城镇供热体制改革为契机,加快城市供热设施建设,优化城市能源结构,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

  1、积极贯彻八部委局《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的精神,继续推进供热体制改革。要及时总结试点城市供热体制改革经验,加强信息交流,指导各地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开展。

  2、研究解决改革的难点问题,争取出台推进供热体制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抓住供热体制改革中暗补变明补、弱势群体采暖保障、热计量收费等关键问题;重点研究低保对象、优抚对象、烈属以及破产、改制企业的退休职工等取暖费用的解决途径;研究建立试点城市供热采暖调节资金(保障资金),建立财政补贴和社会救助制度,解决低保边缘户的冬季采暖问题;尽快落实供热企业有关税负政策。

  3、研究供热计量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城镇供热价格管理办法》,利用价格机制促进供热计量政策的实施。

  八、完善风景名胜区监管,着重抓好综合整治工作

  强化风景名胜区政府管理职能,完善风景名胜区监管制度,使风景名胜区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引导风景名胜区健康发展。

  1、继续抓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全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继续完善标志、标牌整治;突出规划编制、拆除违章违规建设、规范各项管理制度三个重点,抓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的检查评比。

  2、建立风景名胜区信息管理系统,完善风景名胜区监督制度。加快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督促地方抓紧编制和修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认真落实各项保护措施;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各类违规建设项目,制定和颁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审查办法》等管理规定。

  3、研究风景名胜区开发经营管理问题,探索建立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4、探索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性移民和风景旅游小城镇建设。研究相关的鼓励政策和补偿机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促进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5、加大对世界遗产的组织申报和保护监督力度。配合中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国家文物局、苏州市政府做好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6、抓好风景名胜区干部培训工作。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主要领导培训上岗制度,依靠建设部干部管理学院举办培训班,重点培训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一把手,力争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主要领导干部全部轮训一遍。

  九、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着重抓好基础设施评价体系的建立

  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推动城市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城建依法行政,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1、继续抓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总结、推广山东省的先进经验,科学制定整治工作方案,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注重体制创新,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城市管理指导工作,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2、加强道路、桥梁养护管理。深入贯彻《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和《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规范道路、桥梁养护维修管理制度,建立城市桥梁检测体系和信息管理体系,确保城市桥梁的安全运行。

  3、研究城市建设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明确建设部门的管理职能和工作思路,研究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新体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城建管理监察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4、尽快制订和颁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评估指标体系。今年进行城市基础设施评价和公布的试点工作,建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定期评估公告制度,将不同等级的城市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告。

  十、加强工作调查研究,着重抓好城市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坚持求真务实,加强工作调研,进一步提高认识规律、把握规律、遵循和运用规律的能力,重点抓好“一网、三系统”的建设,为制定政策和科学管理提供依据和手段。

  1、按照的要求,调整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关系到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2、建立并完善城市建设信息网。将城建信息网建成一个综合政府网上政务运行、政策发布、办理各种申报等多种功能的网络平台。尽快与省级主管部门联网,逐步扩大信息网络的覆盖面,争取做到城建行业实时的信息共享、资源共享以及畅通的沟通交流。

  3、建立流域治理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并完善供水管网改造信息管理系统和重点流域、区域污水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做到按季度定期通过网络上报项目最新进展情况和运行情况,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以便科学管理和决策;建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信息管理系统,利用遥感信息技术对151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实施动态监测。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